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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有給職專任人員工作職掌及遴選考核作業規定
ㄧ、臺北市政府為規範本義勇警察大隊(簡稱:義警大隊)有給職各級專任幹部
相關聘任、遴選、管理及考核事宜,特訂定本規定。
二、專任人員工作職掌:
(一)大隊指導員(支俸薪點三三六點)一人:
襄助大隊長辦理大隊全般事務暨有關綜合業務督訓、總務、人事、會計、
預算執行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
(二)大隊督訓秘書(支俸薪點三三三點)一人:
辦理有關綜合常年訓練、整編基本訓練、春安工作協勤、督考等事宜。
(三)大隊總務秘書(支俸薪點三三三點)一人:
辦理有關服裝、裝備、預算執行、財產管理等事宜。
(四)大隊人事秘書(支俸薪點三三三點)一人:
辦理有關人事異動、人事考核、人事獎懲、福利濟助、工作績效申請等事
宜。
(五)大隊幹事(支俸薪點三一九點)三人:
分掌預算會計(會計審核、預算編製)、出納(經費出納保管、支票開發、
報銷)、綜合業務(勞工保險、服務証印信保管、公文收發、網站維護、資
料管理及各項業務支援)等事宜。
(六)大隊書記(支俸薪點一八○點)二人:司機、工友辦理份內工作事宜。
(七)配屬各區大隊及直屬大隊幹事(支俸薪點三一九點)十五人:辦理各區大
隊及直屬大隊相關行政業務等事宜。
三、適用對象:臺北市義警大隊之大隊指導員、大隊秘書、大隊幹事(含各區大
隊及直屬大隊)、大隊書記(駕駛、工友)等人員。
四、專任人員聘任資格:
(一)共同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2.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者。
3.初任年齡二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
4.役畢或免除兵役且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
5.五年內未受有罪判決確定,且未因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
務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經裁決(處)確定者。但過失犯經緩刑、緩起訴
或得以易科罰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個別條件:
1.大隊指導員專任一人:
(1)學歷:大專畢業或同等學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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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擔任義警大隊中隊長、大隊秘書或公務機關薦任職等以上或民營機構十
人以上主管職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2.大隊秘書(專任督訓、人事、總務)三人:
(1)學歷:大專畢業或同等學歷以上。
(2)擔任義警大隊幹事職務或公務機關薦任職等以上職務或民營機構幹部,
三年以上經驗者。
3.大隊幹事及所屬各區大隊、直屬大隊幹事(專任幹事)十八人:
(1)學歷: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者。
(2)具有電腦文書處理操作能力者。
4.大隊書記(專任駕駛、工友)二人:
(1)駕駛學歷:國中畢業或同等學歷以上,具有職業小客車以上駕駛執照者。
(2)工友:國小畢業以上者。
五、遴任評分項目:
(一)學科測驗:
1.法規常識(五十%):命題範圍為義勇警察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測驗題型
採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
2.電腦操作(十五%):測驗內容為中文打字、Word 文件使用、Excel 工作表
演算、選擇題測驗,採電腦操作方式作答。
(二)口試(三十五%):由遴任小組成員擔任評分委員,統一進行口試作業,每
位評分委員評定之個人得分分數加總除以評分委員人數
為本項成績分數(取小數點二位計分);缺席者以零分計。
六、遴任程序:大隊、區大隊及直屬大隊有給職聘任幹部出缺,由義警大隊、區
大隊及直屬大隊組成遴選小組若干人辦理遴選作業事宜。經遴選
小組決議錄取人員後,由義警大隊部報警察局核准。
七、遴任小組:由大隊長任召集人、當然委員三人(大隊長、專任大隊指導員、
專任人事秘書);指定委員六人,由副大隊長三人、大隊部幹部暨
各區大隊長及直屬大隊長十五人內圈定六人報警察局核備後擔任
,召開遴選會議須有委員出席達法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八、任用遴選人員:經警察局核定後,以書面合約每一年一聘派任之,六十五歲
屆齡無條件退職。(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前任職者適用
退職金乙案)
九、考核辦法:區分為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平時考核每季實施乙次,年終考核
併第四季辦理。(如附件 1-1)
十、考核項目:針對被考核人平日承辦工作、品德、學識、才能等列為考核重點。
十一、考核程序:大隊部大隊指導員以下人員受大隊長考核,並由警察局負責督
導;大隊配屬各區大隊及直屬大隊專任幹事由大隊、區大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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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大隊長考核暨所屬分局(婦幼警察隊)負責督導。
十二、考核評分: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未滿七十分。
十三、年終考核:總平均列為丙等者,不予續聘。
十四、義警大隊得設考核委員會,辦理所屬人員重大違紀案件審查考核等事宜。
由大隊長指定一位副大隊長擔任召集人。委員十九人,分當然委員及推舉
委員。當然委員四人,由大隊指導員(有給職)、大隊秘書(人事、總務、
督訓)擔任;推舉委員十五人,由各義警區大隊及直屬大隊各推荐一人擔
任。專任幹事不得擔任委員。
十五、專任人員薪資調整比照行政院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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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義 勇 警 察 大 隊 專 任 人 員 聘 任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甲方)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為因應隊務推展需要,茲聘
任(乙方)○○○君,為甲方所屬專任人員,雙方同意約定下列條款,以資
共同遵循。
一、契約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職 務:○○○○。
三、工作報酬:每月核給新臺幣○○、○○○元整。
四、工作時間、業務職掌暨休(請)假等事宜,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五、權利義務:乙方在職期間,應遵守甲方之相關規定,並接受甲方業務之
指揮調遣,違者甲方得隨時予以解聘;乙方因故須於期滿前
解約,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辭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離職。
六、乙方如係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本大隊約雇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
二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每月領受工作報酬應為全國軍公
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中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列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
額與一般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專業加給合計金額以下為標準。
七、僱用期間如遇公務人員薪資調整,甲乙雙方得另訂僱用契約,工作報酬
亦隨之調整,原簽訂契約自新契約生效日起廢止。
八、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存照。
甲方:臺北市義勇警察大隊
乙方:
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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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年00 月00 日
00 年00 月00 日
註:1.本表按季填寫第四季併(年終考核)辦理。
2.本項考核應對被考核人所辦理之(訓練、經費核銷、裝備請領發放、福利濟助、工作績效
、公文處理列為考核項目)。
3.本項考核未滿七十分列丙等、年終考核列丙等者不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