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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零九年度家庭年所得百
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
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八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
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
屋約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
宅或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一、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爰依據中央及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百零九年度最低生活費、動產及不動產
金額,配合修正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之家庭年所
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二、配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八年第二季買賣契
約總價(不分建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更新,計算更新後之平
均金額,並以該平均金額之四成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者動產限額。
三、依據本部營建署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召開研商修正「整合住宅
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放寬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並更
新每人動產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