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東門段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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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韻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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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
申請須知
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桃園
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稱服務中心)
壹、用詞定
一、家庭成員
() 申請人。
() 申請人之配偶。
()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
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 符合前述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
者。
2 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 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二、三代同堂:指申請人於受理申請起始(11392),與直
系親屬三代設籍在同一戶連續滿一年者。
三、新住民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
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
力之未成年子女
四、無自有住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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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
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家庭成員僅持有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且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
該建築物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由申請人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經住宅處認定。
五、申請日網路申請自助櫃檯機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
請」之日。
六、租金級距: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區分六級租金。
貳、申請資
一、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受理申請起始日(113
92日)作為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二、申請承租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
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 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 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
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
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3年度為新臺幣136萬元整),
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3年度為新
臺幣55,920元整)
註: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
除以12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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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之財產一定金額113年度為新臺626萬元整),惟
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 家庭成員所有之動產限額[包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
券(依申請當日股價填列)、中獎所得及其他財產所得
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
度之金額(113年度為新臺幣310萬元整)。
() 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
三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1.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
侵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
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2.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
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
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
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其子女之權重
項目予以加分。
4.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
申請案之家庭成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
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本款第1目及2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
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
住宅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
宅貸款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
應於選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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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 新住民(限申請人):
1. 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
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
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
2. 年滿18在本市設有居留地址或在本市有就學
業之具體事實者
3. 新住民申請人家庭成資格定,同本()
至第()款。
4. 新住民申請人之戶籍資料以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認定
() 護理師(限申請人):
1. 應為任職本市內各醫院一年以上之在職護理師
2. 月平均所得應不超過新臺幣71,123元整。
3. 入住後以第六級距計收取租金。
4. 不受本項第()至第()款規定限制。
(十一) 三代同堂、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含胎兒)或持
孕婦健康手冊之家庭者,申請人之家庭成員資格規定,
同本項第()款至第()款。
(十二) 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 受監護宣告之人
2. 曾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
人。
參、租期及續租方式
一、租期以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仍符須知「貳
申請資格」第二條規定資格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
得超過六年。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另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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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弱勢身分者(政策戶)本須知「肆承租類別」第一條所
稱之政策戶得申請續約三次每次續約之租期為三合計租
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二、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家
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住宅法第四
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證明文件等)以書面或線上申請續約服務
中心將依當年度公告標準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三、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
限屆滿時消滅。
四、承租人不得於租賃期間或續租時要求更換房但因生育結婚
經法院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
之因素經出租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肆、承租類別
一、承租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 政策戶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
身分或符合「貳申請資格」第二項第()款至第(十一)
款者,得申請政策戶。
() 一般戶申請人符合本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項規定資
格,得申請一般戶。
二、房型申請限制:
() 申請三房型者,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人口數應為 37
() 依申請時檢附之戶籍資料審查人口總數是否符合各房型人
口數之限制另被納入計算人口數者不重複享有住宅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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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社會住宅各房型承租類別分配數:
桃園市桃園東門段社會住宅
房型
類別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合計
(65%)
包含
1、原住民(5%)
2、護理師(10%)
3、三代同堂及
有二名未成年
子女家庭
胎兒)持有孕
婦健康手冊
家庭(15%)
6
26
13
45
包含
1、原住民1
2、護理師1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家庭1
包含
1、原住民2
2、護理師4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家庭6
