兆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申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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煒勛 黃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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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
申請手冊
執行單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111 7
2
目錄
壹、兆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簡介 ........................................................ 1
貳、申請須................................................................................................ 4
參、申請書 .................................................................................................. 12
肆、個人資料告知蒐集聲明書暨使用同意書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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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簡介
一、環境簡介
兆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位於臺北市松山區王朝大酒店(A )主要出
入動線以南京東路三段 335巷為主,地處南京東路三四段及敦北辦公商
圈,鄰近台北小巨蛋生活圈距捷運南京復興站台北小巨蛋站皆在 350
公尺內,另南京東路三四段及敦化北路設有公車專用道並有多路公車行
經,區域內幹線道路,道路系統完整、大眾運輸便捷;周邊 500 公尺服
務範圍內育樂設施有台北小巨蛋及其附設國民運動中台北田徑場等
醫療院所有長庚醫台安醫園綠地有慶城公(中華敦中
)等四處及敦北園道等整體而言無論在食、、行、育樂等生
活機能完善及區位可及性佳。
基地位置圖
捷運站
社宅位置
公園綠地
文中文小
醫療院所
育樂設施
2
二、空間規劃
(一) 套房 300 戶及公共空間等,依謄本所 514 (現場 A6
789101112141516 )大小套房各 29 間,面積
14.62~16.62 坪,另有一行政套房面積 24.87 合計每層 30
標準房型以面積 15.50 坪為主。
(二) 謄本所載 514 (現場 A67891011121415
16 )配置公共空間-設有公用簡易廚具及投幣式洗衣機烘衣機
提供承租戶使用
(三) 房間設備雙人床架衣櫥書桌書桌椅茶几沙發冰箱
冷氣
514 樓平面圖
3
三、租金表
社宅名稱
房型面積
()
月租金
(/)
兆基好宅
(敦北館)
14.62
18,480
16,170
11,550
15.5
19,592
17,143
12,245
16.6224.87
21,008
18,382
13,130
4
貳、申請須知
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運用既有旅館及
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兆基好宅(敦北館)社會住宅(以下簡稱本
案)出租業務,訂定本須知。
二、用詞定義
(一) 本須知所述年齡之計算,以受理申請日作為計算之基準日。
(二) 申請日包含下列:
1. 現場申請者,申請日為兆基好宅(敦北館)受理申請地點收件當
日。
2. 網路申請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件完成」之日期為申請日
(三) 合格申請人:申請案件經本中心審查合格者。
(四) 承租人:合格申請人完成簽約後,為本案承租人。
(五) 家庭成員:社宅申請人及其配偶、社宅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
直系親屬。但社宅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成
或已成年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包含該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三、申請資格
(一) 社會住宅,申請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1. 成年國民。
2. 申請人須於臺北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臺北市且在該地區就
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3. 申請人及戶籍內直系親屬於臺北市均無自有住宅。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申請人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之同一共有住宅,其應有
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未達四十平方公尺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之非同一
共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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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4)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
住宅不列入計算
4.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文件申請日期須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最近一個月)
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臺北市最低生活費
三點五倍。(111 年為新臺幣 65,387 【含】整)。
5.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款所得限制:
(1) 申請人職業為警消人員且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
階以下或文職 6等以下、聘僱人員等。
(2) 申請人職業為軍職人員且現任職務之最高職務列等在國防部
少校階(含士官)及文職 6職等以下、聘僱人員等。
(3)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
不計入本款所得計算。
四、申請限制
住宅資源不得重覆享有限制:
(一)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如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租金補貼
包租代管等)
(二)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
合宜住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
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
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
此限。
(三)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承租本中心經營管理之社會住宅違反契約
規定經終止租賃契約及因欠繳房租且未清償完竣者,不得再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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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申請身分類別、房型與戶數
(一) 身分類別:
1. 一般戶,需符合社會住宅承租申請資格。
2. 經濟弱勢戶除符合社會住宅承租申請資格外尚需符合住宅
法第四條所稱經濟弱勢(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一
