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職員陞遷資績評分優良事蹟簡述及評量表1130401製表 (本表關於『主管評分』欄之評核分數應與資績評分表內工作績效及職務適任性評分一致) | |||||||||||||
陞遷 職務 | 單位 | 現職 職稱 | 姓名 | 蓋章 | |||||||||
類別 | 評比項目 | 優良事蹟簡述 (請就各子項自述後由主管評核分數) | 配分 | 原任職單位 主管評分 | 職缺單位 主管評分 | 評分說明 | |||||||
工作績效 | 一、工作表現 | 1.主管職務: 0-5分 2.非主管職務: 0-10分 | 一、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工作表現為限。 二、工作表現,由現職單位主管就受考人平時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服務態度、年度工作計畫等具體表現考量評分。 三、本項由現職單位主管評分。 | ||||||||||
其他具體事蹟: | 1.主管職務: 0-3分 2.非主管職務: 0-5分 | 最近5 年內: (一)曾當選學校績優職員者應核給1分(得累計)。 (二)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三)依公務人員相關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四)主辦業務經評定成績特優者。 (五)專書閱讀寫作,經國家文官學院評核受獎有案者,作品以獲最高獎勵者給分,評分標準如次: 1.獲佳作者每篇0.5 分。2.獲銅椽獎者每篇1 分。 3.獲銀椽獎者每篇2 分。4.獲金椽獎者每篇3 分。 | |||||||||||
職務適任性 | 一、職務歷練 | 10分 | 一、受考人最近5年內於本校之職務歷練程度,職務歷練每多1項且任該職務滿1年者增給2分,最高核給10分。(惟因不適任原職而予以調整工作者,不予加計分數) 二、本項計分,由當事人提供佐證資料,人事室初評,甄審會複核。 | ||||||||||
二、發展潛能 | 1.現職單位主管:2分 2.職缺單位主管:5分 | 一、本項指受考人邏輯分析能力及團隊合作精神等與未來職務發展適任性相關之綜合潛能。如係陞任主管職務,並應著重受考人能激勵個人或團隊勇於當責及創新之潛質。 二、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最高核給5分。 三、由現職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最高核給2分。 四、由職員甄審委員會就受考人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最高核給5分。 五、本項評分為上述三項分數之加總。 | |||||||||||
三、領導能力: | 職缺單位主管:5分 | 一、由職缺單位主管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最高核給5分。 二、由職員甄審委員會就受考人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最高核給5分。 三、本項分數為上述二項分數之加總。 四、職務非主管職務者,本項目不予評分。 | |||||||||||
現職單位主管評語: | 單位主管核章 | ||||||||||||
職缺單位主管評語: |
※附註:
一、上開各項分數由現職單位主管及職缺單位主管初核,並提送甄審委員會,委員會就所列評比項目檢討作綜合評分,以甄審委員會之平均分數為核評分數。
二、每項分數如經主管評定為超過90%或未滿50%者,請主管詳述受考人實際表現情形供甄審委員會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