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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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成韻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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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一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本須知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以下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桃園
市社會住宅服務中(以下稱服務中心)
壹、社會住宅位址及房
壢一號社會住宅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四段及龍文街交
叉口西側鄰近南亞技術學院提供 957 戶住宅單元作為社會住宅使
用,含一房型 363 戶、二房型 444 戶、三房型 150 戶,房型格局詳
「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房內配備詳「附錄二
社會住宅標準配備表「附錄三會住宅選擇配備表「附錄
非自然損壞維修費用表」「附錄五選配家具違約金計算表」
貳、租期及續租方式
一、以三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本須知「肆
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
得超過六年。惟符合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政策戶)
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二、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家
庭成員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口名簿或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住宅法第4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證明文件)以書面請續約
服務中心將依當年度公告標準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三、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
限屆滿時消滅。
四、承租人不得於租賃期間或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
參、租金及相關費用
一、住宅單元月租金詳「附錄六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二、停車位月租金:
2
社會住宅地上一層至地下二層為停車空間,提供汽車停車位853
(含無障礙車位24格)機車停車位1023(含無障礙車位20
格),相關承租規定及租金將由服務中心向申請人公告之。
三、保證金
() 簽約前繳交一般戶保證金為二個月租金政策戶保證金為
一個月租金。
() 承租人繳交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始可辦理簽約公證作
業。
四、公證費用
() 由服務中心及承租人各負擔二分之一,於簽約前繳交
() 承租人於簽約後至租期開始前或租期未滿一年提前終止租
賃契約公證費用由承租人全額負擔服務中心得自保證金
逕予扣除,如有不足,仍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肆、申請須
一、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 家庭成員: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
身心障礙兄弟姊(須無配偶)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 符合前述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
被遣返者。
3
2. 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 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 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
合計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 申請日:
1. 現場申請者,申請日為服務中心收件當日。
2. 網路申請者,申請日為系統顯示「送出申請」之日。
二、本須知所述與年齡相關之資格,皆以受理申請起始日(1115
3)作為年齡計算之基準日。
三、承租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 政策戶申請人符合本須知「肆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資
格且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具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
分,得申請政策戶。
() 一般戶申請人符合本須知「肆申請須知」第五點規定資
格,得申請一般戶。
四、承租類別之戶數、房型分配
() 中壢一號戶數:957戶。
1. 政策戶:共384戶。
2. 一般戶:共573戶。
3. 原住民保障總戶數,計50戶,列為政策戶。
4. 警消人員保障總戶數,計100戶,列為一般戶。
4
五、申請承租(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 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
者」「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
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 於本市設有戶籍或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 家庭成員於基隆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
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
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11年度為新臺幣
53,484元整)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除
12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
() 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財產限額(111年度為新臺幣564萬元整)惟原住民保
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 申請人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須檢附申請日前三
年內該案相對人之證明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之規定如下:
中壢一號社會住
房型
類別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合計
