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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三等考試
類科:公職社會工作師
科目: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一、世界銀行於 2005 年提出多柱(pillars)年金體制,請詳細解釋每一柱年金的名稱及內容。(20 分)
我國於 2018 年 7 月進行的年金改革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一柱年金進行改革?(5 分)
破題關鍵:此題為考古題之整合型,除清楚說明五柱外,結合台灣現行措施綜整作答即可。
【擬答】
多柱年金體制
第零柱或底柱(Zero or Basic Pillar)保障:一種「殘補式」的全民補助或「社會年金」
(Social Pension),主要係在有效保障終身貧窮者,以及資源不足或不適用任何法定年
金的非正式部門和正式部門的年老勞工;亦即,非納費式的社會救助或社會福利制度,
其目的在於提供貧窮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一柱(The First Pillar)保障: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或公共年金制度,保險財源
來自社會保險保費,是隨收隨付式的確定給付型態,其主要特色係透過社會連帶責任的
重分配功能,藉世代間所得移轉作用來提供老年退休者最低生活水準的終身保障。
第二柱(The Second Pillar)保障:一種「任意性」的員工退休制度,無論是職業年金或
個人年金,其主要特色係採確定提撥制為主的完全提存處理方式運作,惟制度實施一段
時間後,亦可能改採終身年金的替代方式予以選擇。
第三柱(The Third Pillar)保障:一種「自願性」的個人商業保險儲蓄制度,無論是職業
年金或個人年金,均採自願性的事前提存準備制度,給付的型態均透過私部門的保險機
構來承保,用以提供長期的保障。
第四柱(The Fourth Pillar)保障:一種「倫理性」的家庭供養制度,它係對無工作的家
庭成員提供其晚年生活照顧,這層保障的主要係導入開發中國家固有傳統重視孝道的倫
理道德思想,以及疾病相扶持的共濟觀念。(引自:黃源協、蕭文高,2006:169~
171)
我國於 2018 年 7 月進行的年金改革制度,為公教年金三法,該三法主要是針對第二柱年金
進行改革。
二、女性主義自 1970 年代開始批判社會福利體制,試申論女性主義對於福利國家的批判有那
些?(25 分)
破題關鍵:此題為考古題,分別說明女性主義三大流派之論述即可。
【擬答】
自由主義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
女性弱勢的原因:來自對女性的偏見、刻板印象等。
改善途徑:性別之間在公共領域應有正式的平等,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著重透過各種
行動改變國家的法令與制度。
對福利國家評析:重視福利國家,認為福利國家可以削弱男性所擁有的權力,促進女性
在法律與財務層面的自主與平等,並減少女性所遭遇的各種成就機會阻礙。如提供托育
照顧服務、職業訓練、性別平等的法令,以降低社會對女性的歧視。
批判:無視資本主義與父權主義對於女性的壓迫,反映的僅是中產階級白人女性的觀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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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女性主義(Socialist Feminism)
女性弱勢的原因:來自經濟力量分配不均,資本主義與父權主義強化女性依賴家庭、成
為照顧者以及低薪工作者的角色。
改善途徑:對抗資本主義的壓迫。
對福利國家評析:認為福利國家無法根除女性經濟上的不平等,需透過政治面的手段修
正福利體系。
福利是婦女改變父權壓迫體系的工具與途徑:因為國家與婦女之間有互為依賴的社會
關係,才使得國家重視婦女福利,婦女事實上也從中獲利,得到更自主與獨立的生活
機會。
福利的爭取有助於婦女參政機會與社會地位的提升:認為婦女所擔任最重要的社會角
色是照顧家庭,是一種私人價值;現在婦女的角色不只是照顧家庭,還有社會、經濟
的角色,照顧家庭的任務也被提升到了公共價值的層面,這是很大的轉變。此即福利
制度中對婦女福利愈來愈重視的主要原因。
批判:既批判福利國家對女性的壓抑,又期待改革福利缺失,同時,亦忽略父權體制的
壓迫。
激進主義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
女性弱勢的原因:來自父權主義,並認為所有社會制度都由男性所掌控,並用以控制女
性。
改善途徑:對抗男性的壓迫。
對福利國家評析:敵視福利國家,偏好由女性來滿足福利需求,如由女性團體提供照
顧。
批判:過度重視性別間的生物性差異,過度將女性視為同質,忽略性別內的異質性。
三、我國 2013 年針對「社會救助法」有重大的修訂,請詳述其重要的變革有那些?(25 分)
破題關鍵:2013 年有兩次修法,一為 1 月 14 日,另一為 5 月 31 日,將其修法重點整合即可。
【擬答】
收入之計算:
計入本法之家庭總收入,目前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導致各地認定標準不一。
津貼加計於家庭總收入中,而喪失低收入戶資格,因此未敢選擇建教合作班就讀,而影
響其就學選擇,亦使其未能獲得就業準備的職前訓練機會,不利於畢業後投入職場,進
而協助家庭脫貧。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使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
查及核定程序時,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九十九年修法時參照國
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惟所稱的「相關機關」在解釋上
僅限於行政機關。為使審核對象資格更為周延,爰修正原條文。
四、近年來我國為了解決少子女化的問題,提出許多新的家庭友善措施,請具體說明我國近十年
內中央政府對育兒家庭所提出的新福利措施有那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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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關鍵:此題為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內容,熟讀即可作答。
【擬答】
中央政府相關政策與計畫
政策綱領:人口政策綱領、人口政策白皮書、家庭政策、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計畫:建構托育管理制度、5 歲幼兒免學費、育嬰留職停薪、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完善教養環境方案、擴大幼兒教保公
共化、前瞻基礎建設、新經濟移民、建構安心懷孕生育環境。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育兒津貼:目前計有 7 縣市加碼補助育兒津貼,其中臺北市、桃園市、金門縣
與連江縣等 4 縣市,加碼發放一般家庭兒童育兒津貼,臺中市、彰化縣、嘉義市等 3 縣
市加碼對象為弱勢家庭;地方政府加碼補助金額 2,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且補助年齡、
可否併領中央其他補助等補助條件各異。
地方政府托育費用補助: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高雄市、彰化縣、雲林縣、屏東
縣、嘉義市與金門縣等 9 個縣市加碼發放,加碼額度約為 2,000 元至 8,000 元不等,臺南
市預計自 107 年 9 月起,補助 2 歲至 3 歲兒童。其中臺中市與高雄市補助至 6 歲,補助
時間最長,金門縣僅補助單一年齡層(2 至 3 歲);雲林縣加碼補助祖父母托育,高雄市對
夜間工作家長加碼補助。另加碼縣市均設排富條件,惟第 3 名以上子女補助則以不排富
居多。
地方政府幼兒園學費減免:截至 106 學年度,全國自 行辦理幼兒就學補助者,計有臺北
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花蓮縣、連江縣與金門縣等 7 個縣市,另桃園市、新竹
市及彰化縣等 3 縣市已編列預算,規劃自 107 學年度起辦理。而提供加碼補助之地方政
府補助內容不一。就補助對象,除臺北市包括 5 歲幼兒,其他縣市多為 4 歲以下幼兒。
另臺中市政府考量與鄰近 3 縣市(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生活圈,規範符合設籍條件
且就讀上開 3 縣市幼兒園之幼兒,亦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