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1
,离现在 0
年 1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2023
福利導航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序
因應經濟及環境變遷,社會福利服務更受重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化服務,貼近
縣民對社會福利的需求,成為政府部門重要的課題。
「社會福利基本法」業經立院法三讀通過,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並保障社福系統
的發展,提升政府對社會福利的重視,落實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公私夥伴關係及社會福利
事業永續發展。
對於有生活照顧或服務需求的民眾,政府有責任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
性的綜合且多元化服務。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持續以委託、補助或多元方式,提供民眾可近、
便利、適足及可負擔的福利服務,透過公私協力、垂直與水平跨域合作,將資源有效整合
並加以運用,讓社會的資源能夠分享、共享,讓民眾互助、自助,永續發展。
為幫助社會工作者、社會福利行政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等,判斷種種情勢,給予
不同民眾必要的協助,本手冊以主題式單元,詳列兒少、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社區
社團等各項津貼補助與服務。
由衷期望本手冊,讓大家獲得福利資訊,瞭解縣府的社會福利措施與服務,並讓社會
福利團體及社會福利行政人員藉以幫助更多需要協助的縣民,建構更加綿密的社會安全網
絡,邁向「科技首都 ‧ 幸福竹縣」的願景。
總目錄
兒童少年福利
....................................................................................3
老人福利
...........................................................................................19
社會救助
............................................................................................39
婦女權利
............................................................................................57
身心障礙福利
..................................................................................63
社會工作專業
...............................................................................101
人民團體
.........................................................................................107
志願服務
.........................................................................................117
保護服務
.........................................................................................125
其他服務
.........................................................................................135
3
3
兒童
少年
福利
兒童
少年
福利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補助暨延長2至3歲托育補助
居家托育服務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新竹縣托育資源中心(親子館)
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育兒指導服務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1-1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公共及準公共
化補助暨延長 2 至 3 歲托育補助
▲
補助對象:
一、實際年齡未滿 2 歲的我國籍兒童,且請領當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 一 ) 委託人之幼兒完成出生登記或戶籍登記。
( 二 ) 送托公設民營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與政府簽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
人員 ( 保母 )。
( 三 ) 每週送托時數達 30 小時以上。
( 四 ) 未領取育兒津貼。
( 五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
( 六 ) 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
不在此限。
▲
服務內容:
一、衛福部為提供優質、負擔得起且近便性的托育服務,除加速布建公共化托育機構外,同步也
啟動托育準公共化服務,透過與優質居家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簽約合作,由政府依家庭經濟
條件協助補助托育費用,以實質減輕家長托育負擔,並逐年提升家外送托率。
二、配合行政院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並逐步落實總統「0 至 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
自 112 年 1 月起取消排富規定,擴大照顧量能,並朝強化整體托育服務品質的方向精進。
▲
補助內容:
一、補助金額:
( 一 ) 公共化托育補助:111 年 8 月起每月 5,500 元起。
( 二 ) 準公共托育補助:111 年 8 月起每月 8,500 元起。
二、第 2 名子女加發 1,000 元、第 3 名以上子女則加發 2,000 元。
三、另延續自 109 年起,為利家長有充分時間銜接幼兒園,對於滿 2 歲兒童續留準公共居家托育
人員或準公共托嬰中心照顧者,延長托育費用補助至未滿 3 歲,以無縫銜接 2 至 3 歲幼兒家
長之托育需求。
四、擴大補助對象:取消綜合所得稅率未達 20%、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弱勢兒童生活類補助不得
同時領取的規定。如果您正在領取軍保、公保、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其他弱勢兒童少年
生活類補助,均可以申請托育補助。
○1-兒童少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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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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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
應備文件:
一、由申請人 (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 提出下列文件:
( 一 ) 未滿 2 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申報表。
( 二 ) 申請人及兒童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 ) 簽訂之托育服務契約書。
( 四 ) 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 ( 或地方政府指定之金融機構 ) 帳戶封面影本。
( 五 ) 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第2、3名以上子女等)。
二、提醒您,第 2 名以上 ( 含 ) 子女有加發補助,您可於申請時主動檢具第2名以
上 ( 含 ) 子女證明文件,方便核定機關查調比對。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一、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竹東鎮、新埔鎮、芎林鄉、關西鎮、寶山鄉、橫山鄉、峨
眉鄉、北埔鄉、五峰鄉、尖石鄉 ) 電話:(03)5110660
二、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 )
電話:(03)5593142#3822、3824
三、公共化及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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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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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1- 2
居家托育服務
▲
服務對象:
一、幼兒。
二、幼兒家長。
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且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托育人員。
▲
服務內容:
一、提供幼兒家長洽詢專業托育人員之媒合與轉介服務。
二、提供幼兒家長及托育人員諮詢服務。
三、針對幼兒家長提供社區親職教育,宣傳育兒知能。
四、辦理中心內托育人員之在職訓練與訪視輔導。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一、新竹縣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一 ) 所轄範圍:竹東鎮、新埔鎮、芎林鄉、關西鎮、寶山鄉、橫山鄉、峨眉鄉、北埔鄉、
五峰鄉、尖石鄉。
( 二 ) 地址:新竹縣竹東鎮和江街 366-2 號
( 三 ) 電話:511-0660
二、新竹縣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 一 ) 所轄範圍: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
( 二 ) 地址: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 1 號(立緒樓 2 樓)
( 三 ) 電話:559-3142 轉 3822、3824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16
○1-兒童少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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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福
利
1-3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
服務對象:
一、訓練對象:
( 一 ) 欲修習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報考「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 二 ) 有意從事托育(保母)職類,或藉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
能者。
二、參訓資格:
( 一 ) 年齡:年齡滿 20 歲。
( 二 ) 性別:不拘。
( 三 ) 體格: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職類工作具有熱忱者。
( 四 ) 操行:無不良行為及嗜好。
▲
服務內容:
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
計畫辦理。
二、托育人員需修習專業課程訓練 7 學分 (126 小時 ),主管人員需修習專業課程訓練 15 學分 (270
小時 ),訓練及格者始取得結業證書。
三、課程目標
( 一 ) 提升托育人員之專業技能 ( 包含學、術科等知識及嬰幼兒照護技巧 )。
( 二 ) 培訓照顧嬰幼兒安全及托育之使命感,並加強應有之職業道德、職業倫理,調整就業
心態,備妥就業準備與面試技巧。
( 三 ) 促進國民就業,協助雙薪家庭嬰幼兒托育問題。
( 四 ) 輔導學員考取保母人員技術證照。
四、就業目標
( 一 ) 培養參訓學員第二專長 ( 包含中高齡等特殊族群 ) 進行就業媒合。
( 二 ) 就業項目包含居家托育人員、幼兒園、產後月子中心及托嬰中心。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新竹縣保育人員職業工會 (03)5557140、(03)555711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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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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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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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1-4
新竹縣托育資源中心 ( 親子館 )
▲
服務對象:
家中有 0-6 歲嬰幼兒家庭。
▲
服務內容:
一、0-6 歲托育服務諮詢。
二、幼兒照顧諮詢。
三、辦理 0-6 歲適性活動。
四、提供教玩具借閱用服務。
五、設置 0-6 歲親子遊戲室。
六、推動外展服務及社區宣導。
七、服務時間(週一休館消毒日)
( 一 ) 諮詢服務:每週二至週日 8:30 至 12:00、13:00 至 17:30
( 二 ) 親子遊戲室:每週二至週日 9:00 至 11:30、14:00 至 16:30
( 三 ) 借閱室:每週二及每週六 9:00 至 12:00、13:00 至 16:30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新竹縣托育資源中心 (03)6570620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64
○1-兒童少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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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福
利
1-5
新竹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
補助
▲
服務對象:
受補助人設籍本縣並已通報至本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兒童。
▲
服務內容:
符合補助對象至下列機構 ( 單位 ) 接受療育服務者或由下列機構 ( 單位 ) 提供到宅療育服務者,
得申請本補助
一、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
二、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衛生福利部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
四、其他經本府同意之療育單位。
▲
補助內容:
一、交通費:每接受一次療育服務,補助 200 元整,每日以一次為限。到宅療育服務者不予補助。
二、療育費:實支實付,憑收據請領補助款,每次療育費最高補助 1,000 元整(含到宅服務),
但尖石鄉及五峰鄉最高補助 1,100 元整。健保已給付部分、診斷書費、掛號費、評估費不予
補助。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 疑似 ) 發展遲緩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四、低收入戶者請至戶籍地公所開立證明。
五、郵政存簿封面影本。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新竹縣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暨個案管理中心 (03)6573603
服務地點:竹北市福興路 1011 號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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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兒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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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福
利
1-6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服務對象 ( 或補助對象 ):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住本縣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
生活陷於困境。
( 二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三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四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五 ) 未滿 18 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 18 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六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 七 )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
員評估納為脆弱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
服務內容:
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
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每
人每月補助 3,000 元,扶助期間以 6 個月為原則,扶助 6 個月期滿前由本府指派社會工作員調查
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 12 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
補助內容:
經審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金額:每人每月 3,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三、最近 3 個月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四、全家人口最近 1 年之財產清單、所得資料、納稅證明。
五、申請人或接受補助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國中以下則免 )。
▲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55
○1-兒童少年福利
11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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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年
福
利
1-7
兒少收出養服務
▲
服務對象 ( 或補助對象 ):
有收出養需求之家庭。
▲
服務內容:
收養又稱為領養,係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失依
兒童獲得永久家庭的程序,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收出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
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成長,使他能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出養是永久性的,孩子將
永遠被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被取
消。
收出養新制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101 年 5 月 31 日起,兒童及少年收出養,
除一定親屬(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間之收出養外,或是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且兒
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 新竹工作站 (03)667002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93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2
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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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
年
福
利
1-8
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
▲
補助對象:
一、育有 2 足歲以下兒童。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
補助內容:
一、第 1 胎每人每月 5,000 元。
二、第 2 胎每人每月 6,000 元。
三、第 3 胎及以上每人每月 7,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 ( 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 ) 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 ( 如戶口名簿影本 )。
二、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
四、第 2 名 ( 含 ) 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 如無提供證明文件,以資訊系統查調之戶政資料為準 )。
五、申請人雙方之印章。
▲
受理單位:
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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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2、3253
○1-兒童少年福利
13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1-9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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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1 個月以上之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或於中華
民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而實際居住本縣 1 個月以上之未滿 18 歲
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符合「新竹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要點」
第 5 點標準,且未領取政府核發之相關補助、津貼或未接受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
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所指遭遇困境及無力撫育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 ) 父母、養父母均雙亡而法定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 二 ) 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失蹤者須向當地警
察機關報案並登記為失蹤人口達 6 個月。
( 三 ) 父母、養父母離異且未同戶籍或同住者,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 四 ) 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以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服刑係指有
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判決確定,且尚在執行中者。重大傷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區域醫
院以上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 五 )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
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 六 ) 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七 ) 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但實際獨力扶養照顧
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八 ) 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
補助內容:
每人每月 2,047 元 ( 每 4 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 )。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4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調查表。
三、社會福利津貼調查切結書 ( 整合版 )。
四、近 3 個月內全戶電子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含記事 )。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 1 年明細。
六、15 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八、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九、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
受理單位:
申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7
○1-兒童少年福利
15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調查表。
三、社會福利津貼調查切結書 ( 整合版 )。
四、近 3 個月內全戶電子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含記事 )。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 1 年明細。
六、15 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七、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八、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九、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
受理單位:
申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7
1-10
育兒指導服務
▲
服務對象 :
育有 6 歲以下兒童且有育兒指導之家庭,並優先服務脆庭弱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新手父
母家庭、未滿 20 歲父或母,經社工評估有需求之家庭。
▲
服務內容:
一、免費到宅服務項目 : 每次服務時間 30-60 分鐘,每戶整年最高可申請 48 次。
( 一 ) 親職示範 : 生活常規訓練、清潔沐浴技巧、親子活動與溝通技巧、皮膚及一般性護理、
健康照護與保健、兒童發展篩檢。
( 二 ) 餐點預備 : 副食品調製。
( 三 ) 家務指導 ( 環境安全指導 ): 居家環境安全、戶外與交通安全、物品收納。
( 四 ) 親職諮詢 : 兒童情緒與行為、親職知能、家庭關係 / 親職教養。
( 五 ) 其他 : 托育或育兒資源引介。
二、辦理提升家長知能團體課程,家長可免費報名參加。
▲
申請流程 :
一、家長 / 社工提出申請。
二、提供電話諮詢。
三、符合資格受理。
四、七天內媒合育兒指導員。
五、育兒指導員免費到宅提供服務。
六、育兒指導服務申請書。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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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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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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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福
利
1-11
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補助對象 :
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縣 ( 以下簡稱本縣 ) 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
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
補助內容: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
元。住院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
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
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
病房費。看護費用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500 元;中低收入戶及其他補助對象每人每
日最高補助 750 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 6 歲或已滿 6 歲,未達到就
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 500 元,每月最多 8 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
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 3 萬元為限。
○1-兒童少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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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八、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 ( 如臨時、重大、急迫醫療需求或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
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不給付之藥費 ),每年最高補助 30 萬元為限。
▲
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 一 ) 申請表。
( 二 ) 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三 ) 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就醫醫院出具之最近 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
本(掛號費及證明書費不得給付)、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主治
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僱用看護支付費收據正本、看護者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
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 四 ) 領款收據。
( 五 )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
二、其他應備文件:
( 一 ) 依補助對象第 1、2、5 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依第 6 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
附衛生福利部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依第 7 款者提
出申請者,須檢附早產兒診斷證明;依第 9 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重大傷病證明或罕見疾
病診斷證明。
( 二 ) 依補助對象第 3、4、8、10 款者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 ( 訪視 ) 報告及個案紀錄。
( 三 ) 依補助對象第 6 款至第 10 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
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各類所得、財稅資料。
▲
受理單位:
兒童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3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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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2-17
2-18
敬老福利津貼
敬老禮金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經濟弱勢老人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補助
獨居老人關懷問安
獨居老人個案管理業務
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通報服務系統
預防走失手鍊
經濟弱勢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
長青學苑
老人文康休閒專車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
敬老乘車卡
長者免費健康檢查
老人
福利
老人
福利
1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20
老
人
福
利
2-1
敬老福利津貼
▲
服務對象:
一、年滿 65 歲且於民國 94 年 7 月 31 日以前設籍並繼續設籍居住者,未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 一 )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 二 )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三 ) 領取軍人退休俸 (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 職 )
金或一次退休 ( 職、伍 ) 金。
( 四 ) 領有老年農 ( 漁 ) 民福利津貼者。
( 五 )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 六 ) 稅務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50 萬元以上。
( 七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500 萬元以上。
( 八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九 )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二、前項第七點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 400 萬元
為限。
( 一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
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二 )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設籍居住唯一之房屋者。
▲
服務內容:
一、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 3,000 元。
二、已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其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五倍者 ) 及身
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改發 2,000 元。
三、年滿 100 歲以上者改發 8,000 元。
四、每月津貼於兩個月後之月中撥入帳戶。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 含切結書 )。
二、個人戶籍謄本 ( 最近 3 個月內 )。
三、郵局存摺影本 ( 正面 )。
四、個人所得證明 ( 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五、財產清單 ( 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六、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及保證人印章。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9、3141
○2-老人福利
21
老
人
福
利
2-2
敬老禮金
▲
服務對象:
一、年滿 65 歲且於民國 94 年 8 月 1 日以後設籍截至申請日已連續設籍本縣滿 10 年者,有下列
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 一 ) 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 二 )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 三 ) 領取軍人退休俸 ( 終身生活補助費 )、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 職 )
金或一次退休 ( 職、伍 ) 金。
( 四 ) 領有老年農 ( 漁 ) 民福利津貼者。
( 五 ) 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 六 ) 稅務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50 萬元以上。
( 七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500 萬元以上。
( 八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九 ) 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 183 日者。
二、前項第七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惟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 400 萬元
為限。
( 一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地主之
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二 )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設籍居住唯一之房屋者。
▲
服務內容:
每人每年發給敬老禮金 10,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 含切結書 )。
二、個人戶籍謄本 ( 最近 3 個月內 )。
三、郵局存摺影本 ( 正面 )。
四、個人所得證明 ( 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五、財產清單 ( 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六、其他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及保證人印章。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4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22
老
人
福
利
▲
服務對象:
一、年滿 65 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 一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
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
出之 1.5 倍。但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
未超過 250 萬元;每增加一人,以增加 25 萬元為限。
( 三 )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超過合理之價值。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服務內容: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補助
7,759 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超過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每月補助 3,879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印章、郵局存摺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 / 在監 / 證明、優惠存款等證明)。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38。
2-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老人福利
23
老
人
福
利
2-4
經濟弱勢老人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且應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符合全民健康保
險特定疾病之住院基本要件,並符合下列補助對象,得發給傷病醫療看護費用: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者。
▲
服務內容:
一、傷病醫療補助:
( 一 ) 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
之醫療費用。
( 二 )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
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
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二、看護費用補助:
因傷、病或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不含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
中心、呼吸照顧病房之醫療看護),且經醫生證明需聘僱專人看護。
▲
補助內容:
一、傷病醫療補助:
( 一 ) 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 二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且最近 3 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 5 萬元
以上,超過 5 萬元部分,全額補助。
( 三 ) 前項第一款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者經社會救助機構收容者,不受最近
3 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累計超過 5 萬元之限制。
二、看護費用補助:
( 一 ) 列冊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800 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 9 萬元整。
( 二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 900 元,當年度內
最高補助 4 萬 5,000 元。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24
老
人
福
利
( 三 )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最高以 24 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 12 小時但未滿
24 小時以半日計,未滿半日不予補助;半日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折半。
▲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或安置機構人員應於出院日起 3 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 一 ) 申請表。
( 二 ) 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 三 ) 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切結書。(安置機構人員代為申請時需檢附)
( 四 ) 診斷證明書正本(須由醫師敘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 五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證明。
( 六 )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 七 ) 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居留證影本)。
( 八 )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
( 九 ) 申請人領款收據。
( 十 ) 委由他人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
( 十一 ) 申請人經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全額補助入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者應
檢附本府核定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安置機構人員代為申請時需檢附)
二、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依據本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完成申請人補助資格初審後,
報送本府複審核定。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206
○2-老人福利
25
老
人
福
利
2-5
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
費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 65 歲以上未滿 70 歲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
服務內容:
凡符合補助之對象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費自付額由本府補助,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
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地區人口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
受理單位 :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者經系統介接資料,無需申請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206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26
老
人
福
利
2-6
獨居老人關懷問安
▲
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年滿 65 歲以上之長者,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本
縣,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若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
一、65 歲以上獨自居住。
二、65 歲以上夫妻共居。
三、同住者 ( 無照顧能力、無扶養義務、無契約照顧關係 ) 無法提供實質照顧者。
四、經本府訪視評估需列冊之獨居老人。
▲
服務內容:
由關懷獨居老人單位志工提供本縣列冊之獨居老人電話問安、關懷訪視服務。
▲
受理單位 :
服務經由本縣列冊之獨居老人,無需申請。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42
○2-老人福利
27
老
人
福
利
2-7
獨居老人個案管理業務
▲
服務對象:
年滿 65 歲以上,居住在本縣內之社區住宅符合列冊資格之獨居老人,經評估有經濟、照顧及
居住等議題須社工連結資源協助,分級且提供個案管理服務。
▲
服務內容:
受理獨老通報後,進行訪視、評估、進行分級個案管理,建構周延且完整的福利資源輸送網絡,
結合社會資源,提供服務對象完整性服務,每月至少提供 1 次電話問安或家訪。
▲
受理單位 :
社團法人臺灣社工人共好發展協會(03)5586238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4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28
老
人
福
利
2-8
獨居老人緊急救援通報服務系統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年滿 65 歲以上之獨居老人,並經評估符合安裝服務系統裝置者。
二、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全額補助,一般戶補助 50%。
▲
服務內容:
一、社工人員每月定期訪視並提供服務紀錄。
二、護理師每 3 個月定期訪視並提供服務紀錄。
三、24 小時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四、救護車緊急救護通報。
五、緊急事件聯絡人通知。
六、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影本。
三、中低 / 低收入戶、證明。
▲
受理單位 :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800-095119/(02)25575060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42
○2-老人福利
29
老
人
福
利
2-9
預防走失手鍊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 65 歲以上,且有以下證明 ( 擇一即可 ):
一、智能障礙、精神障礙、失智症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有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
▲
服務內容:
免費提供預防走失手鍊一條,並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提供 24 小時協尋服務。( 手鍊
如因遺失或毀損,需重新製作時,製作工本費新臺幣 200 元,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有走失之虞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影本 ( 智能障礙、精神障礙、失智症 )。
三、有走失之虞老人 : 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 第二、三點應備文件擇一檢附 )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4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30
老
人
福
利
2-10
經濟弱勢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
式服務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
二、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及 65 歲以上。
三、經濟弱勢 ( 中低老人 1.5 倍、中低收入老人及低收入戶 )。
四、經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失能中級程度以上或失智或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五、接受長期照顧機構式 ( 安養、養護或護理之家 ) 服務。
▲
服務內容:
一、照顧本縣失能或失智且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之經濟弱勢老人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等安
置合約機構。
二、提供機構式照顧服務補助 :
( 一 ) 安養中心每月 18,000 元。
( 二 ) 養護機構每月 26,000 元。
( 三 ) 護理之家每月 30,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 一式 2 份 )。
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老津貼證明( 正本 )。
三、新竹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正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倘已入住機構,請附契約書影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1
○2-老人福利
31
老
人
福
利
2-11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服務對象:
一、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二 )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
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 三 ) 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
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 四 ) 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之情事。
( 二 ) 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 三 ) 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 四 ) 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
補助內容:
每月 5,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五、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38。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32
老
人
福
利
2-12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
▲
服務對象:
由社區或社會福利團體提供 65 歲以上長者在地服務,透過社區據點辦理,建立社區自主運作
模式,促進長者社會參與。
▲
服務內容:
一、社會參與。
二、關懷訪視。
三、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四、餐飲服務。