3. 社會弱勢戶除符合社會住宅承租申請資格外尚需符合住宅
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至十三款身分之一。
(二) 本案房型:套房型。
(三) 本案出租戶數為 300 戶,身分類別及戶數為一般戶 180 戶,經濟
弱勢戶 60 社會弱勢戶 60 。如申請人數未超過該類身分之
分配戶數時,由本中心彈性調整或另行公告其處理方式。
六、申請受理時間:
(一)現場受理:111 713 日至 111 722 日周一至周五上班
日,每日上午 9時至 12 ,下午 130 分至下午 5 (含補行
上班日)
(二)線上受理111 713 日上午 9起至 111 722 日下午 5
時截止。
七、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一) 應備文件(線上申請者請檢附電子檔案):
1. 申請書正本。
2. 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細記)
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細記事)
4. 申請人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5. 申請人及戶籍內直系親屬之財政部國稅局核發最近年度綜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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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6. 個人資料告知蒐集聲明書暨使用同意書。
7. 3目至第 5目應備文件之申請日期需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
最近一個月內。
8. 家庭成員如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及外僑居留證(外
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
地區居留證或及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 依申請資格及類別需準備之文件:
1. 於臺北市就學業證明(文件申請日期需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
日最近一個月內)
2. 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者,應
檢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證明影本
3. 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如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
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
明。
4. 申請經濟弱勢戶之申請人需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之有效證明或公文影本。
5. 申請社會弱勢戶之申請人需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一項即可:
(1) 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直轄(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2)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子女與社宅申請人不同戶籍者
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
正反面影本社宅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
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
具之證明文件影但經補正者不受該期間之限制多胞
胎應於診斷書載明胎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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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
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請日應於效期內或其發行日距申請日一個月內)
(4)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
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7)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
卡。
(8)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文件申請日期需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最近一個月)
(9)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文件影本。
(10) 遊民經直轄市(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
戶籍 (申請應檢醫院立之斷證
明書正本或衛福部發行之媽媽手冊封面及產檢內頁影本
診斷或產檢日期為本案申請日一個月內,多胞胎應於診
書載明胎兒數)
八、申請方式
本次申請計有現場申請及線上申請兩種方式,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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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場申請:
1. 申請人備妥相關文件親自至兆基好(敦北館) ,地址:臺北市
松山區敦化北路 100 A(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335
9號對面)辦理。
2. 受理時間為 111 713 日至 111 722 日周一至周五上
班日每日上午 900 分至 12 下午 130 分至下午 5
(含補行上班日)
(二) 線上申請申請人請於 111 713 日上午 9起至 111 7
22 日下午 5時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hurc.org.tw/申請並
備妥相關文件電子檔案上傳網站。
九、審查及補正
(一) 本中心於完成受理人申請之申請案即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
通知申請人為合格申請人。前述通知不限於電話簡訊或信函。
(二) 申請人有申請資料不齊全承租資格異動或勾選項目錯誤等情形
本中心應通知申請人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補正期限以本中心
通知為準)。申請人完成補正後,由本中心重新辦理審查
十、駁回
申請案件經本中心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將通知駁回申請
前述通知不限於電話簡訊或信函。
(一) 不符合「住宅法」「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運用既
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執行辦法」及本須知相關規
且不能補正之事項。
(二)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或經補正仍未符
合規定。
(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十一、 合格申請人或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放棄承租社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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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格申請人如有本須知第 4情事,經本中心通知應放棄或退
租而未完成。
(二) 逾期未完成選屋、簽約或點交等作業。
(三) 租期中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放棄或被撤銷承租權等情事者。
