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申請「新竹縣社會福利服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非慈善基金會)準用本流程及下列各項書表及要件,惟其名稱請申請人自行更換。
申請設立新竹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設立許可流程圖
註1:主管機關:新竹縣政府社會局03-5518101
註2:相關資料格式請自行參閱申請須知。
註3:以基金會籌備處(及代表人)名義定存於財政部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取得四份存款餘額證明。
註4:第一次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議決所有提案1.推選董事長2.確定
執行長(總幹事....)人選3.年度業務計畫書4.年度預算書。
註5:持主管機關核准公文及驗印之資料暨法院規定文件於收受設立許可
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主管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及登報公告三天。
註6:財團法人於完成法人登記後,捐助人應於三個月內將全部財產移歸
法人並由主管機關併同其業務設施進度予以查核。嗣後一切會務、
業務工作悉依主管機關編印之基金會業務工作手冊」規定運作。
註7:本流程圖摘錄內政部網站,其申請「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更為申請「新竹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申 請 書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主 旨:○○○等請准設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乙案
,敬請 鑒核。
說 明:檢附左列資料一式四份:
一、捐助章程。
二、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身分證影本。
五、法人及董事印鑑。
六、願任董事同意書
七、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年度業務計畫書。
九、年度預算書。 申請人代表:○○○ (印章)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地址),並得視業務需要,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
事業:
一、關於○○○○事項。
二、關於○○○○事項。
三、關於○○○○事項。
四、關於○○○○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
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 四 條 本會由○○○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元整
,財物○○○(請列舉)折值新臺幣○○○元整,合計基金
為新臺幣○○○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董事○○人(五人至十九人,擇一奇數填列),第一
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
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一倍至二倍之候選人,以無
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
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
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
一。
第 六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
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
事之任期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
代表法人。
第 八 條 本會置監察人○○人(擇一奇數填列),均為無給職,監察
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由
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
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
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一)。
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
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
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
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第 十 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 十一 條 董事會會議每○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
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二 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
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
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三 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
,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
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執行長(總幹事)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
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
務員○○人,由執行長(總幹事)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
任之。
第 十五 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
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
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十六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第 十七 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
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
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簿或帳冊及收支憑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 十八 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一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
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
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
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 十九 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一千萬元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
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
機構之債、票、券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 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
預算書,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
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
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二十二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
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
捐助財產承諾書(格式) (全體捐助人共具一份承諾書或一捐助人一承諾書均可)
立承諾書人○○○等○人,同意捐助財團法人○○○○○○○基金會財產(如捐助人名冊格式),並同意該財團法人於獲准法院登記時,即無條件將捐助財產移轉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捐助人:○ ○ ○ 印
○ ○ ○ 印
○ ○ ○ 印
○ ○ ○ 印
○ ○ ○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願任董事同意書(格式)(全體董事共具一份同意書或一董事一同意書均可)
立同意書人○○○等○人,緣受財團法人○○○○○○○基金
會捐助人遴聘為董事,立同意書人等同意任職,並願遵守捐助章程
及政府法令,謹立此同意書存證。
董事:○○○印
董事:○○○印
董事:○○○印
董事:○○○印
董事:○○○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說明:如置有監察人時,其願任監察人同意書格式亦同。
法 人 印 鑑 (格 式)
5.6公分
說明:法人印鑑係指財團法人「全銜」,不須加「圖記」字樣。
財團法人○○○○○基金會第○屆第○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格式)
上
一、時 間:○年○月○日 午○時○分
下
二、地 點:
三、出席人員:○○○、○○○、○○○
四、列席人員:○○○、○○○
五、主 席:○○○ 紀錄:○○○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
八、臨時動議:
九、選 舉:(無選舉時免列)
十、散 會:
說明: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所有董事應到齊,並附簽到單(影本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