政策戶
146
(含原住民19)
178
(含原住民23)
60
(含原住民8)
384
一般戶
217
(含警消38)
266
(含警消46)
90
(含警消16)
573
合計
363
444
150
957
5
1. 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
害相對人及其直系親屬之年所得接受之政府住宅
補貼及評點權重
2.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
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相對人之直系親屬
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3.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社會住宅時,不得以其家
庭成員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其子女之權重項目
予以加分。
4.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社會住宅申
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5. 本款第1目及第2所定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限制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
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及未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
補助(如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
利息補貼、包租代管計畫等)。如已享有住宅資源,應於
請時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
相關補助。
() 以警消人員資格申請一般戶限申請人且現任職務最高應
為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之職務列等
() 申請人如屬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社會住宅:
1. 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本人或
其家庭成員。
2. 經服務中心查證曾在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有居住事實並
具違規行為上述出租人終約標準者。
6
六、本社會住宅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類別(政策戶、一般戶)及房
(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選定後不得更換每筆申
請案具兩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經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
期未修正者將駁回申請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由服務中心通
知限期確認,屆期未能確認者以第一筆申請案認定之。
七、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
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八、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夫妻分戶者應另檢附
其配偶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上述戶籍
料均應為現戶全戶且不得省略記事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
僅提供現戶部分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
請人本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員。
() 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
證明資料,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
如上述財產清單「公同共有」之不動請檢附該不動產
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應
「地號全部」「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 申請人如非設籍於本市應提供於本市在學或就業之證明
件:
7
1. 本市(
)、在學證明。
2. 就業證明:如本市在職服務證明(含申請人姓名身分證
字號及公司之名地址電話負責人姓名公司章
開立日期等),開立日期須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 申請人或其配偶如孕有胎兒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
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
符並由申請人親簽,下資料擇一:
1. 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 國民(
媽媽手冊)含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影本
(「最近一次產檢紀錄」)須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
簽章。
備註: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應備診斷證明書。
() 家庭成員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
應另檢附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111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或核定公文影)且應為有效期限內。
2. 特殊境遇家庭111年度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公文。
3.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限申請人)
(1) 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子女之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
(2)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4.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
十五歲(限申請人):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
5.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滿五十五歲以上):申請日
8
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經受家庭暴
力或性侵害三年內之證明如保護令影本判決書影本
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案單政府立案之醫
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
