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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社會住宅申請人限以單一承租類別(政策戶、一般戶)及房型
(一房型、二房型、三房型)提出申請,選定後不得更換。每筆申
請案具兩種以上承租類別或房型,經服務中心通知限期修正,屆
期未修正者將駁回申請;提出兩筆申請案以上者,由服務中心通
知限期確認,屆期未能確認者以第一筆申請案認定之。
七、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且同一戶籍內有共同之家庭成員,由
先申請者為優先,其餘駁回申請。
八、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另檢附
其配偶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現戶全戶戶籍謄本。上述戶籍資
料均應為現戶全戶且不得省略記事,除申請人為寄居戶者得
僅提供現戶部分戶籍資料,惟須切結保證該戶籍資料包含申
請人本人及其所有家庭成員。
(三) 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最近年度家庭成員全戶年所得及財產
證明資料,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應為申請日
前一個月內)。
如上述財產清單有「公同共有」之不動產,請檢附該不動產
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不動產無保存登記);上述謄本應
為「地號全部」或「建號全部」,而非「所有權個人全部」,
房屋稅籍證明須加註公同共有人數。
持有原住民保留地或道路用地者需檢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四) 申請人如非設籍於本市,應提供於本市在學或就業之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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