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
第六條附表二修正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十二年六月二日。為有效運用補貼資源,落實申請人所得查核,並配
合一百十三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發
布之一百十三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
產金額,調整申請人之所得及財產限額,爰修正本標準第五條附表一、
第六條附表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
限額及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修正第
五條附表一)
二、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
一覽表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不動產限額。(修正第六條附表二)

第五條附表一(修正後)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申請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者動產限額
(註3)
申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者家庭成員
每人動產限額
(註4)
每戶(四口內)每年
一百二十萬元,第
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十三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
以一百十一年、一百十二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十
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十二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
所得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十三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

之金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二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
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
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
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動
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
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
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一、因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並依據中央及直
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百十三年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爰配合修正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者之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不動產限額,以及申請自建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
二、配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二年第二季買賣契約
總價(不分建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更新,計算更新後之平均金
額,並以該平均金額之四成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
動產限額。

第五條附表一(修正前)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申請自建、自購
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者動產限額
(註3)
申請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補貼、簡
易修繕住宅費用
補貼者家庭成員
每人動產限額
(註4)
每戶(四口內)每年
一百二十萬元,第
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十二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
以一百十年、一百十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十年
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十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
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十二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

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一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
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
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
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動
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
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
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第六條附表二(修正後)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
覽表
單位:新臺幣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
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註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因現行規定計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並依據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公告之一百十三年度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
金額,爰配合修正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及不動產限額。

第六條附表二(修正前)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
覽表
單位:新臺幣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
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
得增加三十萬元
註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