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或其他足資證明
之文件(
發生)
7.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正反
面影本(應為有效期限內)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全國醫療
服務卡正反面影本。
9. 原住民: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10. 災民(限申請人)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
之文件影本。
11. 遊民(限申請人):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2.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限申請人)經社
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3.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香港或澳門居民)前述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
澳門居民如為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入
境或已被遣返者則視為非家庭成員且須檢附出入國()
紀錄或被遣返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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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申請上傳之相關證明文件須影像清晰內容完整且不
可設定密碼否則視為未檢附該證明文件須於期限內補正
伍、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式:
一、公告日期11141(星期五)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1153(星期)起至111516(
期一)止。
三、抽籤看屋選屋簽約公證日期另行公布於服務中心網站
(https://www.tshsc.org.tw)
四、申請方式
因應新冠疫情影響未定受理期間如為二級警戒(含)以下採現
場及網路申請如遇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將取消現場申請
以網路申請及郵寄送件受理。
() 現場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
會住宅服務中心一樓服務櫃檯(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
申請,逾期則不受理。
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
5時。
() 網路申請:
申請人11153(星期)上午8時起至111516
(星期一)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
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
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
(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 郵寄送件(僅新冠疫情升級為三級警戒時受理):
申請人須於受理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以掛號或
寄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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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封封面請註明「申請承租中壢一號社會住宅
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逾期則不受理。
() 一般戶(警消戶)
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如係以其他方式
請則非屬警消戶
五、申請案件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文件作為審查依
據及計算基準但符合本須知「伍各階段期程與作業方」第
六點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受理申請服務中心將先行辦理初符合資格者即納入抽籤
名單辦理抽籤作並於抽籤作業後再行複審檢附資料不完全
者將通知限期補件,逾補件截止日未完成補件者或複審未通過
資格者,即喪失承租資格。
七、補正作業方式:
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不齊全申請書與檢附文件不一致等情形
服務中心將以書面一次通知,並限申請人於期限內一次補正完
(不得分批補正)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內補正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 評點排序公開抽籤後查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
不符規定:
1. 影響申請資格致不符合規定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2. 如不影響申請資格者,以服務中心第一次實際收訖之申
請資料計算租金級距及計算政策戶權重分數。
() 評點排序公開抽籤後查明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補正
依補正後之申請資料重新審查申請人承租資格及重新計算
權重分數與租金級距。
() 如於公開抽籤或排序後查明申請人有申請資料誤植之情形
經服務中心依申請人原申請書表內所留電話或通訊地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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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須補正事項後申請人應於服務中心指定日期前完成
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以書面駁回申請。
九、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書面駁回申請:
() 不符合住宅法及本須知相關規定且為不能補正之事項。
() 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惟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經補
正仍未符合規定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 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聯絡電話或地址誤植致服務中心無法以電洽或書面通
經電話通知後仍未至服務中心補正者
十、政策戶對評點分數及審查結果如有疑義,申請人應於服務
指定日期前以書面提出申覆逾時將無法受理申覆時間將公
告於服務中心網站。
十一、電腦抽籤、選屋原則:
() 合格申請人評點及電腦抽籤原則如下:
1. 政策戶依本須知「附錄七政策戶評點表」計算權重分數
按分數高低排列選屋序號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
決定選屋序號。
2. 一般戶以電腦抽籤決定選屋序號。
3. 選屋序號確定後,由服務中心彙整各承租類別之合格申
