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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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暨標準表1011126日起適用

100.2.14本校99學年度第4次職員甄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1.23本校101學年度第3次職員甄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10.15本校107學年度第1次職員甄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05.20 本校107學年度第5職員甄審委員會修正通過

單位
職稱


姓名


出生
年月日

碩士:

學士:

現任
職級


擬陞任職務

總務處事務組組長

初任公
職日期

考試年屆及名稱類科


到校

日期


任現職或同職務等級日期


最近5

考績等第











選項區分

(配比分數)

本項目最高評分

評比項目

評分
標準

自評

甄審會

審議

說明

40分  

學歷

7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1




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二、本校職員於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由甄審委員會視該學歷與擬任職務性質是否相關審酌決定採計評分。


高中(職)畢業

2

專科學校畢業

3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4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7

考試

7

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1




  1. 84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2. 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或911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簡任存記)者:

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1.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

  2.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3.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

  4. 未分級之高考及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5.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7. 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一)第一、二職等:1(二)第三職等:2(三)第五職等:3

(四)第六職等:3.5(五)第七、八職等:4(六)第九職等:5(七)第十職等:5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2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及其他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及其他相當之考試及格

4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及相當之考試及格

5

年資

10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1.2




  1. 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四、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五、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2

考績(成)

10

甲等

2




  1. 年終考績(成)以與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2. 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3. 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4. 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校長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校長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獎懲    

6

嘉獎(申誡)一次

0.2




一、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1. 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本校職員遴用及遷調要點十六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2. 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其總分。

  3. 自他機關調進本校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需任職滿2年後,始採計其曾任他機關服務之獎懲事實列入資績評分

記功(記過)一次

0.6

記大功(記大過)一次

1.8

共同選項合計分數A






選項區分

(配比分數)

本項目最高評分

評比項目

評分
標準

初評

(由人事室及單位主管分別填列)

甄審會

審議

40

職務歷練

10

在本校任職滿2年以上者,給予1分,每滿1年者,給予0.5分,最高採計2分。

2

人事室填寫


「職務歷練」:(指前一職級在本校之職務歷練)

    1. 在本校任職滿2年以上者,給予1分,每滿1年者,給予0.5分,最高採計2分。。

(二)單位內部組與組間職務輪調,輪調後任該職務滿2年以上者,每次輪調加1.5分,最高採計3分。

(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單位主管主動調整,得合併計算)

(三)行政單位間、學術單位間或行政及學術單位間職務輪調,輪調後任該職務滿2年以上者,每次輪調加2分,最高採計4分。

(四)符合本校高階公務人員職務歷練,經校長核定者,每滿1年,給予1分。最高採計3分。

(五)未滿上列規定之服務年限者,不予計分;因不適任原職而予以調整工作者,不予計分;核計超過10分時,以10分計。

單位內部組與組間職務輪調,輪調後任該職務滿2年以上者,每次輪調加1.5分,最高採計3分。

3

人事室填寫


行政單位間、學術單位間或行政及學術單位間職務輪調,輪調後任該職務滿2年以上者,每次輪調加2分,最高採計4分。

4

人事室填寫


符合本校高階公務人員職務歷練,經校長核定者,每滿1年,給予1分。最高採計3分。

3

人事室填寫


特殊表現

3

當選本校工作績優人員者,每次核給1

1

人事室填寫


一、本項採計近5年內,當選者始予計分:

  1. 當選本校工作績優人員者,每次核給1分。

  2. 當選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者,每次核給2分。

二、本項核計超過3分時,以3分計。

當選教育部模範公務人員者,每次核給2

2

人事室填寫


訓練及進修

3

每滿100小時或選修學分每滿12學分,核給1分,最高核給3

3

人事室填寫



「訓練及進修」:

(一)訓練或國內外進修、研習以終身學習護照認證之時數或領有結業證書、學分證明,且在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五年之內始予計分。

(二)獲取學位之進修或肄業期間均不予計分。

(三)曾取得擬陞任職務之證照者之計分標準:

1.持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乙級證照,最高給1分。

2.持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甲級證照,最高給2分。

取得同一種類二項以之證照者,以等級最高之一項計分。

(四)本項評分如有疑義,由職員甄審委員會評審,核予適當評分;核計超過3分時,以3分計。

語文能力

4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

1

人事室填寫



「語文能力」計分標準:

(一)通過其他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二)取得二項以上英語能力測驗成績證明或合格證書者,以等級最高之一項計分。

(三)通過英語能力以外之其他語言能力(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測驗者,由職員甄審委員會核予適當評分。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

4

主管考核

12

服務單位主管(5

工作表現


3




  1. 由現職單位主管就本次擬陞遷人員之工作表現及特殊與創新表現等綜合

考評。

二、二項總計最高核給5分。

特殊與創新表現

2


職缺單位主管(7

溝通協調能力

4



  1. 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本次擬申請陞遷人員,辦理面試,並就其溝通協調能力及發展潛能等進行評核。

  2. 二項總計最高核給10分。

發展潛能

3


本校甄審委員

8

由本校職員甄審委員會作業審查8

8



由本校職員甄審會委員評分

個別選項合計分數B



當事人確認「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之「職務歷練」、「訓練及進修」、「特殊表現」、「語文能力」之初評得分

簽章

綜合考評

20

由校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綜合考評。C

20


校長作綜合考評後,人事室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按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並列冊陳請校長圈定升補。

佔總成績20%

面談或業務測驗D

1.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辦理

2.如無面談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有辦理面試時:

A+B+C*80%+D*20%


如有舉行面談或業務測驗,面談或業務測驗D佔總成績20%,其餘「共同選項」A、「個別選項」B、「綜合考評」C三大項合計分數佔總成績80%。

無辦理面試時:

A+B+C*100%

附則:

一、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二、對於自他機關調進本校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需任職滿一年後,始採計其曾任他機關之年資、考績及獎懲事實列入資績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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