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20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科目: 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類別: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作答注意事項:
1、 全部答案請寫在答案卷內,如寫在試題紙上,則不予計分。
2、請以黑色或藍色鋼筆或原子筆書寫,並以橫式書寫(由左至右,由上而下)。
一、簡答題(共 8 題,計六十分)
1.請說明農會會員之「出會」與「退會」有否不同之處?及其規定各為何?(5
分)
2.請說明農會選任人員持有農地面積如低於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
應有農地面積之規定,是否仍具任職資格及其規定為何?(5 分)
3.請以基層農會之理事會議為例,簡述其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應為多少人?
及其不足時應如何處理之規定?(5 分)
4.請說明農會聘任人員可否為農會會員之理由及其規定為何?(5 分)
5.請說明最近一次(民國 99 年)「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
審查辦法」的修法主要重點為何?(10 分)
6.請說明農會理事長的職責為何?(10 分)
7.假設某農會員工於年度中離職或退休(非限齡退休),請依據下列條件說明其
可請領之不休假獎金及休假旅遊補助費各為幾日?(10 分)
條件:
農會員工於本年具有應給休假為 30 日,假設該員於本年 1 月 31 日離職或退
休(1 月 1 日至 1 月 30 日之非例假日共有 20 日),如該員已休假 12 日。
8.假設農會下屆次改選基準日期為 102 年 2 月 14 日(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
請說明農事小組候選人(會員代表及農事小組長)其合格年資之界定日期為
何(即最少須於何時前入會方符資格)?及其所依據的農會法或子法規為何
(請以○○法(辦法)第○條規定表示)?(10 分)
二、申論題(共 2 題,計四十分)
1.請依農會員工職務劃分表規定,說明農會會務部門可能涉及那些業務管理事
項?及其可能對應涉及之農會子法規為何?(20 分)
2.請說明農會處理承受之擔保品是否屬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8 章財產管理中
之財產及其處理方式的理由依據?(20 分)
第1頁,共4頁

標準答案
一、簡答題
1.「出會」係法定效果,農會法第 18 條已規定至明。
「退會」係其自由意志,可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
定,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
力,農會應列冊向理事會報告。但退會會員對農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
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
2.農會法第 46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喪失其
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3.參照農會法第 25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人數門檻(總幹事之解聘須經全體理事
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以基層農會理事應出席人數為 9 人,如所賸餘人
數未達 6 人以上時,則應依法遞補或辦理補選,故其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
應為 6 人。
另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出缺日起 30
日內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監事而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
數者,不另辦理選舉。但遞補後理事、監事人數不足出席會議法定人數時,
應於出缺日起 60 日內辦理補選。
4.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入會應具備一定積極資格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才
得為會員。另農會法規定基層農會會員除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外,均應
實際從事農業。又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
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
依內政部 77 年函釋:農會聘任人員可否加入農會為會員,應視其是否實際
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狀況認定。內政部 71 年另函稱:農會保險部獸醫人員,
其職責及任務得視為從事從事農業推廣工作者,如具其他規定資格者,得加
入農會為會員。
綜上,農會員工除農校畢業或有專著、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才
有資格入會成為會員,其餘員工均無資格。
5.
第2頁,共4頁

(1)為解決離島地區自耕農農地面積狹小問題,增訂離島地區農會,其登記
理監事候選人自有農地最小面積,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酌減之例外規
定。(第 2 條)
(2)為免「持續持有自有農地達 6 個月以上」認定爭議,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持有自有農地應以該農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登記日為
準。(第 2 條)。
(3)為實際了解理事、監事候選人戶籍異動情形,修正其所檢附之戶籍謄本,
應於登記日前 10 日內請領。(第 4 條)。
6.
(1)代表農會、理事會。
(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召集理事會。
(4)督導理事會決議案執行。
(5)參加農會選舉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
(6)農會公文簽署。
(7)執行總幹事之解除職務或因案之停職、復職。
(8)核准總幹事請假。
(9)追訴總幹事違法失職。
7.該員於本年 1 月 31 日離職或退休(1 月 1 日至 1 月 30 日之非例假日共有 20
日),該員已休假 12 日,則其休假旅遊補助費得以 12 日計發,又由於其實
際到職日數為 8 日(1 月 1 日至 1 月 30 日之非例假日共有 20 日-已休假 12
日=8 日),其不休假獎金應以 6 日(實際到職日數 8 日-應(強制)休假而未休
假之 2 日=6 日)計發。
8.依農會法第 15 條之 1 及同法第 23 條規定,小組長、會員代表候選人須入會
滿 6 個月,另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第 7 條規定,農會選舉之選舉人、候選人
入會年資之計算,以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一日為準。故其界定日期應為 101
年8月13日以前(102年2月14日往前推6個月)。
二、申論題
第3頁,共4頁

第4頁,共4頁
1.會務管理: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農會理
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及農會考核辦
法。
財務管理:農會財務處理辦法及農會考核辦法。
人事管理:農會人事管理辦法及農會考核辦法。
事務管理:農會財務處理辦法及農會考核辦法。
2.
(1)查農會法第 37 規定「農會『財產』之處分,應經農會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行之」,而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 50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財產』
係指各農會置備之土地、房屋及建築...等『固定資產』」,又依同法
附件 1 所列『固定資產』會計科目定義為「凡土地房屋及建築、機器及
其他設備等為『經營業務』所使用而具有固定性之資產皆屬之」。按農
會信用部帳列之承受擔保品,係屬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
以抵還其債務者,資產性質非為農會經營業務所使用之資產,自非屬農
會法及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之『財產』範疇,爰其處分似可免依農會
法第 37 條規定報經會員大會決議。
(2)本案經查目前各農會訂定之承受擔保品處理辦法,其核定層級均為理事
會,為「農會承受擔保品之取得及處分,應依理事會通過之承受擔保品
處理辦法辦理,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始得為之,而承受擔保品之執行
結果,並應專案提報下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