五、健康促進活動。
▲
受理單位 :
本縣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7、3204、3205
○2-老人福利
33
老
人
福
利
2-13
長青學苑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 55 歲以上縣民。
▲
服務內容:
一、辦理課程包括國語班、英語班、日語班、民謠班、書法班、繪畫班、弦樂班、民俗技藝班、
國學班、手工藝班及電腦班等多元化課程。
二、每年分二季上課 :
( 一 ) 春季班 3 月至 6 月。
( 二 ) 秋季班 9 月至 12 月。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34
老
人
福
利
2-14
老人文康休閒專車
▲
服務對象:
本縣 13 鄉鎮市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人民團體等。
▲
服務內容:
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專車巡迴本縣 13 鄉鎮市,提供下列服務 :
一、休閒文康娛樂服務:歌唱、影片欣賞、休閒文康娛樂聯誼活動。
二、福利服務:提供各項老人之福利服務諮詢、宣導福利政策、配合、時令宣導防疫、反詐騙宣導、
交通安全、衛生保健或災害防救等資訊。
▲
應備文件:
至新竹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老人福利—其他—老人文康中心—下載新竹縣文康服務
車申請表。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44
○2-老人福利
35
老
人
福
利
2-15
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
▲
服務對象:
年滿 65 歲,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
補助內容:
一、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設備為限,其項目如下:
( 一 ) 屋頂防水、室內給排水、壁癌處理或其他防水、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 二 ) 臥室、浴室、廚房使用安全或無障礙之設施設備改善。
( 三 ) 其他關於室內居住安全、衛生、無障礙環境設施及設備之必要修繕。
二、以戶為單位,每戶 3 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 10 萬元,3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申請修繕住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合法之證明文件。如非自有建物,應加附建物
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五、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六、修繕工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加
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七、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5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36
老
人
福
利
2-16
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
▲
服務對象:
一、年滿 65 歲以上或年滿 55 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三)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四)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 50% 以上。
二、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5 年內不予重複補助。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
服務內容:
一、為保障老人口腔健康,減輕老人經濟負擔,特補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裝
置假牙 (1 萬 7,000 元至 4 萬 4,000 元不等 ),以維護老人生活品質與尊嚴。
二、採事前申請制,經本府核定後才可補助。
三、裝置假牙服務單位為與本府簽訂合約之牙科醫療院所。
▲
應備文件:
一、中低收入老人補助裝置假牙申請表。
二、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身份證明文件(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費核定公文)。
四、診治計畫書 ( 需先至特約診所做口腔篩檢 )。
五、復健前 ( 假牙裝置前 ) 照片。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39
○2-老人福利
37
老
人
福
利
2-17
敬老乘車卡
▲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原住民年滿 55 歲。
二、非原住民年滿 65 歲以上。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服務內容:
一、每月由系統儲值補助 500 元,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二、可搭乘:
( 一 ) 新竹客運 ( 新竹縣、市境內 )。
( 二 ) 苗栗客運 ( 全線 )。
( 三 ) 中壢客運 ( 除國道外 )。
( 四 ) 國光客運 ( 北大橋往返高鐵新竹站、竹東 / 關西 / 新竹市往返台北市 )。
( 五 ) 科技之星 ( 快捷 5、6、7 號及觀光 6 號)。
( 六 ) 金牌客運 ( 新竹縣、市境內 )。
( 七 ) 與本府簽訂契約之敬老愛心計程車隊:
1. 台灣大車隊:55688 按 9
2. 大都會車隊:(03)6204000 或 55178
3. 紅帥衛星車隊:(03)5713333
4. 第一中華車隊:(03)5516000
三、補助搭乘計程車單趟以 100 元為上限。
▲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二、照片 1 張( 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
三、印章( 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
四、55 歲至 64 歲原住民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
受理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138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38
老
人
福
利
2-18
長者免費健康檢查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之年滿 65 歲之長者或 55 歲以上原住民長者。
▲
服務內容:
一、子宮頸抹片檢查。
二、心電圖。
三、A.F.P 肝癌篩檢。
四、胸部 X 光 ( 大片 )。
五、糞便潛血檢查。
六、量腰圍。
▲
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
二、健保卡。
三、具原住民身分者須另備原住民身分文件 ( 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 )。
▲
受理單位 :
新竹縣委託之合約醫療院所。( 請上社會處網頁 / 老人福利 / 長者免費健康檢查業務項下查
詢 )。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137
3-1
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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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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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3-11
3-12
3-13
3-14
3-15
低收入戶審核
中低收入戶審核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低收及中低收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低收及中低收看護費用補助
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實物銀行
遊民服務
微型保險
兒少發展帳戶
自立脫貧希望存摺方案
低收入戶促進就業方案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
社會
救助
社會
救助
3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0
社
會
救
助
3-1
低收入戶審核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縣民。
▲
服務內容:
一、申請條件
( 一 ) 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 183 天。
( 二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112 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1 萬
4,230 元。( 包含工作收入、月退金、遺眷年金或撫卹金、老農津貼、原住民生活津貼、
老年年金、定期給付之贍養費或扶養費、利息、租賃所得、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經常性收入 )。
( 三 ) 家庭財產之動產 112 年度每人每年不超過 8 萬元。( 包含現金、存款本息、有價證券、
投資、汽車、人壽保險保費、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合計金額 )。
( 四 ) 家庭財產之不動產 112 年度每人每年不超過 358 萬元。( 包含土地及房屋合計金額 )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
( 一 ) 申請人及配偶。
( 二 ) 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
( 三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孫子女 )。
( 四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補助內容:
一、第 1 款低收入戶
戶內人口每人每月 1 萬 1,040 元
二、第 2 款低收入戶
每戶每月 6,358 元
三、第 2 款及第 3 款戶內 15 歲以下兒童
每人每月 2,802 元
四、第 2 款及第 3 款戶內就讀高中職以上學生
每人每月 6,358 元
五、三節慰問金
2,000 元 ( 春節 )、1,000 元 ( 端午、中秋 )
六、學雜費減免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學籍者 )
全額減免
七、健保保費補助
全額補助
○3-社會救助
41
社
會
救
助
▲
應備文件:
一、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
二、全戶 ( 含一等直系血親 ) 之財產清單、所得稅額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三、高中職以上 ( 包含高中職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最近 3 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五、應徵 ( 召 ) 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 6 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 如失蹤 2 年以上應檢附最近 6 個月內之警政
機關協尋紀錄 )。
八、戶長 ( 或申請補助對象 ) 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 1 年明細。
九、最近 1 年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財產交易之買賣契約書及具有法律效力之款項流向證明文件。
十、其它證明文件。鄉 ( 鎮、市 ) 公所對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補件後再送本府
辦理。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28、3243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2
社
會
救
助
3-2
中低收入戶審核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縣民。
▲
服務內容:
一、申請條件
( 一 ) 申請戶之戶內人口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 183 天。
( 二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家庭人口,112 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 2 萬
1,345 元。( 包含工作收入、月退金、遺眷年金或撫卹金、老農津貼、原住民生活津貼、
老年年金、定期給付之贍養費或扶養費、利息、租賃所得、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
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經常性收入 )
( 三 ) 家庭財產之動產 112 年度每人每年不超過 12 萬元。( 包含現金、存款本息、有價證券、
投資、汽車、人壽保險保費、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合計金額 )
( 四 ) 家庭財產之不動產 112 年度每人每年不超過 537 萬元。( 包含土地及房屋合計金額 )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
( 一 ) 申請人及配偶。
( 二 ) 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
( 三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孫子女 )。
( 四 )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補助內容:
一、學雜費減免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有學籍者 )
60% 減免
二、健保保費補
18 歲以下、70 歲以上 100% 全額補助
18 到 69 歲補助 50%
▲
應備文件:
一、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 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
二、全戶 ( 含一等直系血親 ) 之財產清單、所得稅額證明書或薪資證明。
三、高中職以上 ( 包含高中職 )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重傷病或心神喪失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最近 3 個月內之公立醫院或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書。
○3-社會救助
43
社
會
救
助
五、應徵 ( 召 ) 入營服役者之服役證明。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之在監服刑證明。
七、失蹤人口報案滿 6 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 ( 如失蹤 2 年以上應檢附最近 6 個月內之警
政機關協尋紀錄 )。
八、戶長 ( 或申請補助對象 ) 及戶內老人、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最近來往 1 年
明細。
九、最近 1 年有財產交易者,應檢附財產交易之買賣契約書及具有法律效力之款項流向證明文件。
十、其它證明文件。鄉 ( 鎮、市 ) 公所對申請人檢具之相關證件有欠缺者,應通知補件後再送
本府辦理。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28、3243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4
社
會
救
助
3-3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
服務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同戶親屬。
二、本縣獨居之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之親屬。
三、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者,若無親屬予以殮葬,而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代為辦理者,
得由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於其死亡後 3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
鄉(鎮、市)公所申請。
四、入住福利機構之本縣列冊孤苦無依低收入戶,其死亡後負責殮葬之福利機構。
▲
補助內容:
一、由親屬辦理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 2 萬元。
二、由福利機構負責殮葬者,每名死者最高補助 3 萬元。
▲
應備文件:
一、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列冊低收入戶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1 份
三、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除戶謄本正本 1 份。
四、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1 份。
五、殮葬費用收據正本:加蓋公司 ( 店 ) 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喪葬費相關收據 ( 買受人需註明申
請者姓名並記明日期、項目、數額等 )。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需檢附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
七、與死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 一 ) 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 ( 或切結書)。
( 二 ) 村 ( 里 ) 長證明 ( 由村長代為殮葬檢附 )。
( 三 ) 死者就養證明 ( 由福利機構代為殮葬檢附 )。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71
○3-社會救助
45
社
會
救
助
3-4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費用
補助
▲
服務對象:
18 歲以上至未滿 65 歲設籍於新竹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醫療,
但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非補助對象。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以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3 萬元以上。
三、本縣經濟弱勢戶,以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5 萬元以上。
▲
補助內容:
一、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補助自行負擔醫療費全額;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 30 萬
元為限。
二、中低收入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 3 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 30
萬元為限。
三、經濟弱勢戶:扣除不予補助之醫療費,超過 5 萬元部分,全額補助;年度內最高每人補助 30
萬元為限。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三、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四、財產清單。(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五、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六、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自付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七、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無力負擔切結書。
九、醫療費領款收據。
十、墊付同意書。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8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6
社
會
救
助
3-5
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看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8 歲以上至未滿 65 歲設籍於新竹縣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應在健保合約之醫院因罹患
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之費用,但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非補助對象。
一、列冊低收入戶。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以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3 萬元以上。
三、本縣經濟弱勢戶,以最近 3 個月所生之醫療費或看護費累計達 5 萬元以上。
▲
補助內容:
一、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 1,500 元,年度內以 9 萬元為限。
二、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最高 750 元,年度內以 4 萬 5,000 元為限。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三、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四、財產清單。( 低收及中低收入戶免附 )
五、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 需由醫師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
六、實際支付看護費用之收據。
七、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合法看護證明書。( 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
九、看護費領款收據。
十、無力負擔切結書。
十一、墊付同意書。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89
○3-社會救助
47
社
會
救
助
3-6
急難紓困方案 ( 原馬上關懷急難
救助 )
▲
服務對象:
居住新竹縣之民眾,因遭受急難事件致生活陷困,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經訪視小組依據現
場訪查情形及家庭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救助金紓困。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
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
活陷於困境者。
五、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補助內容:
依急難事由核發 1 萬至 3 萬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 ( 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 戶籍資料 (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三、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四、符合急難紓困專案事由之證明文件。( 如重大傷病證明、學生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就業
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最近 3 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須註明:需 1 個月以上治療或
療養,且無法工作 ) 或死亡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申請人身分證 ( 查驗後歸還 )、印
章及其他需配合檢附文件資料等。)
五、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 ( 由申請人提供或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稅資料 )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2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48
社
會
救
助
3-7
急難救助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之民眾,因遭受急難事件致生活陷困,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 公所提出申請。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補助內容:
依急難事由核發 5,000 元至 2 萬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 ( 含實際共同生活戶 ) 戶籍資料。
三、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或明細。
四、符合急難事由之證明文件。( 如最近 3 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村里長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證明、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
證明、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
報案三聯單等。)
五、申請人全戶之財產資料 ( 由申請人提供或受理單位向稅捐機關申請財稅資料 )。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21
○3-社會救助
49
社
會
救
助
3-8
災害救助
▲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遭受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
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
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
補助內容: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死亡者,每人補助 20 萬元。( 已
領取本縣縣民意外死亡保險理賠金 30 萬元者,不得重複領取死亡救助金)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每人補助 20 萬元。( 本項救助金於發放後,發現原失蹤
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收回 )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住
院期間)所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超過 10 萬元者,每人補助 10 萬元。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 ),每人補
