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度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簡 章
指導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主辦機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服務專線:(
02)2341-8508#802
網
1 1 4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重 要 日 程 表
編號
項
目
時
間
說
明
1
申請日期
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
至
11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
採通訊報名
(以郵戳為憑)
免報名費
2
書面審查
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
至
114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
3
公告書面審查結果
及
寄發口試准考證
114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
至
1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
4
口試辦理
115 年 1 月 10 日(星期六)
5
認證審查
結果通知
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
至
115 年 3 月 6 日(星期五)
6
認證審查
成績複查
1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
至
115 年 3 月 13 日(星期五)
7
寄發證書
115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
至
115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
目
錄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申請表 ................................................................. 4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表............................. 7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信封 ................................................................................... 7
1
壹、 依據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附錄)辦理。
貳、 申請資格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能力認證審查:
一、 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二、 具有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書寫符號著作之專書,並
經正式出版之個人著作:
(一) 族語教材。
(二) 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一千詞以上)。
(三) 族群文化專書。
三、 擔任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二千詞以上)編纂之共(協)同計畫
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參、 申請日期
自
114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一)起至 11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止。
肆、 申請方式
.填寫「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申請表」(附錄之附件一)
,包含:
【
1】申請表首頁、【2】申請者資料表、【3】切結書,並檢附「【2】申請者資
料表」上載明之證明文件,於
114 年 11 月 21 日前以掛號郵寄至「100-029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63 號,認證測驗組收」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
理)。
2
伍、 審查方式
一、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由本單位完成資格審查後,另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委員會進
行初審;倘若申請者以個人著作、擔任族語辭典編纂或共(協)同計
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等資格申請者,將委由申請者作品使用族語之語
言專家、學者審查。書面審查將依照「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表」
(附錄之附件二)評分,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始能參加第二階
段之口試。
二、 第二階段:口試
通過第一階段之申請者,將另寄發口試通知書,並一併通知測驗
地點、節次及時間。
口試測驗方式為申請者依數位測驗系統播放之族語試題音檔,以
其族語別作答,並透過電腦收音設備,收錄其作答內容。口試將依申
請者之族語別聘任語言專家依照「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表」(附錄
之附件二)評分。
陸、 證書核發標準
書面審查成績及口試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核給高級認證證書;
書面審查成績及口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核給優級認證證書。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案審查委員會會議決議處理。
3
附錄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要點
一、本要點依據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
能力認證審查:
(一)擔任以下考試或測驗命題委員累計三次以上:
1.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2. 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高級或優級測驗。
(二)具有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書寫符號著
作之專書,並經正式出版之個人著作:
1. 族語教材。
2. 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一千詞以上)
。
3. 族群文化專書。
(三)擔任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二千詞以上)編纂之共
(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三、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者,應於本會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申
請表
(如附件一)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四、族語能力認證審查採書面審查及口試二階段辦理,書面審查成績
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口試。族語能力認證書面審查及口試
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五、口試分數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核給高級認證證書,
書面審查及口試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核給優級認證證書。
4
附件一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申請表
【1】
申請表首頁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申請表
申請人編號:
(由本會填寫)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資格:
(請勾選)
□擔任命題委員 3 次以上。
□著有族語教材。
□著有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一千詞以上)。
□著有族群文化專書。
□擔任族語辭典(收錄字詞須超過二千詞以上)編
纂之共(協)同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5
【2】
申請者資料表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申請者資料表」
姓
名
族 語 別
黏貼本人
最近
3個月內
2吋半身
脫帽不修底片
正面相片
1張
族 語 姓 名
語 言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性
別
□
男
□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行 動 電 話
E - m a i l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
□□□□□
(請填寫
115 年 3 月底前可收件之地址)
申請人資格及檢附之證明文件
□擔任命題委員 3 次以上
1.擔任次數:___次 2.聘書影本:___份
著有下列個人著作,以原住民族委員會與教育部會銜公告之族語書寫符號撰寫專書並經正式出版
□族語教材
1.書名:_____________。 2.:著作 本。
3. ISBN(必填) ___________。
□族語辭典
(收錄字詞須超過
1,000 詞以
上)
1.書名:_____________。 2.:著作 本。
3. ISBN(必填) ___________。
□族群文化專書
1.書名:_____________。 2.:著作 本。
3. ISBN(必填) ___________。
□擔任族語辭典編纂共
(協)
同計畫主持人或共
同作者
(收錄字詞須超過
2,000
詞以上)
請說明並檢附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正面黏貼處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反面黏貼處
6
【3】
切結書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申請資料切結書
本人
申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原住
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
,所提供之申請資料屬實並無造假,如有不實,願
付一切法律責任,並同意由貴會逕駁回申請或撤銷認證證書。
此致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申請人(簽章)
: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
附件二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表
※ 本要點審查認證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為書面審查,書面審查成績未達 70 分
者,不得參加第二階段之口試,並評為審查不通過。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審查書面審查及口試評分標準表
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申請資格
評分標準及配分
備註
1. 擔任本會族語能力認證考試高級
或優級
(薪傳級)之命題委員達 3
次
(含)以上者。
1.任命題委員 3 次:70 分
2.任命題委員 4 次:80 分
3.任命題委員 5 次:90 分
4.任命題委員 6 次以上者:100 分
依申請者勾選之
申請資格評分,
滿分均為
100 分。
2. 著有族語教材者。
1.書寫符號使用一致性及正確性:30 分
2.構詞、句型及語法結構正確性:40 分
3.教材內容語言學習難易度:20 分。
4.族群文化深度:10 分。
3. 著有族群文化專書。
1.書寫符號使用一致性及正確度:30 分
2.構詞、句型及語法結構正確度:40 分
3.內容豐富性及難易度:15 分。
4.族群文化深度:15 分
4. 著有族語辭典者(收錄字詞須超
過一千詞以上)者。
1.書寫符號使用一致性及正確度:20 分
2.構詞、句型及語法結構正確度:30 分
3.詞彙、句子及文章之翻譯正確性:30 分
4.編纂(編譯)內容難易度:20 分
5. 著有族語辭典編纂(收錄字詞須
超過二千詞以上)之共(協)同計
畫主持人或共同作者。
1.書寫符號使用一致性及正確度:20 分
2.構詞、句型及語法結構正確度:30 分
3.詞彙、句子及文章之翻譯正確性:30 分
4.編纂(編譯)內容難易度:20 分
第二階段:口試
辦理方式
評分標準及配分
備註
1. 以族語提問,並請申請者以族語
回答。
2. 提問問題約 3-5 題,每題回答時間
至少
3 分鐘。
1.語調及語法正確度:30 分。
2.是否答為所問:25 分
3.回應內容充實度:25 分
4.回答時間(表達流暢):20 分
由本會於完成書面審
查後,函知通過第一
階段書面審查者參加
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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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前
,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
如
因
表
件
、
資
料
不
全
,
以
致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概
由
申
請
者
自
行
負
責
(
不
接
受
補
件
)
。
掛
號
申
請
日
期
:
自
114 年
11
月
3
日
(一)
起
至 114
年
11
月
21
日
(五)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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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審
查
郵 寄 專 用 信 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