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補貼所得及財產標準修正草案

pdf
250.55 KB
11 頁
moi1386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五
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前經內政部
訂定
及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
辦理政策配合一百零
市社布之
庭財動產修正相關
格條件擬具第五條修正
點如下:
一、 修正家庭成員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修正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
成員每人動產限額規定,並更新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之家庭年
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者之動產限額。(正條文第五條)
三、 修正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每
所得(
修正條文第六條)
2
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二條、第五
條、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
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
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
布之最低生活費標
準。
及其配偶、申請人
戶籍內直系親屬、申
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
系親屬、申請人或其
配偶孕有之胎兒。但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
亡,且其戶籍內有
成年或身心障礙之兄
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該兄弟姊妹列入家庭
成員。
前項第三款所定兄弟
姊妹,應為單身。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
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
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
布之最低生活費標
準。
三、家庭成員:指申請人
及其配偶、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
親屬、申請人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之戶籍外配偶、申請
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
兒。但申請人以父母
均已死亡,且其戶籍
內有未滿二十歲或
滿二十歲仍在學、
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之條件申請者,指申
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
弟姊妹。
前項第三款所定兄弟
姊妹,應為單身。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修正
如下:
一、考量「申請或其配
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本意係無論申請人
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
系親屬,皆需列入家
庭成員範圍。惟以申
請人「或」其配偶表
達,恐產生僅申請人
或其配偶其中一方之
直系親屬需計算之誤
解,爰將「申請人或
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
親屬」修正為「申請
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
內直系親屬」。
二、考量現代家結構及
住宅面積之規模日漸
縮減,戶籍內直系親
屬之戶籍外配偶雖持
有自有住宅,實際上
卻無法提供申請人適
居之住宅,爰將「申
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
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
配偶」文字刪除。
三、有關「滿二十歲」
及「未滿二十歲」之
規定,係按民法第十
二條規定:「滿二十
歲為成年。」訂定,
為使本標準與民法用
3
語一致,爰酌作文字
修正。
四、量「仍在學」及「
無謀生能力」之要件
於實務上難以認定,
爰予刪除。
第五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
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
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
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
數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三點五倍,如附表
一。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
1、
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
者動產限
額,如附表
一。
2、
宅貸款利息
補貼、簡易
修繕住宅費
用補貼者
動產限
額應低於中
央、直轄市
社政主管機
第五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
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
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
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
數平均分配,每人每
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三點五倍,如附表
一。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
1、
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
者動產限額
,如附表一
2、
宅貸款利息
補貼、簡易
修繕住宅費
補貼者,
動產限
額應低於中
央、直轄市
社政主管機
為擴辦理租金補貼方案
,內政部營建署一百零
年十二十八日召開研商
修正「整合住宅補貼資源
實施方案」相關事宜會議
,依會議決議,併檢討
放寬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
用補貼資格。爰修正現
2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者家庭成員每動產限
額規定。
4
關公告當年
度中低收入
戶家庭
財產之動產
金額二倍
如附表一。
(二)不動產應低於
央、直轄市社政
主管機關公告當
年度中低收入戶
家庭財產之不動
產金額,如附表
一。但下列不動
產不予採計:
地及道路用
地之土地價
值。
建、自購或
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
之住宅及其
基地。
易修繕住宅
費用補貼之
住宅及其基
地。
關公告當年
度中低收入
戶家庭
財產之動產
金額,如附
表一。
(二)不動產應低於
央、直轄市社政
主管機關公告當
年度中低收入戶
家庭財產之不動
產金額,如附表
一。但下列不動
產不予採計:
1、
地及道路用
地之土地價
值。
建、自購
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
之住宅及其
基地。
易修繕住宅
費用補貼之
住宅及其基
地。
第六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
及財產標準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不超過
點五
倍,如附表二。
第六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
及財產標準如下:
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
配,每人每月不超過
最低生活費一點五
倍,如附表二。
一、為擴大租金補貼對象
,租金補貼所得標準
由家庭成員每人每月
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
生活費一點五倍,放
寬為家庭成員每人每
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
低生活費二點五倍
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
5
二、財產: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
央、直轄市社政主
管機關公告當年度
中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如附表二。
()不動產應低於中央
、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
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不動產金額,如
附表二。但原住民
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之土地價值,不予
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
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
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
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
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
定所得標準。
二、財產: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
央、直轄市社政主
管機關公告當年度
中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動產金額,如
附表二。
()不動產應低於中央
、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
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不動產金額,如
附表二。但原住民
保留地及道路用地
之土地價值,不予
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
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
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
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
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
定所得標準。
一款家庭成員每人每
月平均所得標準。
二、依內政部營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十八
召開研商修正「整合
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
案」相關事宜會議
會議決議放寬申請承
租住宅租金補貼者之
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
額,爰修正現行第一
項第二款第一目家庭
成員每人動產限額規