助 2 萬元。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自室內樓地板起算達 50 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以一門牌為 1戶計算,每戶最高補助 2 萬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影本。
三、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災害證明文件。
( 一 ) 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 二 ) 因災失蹤者,應檢附失蹤證明及失蹤人口生還救助金繳回款之切結書。
( 三 ) 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重大傷病卡或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自付醫療
費超過 10 萬元之收據正本。
( 四 ) 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申請安遷補助者,應檢附村 ( 里 ) 長開具之遷居證明。
( 五 ) 住屋淹水救助,應檢附村 ( 里 ) 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 六 ) 發生火災災害者,檢附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五、前項第 4 款至第 6 款應檢附住屋受災相片 2 張至 6 張。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75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50
社
會
救
助
3-9
實物銀行
▲
服務對象:
實際設籍或居住於本縣,具下列情事,且由社工、村里長、社福團體、機構及學校訪視、評
估轉介之民眾。
一、因突發事故而需要緊急實物援助。
二、單親家庭。
三、不符政府補助標準的邊緣家庭。
四、因失業或不完全就業造成生活陷困者。
五、已核定但尚未領取低收福利者。
▲
補助內容:
針對急需救助之非低收入戶或處在貧窮邊緣生活困頓之家戶,提供救助物資 ( 實物給付:白米、
麵條、罐頭食品、簡餐調理包、營養沖泡品、沙拉油、醬油等物資,發放數量依照家戶實際人口
數調整 ),讓民眾有喘息的時間,渡過困頓的時期。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27
○3-社會救助
51
社
會
救
助
3-10
遊民服務
▲
服務對象:
居無定所、流落街頭或宿於公共場所,無家可歸之民眾。
▲
補助內容:
一、針對主動要求或經勸導願接受安置服務者,安置於收容處所或轉介至民間團體,以提供餐食、
沐浴、短期庇護安置、聯繫家屬、醫療協助等基礎性生活照顧服務。
二、針對有就業意願及能力之遊民,結合民間團體、就業服務站、人力仲介等單位,進行職業媒
合及轉介,並輔導其累積資產並自立。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73、3228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52
社
會
救
助
3-11
微型保險
▲
服務對象:
112 年 6 月 1 日以前設籍新竹縣並取得低收入戶身分,出生日期自民國 37 年 2 月 1 日(含﹚
至 97 年 8 月 1 日(含﹚之新竹縣民。
▲
補助內容:
本縣 112 年 8 月 1 日 00 時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24 時止,由永達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低收入戶
微型團體傷害險,保險費用由該基金會全額贊助,保障因不幸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失能或死亡之本
縣列冊低收入戶縣民,最高理賠金 30 萬元。
▲
受理單位: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02)66367890#58638,服務人員:吳小姐。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43
○3-社會救助
53
社
會
救
助
3-12
兒少發展帳戶
▲
服務對象:
一、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105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 2 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
補助內容:
一、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包含開戶人之開戶金、自存款、政府相對提撥款及利息。
二、申請帳戶開立,應填具本申請書,擇定每月自存款金額 500 元、1,000 元或 1,250 元 ( 每年
最高儲蓄 1 萬 5,000 元 ),向開戶人戶籍所在地或縣政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列冊報衛生
福利部通知臺灣銀行開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及撥入開戶金 (1 萬元 )。
三、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兒少教育發展帳戶,至
開戶人滿 18 歲止。若當月無法繳存,每年 1 月至 11 月之繳存單,可於當年 11 月 20 日前繳存,
12 月繳存單繳存期限為當年 12 月 20 日止。
四、衛生福利部依帳戶之自存款金額,於上、下半年核算及撥入同額之政府相對提撥款。政府相
對提撥款於開戶人開戶後第 1 年度所撥付之總額 ( 包括開戶金 ),不得超過公告之自存款年
度存款上限金額 ( 每年為 1 萬5,000 元 )。
五、開戶人於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兒少教育發展帳戶之儲金。
六、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由衛生福利部公告。
七、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並得每 4 年調整 1 次,由衛生福利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
布之最近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 1 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累計達 5% 上公告
調整之。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兒童及法定代理人 / 最近親屬身份證明文件。
三、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准公文影本。
四、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 1 式 2 份 ( 約定郵局轉帳者才要 )。
五、郵局存簿影本 ( 約定郵局轉帳者才要 )。
▲
受理單位: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4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54
社
會
救
助
3-13
自立脫貧希望存摺方案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含有高中 ( 職 ) 或大專院校生。
▲
補助內容:
定期完成理財或社區服務相關課程等,提供獎勵金鼓勵服務對象存款。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38
○3-社會救助
55
社
會
救
助
3-14
低收入戶促進就業方案
▲
服務對象:
一、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內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之未就業人口。
二、本縣列冊 16-25 歲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青年。
▲
補助內容:
一、轉介相關就業諮詢與媒合服務,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改善家庭經濟狀況,增加低收入
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多元就業管道,適時連結社會資源排除就業困難。
二、提供教育投資協助、連結社會參與資源、提供或連結職涯探索與培力、自我成長、理財規劃
等團體課程,提升青年之人力資本,為未來升學或畢業進入就業市場做準備。
三、辦理以工代賑等脫貧方案,提供並改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經濟狀況,進而輔導以工
代賑轉銜一般職場服務。
四、透過支持性、補充性的專業服務,藉由充權(empowerment)及能力建構(capacitybuilding)
的方式協助培養自給自足能力,以積極協助其早日脫離貧窮困境達到自助自立。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本縣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
五、其他審查必要之文件 ( 如公立就業服務單位開立之求職推介證明、勞保投保明細、醫療診斷
書、身心障礙證明等 )。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240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56
社
會
救
助
3-15
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保費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 25 歲未滿 65 歲,未領取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未參加勞保、農保、
公教保或軍保期間,並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符合中度、重度或極重度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
▲
補助內容: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 倍者,其保險費由政府補助 70%,民眾自付 30%。(112 年度標準:
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未達 2 萬 1,345 元者,每月由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593 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1.5 倍,未達 2 倍,且未超過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者,其保險費政府補助 55%,民眾自付 45%。(112
年度標準:平均每人每月收入達 2 萬 1,345 元,未達 28,460 元者,每月由被保險人自付保
費 889 元 )。
▲
應備文件:
一、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書 ( 新竹縣政府網站下載,或至公所索取後填寫 )。
二、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本人及列計人口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附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五、列計人口如有滿 16 歲以上之學生,請附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須蓋註冊章 ) 或在學證明 ( 本
學期註冊繳費收據亦可 )。
六、申請人及列計人口領有失業給付者,附領有給付證明。
七、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
八、如有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九、如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謄本
及無謀能力之證明。
十、列計人口領有月退俸人員,請附上最近 1 年給付之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十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附在監、在押或拘禁之證明。
十二、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請未尋獲之證明。
十三、若為代辦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救助及社工科 (03)5518101#3177
4-1
4-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新生兒營養補助
婦女
權利
婦女
權利
5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58
婦
女
權
利
4-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補助對象:
申請人及受扶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新竹縣,申請人及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
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 / 祖父母扶養 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
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6 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
能工作。
六、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本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
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補助內容:
本扶助計畫不得與相同性質補助重複請領,但得補助其差額。
一、緊急生活扶助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至七款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 ) 扶助內容: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 1 倍核發 ( 每年之最低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
告為準 ),每人每次最多補助 3 個月;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 1 次為限。
二、子女生活津貼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且扶養 15 歲以下 ( 孫 )
子女者。
( 二 ) 扶助內容:每 1 名 ( 孫 ) 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最多補助至 ( 孫 )
子女年齡屆滿 15 歲當月。本項補助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認定。
三、子女教育補助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至七款者且 ( 孫 ) 子女就讀國立公立或立案之私
○4-婦女權利
59
婦
女
權
利
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二 ) 扶助內容:扶助對象於註冊時檢附特境身分認定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
予減免學雜費 60%。
四、傷病醫療補助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至七款者,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 ) 扶助內容
1. 本人及 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 ( 孫 ) 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 3 個月內自行負擔醫
療費用超過 3 萬元,最高補助 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2. 未滿 6 歲之 ( 孫 ) 子女,參加全民健保,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
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五、兒童托育津貼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且扶養未滿 6 歲之
( 孫 ) 子女者,應於事實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 ) 扶助內容:扶助對象未滿 6 歲之 ( 孫 ) 子女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就讀立案
私立托教機構,每人每月補助 1,500 元 ( 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 )。
六、法律訴訟補助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三款者,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
( 二 ) 扶助內容:每人最高補助 5 萬元。
七、創業貸款補助
( 一 ) 扶助對象及標準:符合扶助對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且成年者。
( 二 ) 扶助內容:通過身分認定後,扶助對象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
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應備文件:
備齊下列文件後,至申請人戶籍地鄉 ( 鎮、市 ) 公所辦理
一、申請人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
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申請日回推 1 年內 ),若郵局內頁因換摺、遺失或其他原因而無
法取得,請先至郵局申請內頁 ( 明細 ) 資料。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60
婦
女
權
利
三、15 歲 ( 含 ) 以上在學子女,應檢附學生證,但學生證沒有蓋註冊章則應另檢附申請日 2 個月
內申請之在學證明。
四、其他相關佐證文件 ( 媽媽手冊、在監證明等或其他可佐證發生事實之文件 )。
五、申請傷病醫療補助不可領取其他補助 ( 包含私人商業保險 ) 且收據應為正本,影印本蓋與正
本相符之收據恕不受理。
六、申請人免自行列印申請表,請至戶籍地鄉 ( 鎮、市 ) 公所申請櫃台填寫。
▲
受理單位:
申請人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1
○4-婦女權利
61
婦
女
權
利
4-2
新生兒營養補助
▲
補助對象:
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 1 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
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
得超過 1 足歲),於 1 個月內提出申請。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雙親皆符合申請資格時,應協調一方為申請人。
▲
補助內容:
一、第 1 胎 10,000 元。
二、第 2 胎 20,000 元。
三、第 3 胎以上 50,000 元。
四、雙胞胎 30,000 元。
五、3 胞胎以上 100,000 元。
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出生胎次之計算,以申請人新生兒之兄姊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於
本縣者合併計算。生產多胞胎係屬一胎次。
▲
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及代理人 ( 代申請時 ) 之身分證及印章。
二、符合資格之另一方之印章 ( 雙親皆符合申請資格時 )。
三、受款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受理單位:
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婦女及新住民科 (03)5518101#3257
身心障
礙福利
身心障
礙福利
身心障
礙福利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服務
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身心障礙者雙老家庭支持整合服務
家庭照顧者支持及研習訓練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輔具資源中心
手語翻譯暨聽打服務
身心障礙者主動關懷服務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中心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
身心障礙癱瘓者消耗性用品補助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訓班補助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賃租金補助
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身心障礙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
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失能身心障礙者使用社區日間照顧服務
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補助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
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
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
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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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64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1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
二、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
服務內容:
一、紙本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
定,衛生局審核通過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二、線上申請:民眾至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https://dpws.sfaa.gov.tw/ 主題專區-身心
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案件申請,公所人員審查通過後,民眾列印申請表、鑑定表,並攜帶
1吋照片 2 張,自行前往鑑定醫院完成鑑定,衛生局審核通過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
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三、到宅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向衛生局申請指定鑑定醫院派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
住地鑑定 :
( 一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二 ) 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三 ) 長期重度昏迷。
( 四 ) 其他特殊困難,經衛生局公告者。
▲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 未滿 14 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 )。
二、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 3 張。
三、申請人印章。
四、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五、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六、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 3 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到宅鑑定 :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03)5518160#261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8
○5-身心障礙福利
65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三、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 一 )低收入戶。
( 二 )中低收入戶。
( 三 )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且
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 200 萬
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716 萬元。
▲
補助內容 :
一、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8,836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
每月核發 5,065 元。
二、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065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
每月核發 3,772 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 5,065 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
每月核發 3,772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正、反面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14 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四、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 1 年內來往明細。
五、前三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如: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失蹤 6 個月以上者應附
警察機關協尋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 等。)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4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66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3
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訓班補助
▲
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 18 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三、未獲本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國家公職考試補習及職業汽車駕駛訓練要點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須自汽車發照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 2 份。
三、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一式 2 份。
