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補貼物件所得及財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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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027 096 20210526 內政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10 526
台內營字第 1100807386
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附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徐國勇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修正條文
本標準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 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給付總額合計(含分離課稅所
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
() 申請人。
() 申請人之配偶。
()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本標準所定兄弟姊妹,應無配偶。
本標準所定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
() 包括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
() 計算方式:
1、 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保
險公司給付之遲延利息不予列入利息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
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
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
2、 有價證券以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起始日之持有數額,按當日或前一營
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無收盤價者,按面額計算。
3、 中獎所得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金額計算。但申請人為彩券商並
舉證中獎所得為代客兌領者,不在此限。
4、 其他財產所得、保險給付等一次性給與之所得,依申請人舉證之實際交
易金額及給與資料計算。
行政院公報 027 096 20210526 內政篇
二、不動產:
() 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 價值計算方式:
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
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
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
提供前二項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
予查核。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以財產主管機關
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
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 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
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 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
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
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一。
() 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
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
下:
一、 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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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
() 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
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二。
() 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
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不予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
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
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得及財產
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家庭年所得
(註1) 每人每月平均所
得(註2)
申請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者動產限額
(註3)
申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者家庭成員
每人動產限額
(註4)
不動產限額
(註5)
臺灣省 九十七萬元 四萬六千五百零八
二百八十九萬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臺北市 一百六十六萬元 六萬一千八百三十
八元 六百五十三萬 三十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一百二十八萬元 五萬四千六百元 四百十萬元 二十四萬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一百三十一萬元 五萬三千四百八十
四元 二百八十九萬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一百二十四萬元 五萬一千八十六元二百八十九萬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四萬元
臺南市 九十九萬元 四萬六千五百六十
四元 二百八十九萬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高雄市 一百十五萬元 四萬六千六百九十
四元 二百八十九萬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二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九十七萬元 四萬二千三百五十
七元 二百八十九萬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
一百二十萬元,第
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四百十三萬元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十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以一百零
八年、一百零九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零八年臺灣地區平
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零九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
增率調整得之一百十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
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零九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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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需四成之自備
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
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
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
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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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
宅所在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註1) 每人動產限額(註2) 不動產限額(註3)
臺灣省 三萬三千二百二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臺北市 四萬四千一百七十元 三十萬元 八百七十六萬元
新北市 三萬九千元 二十四萬元 五百四十三萬元
桃園市 三萬八千二百零三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四十萬元
臺中市 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四萬元
臺南市 三萬三千二百六十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萬元
高雄市 三萬三千三百五十三元 二十二萬五千元 五百三十二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三萬二百五十五元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
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四百十三萬元
註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
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
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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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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