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機關代號:A09510000Q | 公務人員考績表 | |||||||||||||||||
姓 名 | 到職 | 請假及 | 項目 | 日數 | 平時考核獎懲 | 項目 | 次數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送審 | |||||||||||||||||
職務 | 官等 職等 | 事假 | 嘉獎 | |||||||||||||||
病假 | 記功 | |||||||||||||||||
職務編號 | 延長病假 | 記大功 | ||||||||||||||||
遲到 | 申誡 | |||||||||||||||||
職系 (代號) | 俸級 俸點 | 早退 | 記過 | |||||||||||||||
曠職 | 記大過 | |||||||||||||||||
規定工 作項目 |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
工作 | 質量 |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 操行 | 忠誠 | 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 |||||||||||||
時效 | 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 廉正 |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 |||||||||||||||
方法 |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 性情 |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 |||||||||||||||
主動 |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 好尚 |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 |||||||||||||||
負責 |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 學識 | 學驗 |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 ||||||||||||||
勤勉 |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 見解 |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 |||||||||||||||
合作 | 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 進修 | 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 |||||||||||||||
檢討 | 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 才能 | 表達 | 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 ||||||||||||||
改進 | 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 實踐 |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 |||||||||||||||
便民 |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 體能 |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 |||||||||||||||
總 評 | 評語 | 直屬或上級長官 | 考績委員會(主席) | 機關首長 | ||||||||||||||
綜合評分 | 分 | 分 | 分 | |||||||||||||||
簽章 | ||||||||||||||||||
考列甲等人員適用條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 | |||||||||||||||||
考列丁等人員適用條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 |||||||||||||||||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
*填寫說明如背頁
填寫說明:
本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訂定。
二、請假及曠職欄中「事假」、「病假」及「延長病假」3項目之日數欄,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分別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延長病假之日數。本表未列之假別及受考人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中加註受考人請假日數。
三、平時考核獎懲欄中各項目之次數欄,應填入受考人考績年度內核定有案之各項平時考核獎懲次數。
四、本表工作項目中之「協調」、「研究」、「創造」3細目考核內容,如考核非主管人員時,改為下列3細目:(一)合作: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二)檢討: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三)改進: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五、總評應依據受考人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於評語欄為綜合性描述,指明優點缺點必須具體肯定,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增減分數後,於綜合評分欄綜合評予100分以內之整數分數;至本表所列各考核項目之百分比,為綜合評分中各考核項目之參考權重,係表示各考核項目所占滿分100分之最高比例上限。受考人如係主管人員,亦同,且應對其領導管理能力加以考評。
六、「評語」及「綜合評分」欄由權責長官填入,並予簽章;機關首長對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評擬時,亦同。考績委員會依法定職掌,得經決議變更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或評分;機關首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名稱: 機關代號: | (學)年度職員成績考核表 | |||||||||||||||||||
姓 名 | 現職核定情形 | 勤惰 情形 | 項目 | 日數 | 獎懲 記錄 | 項目 | 次數 | |||||||||||||
現 職 | 文號 | 事假 | 嘉獎 | |||||||||||||||||
日期 | 病假 | 記功 | ||||||||||||||||||
職 掌 | 薪額 | 遲到 | 記大功 | |||||||||||||||||
到 職 | 年功薪 | 早退 | 申誡 | |||||||||||||||||
本職最高薪 | 合 計 | 曠職 | 記過 | |||||||||||||||||
記大過 | ||||||||||||||||||||
規定工 作項目 |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項目 | 細目 | 考核內容 | |||||||||||||||
工作 | 質量 |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暨數量之多寡。 | 操行 | 忠誠 | 是否忠於國家及職守言行一致誠實不欺。 | |||||||||||||||
時效 | 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 廉正 |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茍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 |||||||||||||||||
方法 | 能否運用科學方法辦事執簡馭繁有條不紊。 | 性情 |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 |||||||||||||||||
主動 |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 好尚 | 是否好學勤奮及有無特殊嗜好。 | |||||||||||||||||
負責 |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 學識 | 學驗 | 對本職學識是否充裕經驗及常識是否豐富。 | ||||||||||||||||
勤勉 | 能否認真勤慎熱誠任事不遲到早退。 | 見解 | 見解是否正確能否運用科學頭腦判斷是非分析因果。 | |||||||||||||||||
合作 | 與其他有關人員能否密切配合。 | 進修 | 是否勤於進修充實學識技能。 | |||||||||||||||||
檢討 | 對本身工作能否不斷檢討悉心研究。 | 才能 | 表達 | 敘述是否簡要中肯言詞是否詳實清晰。 | ||||||||||||||||
改進 | 對本身工作能否隨時注意改進。 | 實踐 | 作事能否貫徹始終力行不懈。 | |||||||||||||||||
便民 |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 體能 | 體力是否強健能否勝任繁劇工作。 | |||||||||||||||||
總 評 | 評語 | 直屬或上級長官 | 考績委員會(主席) | 機關首長 | ||||||||||||||||
綜合評分 | 分 | 分 | 分 | |||||||||||||||||
簽章 | ||||||||||||||||||||
考列甲等人員適用條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條第 項第 款第 目 | |||||||||||||||||||
考列丁等人員適用條款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 |||||||||||||||||||
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