定。
6
修正附表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1)
每人每月平均
所得(2)
申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者家庭成員
每人動產限額
(4)
不動產限額
(5)
臺灣省
九十四萬元
四萬三千三百
五十八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臺北市
一百五十八
萬元
五萬九千五百
一十八元
三十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一百二十七
萬元
五萬四千二百
五十元
二十四萬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一百三十三
萬元
五萬三千四百
八十四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一百十九萬
五萬一千八十
六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四萬元
臺南市
一百零一萬
四萬三千三百
五十八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高雄市
一百十一萬
四萬五千八百
四十七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二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九十四萬元
四萬七百六十
八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
一百二十萬元,第
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四百十三萬元
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零九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
係以一百零七年、百零八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
一百零七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零年臺灣地
7
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零九年度家庭年所得百
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
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八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
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
屋約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
宅或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動產金額二倍。
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一、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爰依據中央及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百零九年度最低生活費、動產及不動產
金額,配合修正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之家庭年所
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二、配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八年第二季買賣契
約總價(不分建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更新,計算更新後之平
均金額,並以該平均金額之四成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者動產限額
三、依據本部營建署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召開研商修正「整合住宅
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放寬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並更
新每人動產限額
8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
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
每人動產限額(2)
不動產限額
(3)
臺灣省
三萬九百七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臺北市
四萬二千五百十三元
三十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三萬八千七百五十元
二十四萬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三萬八千二百零三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四萬元
臺南市
三萬九百七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高雄市
三萬二千七百四十八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二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二萬九千一百二十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
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四百十三萬元
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
費二點五倍計算得之。
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一、配合第六條修正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
所得及每人動產限額規定金額
二、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爰依據中央及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百零九年度最低生活費、動產及不動產
,更新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每人動產、不動產限額。
9
現行附表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1)
每人每月平均
所得(2)
申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者家庭成員
每人動產限額
(4)
不動產限額
(5)
臺灣省
九十四萬元
四萬三千三百
五十八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五萬元
臺北市
一百五十三
萬元
五萬八千三十
十五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一百二十四
萬元
五萬一千三百
三十一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一百二十九
萬元
五萬一千二十
三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一百二十萬
四萬八千三百
四十六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八萬元
臺南市
九十九萬元
四萬三千三百
五十八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五萬元
高雄市
一百十一萬
四萬五千八百
四十七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三十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九十四萬元
三萬八千九百
七十三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
六十萬元,第五口
起每增加一口得增
加十五萬元
四百零五萬元
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零八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
係以一百零六年一百零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
一百零六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零七年臺灣地
10
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零八年度家庭年所得百
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
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七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
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
屋約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
宅或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動產金額。
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11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
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
每人動產限額(2)
不動產限額
(3)
臺灣省
一萬八千五百八十二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五萬元
臺北市
二萬四千八百七十元
十五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九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二萬一千八百六十七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二萬七百二十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八萬元
臺南市
一萬八千五百八十二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二十五萬元
高雄市
一萬九千六百四十九元
十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百三十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一萬六千七百零三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六十萬
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
增加十五萬元
四百零五萬元
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布當年度之最低生活
費一點五倍計算得之。
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
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
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