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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
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申
請日應於效期內或其發行日距申請日一個月內)。
(4)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關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
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
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7)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或全國醫療服務
卡。
(8) 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文件申請日期需為申請人申請本案之日最近一個月)。
(9) 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文件影本。
(10) 遊民: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
電子戶籍謄本 (申請人懷孕應檢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
明書正本或衛福部發行之媽媽手冊封面及產檢內頁影本,
診斷或產檢日期為本案申請日一個月內,多胞胎應於診斷
書載明胎兒數)。
八、申請方式
本次申請計有現場申請及線上申請兩種方式,相關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