四、汽車駕訓班已繳款收據正本 ( 無收據正本者請以影本加蓋駕訓班戳章 )。
五、申請人之金融帳戶影本一式 2 份。
六、汽車駕照影本一式 2 份。
▲
補助金額 :
補助金額為 2,000 元,申請一次為限。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4
○5-身心障礙福利
67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4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費用補助
▲
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三、未接受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
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 30 歲、身心障礙者年滿 20 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 65 歲以上、家庭中有二
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之特殊身分,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 3.5 倍以內。
二、30 歲以下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 2 倍以內。
三、補助金額從 1,575 元至 21,000 元不等 ( 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
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核定 )。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請洽需求評估小組電話(03)5518101#3181、3183、3220、
3222、3233。
三、機構開立之入住證明等。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學生證等相關資料。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68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5
居家身心障礙者使用維生器材及必
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居家自宅或租屋處所。
三、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四、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用電優惠項目輔具之需求。
▲
服務內容;
針對以下維生或生活輔具項目給予用電優惠。
一、維生器材類: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 ( 不含電池式 )、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
咳嗽 ( 痰 ) 機、電動拍痰器 ( 不含電池式 ) 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化
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
二、生活輔具類 :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電動床、氣墊床 ( 不含液態凝
膠床墊 )。
▲
補助內容:
依據所需輔具器材,給予不同補助額度及月份之用電優惠。
一、維生器材類:氧氣製造機 238 度、呼吸器 64 度、血氧監測儀 ( 不含電池式 )22 度、冷氣機
264 度(優惠 5-10 月)、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 432 度)(鹵素式、碳素式
288 度)擇一,優惠 12 月 -2 月】、抽痰機 6 度、咳嗽 ( 痰 ) 機 2 度、化痰機(器)10 度、
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1 度。
二、生活輔具類 :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 36 度、電動輪椅 18 度、電動代步車 18 度、居家用照顧床(電
動床,不含非用電之手搖床)15 度、氣墊床 ( 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8 度。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之正反面影本。
三、用電優惠之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 ( 電費收據 )。
四、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 需 3 個月內開立 ),應註明需使用維生器材名稱,並於醫囑中敘述
需使用該維生器材之原因。( 另申請冷氣機及電暖器優惠者,須依申請表「申請規定與相關
說明」5 其他規定辦理,參閱申請表 )
五、申請必要生活輔具者,應附輔具評估報告,輔具來源為本府補助者免附。
六、使用輔具之照片。
七、購買憑證或租賃憑證。
八、保固書影本。
九、其他可茲證明目前仍使用中之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0
○5-身心障礙福利
69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6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且最近 1 年居住國內達 183 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
服務內容:
一、可補助 242 項生活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
實補助。每人每 2 年以申請 4 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二、補助 242 項 : 需評估的 166 項次,不需評估 64 項次,依醫師診斷 11 項次,不適用 1 項次。
三、需評估者依該項評估規定,經輔具中心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書或由醫院醫師及相關專業治
療師開立評估報告書後提出申請。核定後始可依核定補助項目及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
6 個月內向戶籍地公所或特約廠商辦理核銷請款。
四、本項補助採先核定後購買,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五、輔具資源中心提供輔具評估服務,如有到宅服務求者,經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提供協助。
▲
補助內容:
一、低收入戶 : 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 :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三、一般戶 :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應備文件:
一、申請階段 :
( 一 ) 補助項目免評估者 ( 不需評估 64 項次、醫師診斷 11 項次 )
1.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 ( 鎮、市 ) 公所或本縣北區及南區輔具資源中心進行書面申
辦。
2.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辦理 (https://atonline.sfaa.gov.tw/)。
( 二 ) 補助項目需評估者 (166 項次 )
1. 持 3 個月內有效之輔具評估報告書向戶籍所在地之各鄉 ( 鎮、市 ) 公所。
2. 由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後代為申請送件。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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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及身分證 ( 驗後歸還 )。
2. 印章 ( 於簽章處蓋章 )。
3.3 個月內有效之輔具評估報告書 ( 免評估項目者詳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免附 ) 或醫院評估報告書及醫師診斷證明書。
4. 其他文件 :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檢附應備文件。
二、核銷階段 : 文到後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或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購買請款服務特約廠商
辦理。
( 一 ) 特約廠商辦理 :
1. 縣府核定公文及附件資料 (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其他規定需檢附項目
者 )。
2. 申請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
( 二 ) 自行購買者 :
1. 領據
2. 身障者存摺封面影本
3. 縣府核定公文 / 簡易核准通知
4. 保固書影本與統一發票或收據
5. 單項補助金額超過 1 萬,檢附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中之照片一張,一項器材一張照
片或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其他規定需檢附項目者,依該項規定檢附。
6. 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產權證明影本
( 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貸契約書影本、產權證明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
7 其他應備文件 ( 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 )
▲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新竹縣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3)5527316
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3)5111015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4I 或 3181
○5-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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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
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一、領有本縣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生活補助者。
二、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三、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已貸款購買停車位,或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 3 個月。
▲
補助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年限:依實際貸款年限。
( 二 ) 補貼利息計算基準: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 1 月 1 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
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1. 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 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 80%。
3.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 50%。
二、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年限:依實際承租期間。
( 二 ) 補助計算基準:
1. 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 50% 為限
2. 中低收入戶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 40% 為限。
3. 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 25% 為限。
4. 每月補助金額不得逾 1,000 元。但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
補助。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生活補助證明文件。
四、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
五、貸款或租賃契約影本。
六、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 承租停車位者,免附 )
七、最近一期貸款或租金繳納證明。
▲
受理單位:
各戶籍地公所社會課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0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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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
補助對象 :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二、設籍本縣並購置本縣合法房屋者。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扶養者有償還能力者。
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五、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六、購買自用住宅未滿 5 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 3 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 7 年長期住宅貸
款。
▲
補助內容 :
一、銀行貸款餘額 100 萬元以上者,最高補助 10 萬元;貸款餘額在 100 萬元以下者,補助十分
之一。申請之補助款,以前一年購屋貸款所繳利息總計金額之 10% 為補助金額,每年度補助
上限為 15,000 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 15 年。
▲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 低收入戶者須檢附財產
歸戶證明 )。
四、土地及建物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銀行貸款餘額證明書(最近 3 個月內)正本。
六、繳款證明(證明前 1 年利息繳款總金額)。
七、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期限 : 每年 7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提出申請。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4
○5-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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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賃租金補助
▲
補助對象 :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扶養者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縣租賃非三等親(含)以內親屬所有之
合法房屋居住。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3.5 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
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
關政府補助。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七、租賃房屋座落本縣之行政區域內且為合法建築物。
▲
補助內容 :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 200 元,最高補助 8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 200 元,最高補助 13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台幣 200 元,最高補助 18 坪,並以租金總額 50% 為上限。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全家總人口之所得稅暨財產歸戶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 低收入戶者須檢附財
產歸戶證明 )。
五、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合法建物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
七、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4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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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
▲
服務對象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意外事故或疾病導致下肢不便經醫院開具診斷證明且需乘坐輪椅者。
▲
服務內容
一、指提供身心障礙者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等設備之特製車輛,提供就醫、就業、就學、
就養及社會參與所需之交通服務。
二、復康巴士行駛範圍起點或訖點須在新竹縣境內,並依服務對象戶籍規範如下:
( 一 ) 設籍本縣者行駛範圍為新竹縣、新竹市、桃園市、苗栗縣。
( 二 ) 非設籍本縣者行駛範圍為新竹縣、新竹市。
▲
收費內容
一、低收入戶者檢附當年度證明文件得免付費,搭乘次數限每月 8 次(來回各計)。
二、一般戶按本縣公告計程車運價三分之一收費,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三、共乘時,以計程收費器之共乘計費鍵核算,費率自動以 7 折計算,駕駛員依計程收費器所列
費用分別收費。
▲
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
二、申辦方式:
( 一 ) 乘客電洽服務中心並傳真或電郵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或醫院診斷證明,以診斷證明
申請者初次搭乘時需檢附正本且每 3 個月需更換一次正本,前兩項請註明聯絡電話、
手機、是否乘坐輪椅、聯絡地址 ( 有乘坐輪椅者需自備骨盤帶,若是高背輪椅或其他
特殊輔具需先告知 )。
( 二 ) 另首次申辦時服務人員需向乘客確認有無必要陪伴者( 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原則,且
限為協助身心障礙朋友搭乘之人,超過一人以上需視調度狀況安排乘坐且至多兩人,
如有共乘時車位不足,陪伴者以一人為原則,另陪伴者需步伐穩健且身心狀態健全,
以能確實協助乘客並且保其周全)。
( 三 ) 前項資料傳真或電郵後需再次電洽服務中心人員,確認前項資料是否正確,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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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告知乘客搭乘及訂車注意事項並取得乘客編號。
( 四 ) 乘客完成申辦手續後,可於次日起依預約訂車方式(網路、Line@ 或電話預約)辦理
訂車服務。
▲
受理單位
一、委託單位:生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網路:台灣長善平台 (https://www.wcarsharing.com/portfolio/server01)
三、Line:@808lonnu
四、電話預約:(03)6572151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5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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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一、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四、可申請車輛種類: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計程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及自用小貨車
限身障者本人駕駛且為自有車輛,始得申請。
五、身障者本人及其親屬申請停車證以 1 張為限。停車證及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停車證申請
原因消滅 ( 如身障者往生、戶籍或使用車輛變更等 ),應將停車證主動繳還註銷;未繳還者
逕為註銷。
▲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駕駛執照、汽車行車執照正本。
二、身心障礙者印章(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辦簽名者可免付)身心障礙者與行照及駕照持有人之全
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身障者本人為行照、駕照持有人者免付,需提供國民身分證
查驗】。
三、身心障礙者與行照及駕照持有人 ( 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 之全戶戶口
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身障者本人或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為行照、駕照持有人
者免付,需提供國民身分證查驗】駕駛執照、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依法規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
障礙者本人。【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正本。】申請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反面
影本。
五、已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換發新證時,舊證請一併繳回。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7
○5-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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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身心障礙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於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可申請愛心卡1張。
二、設籍於本縣且身心障礙證明背面欄位有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者,
可申請愛心陪伴卡1張。
▲
補助內容:
一、愛心卡:依據「新竹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所實施,補助身心障礙者辦理新卡
1張,每月補助 500 點免費乘車點數,可使用於搭乘與本府簽約之客運、計程車及捷運業者。
二、愛心陪伴卡:需先自行加值,緊隨身心障礙者本人之愛心卡後面使用,享有票價優惠,如單
獨使用以全票計價。
▲
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供查驗。
二、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者檢附)正本供查驗。
三、照片一張(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四、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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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成年心智障礙者及重度以上肢體
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
▲
服務對象 :
一、年滿 18 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經需求評估有居住社區之需求。
二、未受政府補助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惟日間於社政、勞政或教育單位接受教育或照顧訓練
者不在此限。
▲
服務內容 :
一、日常生活活動支持。
二、居住環境規劃。
三、身心障礙者健康管理協助。
四、身心障礙者之社會支持。
五、休閒生活及社區參與。
六、日間服務資源連結。
七、身心障礙者權益維護。
八、增進住民與家人互動頻率。
九、其他與社區居住相關之服務。
▲
應備文件 :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二、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影本。
▲
委託單位 :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桃竹事務所 (03)6563638#52
財團法人天主教華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03)5511064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香園紀念教養院 (03)5690951#217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4
○5-身心障礙福利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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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
▲
服務對象 :
一、設籍本縣 18 歲以上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經需求評估有使用社區式日間照顧需求之身心障
礙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 ( 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居家照顧服務
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三、罹患傳染病 ( 開放肺結核、疥瘡…等 ) 及具攻擊行為者除外。
四、設籍他縣,實際居住本縣內有日間照顧服務需求者,經雙方縣市同意核定者。
▲
服務內容 :
提供身障者於社區式日間照顧據點接受服務,服務內容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增進、人際關係及
社交技巧訓練、休閒生活服務、健康促進服務、社區適應服務等。
▲
應備文件 :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正本驗畢發還 )。
二、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影本。
三、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無則免附 )。
▲
委託單位 :
社團法人新竹縣智障福利協進會
竹東據點 ( 東讚日照中心 ),電話 :(03)5102606
湖口據點 ( 新湖讚日照中心 ),電話 :(03)599186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78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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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失能身心障礙者使用社區日間照
