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東門段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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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韻
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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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
申請須知
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桃園
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稱服務中心)。
壹、用詞定義
一、家庭成員:
(一) 申請人。
(二) 申請人之配偶。
(三)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四)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五)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六)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
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 符合前述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
者。
2、 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 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二、三代同堂:指申請人於受理申請起始日(即113年9月2日),與直
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一年者。
三、新住民: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
力之未成年子女。
四、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無自有住宅:
(一)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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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
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三)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四)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且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
該建築物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由申請人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經住宅處認定。
五、申請日:網路申請、自助櫃檯機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
請」之日。
六、租金級距: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區分六級租金。
貳、申請資格
一、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受理申請起始日(即113年
9月2日)作為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二、申請承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
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 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 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
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
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度為新臺幣136萬元整),
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應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3年度為新
臺幣55,920元整)。
註: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
除以12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五) 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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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財產一定金額(113年度為新臺幣626萬元整),惟
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六) 家庭成員所有之動產限額[包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
券(依申請當日股價填列)、中獎所得及其他財產所得、
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
度之金額(113年度為新臺幣310萬元整)。
(七) 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
三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1.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
侵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
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2.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
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
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其子女之權重
項目予以加分。
4.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
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
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本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八)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
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
住宅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
應於選屋時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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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九) 新住民(限申請人):
1. 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
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
2. 年滿18歲,在本市設有居留地址、或在本市有就學、就
業之具體事實者。
3. 新住民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資格規定,同本項第(三)款
至第(八)款。
4. 新住民申請人之戶籍資料,以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認定。
(十) 護理師(限申請人):
1. 應為任職本市內各醫院一年以上之在職護理師。
2. 月平均所得應不超過新臺幣71,123元整。
3. 入住後以第六級距計收取租金。
4. 不受本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限制。
(十一) 三代同堂、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含胎兒)或持有
孕婦健康手冊之家庭者,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資格規定,
同本項第(三)款至第(八)款。
(十二) 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 受監護宣告之人。
2. 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
人。
參、租期及續租方式
一、租期以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本須知「貳、
申請資格」第二條規定資格,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
得超過六年。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另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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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弱勢身分者(政策戶),即本須知「肆、承租類別」第一條所
稱之政策戶,得申請續約三次,每次續約之租期為三年,合計租
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二、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家
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住宅法第四
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證明文件等),以書面或線上申請續約,服務
中心將依當年度公告標準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三、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
限屆滿時消滅。
四、承租人不得於租賃期間或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但因生育、結婚、
經法院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抗力
之因素經出租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肆、承租類別
一、承租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 政策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
身分,或符合「貳、申請資格」第二項第(九)款至第(十一)
款者,得申請政策戶。
(二) 一般戶:申請人符合本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項規定資
格,得申請一般戶。
二、房型申請限制:
(一) 申請三房型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人口數應為 3~7 人。
(二) 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人口總數是否符合各房型人
口數之限制;另被納入計算人口數者不得重複享有住宅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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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社會住宅各房型承租類別分配數:
桃園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
房型
類別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合計
政
策
戶
(65%)
包含
1、原住民(5%)
2、護理師(10%)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
子女家庭(含
胎兒)、持有孕
婦健康手冊之
家庭(15%)
6
26
13
45
包含
1、原住民1戶
2、護理師1戶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之家庭1