請人名單及選屋序號,經核備後公布。
() 合格申請人選屋原則如下:
1. 選屋順序政策戶一般戶選屋序號由小到大依序選
2. 依申請時擇定之承租類別及房型依選屋序號依序選屋
如各類合格申請數超過其分配戶數則列為遞補名冊
3. 合格申請人選定房號後,不得更換
十二、正取申請人將依原申請書表內所留通訊地址以書面通知,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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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接獲服務中心正取通知公文時依所通知之時間辦理看屋
簽約公證等事宜遞補者於接獲遞補成功通知公文時亦同
如有變更聯絡電通訊地址之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至服務中心
以書面辦理聯絡電話、通訊地址變更作業。
十三、合格申請人有下列情形將喪失承租權,由次序位者遞補:
() 違反「肆申請須知」第五()「住宅資源不得重複
有」規定之情事經服務中心通知應完成放棄或退租而於
約時仍未完成者
() 變更聯絡地址或電話未以書面通知服務中心以致服務中
心於看屋、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前無法通知申請人者
() 屆期未完成選屋、簽約公證等作業者,遞補者亦同。
() 租賃期間提前終止租約或因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被撤銷承租
權者。
十四、遞補作業
() 申請人遞補名冊之有效期間自服務中心公告日起至11212
31日止。
() 各類別之各房型合格申請數如未達分配戶數遞補名單用罄
或到期時改採隨到隨辦方式公告出租相關辦理方式將由
服務中心另行公告。
() 政策戶之原住民一般戶之警消戶由選屋序號小者開
遞補至滿足配租戶數為止。
十五、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如有任何虛偽或不實將喪失承租資格
並由服務中心通知退租且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損
失,本府及服務中心有依法請求賠償之權利。
十六、相關申請規定及進度,請至服務中心網站
(https://www.tshsc.org.tw)瀏覽及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
站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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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事項
() 承租(包含與承租人同居之共同生活之人)不得將社會住
宅房屋全部或一部分,或汽、機車位轉租他人使用。
() 服務中心得視社會住宅及其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等實際
不定期派員訪視檢查及維修承租人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 服務中心將自承租人承租滿一年起抽樣調查承租及其現
戶戶籍內家庭成員是否符合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五
條自有住宅規定。
() 社會住宅係供住宅使用,不得變更用途或作為他用。
() 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申請、簽約社會住宅。
() 若有未盡事宜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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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
一房型參考格局
15
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
一房型參考格局
16
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
二房型參考格局
戶數及租坪
格局一
戶數:142
租坪:30
格局二
戶數:128
租坪: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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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
二房型參考格局
戶數及租坪
格局三
戶數:150
租坪:34
格局四
無障礙房型
戶數:24
租坪: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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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中壢一號社會住宅房型格局示意圖
三房型參考格局
戶數及租坪
格局一
戶數:142
租坪:46
格局二
無障礙房型
戶數:8
租坪: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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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社會住宅標準配備表
房型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臥室
固定式衣櫃
雙人床架
床頭櫃
固定式衣櫃
/雙人床架
床頭櫃
固定式衣櫃
/雙人床架
床頭櫃
廚房
電陶爐
抽油煙機
流理臺
櫥櫃
瓦斯爐
抽油煙機
流理臺
櫥櫃
瓦斯爐
抽油煙機
流理臺
櫥櫃
陽台
熱水器
曬衣架
熱水器
曬衣架
熱水器
曬衣架
/餐廳
沙發
茶几
餐桌、椅
其他
衛浴設備
空調
鞋櫃
衛浴設備
空調
鞋櫃
衛浴設備
空調
鞋櫃
註:各房型家具設備可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查詢,惟各房型仍
以現況為準。
(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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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社會住宅選擇配備表
單位:新臺幣
項次
品名
月租金
1
1人沙發
73
2
2人沙發
115
3
1人茶几
53
4
2人茶几
63
5
3人茶几
84
6
4人餐桌
115
7
()
42
8
書桌
73
9
電視櫃
94
備註:
1. 家具示意圖及材質規格說明將後續於服務中心網站公告。(網址:
https://www.tshsc.org.tw)
2. 不得於本案社會住宅租賃期間(3 )要求變更或增減「選配家具」項目,且
於本案社會住宅租賃期間(3 )須自行收納及自負保管責任。
3. 如因租期未滿三年即提前終止本案社會住宅租賃契約者,視為所有選配家具
均退租,應按「選配家具違約金計算表」計算違約金。未租滿 1個月以 0
個月違約金計算(簽約選定後交付前毀諾亦同)、未住滿36 個月以第35
月違約金計算,以此類推。
21
附錄四、非自然損壞維修費用表
單位:新臺幣
備註:
1.非自然損壞之維修費用計算,包含運送成本、材料成本及維修成本。
2.除以上所列損壞嚴重維修費用外,屬輕微損壞之部分(無須運回現場維修),視損壞程度以
現場報價為準。
項次
項目
費用
項次
項目
費用
1
床組
雙人床架
3,000
19
2人餐桌
餐桌桌板
2,106
2
床組
雙人床頭板
1,950
20
2人餐桌
餐桌桌腳
2,821
3
床組
單人床架
2,400
21
4人餐桌
餐桌桌板
3,780
4
床組
單人床頭板
1,800
22
4人餐桌
餐桌桌腳
3,435
5
床頭櫃
床頭櫃抽屜
750
23
()