十二、 抽籤排序作業
(一) 由本中心以電腦抽籤序號排定合格申請人之選屋順序及候補順
位名單通知選屋或由本中心依當梯次合格申請人之收件編號排
定選屋順序。
(二) 合格申請人累積戶數逾各類身分類別招租戶數時,則列為候補
名單,俟餘屋釋出,由本中心依序通知遞補選屋。
十三、 簽約、公證、點交作業
(一) 本案選屋與簽約等作業事項及辦理時程,將依排定選屋順序以
通知合格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應於通知所定期日辦理看選屋
簽約及公證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選屋簽約及公證喪失
本案住宅承租資格。
(二) 合格申請人完成簽約公證後即為本案承租人承租人應配合
辦理房屋點交。
(三) 合格申請人未於通知期日到場辦理選屋簽約公證及點交者
喪失本案承租資格。但合格申請人如有其他因素並經本中心同
意者,不在此限
十四、 租期規定
(一) 起租日以承租人簽約時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為原則。
(二) 社會住宅承租者,租期以一年一期為原則。
十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簽約時,承租人應繳交二個月租金之押租金。
(二) 本案簽約公證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三) 申請人入住後皆須遵守住戶管理規如扣點累計點數達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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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四) 本案僅供住宅使申請人如將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作為營
公等處所或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
轉讓予他人依租賃契約約定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租人不得異議。
十六、 本須知及表單公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
新中心網站https://www.hurc.org.tw/申請瀏覽或下載若有修正
以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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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請書
承租社會住宅申請書
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
本人申請承租社會住宅(以下簡稱社宅),願遵守下列規定及勾選事項:
一、本人欲申請承租「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之轉型社宅。
二、本人已獲知不得與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經查核不
符合規定者,本人同意解除租賃契約。
三、租賃住宅服務業已確實轉知 本人申請承租資格如有變更,經查核有不符合直轄市、縣
()主管機關所定資格之情形,本人同意解除租賃契約,並繳還溢領之租金補助。
四、本人、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同意於簽訂承租契約時,倘仍領有中央或其他縣市辦理之
租金補貼,自願放棄該租金補貼。
五、本人、配偶或戶籍內直系親屬同意於簽訂承租契約時,倘仍承租中央或其他縣市之國民
住宅、公共()住宅或社宅,自願放棄承租資格。
六、本人暸解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
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不得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資
料。
七、 本人同意入住承租社宅時,經業者通知訪視後,同意配合辦理。
八、 本人已充分知悉「個人資料告知蒐集聲明書暨使用同意書」所示告知事項,並同意國家
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及業務委外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注意事項:本表資料如有修改,修改處須由申請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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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基本資
申請人姓名
性別
□男 □女
婚姻
狀況
□已婚
□未婚
出生年月日
民國_______________
電話
( )
手機
( )
是否承租:□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之__
□同戶籍地址
是否承租:□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樓之__
緊急聯絡人
姓名
(
親屬
)
緊急連絡人
市內
( )
行動
緊急
姓名
緊急連絡人
市內
( )
行動
申請人
(擇一勾選)
一般戶
非設籍戶,請
檢附就學、就
業證明
□設籍
□就學
□就業
□現職警消人員(請檢附證明)
□現職軍職人員(請檢附證明)
□社會弱勢戶
□特殊境遇家庭。
□育有未成年(20 歲以)子女三人以上。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者。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原住民
□災民。
□遊民。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
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經濟弱勢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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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與家庭成員資料及財產所得檢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資料
戶口名簿戶號
(配偶分戶者,請個別
提供)
申請人戶號
配偶分戶者戶號
申請人及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共____________ (含胎兒)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居留證號
出生
年月日
稱謂
最近年所得
()
1
本人
2
3
家戶最近年度總所得合計
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
註:
1.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如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
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包含該戶籍內之兄弟姊
2.依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依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個別持有房產清單
持有者
房屋所在地
總面積
(平方公尺)
(分子/分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家庭成員是
設籍於該處
1
2
3
三、申請案切結事
切結事項
說明
1.重覆享有資源
1.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房屋租賃約書時,倘仍領有中央或其他縣市
辦理之租金補貼,自願放棄該租金補貼
2.本人同意於簽訂本案社會住宅房屋租賃約書時,倘仍承租中央或其他縣市
之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自願放棄該承租資格
2.投遞地址
本人同意本案相關書面通知,於租期開始前依本申請書記載之通訊地址,租期
開始後依承租地址所為之送達,如因拒收或無人收受而致退回時,本人同意以
