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約僱人員陞等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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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約僱人員四等陞補五等評分標準表

單 位


姓 名


承 辦

業 務


項 目

本項最高分數

因 素

評分標準

得分因素

得分

說 明

學歷

10%

本項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高中(高職)畢業

6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及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專科學校畢業

8

大學以上畢業

10

年資

25%

本項評分最高以25分為限

服務年資每滿1年核給1分。

1



  1. 服務年資以任職本局暨所屬機
    關(含福利會)約僱四等以上年
    資為限。

  2. 尾數未滿半年者減半計分,
    在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
    1
    年計算。

奬懲

10%

本項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嘉獎(申誡)1

±1



  1. 按上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
    產生負分時,應倒扣其總分。

  2. 獎懲各項以任本局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期間最近5年內(以辦
    理升等考核當月上溯計算)已
    核定發布者為限。

  3. 獲選季服務禮貌模範人員及口
    頭或書面警告係指依「交通部
    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禮貌模範
    人員評選考核要點」辦理之評
    選或經民眾投訴服務態度欠佳
    查證屬實有案可稽者為限。

獲選季服務禮貌模範人員1

0.5

經投訴服務態度不佳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1

-0.5

記功(記過)1

±1.5

記大功(記大過)1

±4.5

小 計


受 考 人 簽 章


核計人員蓋章


服務單位主管及首長考評項目

評分標準

分數

評分人

簽章

具體事由

發展

潛能

15%

一、由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就受考人之工作表現、專長才能、發展潛力及生活品德等綜合因素,予以評分。

二、凡評分超過12低於8者,應敘明具體事由。

15




綜合

考評

15%

一、由服務機關首長就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二、凡評分超過12分及低於8者,應敘明具體事由。

15




特別項目

評分標準

分數

說明

業務

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1. 如有舉行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25%

  2. 如無業務測驗,本項不予計分。

測驗科目:1.公文20%
2.
專業知能80%

專業知能:選擇題。

總 分


積 分

順 序


現任約僱四等人員自願放棄陞任五等者請簽章:

2頁,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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