()椅靠背
825
6
床頭櫃
床頭櫃本體
1,500
24
()
()椅椅墊
450
7
3人沙發
沙發靠背
3,600
25
()
()椅椅腳
825
8
3人沙發
沙發底座
2,250
26
書桌
書桌桌板
2,400
9
3人沙發
沙發扶坐墊
1,800
27
書桌
書桌桌腳
2,820
10
3人沙發
沙發扶手
1,650
28
3人茶几
茶几桌板
2,870
11
2人沙發
沙發靠背
2,700
29
3人茶几
茶几桌腳
2,870
12
2人沙發
沙發底座
1,800
30
2人茶几
茶几桌板
2,460
13
2人沙發
沙發扶坐墊
1,800
31
2人茶几
茶几桌腳
2,460
14
2人沙發
沙發扶手
1,650
32
1人茶几
茶几桌板
1,500
15
1人沙發
沙發靠背
1,560
33
1人茶几
茶几桌腳
1,500
16
1人沙發
沙發底座
1,170
34
電視櫃
電視櫃桌板
5,250
17
1人沙發
沙發扶坐墊
1,560
35
電視櫃
電視櫃桌腳
3,600
18
1人沙發
沙發扶手
1,430
22
附錄五、選配家具違約金計算表
單位:新臺幣
項次
1
2
3
4
5
6
7
8
9
項目
1人沙發
2人沙發
1人茶几
2人茶几
3人茶几
4人餐桌
()
書桌
電視櫃
0個月
664
1,043
474
568
758
1,043
379
664
853
1個月
645
1,013
460
551
736
1,013
368
645
828
2個月
626
983
446
534
714
983
357
626
803
3個月
607
953
432
517
692
953
346
607
778
4個月
588
923
418
500
670
923
335
588
753
5個月
569
893
404
483
648
893
324
569
728
6個月
550
863
390
466
626
863
313
550
703
7個月
531
833
376
449
604
833
302
531
678
8個月
512
803
362
432
582
803
291
512
653
9個月
493
773
348
415
560
773
280
493
628
10個月
474
743
334
398
538
743
269
474
603
11個月
455
713
320
381
516
713
258
455
578
12個月
436
683
306
364
494
683
247
436
553
13個月
417
653
292
347
472
653
236
417
528
14個月
398
623
278
330
450
623
225
398
503
15個月
379
593
264
313
428
593
214
379
478
16個月
360
563
250
296
406
563
203
360
453
17個月
341
533
236
279
384
533
192
341
428
18個月
322
503
222
262
362
503
181
322
403
19個月
303
473
208
245
340
473
170
303
378
20個月
284
443
194
228
318
443
159
284
353
21個月
265
413
180
211
296
413
148
265
328
22個月
246
383
166
194
274
383
137
246
303
23個月
227
353
152
177
252
353
126
227
278
24個月
208
323
138
160
230
323
115
208
253
25個月
189
293
124
143
208
293
104
189
228
26個月
170
263
110
126
186
263
93
170
203
27個月
151
233
96
109
164
233
82
151
178
28個月
132
203
82
92
142
203
71
132
153
29個月
113
173
68
75
120
173
60
113
128
30個月
94
143
54
58
98
143
49
94
103
31個月
75
113
40
41
76
113
38
75
78
32個月
56
83
26
24
54
83
27
56
53
33個月
37
53
12
7
32
53
16
37
28
34個月
18
23
8
4
10
23
5
18
3
35個月
9
11
4
2
5
11
2
9
1
36個月
0
0
0
0
0
0
0
0
0
23
附錄六、中壢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
單位:新臺幣
房型、坪數、戶數
家庭成員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一房型
二房型
三房型
19
30
34
46
363
142
302
150
0-15,280
低於桃園最低生活費
6,300
9,700
11,600
16,900
15,281-22,921
桃園最低生活費
1倍以上-低於 1.5
7,400
11,500
13,500
19,000
22,922-30,561
桃園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低於 2
8,400
13,100
15,100
20,800
30,562-38,202
桃園最低生活費
2倍以上-低於 2.5
9,200
14,300
16,300
22,200
38,203-53,483
桃園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上-低於 3.5
10,100
15,800
17,700
23,800
備註:
1.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方式為「家庭成員所得總額除以
12 個月再除以家庭成員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個位數
2. 租金含管理費,租坪含室內坪、小公、大公、陽台。
3. 每戶實際坪數依實際登記面積為準其租金數額則以上開租金表所
載為準。
24
附錄七、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低收入戶
僅能擇一申請
並限加分一次
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7
中低收入戶
+3
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
暴案僅能擇一
申請,各項
限加分一次
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
+3
育有未成年子
3人以上
3人以上
+3
受家庭暴力或
性侵害之受害
者及其子女
者或其子女之家
+3
75 歲以上
(原住民65歲以
)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
家庭成員為 75 歲以上
(原住民 65 歲以上)
+10
65 歲以上
未滿 75
(原住民55歲以
上未滿 65 )
家庭成員為 65 歲以上
未滿 75
(原住民 55 歲以上未滿
65 )
+7
身心障礙者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
同一位家庭成
員僅能擇一加
一類者
+10
極重度、重度
+7
中度、輕度
+5
感染人類免疫
缺乏病毒者或
罹患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者
不同家庭成員
可累計加分,
同一位家庭成
員僅能擇一加
乏症候群之證明
+2
25
附錄七、政策戶評點表
項目
加分規則
說明
權重
於安置教養機
構或寄養家庭
結束安置無法
返家未滿25
各項目僅限加
分一次
限申請人未滿 25 歲,
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
原住民
原住民身分
+4
災民
房屋因受災致不堪居住
+4
遊民
()社政主管機關認
列冊在案並認為有
安置必要及意願
+2
因懷孕或生育
而遭遇困境之
未成年人
()社政主管機關認
定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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