顧服務
▲
服務對象:
一、居住於本縣 49 歲以下身心障礙者,經長照中心失能評估符合補助標準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看護 ( 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
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
服務內容:
協助失能身障者至社區式間照顧中心接受服務,服務內容包括自我照顧訓練、健康促進、文
康休閒、輔具使用訓練、復健訓練等。
▲
補助內容:
補助金額如下 ( 依社會福利身分區分 ):
一、一般戶 : 政府補助 84%,使用者自行負擔 16%。
二、領有生活補助 ( 最低生活標準 2.5 倍以內 ): 政府補助 95%,使用者自行負擔 5%。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依社會救助法核列 ): 政府全額補助。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三、其他應附資料如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 非低收免附 ) 等。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03)5518101#5212~5220 或洽 1966 專線。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2
○5-身心障礙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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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
顧服務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 49 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且經失能評估符合補助標準者。
二、未使用住宿式機構服務者、未聘僱看護 ( 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費津貼或其他照
顧費用補助者。但接受衛生單位之喘息服務、社政單位之日間照顧補助者,不在此限。身心
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
務。
▲
服務內容: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協助失能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提供專業居
服員到宅協助備餐、沐浴、翻身拍背、陪同就醫等服務。
▲
補助內容:
補助基準如下(依社會福利身份區分):
一、一般戶:政府補助 84%,使用者自行負擔 16%。
二、領有生活補助 ( 最低生活標準 2.5 倍以內 ):政府補助 95%,使用者自行負擔 5%。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依社會救助法核列 ):政府補助 100%。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三、其他應附資料如身心障礙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 ( 非低收免附 ) 等。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03)5518101#5212~5220 或洽 1966 專線。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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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
▲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年滿 18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經本縣需求評估中心評估有家庭托顧需
求、執行單位社工評估符合收案標準、未機構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聘僱看謢 ( 傭 )、未領
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家庭,家庭托顧員僅
照顧自家身心障礙者,不予補助。
▲
服務內容:
一、身體照顧服務 : 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
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滌及修補、文書服務、備餐服務 ( 每日應至少提供 1
餐 )、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連絡醫療機構、文康休閒及協助餐與社區活動
等服務。
三、安全性照顧 : 注意異常狀況、緊急通報醫療機構、協助危機事故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
補助內容:
一、全日托:以每日收托時間 8 小時為原則。
二、半日托:以每日收托時間 4 小時為原則。
三、收托未滿半日以半日托計算;超過半日未滿全日以全日托計
( 一 ) 全日托:輕度者以新臺幣 ( 以下同 )760 元計、中度者 880 元、重度者 960 元及極重度
者 1,040 元。
( 二 ) 半日托:輕度者 380 元、中度者 440 元、重度者 480 元及極重度者 520 元。
以上費用 : 低收入戶:免自付。符合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 全日托每人每日 114 元,
半日托 57 元。一般戶:全日托每人每日 190 元,半日托 95 元。
▲
應備文件: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影本。
四、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無則免附 )。
▲
委託單位 :
社團法人新竹縣智障福利協進會 (03)593117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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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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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身心障礙者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並經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中心建議使用本服務。
二、身心障礙者及家庭照顧者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訂喘息服務、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 二 ) 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或其他有關身心
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 三 ) 未聘僱看護(傭);惟符合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9 條之 1 規定者不受此限。
▲
服務內容: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內容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托期間之安全為限,不含提供教學、陪讀、復
健、接送或侵入性醫療 ( 如插管 ) 等服務。家屬外出時,服務員只負責照顧身心障礙者,若家中
有其他親屬需照顧,家屬需自費申請其他服務;有特殊情況經評估確有實際需要者,得提供下列
服務:
一、協助膳食:臨時照顧僅提供餵食協助;短期照顧提供餵食協助、烹飪協助或代購外食。
二、簡易身體照顧服務:協助如廁、換尿布、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個人清潔等。
三、臨時性之陪同就醫:
( 一 ) 身心障礙者為兒童、心智障礙或精神障礙者,應有主要照顧者至少一人一起陪同。
( 二 ) 服務範圍以新竹縣為限,有醫生指示或社工員評估確有需要者,範圍可擴大至新竹市,
但復健、療育、民俗療法不在服務範圍。
四、報讀及文書協助:僅限服務視覺障礙者或併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外出文書協助範圍,以
至學校、銀行、郵局、政府機關洽公為限。
▲
補助內容:
一、臨時照顧服務費用計費標準:服務超過 30 分鐘未滿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服務未滿 30 分鐘
以 30 分鐘計算,服務費用依標準減半。
二、居家式臨時照顧服務:每小時以當年度基本工資之時薪乘以 1.16 倍計算。
三、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每小時以當年度基本工資之時薪計算。
四、春節期間 ( 農曆除夕到初三 ),臨時照顧服務每小時服務費用調整為 2 倍。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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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 一 ) 居家式及社區式臨時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為列冊低收入戶者,服務費由本府全額補
助;身心障礙者為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服務費由本府補助 90%,使用者自行負擔 10%;
其他身分者,服務費由本府補助 70%,使用者自行負擔 10%。
( 二 ) 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者為列冊低收入戶者,每日服務費補助上限為 1,500
元整;身心障礙者為列冊中低收入戶者,每日服務費補助上限為 1,350 元整;其他身
分者,每日服務費補助上限為 1,050 元整;倘機構每日收費金額未達補助金額上限者
依實際費用補助。
( 三 ) 機構式短期照顧服務費用計費標準:服務超過十二小時以一日計算服務費,每日照顧
服務費依機構收費基準計算。
▲
應備文件:
家庭照顧者於第一次申請本服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或服務提供單位申請: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影本。
五、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無則免附 )。
▲
委託單位 :
社團法人新竹縣紅十字會(03)5535850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2
○5-身心障礙福利
85
身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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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
福
利
5-19
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
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新竹縣內年滿 18 歲之身心障礙者。
二、經需求評估有自立生活意願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
服務內容:
一、個人助理支持服務
服務內容包含 : 協助個人日常活動、協助家務維持、生活自理能力、陪同就醫、外出、社會
參與、購物、洽公…等。
二、同儕諮詢支持服務
透過具有專業訓練的同儕支持員,提供相似生活經驗的資訊分享,同理生活中因障礙產生的
困難心境,協助自立生活可能。
三、同儕支持團體
邀請居住在社區中的所有障礙者,進行有主題性的社交活動及談話,促進同理及社會參與,
實現社交活動第一步。
▲
補助內容:
個人助理費用補助內容 ( 依福利身分別 ):
一、一般戶:部份政府補助,部份使用者負擔。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之金額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上未達 2.5 倍者:
部份政府補助,部份使用者負擔。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全額政府補助。
▲
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
二、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報告。
▲
委託單位: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桃竹事務所 (03)6563638#35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86
身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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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
福
利
5-20
視覺障礙者生活重建服務
▲
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領有視覺身心障礙證明或含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經需求評估核
定結果須提供服務且有重建意願者。
▲
服務內容:
一、定向行動訓練。
二、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三、功能性視覺評估及視光學評估、輔具評估訓練。
四、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五、盲用電腦及點字訓練。
六、成長團體課程。
七、提供相關資源訊息或轉介。
八、個案管理服務模式。
▲
應備文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檢附身心障礙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
▲
委託單位:
社團法人新竹縣視障福利協進會 (03)658700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3
○5-身心障礙福利
87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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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5-21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
▲
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或設籍於本縣者,有意願至新竹縣接受服務之 18 歲以上心智障礙者(領有智
能障礙、自閉症、或併有以上障礙別之多重心智障礙者),且未安置社會福利機構、精神醫
療復健機構者。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心智障礙者有意願且經作業設施評估能參與作業活動每日 4 小時,每週至少 20 小時者。
三、經評估無法進入勞政單位庇護性就業服務系統,又不適合安置於成人日間機構的心智障礙者。
四、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與交通能力者。
▲
服務內容:
依服務使用者之身心障礙特質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服務計劃及當年度目標,以作業活動為主、
文康休閒活動為輔,增進生活能力、認知能力、人際社交能力。
▲
應備文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經需求評估取得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
▲
委託單位:
一、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桃竹事務所
( 一 ) 憨喜工坊:(03)5530655#15
( 二 ) 竹東工坊:(03)5960321
( 三 ) 芎林工坊:(03)5120502
二、財團法人錸德文教基金會 - 合好小作所:(03)6560736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0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88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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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
福
利
5-22
身心障礙者雙老家庭支持整合服務
▲
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 35歲以上且與60歲以上主要照顧者居住於社區之身心障礙者,並以智能障礙、自
閉症、精神障礙、腦性麻痺及含有上述類別之一之多重障礙等障礙歷程較長者為優先服務對象。
▲
服務內容:
一、家庭個案管理服務。
二、提供電訪關懷及相關社會福利服務諮詢。
三、辦理照顧者支持團體、心理支持服務、照顧者訓練及研習、資訊講座、親職講座等服務。
四、協助連結相關專業人員 ( 心理師、護理師、藥師、治療師等 ) 到宅提供健康維護、用藥諮詢、
身體保健、心理支持等服務。
▲
委託單位: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桃竹事務所 (03)6563638#32、36、39、5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0
○5-身心障礙福利
89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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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5-23
家庭照顧者支持及研習訓練
▲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經本需求評估結果符合之身心障礙家庭主要照顧者,
( 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庭未接受機構住宿式照顧服務 )。
▲
服務內容:
一、提供專業支持服務:
( 一 ) 個案管理服務、提供及連結相關資源,包含福利諮詢、心理協談、照顧技巧課程、到
宅服務等。
( 二 ) 到宅提供服務:提供有個別照顧技巧指導需求之家庭照顧者。如護理師、領有單一級
證照或工作年資滿 2 年之照顧服務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提供照顧技巧指導服務,並定期
追蹤。
( 三 ) 照顧技巧或研習訓練課程:針對家庭照顧者所需之照顧教育訓練學習,包括常見疾病、
預防、意外與處理原則、簡易居家護理、輔具運用、復健及保健、膳食營養、居家安全、
照顧服務資源介紹及認識、相關法律介紹等課程。
( 四 ) 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 心理協談服務 ):提供有情緒困擾或心理壓力過重、有憂鬱傾
向、與家人溝通不良等狀況之家庭照顧者,由社工員評估之後安排具專業證照協談人
員會談。
二、成立支持團體:提供照顧者間互助支持及電話關懷支持等服務。
三、紓壓活動及課程:辦理各項支持性紓壓活動及課程 ( 如透過音樂、繪畫、肢體活動、經絡按摩、
園藝治療及相關紓壓工作坊等。
▲
委託單位:
新竹縣蒲公英關懷弱勢權益促進協會 (03)5553227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2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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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障
礙
福
利
5-24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
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且年齡為 7 歲以上至未滿 6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設置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窗口,受理就學、就業、就養及就醫之轉銜服務及提供相關福
利服務諮詢。
※ 單一服務項目請逕洽詢主責單位,如就業問題洽詢勞工處、就學問題洽詢教育局、就醫問題洽
詢衛生局。
勞工處勞工福利科:(03)5518101#3040、3041、3070
教育局特殊教育科:(03)5518101#2831
衛生局醫政長照科:(03)5518160#254
衛生局毒防心衛科:(03)5518160#150-15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3)5518101#3223、3224傳真號碼 :(03)5585868
○5-身心障礙福利
91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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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5-25
新竹縣輔具資源中心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其他縣市輔具資源中心轉介有輔具評估需求者。
三、經由長照中心轉介有輔具評估需求者。
四、具有輔具需求之一般民眾、學校機關、社福團體等。
▲
服務內容:
一、輔具諮詢
二、輔具評估
三、輔具租借
四、維修或調整
五、輔具回收
六、輔具宣導
七、媒合轉贈
八、輔具適配
九、輔具展示
十、輔具訓練
▲
服務據點:
一、輔具資源中心
( 一 ) 北區輔具資源中心
1. 服務範圍: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
2. 連絡電話:(03)5527316
3. 連絡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 1 號
4.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全含。
( 二 )南區輔具資源中心
1. 服務範圍:竹東鎮、芎林鄉、橫山鄉、尖石鄉、五峰鄉、北埔鄉、峨眉鄉、寶山鄉
2. 連絡電話:(03)5111015
3. 連絡地址: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一段 194 號
4. 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全含。
二、輔具據點及便利站 :
( 一 )新豐據點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92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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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1. 服務時段:每週四下午 1:00-4:00
2. 連絡電話:(03)5578533
3. 連絡地址:新竹縣新豐鄉福德街 40 號 ( 新竹縣銀享社會福利協會 )。
4. 服務項目:輔具諮詢、評估、簡易維修。
( 二 ) 關西據點
1. 服務時段:每週二下午 1:00-4:00
2. 連絡電話:(03)5879297
3. 連絡地址:新竹縣關西鎮中山東路 85 號 ( 信馨關西日照中心 )。
4. 服務項目:輔具諮詢、評估、簡易維修。
( 三 ) 五峰據點
1. 服務時段:每月一次,每月第二週週五上午 9:00-12:00( 暫定,會視長照單位
服務時間滾動調整 )。
2. 連絡電話:0965-122398
3. 連絡地址: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 12 鄰 243 號之 1( 福氣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 -
五峰鄉 )。
4. 服務項目:輔具諮詢、評估、簡易維修。
( 三 ) 寶山便利站
1. 服務時段:配合單位開站時間。
2. 連絡電話:(03)5762295#13
3. 連絡地址:新竹縣寶山鄉寶新路二段 251 巷 25 號
4. 服務項目:輔具諮詢。
▲
應備文件:
一、輔具評估:申請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輔具租借:使用人及代理人身分證、使用人身心障礙證明 ( 無則免 )、使用人 ( 中 ) 低收入
戶 / 中低老人證明 ( 無則免 )。
三、輔具維修:使用人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 ( 無則免 )。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
受理單位:
一、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二、委託單位: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
北區輔具資源中心 (03)5527316
南區輔具資源中心 (03)5111015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0、3181
○5-身心障礙福利
93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26
手語翻譯暨聽打服務
▲
服務對象:
一、個人:設籍且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
多重障礙者。
二、單位:新竹縣政府所屬機關、各醫療院所、學校或非營利組織(立案地址須在新竹縣),因
業務需要與聽語障礙者接洽者。
▲
服務內容:
一、公務機關相關業務事項之手語翻譯。
二、警政或司法偵查、交通事故處理、獄所等或夜間緊急、臨時性相關業務之手語翻譯服務。
三、臨時性必要之就醫、就學等手語翻譯事項。
四、其他由新竹縣政府社會處核定之案件。
五、前四項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應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申請。
▲
應備文件:
一、一般案件: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身心障礙證明及相關文件於 5 個工作天前向單位提出申請,
受理申請後即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緊急案件:夜間緊急或臨時性需要,可隨時提出申請,由單位視人力許可調派或轉介。
▲
受理單位:
社團法人新竹縣天使之音協會
電話 (03)5586551、0800-668-311、0978-172677
傳真 0800-668-211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3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94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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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礙
福
利
5-27
身心障礙者主動關懷服務
▲
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年滿 7 歲至未滿 6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在正式服務體系中接受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 以
獨居且行動不便者優先服務 )。
▲
服務內容: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諮詢及資源連結。
二、提供定期電話問安、到宅關懷訪視及個案轉介服務。
▲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4
○5-身心障礙福利
95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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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
福
利
5-28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中心
▲
服務對象:
設籍新竹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一、辦理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確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需求情形,並依據評估結果提供服務連結及
轉介。
二、辦理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 (ICF) 之政策宣導。
三、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相關問題諮詢。
▲
委託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微光社會福利協會
連絡電話 :(03)5540501
傳真電話 :(03)5540502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08:30-17:30( 例假日除外 )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3、3220、3222、3234、318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96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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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利
5-29
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中心
▲
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新竹縣,且年齡為 7 歲以上至未滿 65 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已接受醫
院鑑定並已送件中之疑似身障者。經專業人員評估身心障礙者本身資源使用能力欠缺或家庭功能
失衡,導致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者。
▲
服務內容:
一、個案管理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解決面臨的問題與困難,提供個別化個案服務,整
合、連結與轉介相關資源,讓身心障礙者獲得適切、完整的服務。
二、生涯轉銜服務:協助有就學、就業、就醫或就養等多重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連結資源進行生
涯銜接服務,使其於人生各階段順利轉換角色及適應環境。
三、家庭關懷訪視:提供到宅關懷訪視、電話問安及情緒支持等服務,關懷身心障礙者或主要照
顧者,支持其社會參與,定期關懷及陪伴,並視其需求提供相關轉介服務。
四、建立社區資源網絡:連結與整合在地資源現有資源、開拓及建構符合身心障礙需求之資源網
絡,並強化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
▲
受理單位:
一、北區 - 財團法人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桃竹事務所
服務區域: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
聯絡電話:(03)6563637、(03)6563638、(03)6563639#14、30、31
傳真電話:(03)5527161
聯絡地址: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 340-10 號 3 樓
二、南區 - 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
服務區域:竹東鎮、芎林鄉、北埔鄉、橫山鄉、寶山鄉、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
聯絡電話:(03)5960552、(03)5960553
傳真電話:(03)5960559
聯絡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山路 47 號
三、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中心 :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3)5518101#3223、3224傳真號碼 :(03)5585868
四、社會及家庭署 - 身心障礙個案轉介系統 :https://cmpdinfo.sfaa.gov.tw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3、3224
○5-身心障礙福利
97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30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耗材補助
▲
服務對象:
一、申請人須設籍本縣,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聽障或併聽障之多重障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者。
三、接受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滿 3 年且有更換耗材需求者。
▲
服務內容:
補助人工電子耳耗材,含長線、短線、線圈、麥克風、磁鐵及耳勾、充電電池等項目。
▲
補助內容:
一、12 歲以下兒童耗材使用最低年限為 1 年,每年可申請補助 1 次。12 歲以上最低使用年限為 2
年,每 2 年可申請補助一次。
二、本項耗材補助不列計輔具補助每人每 2 年補助 4 項之項次計算,各項耗材須整批 1 次提出申請。
三、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8,000 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 6,000 元。一般戶最
高補助金額 5,000 元。
▲
應備文件:
一、申請階段:
( 一 ) 申請書正本。
( 二 ) 第 1 次申請者,需檢附專科醫師開立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診斷證明書,證明手術已
滿 3 年(第 2 次之後申請可免附)。
( 三 ) 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 驗後發還 )。
( 四 ) 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 正本 ( 驗後發還 )。
( 五 ) 印章。
( 六 ) 若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需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 驗後發還 ) 及印章。
二、請款程序:
( 一 )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費核銷表。
( 二 ) 核定公文影本。
( 三 ) 核定公文日起 6 個月內購置耗材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 四 ) 領據正本。
( 五 ) 申請人之存摺影本。
( 六 ) 購置耗材之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
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
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180 或 318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98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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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礙
福
利
5-31
精神障礙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
▲
服務對象:
18 歲以上居住於本縣社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類別為第 1 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且「ICD 診斷」
欄位之代碼【12】。
二、具精神疾病診斷或領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但人數不得超過總服務人數之 20%。
▲
服務內容:
建構本土化精神障礙者社區服務模式,提高精神障礙者使用社區式服務之意願,並藉由與同
儕及工作人員共同參與過程,發展夥伴關係,促進精神障礙者生活自立,助精神障礙者融入社區。
▲
委託單位 ( 織新會所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風信子精神障礙者權益促進協會
地址:新竹縣湖口鄉中正村中山路一段 616 號
電話:(03)6992419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29
○5-身心障礙福利
99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5-32
身心障礙癱瘓者消耗性用品補助
▲
服務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有使用紙尿褲、紙
尿片、看護墊之必要,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規定領取資格
二、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三、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為第 1 類(09)植物人或其他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中度以上且經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證明其確實大、小便失禁。
▲
服務內容:
補助經濟弱勢家庭之身心障礙者,採實物給付提供紙尿片、紙尿
褲、看護墊等品項擇一,每
人每半年最高補助等值 6,000 元之消耗性用品,依核定補助項目委由受託單位送達各申請人居住
地址。
▲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戶籍影本。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另申請者如同時申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須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以利比對審查 )。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立最近 3 個月內診斷證明書。(第一次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以後
年度申請免再檢附;但依規或重新鑑定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再檢附)。
▲
申請時間:
每年分兩期申請:
第一期: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核定補助起迄日期為當年度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第二期:每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止。( 核定補助起迄日期為次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之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身心障礙福利科 (03)5518101#3230
社會工
作專業
社會工
作專業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守護家庭小衛星)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
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
青少女懷孕處遇及青少年小父母支持服務方案
6-1
6-2
6-3
6-4
6-5
10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02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6-1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服務對象:
家庭遭變故致經濟陷困、家庭照顧功能不足或其他因素導致家庭多重問題或面臨危機,而需
多重支持與服務介入的脆弱家庭。
▲
服務內容:
一、社會福利諮詢:對於有經濟困擾、托育及養老等照顧問題者提供諮詢。
二、脆弱家庭關懷:對於有多重福利需求或複雜、多元問題之弱勢家庭,以專業個案管理服務模
式,整合運用社會資源,提供整合性服務,使其避免陷入危機。
三、支持性活動方案:對於家庭成員提供親子活動、親職技巧諮詢、團體輔導等方案,以支持成
員並提昇家庭功能。
四、連結社區資源:於社區中發掘社會福利資源,予以整合、運用、分配及轉介,提供市民更好、
更完善的服務品質。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一、竹北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一 ) 服務轄區:竹北市。
( 二 ) 地址:竹北市光明二街 91 號 4 樓
( 三 ) 電話:(03)5586581
二、竹東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一 ) 服務轄區:竹東鎮、寶山鄉、峨眉鄉、北埔鄉、五峰鄉。
( 二 ) 地址:竹東鎮中豐路三段 58 號
( 三 ) 電話:(03)5100818
三、新埔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一 ) 服務轄區:新埔鎮、關西鎮。
( 二 ) 地址:新埔鎮中正路 776 號 2 樓
( 三 ) 電話:(03)5891500
四、新湖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一 ) 服務轄區:新豐鄉、湖口鄉。
( 二 ) 地址:湖口鄉嘉興路 1 段 95 巷 89 號
( 三 ) 電話:(03)5583823
五、橫山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 一 ) 服務轄區 : 橫山鄉、芎林鄉、尖石鄉。
( 二 ) 地址 : 橫山鄉永昌街 53 號
( 三 ) 電話 :(03)5933232
○6-社會工作專業
103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6-2
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
(守護家庭小衛星)
▲
服務對象:
經評估有教養困難、照顧壓力或支持系統薄弱家庭之兒少,並以社福中心服務或轉介之家庭
為優先。
▲
服務內容:
一、兒童課後臨托與照顧。
二、家庭關懷或追蹤輔導:運用專業人員或志工進行家庭關懷訪視或輔導。
三、兒少團體與活動:
( 一 ) 兒少自我成長團體及活動:依兒少需求辦理的團體或發展創新、適性的服務方案或體
驗、學習、自我成長等活動,以提升兒少自信心及能力。
( 二 ) 少年支持團體及活動:針對少年發展社區支持服務或網絡資源,透過同儕或社區支持
力量協助少年適性發展。
四、簡易家務指導:依家庭需求提供家庭管理或家事服務等指導及示範服務。
五、親職教育、親子活動或家庭支持團體:發展以家庭為中心的活動或團體,增進親子互動、促
進家庭關係。
六、寒暑假生活輔導及休閒活動:辦理至少 7 天以上,每天至少 4 小時的活動。
七、特殊需求服務:依當地特殊需求研提創新、多元的家庭支持服務方案。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1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04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6-3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
▲
服務對象:
一、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
二、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
三、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
四、未納入健保逾 1 年者。
五、領有精神或智能類身心障礙證明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子女。
六、父或母為未滿 20 歲者。
七、矯正機關或收容人子女。
八、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者。
▲
服務內容:
提供面訪家庭關懷,若有服務需求將進行通報,由社政單位續處或轉介相關資源。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17
○6-社會工作專業
105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6-4
社區式家事商談服務
▲
服務對象:
家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並同時包含下列三項狀況至少其中之一
一、婚姻面臨狀況,對於下一步的走向尚無頭緒。
二、想要平和討論離婚後子女照顧計畫 , 成為善意。
三、需要第三方協助完成探視計畫父母。
▲
服務內容:
一、電話諮詢服務:提供婚姻、未成年子女離婚適應等相關問題諮詢。
二、家事商談服務:商談員透過個別商談的方式,協助度過關係破裂的情緒風暴 , 並討論離婚決
定、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 ( 例如住所、照顧時間安排、探視計畫等 ),在雙方皆有意願接
受服務時,再進入共同商談、協助雙方一起討論。
三、陪伴子女會面交往服務:陪伴孩子與非同住方見面,維親子關係,協助雙方朝向自行探視的
方向前進。
四、親職教育講座、團體:不定期辦理親職教育課程,協助雙方成為善意父母,避免成為離間父
母讓孩子受苦,共同做好親職工作。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勵馨基金會 - 新竹分事務所 (03)6688485
服務地點:竹北市自強五路 279 號 3 樓
▲
社會處聯繫窗口:
兒少及家庭支持科 (03)5518101#3271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06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6-5
青少女懷孕處遇及青少年小父母
支持服務方案
▲
服務對象:
一、懷孕之青少女。
二、懷孕者的重要他人 ( 如父母、老師、男性伴侶、親友 )。
三、親自撫育嬰幼兒的小爸媽。
▲
服務內容:
一、電話諮詢。
二、個案管理服務:出養服務、醫療協助、妊娠衛教、親職教育、心理輔導、家族協商等服務。
三、宣導服務:校園宣導、團體活動。
四、辦理活動:小爸媽團體 ( 喘息服務 )、親子活動、親職講座。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勵馨基金會新竹分事所 (03)6688485
服務地點:竹北市自強五路 279 號 3 樓
▲
社會處聯繫窗口:
新埔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03)5891500
人民
團體
人民
團體
人民團體之申請籌設
人民團體會務運作輔導
合作社籌設許可及輔導
公益勸募
社區發展協會之申請籌設
社區發展協會會務運作輔導
推動社區發展エ作補助作業計畫
推行社運工作補助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10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08
人
民
團
體
7-1
人民團體之申請籌設
▲
服務對象:
一、社會團體: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 30 人以上,且無人民團體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消極資
格情事者。
二、商業同業公會:縣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 5 家以上者應
組織該業商業同業公會 ( 發起人須為成年,並應有 30 人以上 )。
三、自由職業團體:依各該特別法規範。
▲
服務內容:
▲
應備文件:
一、社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
四、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https://social.hsinchu.gov.tw/Default.aspx 至「業務專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立案與管理
( 申請、籌備、立案及會務輔導 )」下載相關表件參考運用。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5、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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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民團體
109
人
民
團
體
7-2
人民團體會務運作輔導
▲
服務對象:
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
▲
服務內容:
一、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召開 1 次,其會議名稱請以屆次定之,並於 15 日前
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二、請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 30 日內,將會議紀錄、簽到表影本及大會手冊等相關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
核准延長(應於任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
應備文件
(共 1 式 2 份 ):
一、未涉及理監事改選
( 一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二 ) 簽到表影本。
( 三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手冊。
二、任期屆滿,改選理監事
( 一 ) 第○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二 ) 第○屆第 1 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 三 ) 簽到表影本
( 四 ) 理監事一覽表(右上角請加蓋團體圖記)。
( 五 ) 負責人簡歷表(含 2 吋照片 1 張,請浮貼)。
( 六 ) 第○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手冊。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https://social.hsinchu.gov.tw/Default.aspx 至「業務專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立案與管理
( 申請、籌備、立案及會務輔導 )」下載相關表件參考運用。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5、311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10
人
民
團
體
7-3
合作社籌設許可及輔導
▲
服務對象:
一、合作社,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
善,因此組織合作社目的,是解決社員經濟的問題。
二、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應有 7 人以上發起人,發起前應先洽詢社會
處索取合作社籌組相關資料研閱。
▲
籌組申請應備文件
一、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表 2 份。
二、合作社籌組計畫書(含年度收支概算表 )2 份。
三、合作社章程草案 2 份。
四、發起人 (7 人以上 )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一份。( 發起人需設籍新竹縣,或在本縣有固定居所、
固定事務所或固定營業處所 ) 以上表件送社會處經初審准予籌組後,始可進行籌備工作 ( 包
括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創立大會 )。
▲
成立登記應備文件
一、合作社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會紀錄及簽到表。
三、合作社章程、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
四、年度業務計畫書暨收支預算書。
五、社員名冊(含編號、姓名、地址、股金)、理監事簡歷冊。
六、第 1 次理事會選舉理事主席選舉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七、第 1 次監事會選舉監事主席選舉會議紀錄(含簽到表)。
上開資料請備妥 1 式 2 份,1 份送本府,1 份由貴單位妥為收存並列入移交。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https://reurl.cc/klAa29 至「業務專區→合作社業務→合作社籌組申請」下載相關表件參考運用。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1
○7-人民團體
111
人
民
團
體
7-4
公益勸募
▲
申請對象: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
勸募所得財物用途別: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申請時間:勸募活動開始 21 日前,至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提出
申請。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 21 日之限制。
勸募活動期間:以 1 年為限。
▲
應備文件:
一、申請勸募時:
( 一 ) 申請書。
( 二 ) 勸募活動計畫書。
( 三 )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 四 ) 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 ( 董 ) 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議紀錄。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勸募成果報告 ( 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 一 ) 捐贈人捐贈資料。
( 二 ) 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
( 三 ) 公開徵信。
三、結案報告 ( 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
( 一 ) 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及理(董)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
( 二 ) 成果報告。
( 三 ) 支出明細。
( 四 ) 相關證明文件。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12
人
民
團
體
7-5
社區發展協會之申請籌設
▲
服務對象:
一、在鄉鎮市公所劃定並公告確定之社區區域內。
二、由區域內成年且設籍並居住所屬社區居民,30 人以上之發起。
▲
服務內容:
符合籌組條件之民眾備齊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
三、章程草案。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https://reurl.cc/yklxzq 至「業務專區→人民團體→新竹縣社區發展協會籌組申請」下載相關
表件參考運用。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21、#3124
○7-人民團體
113
人
民
團
體
7-6
社區發展協會會務運作輔導
▲
服務對象:
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
服務內容:
一、社區發展協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召開 1 次,其會議名稱請以屆次定之,並於 15
日前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所在公所備查。
二、請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後 30 日內,將會議紀錄、簽到表影本及大會手冊等相關文
件報請鄉鎮市公所轉陳本府備查。
三、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
機關核准延長(應於任期屆滿前提出申請),其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
應備文件
(共 1 式 2 份 ):
一、未涉及理監事改選
