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報 第027 卷 第 096 期 20210526 內政篇
二、不動產:
(一) 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二) 價值計算方式:
1、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
2、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前項土地及房屋因所有權歸屬爭議而涉訟、設定抵押權或正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
程序,於各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為他人所有,或經確定之終局判決確認為他人所有前,
其價值應依財稅資料認定之。
為辦理住宅補貼查核所需,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
提供前二項財產資料,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但因法令限制無從取得者,得不
予查核。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與財產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資料不一致時,以財產主管機關
或地政機關資料為主。
第 四 條 申請人主張財稅資料之利息有疑義者,得檢附向利息給付機關查調之資料或各地
區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查調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供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查核;財產資料有疑義者,得檢附向財產資料主管機關查調之資料供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第 五 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 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
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二、財產:
(一) 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額應低
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
產金額二倍,如附表一。
(二) 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
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第 六 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如
下:
一、 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
點五倍,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