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 農會招考 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共同科目 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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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灣省各級農會第
灣省各級農會第 19
1919
19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試題、
、、
、解答
解答解答
解答
科目: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 類別:七職等晉升六職等
一、 簡答題
(一) 請列出基層農會會員入會之規定。
答:農會法第 12 條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
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二、佃農。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
工作。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前項各款人
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
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二) 請列出農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事項中,須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
席人三分之二之決議行之種類。
答:農會法第 37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對左列各款事項,須經全體會員(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一、章程之通過或變更。
二、會員之處分。三、選任人員之罷免。四、經費之募集。五、財產之處分。六、其
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 請列出農會對外行文中,3 種須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之情形,及只需理事長單獨簽署、
總幹事單獨簽署之情形各 1 種。
答: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農會對外行文,其為召開各種法定會議、總幹事之聘任、
解聘及獎懲事項,由理事長簽署;其為對外行使權益、修改章程、處分財產、辦理改組、
改選、補選及法定會議紀錄、會務、事業計畫、工作報告及預、決算之報備等事項,由
理事長簽署,總幹事副署;其依理事會決議執行業務或會務及其他日常事務,由總幹事
簽署;並各依權責負其責任。如理事長或總幹事為當事人時,由總幹事或理事長單獨簽
署。
(四) 請列出農會會員登記農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兩者差異為何?
答:1.登記會員代表:農會會員入會滿 6 個月以上者。
登記理(監)事:農會會員入會滿 2 年以上,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
曾任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 1 任以上,實際從
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2.不得登記會員代表: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
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不得登記理(監)事:(1)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
國 90 年 1 月 1 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 1 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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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 1 年未清償者。(2)曾於擔任
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 4 年者。(3)曾任
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5 年者。
3.相同處為:有第 15 條之 1 第 2 款至第 8 款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登記。
參考法條:農會法第 15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2。
(五)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在何種狀況下應予停止職權?恢復職權?解除職務?請列述之。
答:農會法第 45 條規定: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
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
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
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
職務。
農會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
停止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
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
在此限。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
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依第 1 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
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
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二、 申論題
(一) 政府為促進農地活化,推動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永續利用、強化農地銀行之功能及管理
等措施。揆諸農會任務之一:農地利用之改善,在政府農地政策之宣導與執行上,農會
會員(代表)大會、農事小組、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農會員工)各別權責為何?以小
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執行為案例試申論之。
答: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三、議決會務、
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四、議決各種章則。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
用。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九、議決其
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二、召集會員(代表)大
會,並執行其決議。…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五、提
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七、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農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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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三、監察理事會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四、監察農會財務及財產。
五、監察農會內部稽核及金融檢查報告之缺失改善事項。六、其他依職
權應監察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之職責如下:一、執行理事會
之決議。二、聘、僱及解聘、僱所屬員工。三、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推行
會務及業務。四、訓練、考核、獎懲所屬員工。五、提報理事會審議之
事項。六、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農事小組組長之職責如下:一、召開小組
會議。…三、協助推行農會業務。…五、宣達政令。
(二) 依農會法第 7 條規定:各級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同一
區域內以組織一個農會為原則。但依事實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或
縣(市)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或縣(市)農會,或若干鄉、鎮(市)、區
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其名稱由主管機關定之。復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略以:
依本法第 7 條辦理農會合併,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訂定方案實施之,所稱事實需要
包括那些情況?農會合併之優、缺點試申論之。
答: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一、同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直轄市農
會或二以上區農會合併組織一個區農會者:(一)直轄市之區農會,合併於
直轄市農會,並以被合併之區農會會員為會員。(二)農業條件不足或會員
人數較少之直轄市區農會,與鄰近之直轄市區農會合併。二、同一縣(市)
之鄉、鎮(市)、區農會合併於縣(市)農會者:(一)市之區農會,合併
於市農會。(二)全縣農業條件不足或會員人數較少之鄉、鎮(市)農會全
部合併於縣農會。(三)由鄉、鎮(市)、區農會合併組織之縣(市)農會,
以被合併之鄉、鎮(市)、區農會會員為會員。三、二以上鄉、鎮(市)
農會合併組織一個農會者:(一)農業條件不足 或會員人數較少之 鄉、鎮
(市)農會,與鄰近之鄉、鎮(市)農會合併。(二)工業發達或都市發展
而農業日趨萎縮之鄉、鎮(市)農會與鄰近之鄉、鎮(市)農會合併。(三)
在同一農業生產專業區域內之鄉、鎮(市)農會,因農業發展需要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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