戶
包含
1、原住民2戶
2、護理師4戶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之家庭6
戶
包含
1、原住民1戶
2、護理師2戶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之家庭3
戶
包含
1、原住民4戶
2、護理師7戶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之家庭10
戶
一般戶
4
14
7
25
合計
10
40
20
70
伍、申請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2日(星期一)至113年9月20日(星
期五)止。
二、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檢附申請人委任書。
(三)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與配偶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
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全
戶且不得省略記事,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得僅提供現戶部分
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請人本人及其所
有家庭成員。新住民申請人則檢附符合上述規定家庭成員之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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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
證明資料,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
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請檢附該不動產
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
應為「地號全部」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五) 前項證明文件中有關申請人家庭成員財產資料及所得資料,
得經申請人同意由住宅處或行政法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調閱。
(六) 申請人如非設籍於本市,應提供於本市在學或就業之證明文
件:
1. 在學證明: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效註冊
章)、在學證明。
2. 就業證明:如迄今仍於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
司章、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七) 申請人或其配偶如孕有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
符並由申請人親簽,下資料擇一:
1.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 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
的媽媽手冊):含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
(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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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簽章。
備註: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備診斷證明書。
(八) 申請人如以政策戶承租類別提出申請,應另檢附家庭成員下
列相關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或核定公文影本)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2. 特殊境遇家庭:113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公文。
3.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含胎兒)之家庭(限申請人):
(1) 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子女之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2)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
十五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5.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滿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
力或性侵害三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
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三年內
發生)。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正反
面影本(應為有效期限內)。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全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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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9. 原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10. 災民(限申請人):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
定之文件影本。
11. 遊民(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
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新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現戶全戶戶籍謄
本。
14. 三代同堂之家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現戶全
戶戶籍謄本。
15. 領有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
發送的媽媽手冊)之家庭:檢附手冊封面、內頁之「產
前檢查紀錄表」影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
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
16. 護理師(限申請人)應檢附任職本市內各醫院一年以上
之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
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開立日期等)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且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
內。
1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九)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香港或澳門居民)。前述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
港或澳門居民,如為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
未入境或已被遣返者,則視為非家庭成員,且須檢附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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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入出國(境)證明紀錄或被遣返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理方式:
(一) 網路申請:
申請人於 自113年9月2日(星期一)至113年9月20日(星期
五)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
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資料,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
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
(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網路申請上傳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影像清晰、內容完整,且不
可設定密碼,否則視為未檢附該證明文件,須於期限內補正。
另網路申請時請避免使用手機操作。
(二) 自助櫃檯機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應附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社
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自助櫃
檯機申請,逾期則不受理。
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
5時。
四、本社會住宅限以單一承租類別(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
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送出申請後不得更換。如具兩
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將由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屆期未修
正者將駁回申請;同一社會住宅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以第一
筆申請案認定之。
五、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由
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陸、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受理申請 初審 抽籤 複審 看屋 選屋 簽約 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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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後,由服務中心辦理初審,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即先行辦
理抽籤作業決定選屋序號,再依序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者始為合
格申請人。
二、由服務中心依合格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書面通知看
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公文時,應依所
通知之時間辦理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
三、申請人如有變更聯絡電話、通訊地址之情事,應自行至服務中心
以書面辦理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變更作業。
四、補正作業方式:
申請人如有申請書資料誤植、申請資料與應附文件不一致等情
形,服務中心將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
並限申請人於期限內一次補正完成(不得分批補正),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查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
1. 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 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服務中心第一次實際收訖之申
請資料計算租金級距及計算政策戶權重分數。
(二) 查明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補正,將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
