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開甄選職務資績評分標準表 | ||||||
選項區 分及配 分比例 | 評比項目 | 評分標準 | 說明 | |||
資 績 評 分 ( 30 % ) | 學 歷 |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 1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 |
高中(職)畢業 | 2 | |||||
專科學校畢業 | 2.5 | |||||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 3 | |||||
具碩士學位 | 4 | |||||
具博士學位 | 5 | |||||
考 試 | 初等考試或五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 1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 一、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 格者,評分標準以5分計。 二、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一)委任升等考試及格,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五等特考及格。 (二)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四等特考及格。 (三)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三等特考及格。 (四)未分級之高考及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 (五)85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 (六)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相當於84年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甲等特考及格,其評分標準為5分。 (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評分。 (八)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評分。 三、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評分標準如 下: (一)第一、二職等:1分。 (二)第三職等:2分。 (三)第五職等:2.5分。 (四)第六職等:3分。 (五)第七、八職等:4分。 (六)第九職等:4.5分。 (七)第十職等:5分。 | ||
普考或四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 2 | |||||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三等特考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 3 | |||||
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二等特考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 4 | |||||
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一等特考或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 4.5 | |||||
考試類科如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同者,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0.5分。 | 0.5 | |||||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0.5分。 | 0.5 | |||||
資 績 評 分 ︵ 30 ﹪ ︶ | 年 資 |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 1.5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 一、服務年資之計分,以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 為限。所稱「現職」或「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 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 一陞遷序列之職務。 二、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三、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75分,主管職 務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同一 年內擔任非主管及主管職務者,擇優一項計分。 四、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 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7分之限制。 | |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一年 | 2 | |||||
考 績(成) | 甲等 | 2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一、年終考績(成),以與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五年為限;「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 二、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三、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四、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 ||
乙等 | 1.5 | |||||
訓練進修 |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1.專科或大學每1學分 | 0.008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3分為限。 | 一、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同意者,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之訓練,且在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其訓練進修課程與甄選職務性質不相近者,不予採計。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 二、攻讀大專以上學位者,倘以本項學分採計,不得再與「考試或學歷」重複計算(如以學歷計分,其取得學位之學分即不得再予採計)。 三、訓練進修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1天以6小時計,1週以5天計。 | ||
2.碩士或相當碩士程度每1學分 | 0.025 | |||||
二、訓練或其他進修期間每1小時 | 0.014 | |||||
個別選項(40%) | ||||||
訓 練 進 修 | 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專科或大學每1學分 | 0.008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5分為限。 | 訓練或進修須由服務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者,或由機關自行辦理與業務有關之訓練,且在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領有證明文件(含括學分證明或經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認證之時數),始予計分。登錄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不得與學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重複計算。 攻讀大專以上學位者,倘以本項學分採計,不得再與「考試或學歷」重複計算(如以學歷計分,其取得學位之學分即不得再予採計)。 訓練進修證明文件若同時登載天數及時數,應以時數採計。1天以6小時計,1週以5天計。 | ||
碩士或相當碩士程度每1學分 | 0.025 | |||||
訓練或其他進修期間每1小時 | 0.014 | |||||
研 究 發 展 |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研究發展作品,經依規定受獎有案者。 | 優等4 甲等3 乙等2 佳作1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 7分為限。 | 研究發展作品、著作、發明或研習心得寫作,均以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近5年內受獎、出版或核准者為限。 上項著作、發明或研習心得寫作,由甄審委員會依上列標準予以評審核予分數。 對所職掌業務研究發展創新有貢獻者,由甄審委員會評審核予分數。 共同署名之作品,由甄審委員會評審核予分數,按人數比例給分。 | ||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著作經依法出版者。 | 3〜5 | |||||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發明,經主管官署核准,且有證明者。 | 5〜7 | |||||
對所職掌業務研究創新有貢獻,經採行有案者。 | 1〜5 | |||||
參加與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心得寫作活動,經刊登或受獎有案者。 | 0.5〜3 | |||||
團 隊 精 神 | 就受考人參與公差勤務、社團活動、團體生活表現等方面考評。 | 1〜4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4分為限。 | 本項由各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及人事室主任共同考評(以平均分數計算,以下同)。 前項共同考評分數,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酌予加、減分。 | ||
工 作 績 效 | 就受考人之任事心態、工作成效、專業能力、服務精神等方面考評。 | 1〜12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2分為限。 | 本項由主任秘書、出缺單位主管及各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如考評分數未滿4分或11分以上者,考評者須於甄審委員會中提出說明。 前項共同考評分數,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酌予加、減分。 | ||
發 展 潛 能 | 就受考人之邏輯思考、學習能力、協調溝通能力、工作精神、服務態度等方面考評。 | 1〜8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8分為限。 | 本項為辦理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甄審時適用。 本項由主任秘書、出缺單位主管及各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如考評分數未滿4分,考評者須於甄審委員會中提出說明。 前項共同考評分數,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酌予加、減分。 | ||
領 導 能 力 | 就受考人之判斷能力、決策能力、創造能力、應變能力、協調溝通能力、領導方法等方面考評。 | 1〜8 |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8分為限。 | 本項為辦理主管及簡任非主管職務甄審時適用。 本項由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出缺單位主管及各受考人現任單位主管共同考評。如考評分數未滿4分,考評者須於甄審委員會中提出說明。 前項共同考評分數,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酌予加、減分。 | ||
綜合考評(20%) |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所需知能、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 10 至 20 分 |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陞補。 | |||
面試或業務測驗 |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 按百分比計分 | 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及「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計算)。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
附則: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九條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