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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筆或累計金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達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
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
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辦理。
4.擔保放款總額(不含受託代放款及存單質借放款)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
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四)農會信用部經營不善時,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其退場時機為何呢?退場時的處理方式
為何呢?
答:
退場時機 退場時的處理方式
1.經營不善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信用部
上年度決算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率超
過百分之十五者,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
庫設置輔導小組,以三年為期整頓之;期
滿未達所訂改善目標,或輔導期間經主管
機關認定無輔導績效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
命令信用部經營不善所屬之
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
用部之農、漁會。
2.信用部淨值為負數者。
3.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
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
時。
先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RTC)彌補經營不善信用
部資金缺口後,再由中央
主管機關(農委會)命令信
用部經營不善所屬之農、漁
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
農、漁會。
(五)某農會信用部第一類資本為新台幣 225,000,000 元,第二類資本為新台幣 350,000,000
元,該信用部持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票之帳
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25,000,000 元、3,000,000 元、12,000,000 元,而其風險性資產
總額為新台幣 8,500,000,000 元,請計算其資本適足率為何呢?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
理呢?
答:1.資本適足率:(225,000,000+225,000,000-25,000,000-3,000,000-
12,000,000)/8,500,000,000=4.82%
2.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方式:
(1) 命其提報增加淨值、減少風險性資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2) 限制給付理事、監事酬勞金、出席費。
(3)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或停止增加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業務。
(4)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限制申設信用部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