審查申請人承租資格及重新計算權重分數與租金級距。
申請人如逾補件截止日未完成補件或複審未通過資格者,即喪
失承租權。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一) 不符合住宅法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且為不能補正之事項。
(二)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惟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經補
正仍未符合規定。
(三)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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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聯絡電話或地址誤植致服務中心無法以電洽或書面通知,或
經電話通知後仍未至服務中心補正者。
六、政策戶對評點分數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於服務中心公告選屋序號
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覆,逾時將無法受理。
七、電腦抽籤、選屋原則:
(一) 申請人評點及電腦抽籤原則如下:
1. 政策戶依本須知「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計算權重分數,
按分數高低排列選屋序號,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
決定選屋序號。
2. 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決定選屋序號。
3. 如各房型承租類別初審合格申請數超過其分配戶數時,
則列為遞補名冊。
4. 選屋序號確定後,由服務中心彙整各房型承租類別之申
請人名單及選屋序號,經核備後公布。
(二) 合格申請人選屋原則如下:
1. 選屋順序:政策戶→一般戶;選屋序號由小到大依序選屋。
2. 依申請時擇定之承租類別及房型,依選屋序號依序選屋。
3. 合格申請人選定房號後,不得更換。
八、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一) 違反本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項第(八)款「住宅資源不
得重複享有限制」規定之情事,經服務中心通知應完成放棄
或退租而於簽約時仍未完成者。
(二) 變更聯絡地址或電話,未以書面通知服務中心,以致服務中
心於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前無法通知申請人者。
(三) 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四) 曾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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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遞補作業:
(一) 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服務中心公告日起至114年12
月31日止。有效期間內各類別之各房型如有餘屋,服務中心
將依選屋序號依序通知看屋、選屋及簽約作業。
(二) 政策戶之原住民、護理師、三代同堂及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家庭(含胎兒)、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之家庭,由選屋序號小
者開始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十、政策戶及一般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單
用罄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由服務中心另行公告出租。
十一、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如有任何虛偽或不實,將喪失承租權,並
由服務中心通知退租,且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損
失,本府及服務中心有依法請求賠償之權利。
柒、簽約前應繳納相關費用
一、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費用後始可辦理簽約公證作業:
(一) 房屋首月租金。
(二) 保證金:政策戶保證金為一個月租金,一般戶保證金為二個
月租金。
(三) 公證費用:
1. 由服務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2. 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
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服務中心得自保
證金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二、申請人因未繳納上述費用致未於服務中心通知起租日期前完成
簽約公證作業者,喪失承租權。
捌、其他重要事項
一、此案為都更分回社會住宅A棟,承租人(包含家庭成員及共住者)
應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受管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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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確保社區的和諧和秩序。
二、現行租金(含管理費)部分,不包含B棟小公設施(如健身房、
兒童閱讀遊戲區等)用電及設備管理維護費用。
三、承租人(包含家庭成員及共住者)不得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
部分,或汽、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
四、服務中心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
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服務中心將自受理申請後查調申請人全戶戶籍、家庭成員所得、
財產等財稅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另自承租人承租滿一年起,抽
樣調查承租人及其現戶戶籍內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桃園市社會住
宅出租辦法及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六、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七、因承租人、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為租賃物使用之第三人,
違反租賃契約、申請須知或規約,經住宅處或行政法人提前終止
租約或租期屆滿後發現者,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終止租約日
或發函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八、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相關申請規定及進度,請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
(https://www.tshsc.org.tw)瀏覽及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
網站最新公告為準。若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向服務中心諮
詢,電話:(03)333-1481分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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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經
濟
條
件
低收入戶
僅能擇一申請
並限加分一次
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7
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列冊之中低收入
戶
+3
家
庭
狀
況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及家
暴案僅能擇一
申請,各項僅限
加分一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
+3
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家庭
(含胎兒)及三
代同堂
限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
女2人以上(含胎兒)及
三代同堂
+3
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
者及其子女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
者或其子女之家庭
+3
年
齡
75 歲以上
(原住民 65 歲
以上)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
家庭成員為 75 歲以上
(原住民 65 歲以上)
+10
65 歲以上未滿
75 歲(原住民
55 歲以上未滿
65 歲)
家庭成員為 65 歲以上
未滿 75 歲
(原住民55歲以上未滿65
歲)
+7
身
體
狀
況
身心障礙者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同
一位家庭成員
僅能擇一加分
障礙類別屬中度以上第
一類者
+10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為
極重度、重度
+7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為
中度、輕度
+5
感染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者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同
一位家庭成員
僅能擇一加分
經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
出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
乏症候群之證明
+2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第16頁 共17頁
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特
殊
條
件
於安置教養機
構或寄養家庭
結束安置無法
返家,未滿 25
歲
各項目僅限
加分一次
限申請人未滿 25 歲,且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
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
原住民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載明
原住民身分
+4
新住民
限申請人係於本國取得
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
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
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
年子女
+4
災民
限申請人為各級災害主
管機關依法認定為遭受
災害之人民,且其合法
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
+4
遊民
限申請人經各直轄市、
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
定、列冊在案,並認為有
安置必要及意願者
+2
因懷孕或生育
而遭遇困境之
未成年人
限申請人經各直轄市、
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認
定者
+3
領有孕婦健康
手冊之家庭
領有國民健康署編印之
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
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
冊)之家庭
+3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第17頁 共17頁
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特
殊
條
件
任職桃園市內
各醫院一年以
上之在職護理
師
各項目僅限
加分一次
限申請人任職本市內各
醫院一年以上之在職服
務證明
+4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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