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22 日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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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家庭成員不得省略記事。(註:如申請人為寄居於他人戶籍,
無法取得現戶全戶資料,應顯示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詳細記事並
出具切結書)
四、財政部國稅局查調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
料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自行檢附者,申請日期應在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應
檢附該不動產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上述謄本應為「地號全部」
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房屋稅籍證明須
加註公同共有人數。申請人亦得授權本中心代為向國稅局或稅
捐稽徵機關查詢。
五、於本市在學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大專院校學生證影本(須具有
效註冊章)、在學證明,惟申請人於本市設籍者免附。
六、於本市就業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
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任職時間須
為「迄今」;如總公司登記地址非位於桃園,應另檢附桃園工
作地址證明;申請人於本市設籍者免附。
七、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
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
由申請人親簽,以下資料擇一:
(一)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二) 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
媽手冊):含產婦姓名頁面及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
本(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
醫師簽章。
(三) 孕有雙胞胎以上者,診斷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應載胎兒數。
八、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 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
另擇一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最近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