包含
1、原住民1
2、護理師2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家庭3
包含
1、原住民4
2、護理師7
3三代同堂及育
有二名未成年子
女家庭(含胎
兒)持有孕婦健
康手冊之家庭10
一般戶
4
14
7
25
合計
10
40
20
70
伍、申請方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392日(星期一)至113920(星
期五)止。
二、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檢附申請人委任書。
()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與配偶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
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
戶且不得省略記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得僅提供現戶部
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請人本人及其
有家庭成員新住民申請人則檢附符合上述規定家庭成員之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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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
證明資料,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
如上述財產清單「公同共有」之不動請檢附該不動
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
應為「地號全部」「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 前項證明文件中有關申請人家庭成員財產資料及所得資
得經申請人同意由住宅處或行政法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調
() 申請人如非設籍於本市應提供於本市在學或就業之證明
件:
1. 在學證明: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效註冊
章)、在學證明
2. 就業證明如迄今仍於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
司章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申請人或其配偶如孕有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
符並由申請人親簽,下資料擇一:
1.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 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
的媽媽手冊)含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
(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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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簽章。
備註: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備診斷證明書。
() 申請人如以政策戶承租類別提出申應另檢附家庭成員下
列相關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或核定公文影本)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2. 特殊境遇家庭113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
助公文。
3.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家庭(含胎兒家庭(限申請人)
(1) 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應檢附子女之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2)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
十五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5.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滿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
力或性侵害三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
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文件(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三年內
發生)。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正反
面影本(應為有效期限內)。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全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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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9. 原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10. 災民(限申請人):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
定之文件影本。
11. 遊民(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限申請人):經
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新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現戶全戶戶籍
本。
14. 三代同堂之家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家庭成員現戶全
戶戶籍謄本。
15. 領有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非產檢診所自行
發送的媽媽手冊)之家庭:檢附手冊封面、內頁之「產
前檢查紀錄表」影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
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
16. 護理師(限申請人)應檢附任職本市內各醫院一年以上
之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公司
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開立日期等)
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且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
內。
17.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外僑居留(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香港或澳門居民)述外籍人大陸地區人民
港或澳門居民如為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一年以上
未入境或已被遣返者則視為非家庭成員且須檢附出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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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入出國()證明紀錄或被遣返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理方式
() 網路申請:
申請人於 11392(星期一)113920(星期
五)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
申請書並上傳應附文件資料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
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
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網路申請上傳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影像清晰內容完整且不
可設定密碼否則視為未檢附該證明文須於期限內補正
另網路申請時請避免使用手機操作
() 自助櫃檯機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應附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社
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自助
檯機申請,逾期則不受理。
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
5時。
四、本社會住宅限以單一承租類(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
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送出申請後不得更換如具兩
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將由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期未修
正者將駁回申請同一社會住宅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以第一
筆申請案認定之
五、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
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陸、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受理申請 初審 抽籤 複審 看屋 選屋 簽約 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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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由服務中心辦理初審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即先行
理抽籤作業決定選屋序號再依序進行複審通過複審者始為合
格申請人。
二、由服務中心依合格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書面通知看
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公文時應依所
通知之時間辦理選屋、簽約公證等事宜。
三、申請人如有變更聯絡電話通訊地址之情事應自行至服務中心
以書面辦理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變更作業。
四、補正作業方式:
申請人如有申請書資料誤植、申請資料與應附文件不一致等情
服務中心將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所留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
並限申請人於期限內一次補正完成(不得分批補正)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 查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