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為送達生效日
3.關懷訪視
本人同意入住本案社會住宅時,經通知訪視後,同意配合辦理
以上本人切結事項皆屬實,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立書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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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應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查核表(請申請人勾選粗框欄位之選項)
應檢附文件及申請條件
(文件發行日應為本次申請日一個月內或本次申請日於效期中)
申請人勾選
審核
已檢附
未檢附
已檢附
需補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2. 設籍戶: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詳細記事)夫妻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3. 非設籍戶於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業有居住需求者
檢附實際於在該地區就學或就業之證明文件。
4. 本國居民:各房型申請之人數限制-依申請房型為準
申請人或其配偶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
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證明已懷孕者,胎兒視為
1人。
5. 非本國居民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
港或澳門居民,檢附居留證及出入國(境)相關資料。
*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6.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最近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7. 無自有住宅: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應檢
附政府公告拆遷之文件證明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
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應檢附該住宅之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申請人或其家庭成
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
計算。
8.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財政部國稅局核發最近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9. 現職警消人員申請需檢附實際於社會住宅所在地警消
機關在職證明文件或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10. 現職軍職人員申請需檢附軍人身分證或國防部在職證
明文件。
11. 具備住宅法第 4
經濟社會弱勢
身分或情者,
合資格之文件。
收件: 初審: 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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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告知蒐集聲明書暨使用同意書
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蒐集、處理及使用台端(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為保障權益及協助瞭解本
中心如何蒐集、使用、處理及保護台端個人資訊,並依據本同意書之各項內容進
行使用。
一、 本中心對於蒐集台端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如下:
(一) 機關名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二) 本中心蒐集之目的:
1. 基於聯繫及辦理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審核及選屋、看屋、簽約、戶
政、社政、物業管理、電力、瓦斯、家具等一切相關事宜。
2. 委託、授權、發包第三人處理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審核、選屋、看
屋及簽約等一切相關事宜。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1. 依本中心蒐集目的事項,需要蒐集以下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聯絡方式、其他可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及為申請社會住宅所應提供符合資料之一
切證明文件與資料。
2. 該資料僅在法令許可、及上述目的作業需要的範圍,以電子檔或紙
本提供予本中心或第三方處理及使用、利用。
3.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有下列情事者本中心在蒐
及使用台端的個人資料時,得免為告知:
(1)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
定義務所必要。
(3)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 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5)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6) 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4.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
利益。
(2)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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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利用期間至台端申請之社會住宅租約終止及相關行政司法事務終
止之日,或其他依法須保存之期限為止。
2. 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地區及符合蒐集目的之本中心國外合作或委辦對
象所在地區。
3. 利用對象:本中心及本中心委託授權、發包處理社會住宅申請、資
格審核、選屋、看屋及簽約等一切相關事宜之第三人
4. 利用方式於不違反蒐集目的前提下執行各項業務以網際網路
子郵件書面、傳真及其他合法方式利用之並對於總體資料進行分
析,不針對個人資料分析。
(五) 關於台端提供予本中心之個人資料台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規定
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5. 請求刪除。
二、 本中心基於蒐集目的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的個人資料台端可以自
選擇是否提供。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將可能導致台端無法申請
社會住宅,或本中心將無法辦理台端之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審核、選屋、
屋、簽約、戶政、社政、物業管理、電力、瓦斯、家具等)事宜,亦可能無
法完整維護台端的權益。
此致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本人已確實詳閱並瞭解上述個人資料告知蒐集聲明內容,並同意提供個人資料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等)予 貴中心。
申請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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