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農會招考 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企劃管理(含會務行政) 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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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1919
19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解答
解答解答
解答
科目: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類別: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一、簡答題
1.試簡要說明農會法第 12 條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之內涵?
農會法第 12 條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
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
同實際從事農業。
2.除農會法以外,試列舉三項與農會屆次改選有關之農會相關子法規?
答:農會法施行細則、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農會理監事候
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3.試簡述農會會員身分可否繼承及其理由?
查民法第 1148 條規定略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準此,繼承之標的,係以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本案農會會員資格屬身分權
性質,非為財產權性質,未能列入繼承之標的;復揆諸「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
法」相關規定,農民之申請加入為基層農會會員,均係依其相關條件、並以應備書件、審
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據以辦理,並無農會會員身分可資繼承之相關規定及依據。
4.試就農會理事長、總幹事簡述其依職權對外行文之相關簽署規定為何?
答:(1)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
(2)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
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
(3)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
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署。
5.試簡述農會理、監事積極資格相關法規規定為何?
答:農會會員合於下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農會法第 20 條之 1)
(1)入會滿 2 年以上。
(2)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
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1 任以上。
(3)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即符合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
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6.試簡述農會財務管理及事務管理各包括那些工作職掌?
答:財務管理:預決算編造控制、帳務登記、單據審核及資產管理等財務管理業務。
事務管理: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及出納等事務管理業務。
7.農會理監事持以登記為理監事資格之農地上有建築物,登記時未具固定設施合法證明文件,嗣
後取得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使用設施使用同意書」其理監事資格是否繼續有效?
理由?
本個案嗣後政府就該建築物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使用設施使用同意書」是該農會理
監事所持登記之旨揭農地上建築物具有作農業設施使用事實,僅係未踐行申請容許使用之
程序。程序瑕疵既經依法補正,即應承認上揭建築物自始作農業使用之事實。申言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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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補正欠缺,即溯及於行為時自始發生效力,則應尚無解除理事會職務之疑義。
8.農會員工於試用期間可否參加年度考核?理由?
答: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農會除總幹事外,初次擔任農會工作之新
進員工,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間應參加新進人員訓練,訓練成績合格及試用期滿成績
優良者予以正式聘僱又內政部 84 3 6 日台內社字第 8405493 號函釋略以有關
農會員工之考核,當然限於正式聘任之人員。因此,農會員工於試用期間如因未參加新進
人員訓練等因素,導致試用期間超過 6 個月,仍無法參加年度考核。
二、申論題
1.試說明農會屆次改選相關作業程序?
答:(1)中央主管機關統一指定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
(2)公告選舉人名冊-農事小組選舉投票日前 60 日在農會及各農事小組公告。
(3)核定候選人應選名額。
(4)候選人登記。
(5)候選人資格審查。
(6)選舉。
(7)核發當選證明書。
(8)辦理選任人員講習會。
2.試說明會員入會或戶籍異動之相關程序?
答:(1)會員親自
親自親自
親自向農會申請,填申請書,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資格證件。此資格證件在
自耕農為申請前 10
1010
10
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依法令核准之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
佃農為租賃契約書農推人員為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
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
(2)會務股應將會員入會申請或會籍異動書表及證明文件彙整就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
件,先行查核,述明具體意見,並造具審查名冊。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證 。
(3)總幹事將審查名冊提報當次理事會審查連同有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彙整供理事會
審查時查閱。
(4)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得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應依法審查審查結果應
當場作成紀錄。
(5)會務股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 7 日內以書面向農
會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6)會員之資格條件變更者,可主動申請會員會籍異動,逕提理事會審查農會亦可辦理
會員會籍清查,惟應先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於 7 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者
送理事會審查。
(7)同一戶有 2 人以上為會員時,僅能保留 1 人,其保留依其共同意願為準;如無法確定
其共同意願,則以入會先後為序。
(8)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列
冊向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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