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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 1 年未清償者。(2)曾於擔任
農會選任或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未滿 4 年者。(3)曾任
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 5 年者。
3.相同處為:有第 15 條之 1 第 2 款至第 8 款情形之一者均不得登記。
參考法條:農會法第 15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1、農會法第 20 條之 2。
(五)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在何種狀況下應予停止職權?恢復職權?解除職務?請列述之。
答:農會法第 45 條規定: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
時,得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整
理後,應即令其改選。
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
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
職務。
農會法第 46 條之 1 規定: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
停止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應解除其職務。
但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不
在此限。本條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前之規定而停止職權之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自
本條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依第 1 項規定停止職權之人員,經停止羈押或
撤銷通緝者,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任職期間,
喪失其候選或候聘資格者,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除職務。
二、 申論題
(一) 政府為促進農地活化,推動小地主大佃農之農地永續利用、強化農地銀行之功能及管理
等措施。揆諸農會任務之一:農地利用之改善,在政府農地政策之宣導與執行上,農會
會員(代表)大會、農事小組、理事會、監事會及總幹事(農會員工)各別權責為何?以小
地主大佃農政策之執行為案例試申論之。
答: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三、議決會務、
事業計畫與報告及年度預決算。四、議決各種章則。五、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
用。六、議決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七、議決農會財產之處分。…九、議決其
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農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二、召集會員(代表)大
會,並執行其決議。…四、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五、提
出有關書類送監事會審查。六、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之法定書類。七、提報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八、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農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二、監察理事會各種會務、業務及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