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約僱人員四等陞補五等評分標準表 | |||||||||||
單 位 | 姓 名 | 承 辦 業 務 | |||||||||
項 目 | 本項最高分數 | 因 素 | 評分標準 | 得分因素 | 得分 | 說 明 | |||||
學歷 10% | 本項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高中(高職)畢業 | 6 | 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及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專科以上學校之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計分相同。 | |||||||
專科學校畢業 | 8 | ||||||||||
大學以上畢業 | 10 | ||||||||||
年資 25% | 本項評分最高以25分為限 | 服務年資每滿1年核給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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奬懲 10% | 本項評分最高以10分為限 | 嘉獎(申誡)1次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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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選季服務禮貌模範人員1次 | 0.5 | ||||||||||
經投訴服務態度不佳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1次 | -0.5 | ||||||||||
記功(記過)1次 | ±1.5 | ||||||||||
記大功(記大過)1次 | ±4.5 | ||||||||||
小 計 | 受 考 人 簽 章 | ||||||||||
核計人員蓋章 | |||||||||||
服務單位主管及首長考評項目 | 評分標準 | 分數 | 評分人 簽章 | 具體事由 | |||||||
發展 潛能 15% | 一、由受考人之服務單位主管就受考人之工作表現、專長才能、發展潛力及生活品德等綜合因素,予以評分。 二、凡評分超過12分及低於8分者,應敘明具體事由。 | 15 | |||||||||
綜合 考評 15% | 一、由服務機關首長就受考人服務情形、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等檢討作綜合考評。 二、凡評分超過12分及低於8分者,應敘明具體事由。 | 15 | |||||||||
特別項目 | 評分標準 | 分數 | 說明 | ||||||||
業務 測驗 |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甄審委員會決定之。 | 百分比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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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科目:1.公文20% | 專業知能:選擇題。 | ||||||||||
總 分 | 積 分 順 序 |
◎現任約僱四等人員自願放棄陞任五等者請簽章: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