1. 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 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服務中心第一次實際收訖之申
請資料計算租金級距及計算政策戶權重分數。
() 查明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補正將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
審查申請人承租資格及重新計算權重分數與租金級距。
申請人如逾補件截止日未完成補件或複審未通過資格者,即喪
失承租權。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 不符合住宅法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且為不能補正之事項。
()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惟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經補
正仍未符合規定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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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或地址誤植致服務中心無法以電洽或書面通知
經電話通知後仍未至服務中心補正者。
六、政策戶對評點分數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於服務中心公告選屋序號
次日起30日內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覆,逾時將無法受理
七、電腦抽籤、選屋原則:
() 申請人評點及電腦抽籤原則如下:
1. 政策戶依本須知「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計算權重分數
按分數高低排列選屋序號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
決定選屋序號
2. 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決定選屋序號。
3. 各房型承租類別初審合格申請數超過其分配戶數時,
則列為遞補名冊
4. 選屋序號確定後,由服務中心彙整各房型承租類別之申
請人名單及選屋序號,經核備後公布。
() 合格申請人選屋原則如下:
1. 選屋順序政策戶一般戶選屋序號由小到依序
2. 依申請時擇定之承租類別及房型依選屋序號依序選屋
3. 合格申請人選定房號後,不得更換
八、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 違反本須知「貳申請資格」第二項第()「住宅資源不
得重複享有限制」規定之情事經服務中心通知應完成放棄
或退租而於簽約時仍未完成者。
() 變更聯絡地址或電話未以書面通知服務中心以致服務中
心於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前無法通知申請人者
() 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 曾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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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遞補作業
() 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服務中心公告日起至11412
31日止有效期間內各類別之各房型如有餘服務中心
將依選屋序號依序通知看屋、選屋及簽約作業
() 政策戶之原住民護理師三代同堂及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
家庭(含胎兒)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之家庭由選屋序號小
者開始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十、政策戶及一般戶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單
用罄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由服務中心另行公告出租。
十一、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如有任何虛偽或不實將喪失承租權
由服務中心通知退租且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如造成損
失,本府及服務中心有依法請求賠償之權利。
柒、簽約前應繳納相關費用
一、申請人應繳納下列費用後始可辦理簽約公證作業:
() 房屋首月租金。
() 保證金政策戶保證金為一個月租一般戶保證金為二個
月租金。
() 公證費用:
1. 由服務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2. 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
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服務中心得自保
證金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二、申請人因未繳納上述費用致未於服務中心通知起租日期前完成
簽約公證作業者,喪失承租權。
捌、其他重要事項
一、此案為都更分回社會住宅A承租人(包含家庭成員及共住者)
應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受管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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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確保社區的和諧和秩序。
二、現行租金(含管理費)部分,不包含B棟小公設施(如健身房、
兒童閱讀遊戲區等)用電及設備管理維護費用。
三、承租人(包含家庭成員及共住者)不得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
部分,或汽、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
四、服務中心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
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服務中心將自受理申請後查調申請人全戶戶籍家庭成員所得
財產等財稅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另自承租人承租滿一年起
樣調查承租人及其現戶戶籍內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桃園市社會住
宅出租辦法及申請須知相關規定。
六、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七、因承租人承租人之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為租賃物使用之第三人
違反租賃契約申請須知或規約經住宅處或行政法人提前終止
租約或租期屆滿後發現者,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自終止租約
或發函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八、若有未盡事宜「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申請規定及進度,請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
https://www.tshsc.org.tw瀏覽及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
網站最新公告為準。若有相關疑問於上班時間向服務中
詢,電話:(03333-1481分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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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低收入戶
並限加分一次
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7
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列冊之中低收入
+3
特殊境遇家庭
申請項僅限
加分一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
+3
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家庭
(含胎兒)及三
代同堂
限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
2人以上(含胎兒)
三代同堂
+3
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
者及其子女
申請日前三年內曾受家
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
者或其子女之家
+3
75 歲以上
(原住民 65
以上)
可累計加分
家庭成員為 75 歲以上
(原住民 65 歲以上)
+10
65 歲以上未滿
75 (
55 歲以上未滿
65 )
家庭成員為 65 歲以上
未滿 75
(原住民55歲以上未滿65
)
+7
身心障礙者
可累計加分
僅能擇一加分
障礙類別屬中度以上第
一類者
+10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為
極重度、重度
+7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為
中度、輕度
+5
感染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者
可累計加分
僅能擇一加分
經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
出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
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
乏症候群之證明
+2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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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於安置教養機
構或寄養家庭
結束安置無法
返家,未滿 25
各項目僅限
加分一次
限申請人未滿 25
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
原住民
原住民身分
+4
新住民
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
年子女
+4
災民
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
+4
遊民
()社政主管機關認
列冊在案並認為有
安置必要及意願
+2
因懷孕或生育
而遭遇困境之
未成年人
()社政主管機關認
定者
+3
領有孕婦健康
手冊之家庭
領有
冊)之家庭
+3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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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任職桃園市內
各醫院一年以
上之在職護理
各項目僅限
加分一次
任職
務證明
+4
參考內政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租金補貼評點基準表」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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