( 一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二 ) 簽到表影本。
( 三 ) 第○屆第○次會員大會手冊。
二、任期屆滿,改選理監事
( 一 ) 第○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 二 ) 第○屆第 1 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
( 三 ) 簽到表影本
( 四 ) 理監事一覽表(右上角請加蓋團體圖記)。
( 五 ) 負責人簡歷表(含 2 吋照片 1 張,請浮貼)。
( 六 ) 會址使用同意書。
( 七 ) 第○屆第 1 次會員大會手冊。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https://reurl.cc/rLnNzZ
至「業務專區→人民團體→社區會務相關表單」下載相關表件參考運用。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各鄉鎮市公所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21、3124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14
人
民
團
體
7-7
推動社區發展エ作補助作業計畫
▲
服務對象:
一、本縣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並經本縣鄉 ( 鎮市 ) 公所及
社區培力育成中心輔導提案者。
二、本縣立案之 1 年以上且會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
福利、慈善組織、新竹地區立案或設有分事務所 / 服務中心、宗教或文教基金會等非營利組
織,並經本縣社區培力育成中心輔導提案者。
▲
補助內容
一、社區福利服務方案 ( 限社區發展協會 )。
二、社區創新方案 ( 限社區發展協會提案 )。
三、多元組織提供社區福利服務方案。
四、社區小旗艦型方案 ( 限社區發展協會 )。
五、政策補助型方案。
▲
應備文件
一、文件自我檢核表 1 份。
二、申請表 1 份。
三、計畫書 1 式 4 份。
四、講師相關證照影本 1 份。
五、會議記錄影本一份 (1) 理監事通過提案會議紀錄 (2) 共識會議紀錄。
六、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社會處」https://reurl.cc/4QG2KR
至「業務專區→人民團體→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作業計畫」下載相關表件參考運用。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21、3124
○7-人民團體
115
人
民
團
體
7-8
推行社運工作補助
▲
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機關、學校及其他實際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之團體。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依人民團體法、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相關法規及其章程辦理,且新成立之團
體運作應滿 1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
三、以國內辦理之活動且具社會公益、文化、教育等性質或有助於團體成長之活動為原則。
▲
應備文件:
一、活動前:活動前 15 日提出申請,檢附計畫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
二、活動後:盡速辦理結報並檢附收據、結算表、黏貼單據用紙。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23、3116
志願
服務
志願
服務
成立新竹縣社福類(含綜合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基礎及社福類特殊教育訓練
社福類(含綜合類)志願服務紀錄冊
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特約商店
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
8-1
8-2
8-3
8-4
8-5
8-6
11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18
志
願
服
務
8-1
成立新竹縣社福類 ( 含綜合類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服務對象:
有意於本縣從事社會福利服務之立案單位成立社福類 ( 含綜合類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應備文件:
一、新竹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申請表。
二、新竹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三、運用單位志願服務年度計畫書。
四、人民團體章程。
▲
諮詢專線: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8-志願服務
119
志
願
服
務
8-2
取得志工資格
▲
服務對象:
對志願服務有興趣之民眾。
資格條件:需完成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
▲
基礎訓練:
一、參加各運用單位自行規劃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
二、參加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
三、參加臺北 e 大網站開設之線上教學志工基礎訓練課程。
四、參加其他縣市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
▲
特殊訓練:
一、參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範之訓練課程。
二、以社福類為例
( 一 ) 參加社福類運用單位自行規劃辦理之社福類特殊訓練課程。
( 二 ) 參加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辦理之社福類特殊訓練課程。
( 三 ) 參加其他縣市辦理之社福類特殊訓練課程。
▲
諮詢專線: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20
志
願
服
務
8-3
社福類 ( 含綜合類 ) 志願服務
紀錄冊
▲
服務對象:
志工完成基礎及社福類 ( 含綜合類 ) 特殊訓練後之志工。
申請方式: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或社會處網站下載社福類志願服務紀錄
冊申請清冊,及依檢核清單內容提出申請,並將志工資料、教育訓練基礎及社福類特殊結業證書
上傳至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於系統申請送審。
▲
應備文件:
一、紀錄冊申請清冊紙本 ( 電子檔電郵至本縣志推中心信箱 )。
二、1 吋半身彩色證件照片 1 張 ( 照片背面須填寫姓名 )。
▲
受理單位: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8-志願服務
121
志
願
服
務
8-4
志願服務榮譽卡
▲
服務對象:
志工服務滿 3 年以上及服務時數滿 300 小時以上,即可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至本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或社會處網站下載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清冊,及依檢核清單內容提出申請。
▲
使用期限: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 3 年,期限屆滿前 1 個月,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
▲
受理單位: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22
志
願
服
務
8-5
志工特約商店
▲
服務對象:
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
服務內容:
一、憑卡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榮譽卡
專區」
二、憑卡可享有本府特約商店之優惠 ( 請至本府特約商店優惠內容搜尋 " 榮譽卡 ")。
詳細內容建請掃描 QR 碼或上網搜尋「新竹縣政府人事處特約商店」
▲
諮詢單位: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8-志願服務
123
志
願
服
務
8-6
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
▲
獎勵內容:
一、從事志願服務滿 1 年且服務時數 500 小時以上者,頒給志工榮譽獎狀。
二、從事志願服務滿 1 年且服務時數 1,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級得獎證書。
三、從事志願服務滿 3 年且服務時數 1,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級得獎證書。
四、從事志願服務滿 5 年且服務時數 2,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級獎章及得獎證書。
▲
申請方式:
一、每年從 4 月開始至 5 月底前由運用單位向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社會處
彙總後於年底結合國際志工日表揚。
二、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 90 年 1 月 22 日至當年 4 月 30 日期間之服務時數。
▲
諮詢單位:
新竹縣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03)5510823
▲
社會處聯繫窗口:
社會行政科 (03)5518101#3119
保護
服務
保護
服務
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
身心障礙保護服務
老人保護服務
性侵害案件處遇服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性騷擾防治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
集中篩派中心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125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26
保
護
服
務
9-1
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服務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或居住本縣並符合下列之家庭成員:
( 一 ) 配偶或前配偶。
( 二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目睹家暴之兒童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事件之未成年子女 ( 包含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
▲
服務內容:
一、提供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二、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
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三、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四、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
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五、協助或代為聲請保護令。
六、陪同出庭。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新竹工作站(03)5588224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愛 爾 德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03)5960533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大 心 社 會 福 利 協 會 (03)2756798
目睹兒少服務: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竹中心(03)6688485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50、3148、3166、3167、3091、3191
○9-保護服務
127
保
護
服
務
9-2
身心障礙保護服務
▲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遭受下列情形者: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 一 ) 身體虐待
( 二 ) 精神虐待
三、限制自由:於身障者有意識或非醫療行為下,限制其自由行動。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障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如馬路邊或荒郊野外等。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
服務內容:
一、直接服務:緊急保護安置、人身安全及權益維護、個案管理、司法陪同、諮詢服務、情緒
支持、經濟扶助。
二、轉介服務:法律服務、心理諮商、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其他社會福利資源連結等。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 (03)621149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46、3211、3151、3107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28
保
護
服
務
9-3
老人保護服務
▲
服務對象:
年滿 65 歲長者,遭受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
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
▲
服務內容:
一、直接服務:緊急保護安置、人身安全及權益維護、個案管理、司法陪同、諮詢服務、情緒支持、
經濟扶助。
二、轉介服務:法律服務、心理諮商、長期照顧服務、其他社會福利資源連結等。
▲
受理單位 ( 或諮詢單位 ):
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 (03)6211492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46、3211、3151、3107
○9-保護服務
129
保
護
服
務
▲
服務對象: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縣,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庭。
▲
服務內容:
一、辦理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人身安全計畫擬定、個案輔導、司法陪同、創傷復原、法律資源
連結等。
二、提供被害人經濟補助:驗傷醫療費、緊急生活扶助費、心理復健或輔導費、訴訟費及律師費、
、房屋租金費補助、通譯及交通費用補助。
三、性侵害防治宣導。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65、3147、3153、3149、3156
9-4
性侵害案件處遇服務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30
保
護
服
務
9-5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服務對象:
未滿 18 歲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者。
▲
服務內容:
提供緊急救援、陪同偵訊、緊急短期收容、追蹤輔導、個案輔導、行為人輔導教育及預防宣導
等服務。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219、3165
○9-保護服務
131
保
護
服
務
▲
服務對象: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職場性騷擾,從保障員工工作權角度出發,聚焦於「消弭性別職場之
不平等」。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校園性騷擾,從保障學生受教權觀點出發,聚焦於在「校園的教育環
境中」不應有任何人因為性別的因素而受到任何不正當之對待。
三、性騷擾防治法:從人身安全角度出發,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
的性騷擾 ( 如公共場所 ) 的狀況,若不知道依據何種法規,最安全便利之方式可逕向警察局
報案。
▲
服務內容:
新竹縣政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進行再申訴案調查、性騷擾相對人行政處分等。
▲
應備文件:
相關單位性騷擾事件成立公文、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210、3165、3195
9-6
性騷擾防治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32
保
護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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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護服務
133
保
護
服
務
▲
服務對象 ( 或補助對象 ):
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嚴重疏忽等情形。
▲
服務內容:
社工調查評估後,提供家庭處遇或家庭重整服務,包含定期訪視關懷、提供親職教育、保護
安置、會面探視、物資提供,或連結醫療、經濟、教育、司法等服務資源。通報方式:撥打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或是上網搜尋「關懷 e 起來」網站進行通報。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03)5518101#3161、3212、3163、3169、3168、3197
9-7
兒童及少年保護服務業務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34
保
護
服
務
9-8
集中派案中心
▲
服務對象:
一般民眾。
▲
服務內容:
一、統一受理新竹縣保護性(家庭暴力、老人保護、身障保護、兒少保護、性侵害案件)及脆弱
家庭服務案件,透過一致性的篩案標準,迅速將案件分流至合宜的受理單位,減少因分工或
跨單位協調問題而影響服務提供。
二、通報方式:於關懷 E 起來網站(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線上通報。
三、諮詢服務:
保護專線:113
緊急報案:110
外來人士在台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
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
▲
社會處聯繫窗口:
保護服務科 - 未成年案件 (03)5518101#3093、3096、3162
成 年 案 件 (03)5518101#3095、3194、3199
其他
服務
其他
服務
長期照顧服務
新竹縣民團體意外保險
10-1
10-2
135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36
其
他
服
務
10-1
長期照顧服務
▲
服務對象:
符合下列民眾並經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派員到府評估符合 CMS 第 2 級至第 8 級:
一、65 歲以上之失能長者。
二、55 歲以上之失能原住民。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失能者。
四、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
五、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的獨居或衰弱長者。
▲
服務內容:
一、提供受照顧者服務 :
( 一 ) 照顧服務 :
1. 居家式長照機構 : 居家服務。
2. 社區式長照機構 : 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家庭托顧、團體家屋。
3. 住宿式長照機構。
( 二 ) 專業服務及喘息服務。
( 三 ) 交通接送服務。
( 四 ) 輔具購買、租借及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
( 五 ) 營養餐飲服務。
( 六 ) 社區整體照顧服務 ABC。
( 七 ) 失智症照顧服務。
( 八 ) 預防及延緩失能 ( 智 ) 照顧服務。
( 九 ) 到宅沐浴車服務。
二、提供家庭照顧者服務:
提供家庭照顧者電話關懷、家庭訪視、照顧技巧指導及課程、紓壓活動、支持團體、心理協
談等多元服務,以及喘息服務 ( 居家喘息、機構喘息或社區喘息 ) 等支持性服務。
▲
補助內容 :
一、提供實物給付為主,並以補助服務使用者為原則。
二、依據失能程度不同給予不同服務補助額度。
三、依失能者家庭經濟狀況減免部分負擔。
○10-其他服務
137
其
他
服
務
▲
受理單位 :
一、電話申請:長期照顧服務專線 ~1966。
二、親洽申請:各鄉鎮市公所、衛生所、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三、自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線上申請或下載申請書郵寄、傳真至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 (03)5518101#3200、3202、3204、3135、3136、3140、3132
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分站及其他資源聯繫方式:
新竹縣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總站
(03)5518101#5206、
5212~5220、5250~5255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 號 ( 縣府 B
棟 4 樓 )
竹東照管分站
(03)5101176#11~16
新竹縣竹東鎮至善路 52 號 4 樓
( 新竹台大分院生醫醫院竹東院區 )
關西照管分站
(03)5878381
新竹縣 關 西鎮 中 山 路 207 號 2 樓 ( 關
西鎮衛生所 2 樓)
尖石照管分站
(03)5841011#328
新竹縣尖石鄉 2 鄰 61 號
( 尖石鄉衛生所 )
五峰照管分站
(03)5851263
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 6 鄰 99 號
( 五峰鄉衛生所 2 樓 )
竹北巿公所
(03)5515919
新竹縣竹北市中正西路 50 號
竹東鎮公所
(03)5966177
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 88 號
新埔鎮公所
(03)5881311
新竹縣新埔鎮中正路 776 號
關西鎮公所
(03)5873180
新竹縣關西鎮西安里正義路 51 號
湖口鄉公所
(03)5993911
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 1 號
新豐鄉公所
(03)5591116
新竹縣新豐鄉重興村新市路 93 號
寶山鄉公所
(03)5200090
新竹縣寶山鄉雙溪村四鄰雙園路二段
325 號
芎林鄉公所
(03)5921135
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村文昌街 51 號
橫山鄉公所
(03)5932001
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十鄰新興街
110 號
北埔鄉公所
(03)5802204
新竹縣北埔鄉中山路 20 號
峨眉鄉公所
(03)5800116
新竹縣峨眉鄉峨眉村 8 鄰 8 號
尖石鄉公所
(03)5841001
新竹縣尖石鄉嘉樂村 2 鄰 70 號
五峰鄉公所
(03)5851001
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六鄰 95 號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福利手冊
138
其
他
服
務
10-2
新竹縣民團體意外保險
▲
服務對象:
凡年滿 15 歲以上,且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設籍於新竹縣 6 個月以上者 ( 以下稱被保險人 )。
▲
服務內容:
一、保險範圍
( 一 ) 被保險人於保險 ( 有效 ) 期間內,在新竹縣轄境內、外發生意外死亡者,均需理賠。
( 二 ) 被保險人於保險 ( 有效 ) 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傷害事故,於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起 180 日內死亡,而此意外傷害事故為被保險人死亡之直接原因,依保險契約給
付身故保險金。(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二、保險金額:每人 30 萬元。
三、受益對象: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四、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製成死亡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
準者。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爆炸、灼熱、輻射或汙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二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五、失蹤處理: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保險範圍內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
失蹤之日起滿 1 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保
險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單條款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歸還保險公司。
○10-其他服務
139
其
他
服
務
▲
應備文件: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應備文件:
( 一 ) 保險金申請書。
( 二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三 )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 四 ) 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
( 一 ) 繼承系統表。
( 二 ) 被保險人原始全戶戶籍謄本。
( 三 ) 全部受益人的戶籍謄本。
( 四 ) 全部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五 ) 受益人存摺影本 ( 指定匯款方式給付時檢附 )。
三、表單可至「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縣民保險—112 年新竹縣民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相關檔
案」下載。
▲
受理單位: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總公司: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58 號,(02)23812727#8585
二、新竹分公司:新竹市東大路二段 110 號 8 樓,(03)5316666
▲
社會處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科(03)5518101#3287
聯繫我們
新竹縣政府社會處
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B棟1、2樓
(03) 5518101轉各業務科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老
人
福
利
社
會救
助
人
民
團
體
志
願
服
務
社
會
工作
專業
保
護
服
務
其
他
服
務
社 會
互 肋
資
源
共
享
永續
發展
新
創
服
務
婦
女 權
利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侵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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