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
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
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
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4、35、
36、37 條)
5. 農民或農民團體辦理共同供銷、運銷,直接供應工廠或出口外銷者,視同批發市場第一次交易,依有關稅法規定
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第 46 條)
6. 農產品加工業,得由主管機關,或經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加工業者之申請,劃分原料供應區,分區以契約採購原
料。已劃定之原料供應區,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供需情形變更之。不劃分原料供應區者,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統籌
協調原料分配。(第 49 條)
7.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製、儲、銷一貫作業,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
地或工業區內,便利農民就業及原料供應。(第 50 條)
8. 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得簽訂公約,維持良好外銷秩序。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由農民團體、公營
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之包裝材料,其
應徵關稅、貨物稅,得於成品出口後,依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第 51 條)
9.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
體辦理。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第 58 條)
10.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
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 (構) 、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
良者,並得予以獎勵。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 67 條)
二、請依 2007 年 01 月 29 日公佈實施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及其相關配套措施,回
答下列問題(15 分):
(一) 國內農產品驗證標章依此辦法將整合並分為哪 3 大類?
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有機農產品(OTAP)及優良農產品(UTAP)
(二)目前為鼓勵農業生產者積極導入「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農委會推出哪些相關補助方案?
1.驗證機構: 補助辦理認證相關費用(包括申請費、文件審查費(NT$10000)、現場評鑑費(約NT$10000 以上, 視實
際通過查核情形而定)、證書(約NT$5000)及年費),補助方式為每張通過驗證證書補助 35000 元,針對集團驗證部
分則會另外規劃獎勵補助措施,一方面補貼個別驗證與集團驗證費用的差異,一方面鼓勵業者辦理集團驗證。
2.農產品經營者: 補助產銷班或合作社場申請驗證之費用及辦理產銷履歷所需資訊設備(如有增購產銷履歷資訊設
備,例如條碼機、個人電腦、印表機等,每班(社、場)可申請 35000 元的補助)
3.流通業者(賣場): 補助農產品產銷履歷查詢機、宣導解說看板及流通資訊設備系統
(三)同時,透過哪個資訊網可查詢到攸關產銷履歷的資訊?
「臺灣農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
三、當農會推廣人員在執行輔導成立產銷班的工作任務時,須先瞭解農業產銷班組班之目的,請說
明這些目的並描述執行此工作應注意的事項為何?(15 分)
1.降低生產成本(設備資材共用,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業競爭力(班員勞力與技術能力相互支援,提升經營效率;
實施組織活動與教育,提升農民農業經營能力;經由班員共同擬定產銷計畫,建立產銷秩序與體系;班員共同分級包
裝與共同運銷,增強市場議價能力;透過班的力量,研發新技術與新產品,創造農產附加價值;協助政府政令宣導與
反應班員意見)
2.輔導產銷班組織、財務、經營的健全,協助其設立與登記,培養班幹部知領導能力,檢視是否定期召開班會,以及
是否鼓勵參與評鑑與接受生產及管理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