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社會住宅隨到隨辦申請須知(113年3月22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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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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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2 日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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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社會住宅-隨到隨辦申請須知
壹、 受理申請時間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暫停受理)。
貳、 社宅資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址
https://www.tshsc.org.tw/w/tshsc/Index
參、 作業程序
一、 受理申請:
(一) 現場申請
1.申請地點: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1樓服務櫃台(桃園
市桃園區力行路 300 號1樓)。
2.臨櫃交附申請必備文件(詳本須知柒、檢附文件),建檔
並發給申請編號。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二) 網路申請
1.申請網址:
https://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2.線上申請流程:
3.「會員註冊」教學:https://reurl.cc/OGYL5A
4.「線上申請」教學手冊:https://reurl.cc/13K7b9
二、 資格審查及遞補:
(一) 資格審查:於每批次釋出空屋前,依申請編號審查一定數量
之申請者資格。
1. 符合資格者,通知看屋及依序選屋。
受理申請
依申請編號
批次審查資格
編入等候
名單依序遞補
通知
看屋選屋
簽約公證、
點交、入住
符合
加入會員
選擇申請
社會住宅
填妥
必填欄位
上傳附件
點選送出
取得申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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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成選屋者,按本中心通知時間辦理簽約公證及點
交、入住。
(2) 未選定者,視同放棄本次申請遞補權利。
2. 資格不符、資料不齊經依本中心通知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
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3. 接獲「備取」通知亦應出席看屋,倘於當批次未能遞補者,
列入下批次優先通知及依序看選屋名單。
(二) 通知及空戶遞補資訊:
1. 空戶釋出時,本中心將依申請資料以簡訊或電話(全程錄
音)通知看選屋。通知未回應、電話未接或無法接通,或
回覆不出席該批次看選屋者,視同放棄本次申請遞補權利。
2. 遞補資訊:
https://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Onlin
eOrder 查詢桃園市社會住宅隨到隨辦遞補即時資訊。
肆、 申請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
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
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註: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除以
12 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五、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
財產限額,惟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六、申請人為新住民且已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
七、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三年
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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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
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
(二)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屬
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直系親屬持有住
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三)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家庭成
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為申請之條件。
(四)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申請案
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
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五) 本款第 1目及第 2目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八、家庭成員不得重複享有住宅資源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租本市社會住宅:
1. 已承租本市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2. 已領有中央政府或桃園市政府相關住宅補助(如租金補
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包
租代管計畫等)。
3. 已選定隨到隨辦房屋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前完成其他社
會住宅退租程序(包含結清原租約相關費用)及切結放棄
原已取得之申請、承租資格或相關補助(如無則免)。
(二) 凡有重複申請社宅資源者,將於選屋後由本中心逕為註銷其
申請。
九、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公告者。
伍、 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定義
(一) 申請人。
(二) 申請人之配偶。
(三)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四)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五)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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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
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二、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一) 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
者。
(二) 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三) 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三、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
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四、申請日:
(一) 現場申請者,申請日為本中心收件當日。
(二) 網路申請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請」之日。
五、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申請日作為年齡計算之基
準日。
陸、 承租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政策戶: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
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得申請政策戶。
二、一般戶: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規定資格,得申請一般戶。
柒、 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如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須檢附申請人委任書;如申請
人年齡為十八歲以下,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惟申請人為「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
免附。
三、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戶政機關申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現戶
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附其配偶之申請日前一
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料均應為現戶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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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家庭成員不得省略記事。(註:如申請人為寄居於他人戶籍,
無法取得現戶全戶資料,應顯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詳細記事並
出具切結書)
四、財政部國稅局查調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
料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自行檢附者,申請日期應在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應
檢附該不動產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上述謄本應為「地號全部」
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房屋稅籍證明須
加註公同共有人數。申請人亦得授權本中心代為向國稅局或稅
捐稽徵機關查詢。
五、於本市在學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
效註冊章)、在學證明,惟申請人於本市設籍者免附。
六、於本市就業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
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任職時間須
為「迄今」;如總公司登記地址非位於桃園,應另檢附桃園工
作地址證明;申請人於本市設籍者免附。
七、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
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
由申請人親簽,以下資料擇一:
(一)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二) 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
媽手冊):含產婦姓名頁面及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
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
醫師簽章。
(三) 孕有雙胞胎以上者,診斷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應載胎兒數。
八、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 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
另擇一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近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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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核定公文影本)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二) 特殊境遇家庭:最近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公文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三) 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限申請人):
1. 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子女之申請日前
一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
2.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四) 未成年,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五)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滿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日前
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六)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三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以警察
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
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受家庭
暴力或性侵害事實須於申請日前三年內發生)。
(七)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正反面影
本(應為有效期限內)。
(八)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全國醫療服務卡
正反面影本。
(九) 原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十) 新住民(限申請人):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
留證。
(十一) 災民(限申請人):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之文件影本。
(十二) 遊民(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九、家庭成員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
附該住宅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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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證明,上述謄本應為「建號全部」或「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十、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
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
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
港或澳門居民)。前述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
居民,如為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入境或已
被遣返者,則視為非家庭成員,且須檢附出入國(境)紀錄或
被遣返之相關證明文件。
捌、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限以單一申請資格(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一房型、
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選定後不得更換。
二、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者,
由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玖、 租賃及續約期限
一、以 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家庭成員符合出租辦法
第5條所定資格,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無積欠租金,得
申請續約 1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 6年;如家庭成員另具
有住宅法第 4條第 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者,得申請續
約3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 12 年。
二、承租人於續約時,依當年度公告標準重新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
定租金。
三、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
限屆滿時消滅。
四、承租人不得於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但因生育、結婚、經法院
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
經出租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壹拾、 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一) 違反「申請資格」第八點「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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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經本中心通知應完成放棄或退租而於簽約時仍未完成
者。
(二) 變更聯絡地址或電話,未以書面通知本中心,以致本中心於
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前無法通知申請人者。
(三) 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四) 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或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被撤銷承租
權者。
二、保證金:一般戶為二個月租金,政策戶為一個月租金。
三、公證費:由本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承租人於簽約後
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公證費用由
承租人全額負擔,本中心得自保證金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
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四、承租人(包含與承租人同居之共同生活之人)不得將社會住宅
房屋全部或一部分,或汽、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
五、本中心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需求,
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本中心將自受理申請後查調申請人全戶戶籍、家庭成員所得、
財產等財稅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另自承租人承租滿一年起,
抽樣調查承租人及其現戶戶籍內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桃園市社會
住宅出租辦法第五條自有住宅規定。
七、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八、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 曾承租桃園市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因違反租賃契約等相關
規定經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及同居
人。
九、如已入住本市社會住宅之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未滿提前終
止租賃契約,應於一個月前提出退租申請書予本中心,如未依
規定先期通知者,本中心將依租賃契約書規定逕予扣除保證金
(違約金)。
十、受理申請相關重要訊息,以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網站最新
【113年3月22 日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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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為準。
十一、契約審閱期:租賃契約範本公布於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請自行下載審閱。
十二、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如受理申請期間,上開出租辦法新修正條件公告實施,
則受理申請及審查規定逕自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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