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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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1170216_張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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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行政院民國911216日院授人力字第09100502021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382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3805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4928日院授人力字第0940065062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51220日院授人力字第0950065046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61025日院授人力字第0960064025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9991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64272號函修正,並自民國10031日生效。

選項區分(配比分數)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說明
































































國中(初中、初職)以下畢業

本項目之評分,以最高學歷計算,最高以7分為限

  1.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2. 各機關所屬人員於初任公職後取得之更高學歷,得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視該學歷與擬任職務性質是否相關,審酌決定採計評分,並於陞任評分表內明定之。

高中(職)畢業

專科學校畢業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

具碩士學位

5.5

具博士學位

初等考試或5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一、84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經甲等特考及格者,評分標準以6分計。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91129日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以考績取得簡任任用資格者,評分標準以4.5分計;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評分標準以2.5分計;雇員升委任升等考試及格,評分標準以0.5分計。

三、各類考試等級比照如次:

    1.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丁等特考及格,相當於5等特考及格。

    2.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4等特考及格。

    3.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乙等特考及格,相當於3等特考及格。

    4. 未分級之高考及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3級考試及格。

    5. 851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舉辦之高等考試1級考試及格,相當於高等考試2級考試及格。

    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及格,且取得轉任相當職務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等級計分。

    7. 檢覈及銓定資格考試及格,比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各等級調降1分。

    8. 國軍上校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評分標準均以分計。

四、原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各職等考試及格,比照計分標準如下:

    1. 12職等:1分。

    2. 3職等:2分。

    3. 5職等:3分。

    4. 6職等:3.5分。

    5. 78職等:4分。

    6. 9職等:5分。

    7. 10職等:5分。

五、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證照者,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照上列評分標準再加1分。

  1. 辦理下列出缺職務之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予評分:

    1. 派用機關之各項職務。

    2. 一般行政機關內設置之派用職務。

    3. 各機關(構)、學校採行證照用人制度或以學歷用人之職務。

普考或4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3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3.5

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2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1等特考及其相當之考試及格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7分為限。












非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1.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1. 服務年資之計分:

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所稱「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指「本職」,不包含代理之職務;「同職務列等」包括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又所稱「現職」不包括權理期間在內,惟銓敘審定之職等已達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最低職等之權理年資不在此限

  1. 主管職務,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2. 副主管職務,指擔任副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副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3. 尾數未滿半年者,非主管職務核給0.6分、副主管職務核給0.8分、主管職務核給1分;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算;同一年內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者,以其當年擔任非主管、副主管及主管職務時間較長者計分。

  4. 曾任基層服務之「同職務列等」職務年資,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經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另酌予加分。但加分後之分數,仍不得超過本項最高10分之限制。

  5.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任評分,對於同一陞遷序列列有不同列等職務(最高職務列等相同,而最低職務列等不同),其陞任評分採同一標準顯不持平時,得由各機關甄審委員會依下列原則另訂差別之計分標準予以處理:(一)不同列等之職務,以其相同職等且銓敘合格實授之部分始予採計;(二)針對職務列等高低,訂定不同任職年資之陞任條件(係指陞任計分標準)。

副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1.6

主管職務年資每滿1




甲等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1. 年終考績(成),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之最近5年為限。

  2. 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3. 另予考績(成)者,照上列標準減半計分。

  4. 前一年度之考績(成)在機關長官覆核後,如未經銓敘部審定,准先依機關長官覆核之考績結果,據以核計給分。

乙等

1.6






嘉獎(申誡)1

0.2

本項目之評分,最高以6分為限。

  1. 平時獎懲,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已核定發布者為限。

  2. 最近5年內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減分,「記過」比照記大過減分,「減俸」減總分2分,「降級」減總分2.2分,「休職」減總分2.4分。

  3. 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記功(記過)1

0.6

記大功(記大過)1

1.8












1、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

各職務「個別選項」之配分,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但合計不得超過40分。

  1. 「個別選項」之職務歷練與發展潛能、訓練及進修、語言能力三項,為各職務必備之選項,另領導能力,應列為主管、副主管職務之當然選項。此外,各機關得依機關業務性質、職務特性、任用層級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項目(一至五個)為「個別選項」項目,但合計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2. 各機關得按各職務分別訂定或依職務層級、類別合併訂定「個別選項」項目。又「個別選項」之項目及其配分,應經甄審委員會通過後,提報機關首長核定。

  3. 職務歷練,指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依其職務調任規定或權責,並配合公務人員知能及專長,在不同層級或同陞遷序列職務間,施予定期或非定期之職務調動、互調及輪調,尚不包含因現職不適任,或不守紀律而調整職務者

  4. 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活動,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其配分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5. 各機關得視擬任職務辦理業務之實際需要,另訂選項之配分,依各語言能力(含本國語言及外國語言)測驗檢定程度,妥適訂定其配分級距。

2、訓練及進修

3、語言能力

4、領導能力



由機關首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10至20分

機關首長作綜合考評後,應併同「共同選項」、「個別選項」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圈定升補。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1. 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合計分數占總分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

  2. 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附則:

  1. 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9條規定訂定。

  2. 本表以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3.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均適用本表規定。

  4.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應依本表規定,訂列其個別選項及評分標準後,連同全表冠以全稱(例「○○○○(機關、學校名稱)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後訂頒。

  5. 各機關如因業務性質特殊,確實無法依本表規定辦理陞任評比,得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第1項、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另訂陞任評分標準,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及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送銓敘部備查後實施。

  6.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後,其陞遷評分採計評分,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兩種方式擇優採計:

    1. 甲式:考績、獎懲評分均溯前採計。

      1. 是類人員考績、獎懲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及「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之考績、獎懲為限,且最多合計5年。

      2. 至年資採計評分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及「同職務列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復職後之年資)。

    2. 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1. 對於自他機關調進本機關服務具參加陞任資格人員,需任職一定期間後,始採計其曾任他機關服務之年資、考績、獎懲事實列入資績評分,由甄審委員會視機關業務需要、職務性質及陞遷生態審酌決定之,惟不得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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