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農會招考 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共同科目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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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1919
19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解答
解答解答
解答
科目:農會法及其施行細 類別: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一、 簡答題
(一) 請列出基層農會會員入會之規定。
答:農會法第 12 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
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二、佃農。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
工作。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前項各款人
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
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二) 請列出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事項中,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人三分之二之決議行之種類。
答:農會法第 37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三、選任人員之罷免。四、經費之募集。五、財產之處分。六、其
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 請列出農會對外行文中3 種須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之情形只需理事長單獨簽署、
總幹事單獨簽署之情形各 1 種。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
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分財產辦理改組、
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
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
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
署。
(四) 請列出農會會員登記農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兩者差異為何?
答:1.登記會員代表:農會會員入會滿 6 個月以上者。
登記理(監)事農會會員入會滿 2 年以上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
曾任農會理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1 任以上,實際從
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2.不得登記會員代表: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
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不得登記理(監)事:(1)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
90 1 1 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 1 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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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 1 年未清償者。(2)曾於擔任
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 4 年者。(3)曾任
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5 年者。
3.相同處為:有第 15 條之 1 2 款至第 8 款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登記。
參考法條:農會法第 15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2。
(五)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在何種狀況下應予停止職權?恢復職權?解除職務?請列述之。
農會法第 45 條規定農會經營不善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
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
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
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
職務。
農會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
停止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
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
在此限。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
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依第 1 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
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
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二、 申論題
() 政府促進農地活化,推動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永續利用、強化農地銀行之功能及管理
等措施。揆諸農會任務之一:農地利用之改善,在政府農地政策之宣導與執行上,農
會員(代表)大會、農事小組、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農會員工)各別權責為何?以小
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執行為案例試申論之。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三議決會務、
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四、議決各種章則。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
用。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九、議決其
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二、召集會員(代表)
會,並執行其決議。…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五、提
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七、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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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農會法第 7 條規定: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
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
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
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略以:
依本法第 7 條辦理農會合併,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訂定方案實施之,所稱事實需要
包括那些情況?農會合併之優、缺點試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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