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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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113年度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辦理情形

項次

壹、通案決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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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決議如下:

1.減列大陸地區旅費30%

2.減列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3.減列委辦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4.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

5.減列軍事裝備及設施3%

6.減列一般事務費(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3%

7.減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不含農業部防檢署、衛福部疾管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25%

8.減列設備及投資(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電公司)3.8%

9.減列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5%

10.減列對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含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4%

11.前述一至六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前述九至十項允許在獎補助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3.若有特殊困難無法依上開原則調整者,可提出其他可刪減項目,經主計總處審核同意後予以代替補足。

14.如總刪減數未達299億元(扣除增資台電公司及撥補勞保基金後,約1.12%),另予補足。

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各機關及所屬統刪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統刪30%,其中中央研究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賦稅署、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糧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環境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公平交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監察院、審計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防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青年發展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勞動基金運用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所屬、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臺中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數位產業署、僑務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銓敘部、審計部、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4.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統刪5%,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大陸委員會、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農業試驗所及所屬、畜產試驗所及所屬、獸醫研究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農田水利署、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疾病管制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5.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3%,其中國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3%,其中總統府、主計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外交部、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庫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及所屬、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鐵道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1,000萬元以下機關不刪外,其餘統刪25%

8.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及增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刪外,其餘統刪3.8%,其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及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5%,其中總統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財政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環境部、僑務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0.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一般性補助款不刪外,其餘統刪4%,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財政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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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編列28,818億元,較112年度大增1,927億元,成長幅度約達7.2%。截至112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8,488億元,較蔡政府上台時的53,988億元,增加4,550億元,且近2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超徵金額,一年大約3,000餘億元。常態性超徵稅收表示稅收預測失準、財政管理落伍;沒有列入施政規劃的稅收,表示預算程序失靈、政府行政不效率;如有虛增的稅賦,則表示整體稅制失修、恐使整體稅制的正當性受質疑。一味忽略常態性超徵的情形,是因循苟且、便宜行事。顯見常態性超徵稅收不僅使政府無法正確預估、掌握財源,導致施政進度落後、行政效率不彰;也有讓政府的實際舉債數遠低於預算數,有美化財報之嫌;超徵稅收的金額也成為政府的小金庫,只要是符合法規就可以運用,缺乏被監督的功能。政府預算編列原則應量入為出,鉅額超徵為量入之失敗、政府之數字管理失靈。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顯示,106年度稅課收入1.52兆元,107109年度均逾1.6兆元,110年度攀升到逾2兆元,除109年度稍有下降外,其餘各年度皆增加,且屢創新高;年度預算達成率介於95.58%119.38%間,5年平均預算達成率為105.03%,合計超過預算數4,053億元。為解決政府常態性超徵稅收之情形、精進稅收預測的模式與調整技術官僚的心態,按部就班、有系統性地檢修整體稅制,爰於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實徵數高於預算數時,優先減少舉債、增加還本或累計至歲計賸餘及適當支持勞工保險基金。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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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提出4年期(113116年)「行政部門關鍵民生系統精進雲端備份及回復計畫」,共匡列134,000萬元,用以推動政府資料加密分持及跨境備援,其性質屬新興計畫。跨境備份涉及主權及傳輸安全問題,理應透過政府間談判,以愛沙尼亞為例,其2018年於駐盧森堡大使館內開設數據大使館,兩國經過談判確立該伺服器視為愛沙尼亞領土,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完全獨立。請數位發展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詳列各計畫之名稱、各年度期程及經費等細項說明之專案報告。

本部勞工保險局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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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徵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課收入已達30,223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3,0003,700億元。財政部表示截至112年度10月為止,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房屋稅、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10稅目,都已提前達成全年預算目標。其中,證券交易稅前10月累計稅收達1,598億元,年增8.4%,比預算數超出約47億元;綜合所得稅截至10月已超過全年預算數逾1,082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累計稅收已超過全年預算111億元以上;遺產稅已超過全年預算75億元;贈與稅已超過全年預算57億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目前達成率已逾162%。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多遠超原編列預算數,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預估稅收過於保守,執行結果與預測存在極大差距,稅課收入估計編列作業之精準性不足,爰要求財政部邀集其他相關單位召開會議檢討,並成立稅收估測專案小組,縮短稅收估測時間落差,及進一步瞭解消費與營業稅稅基之關聯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稅收估測精進專案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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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中央政府稅課收入決算數常遠遠超過原編列之預算數,除了111年度超徵5,237億元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之外,根據財政部公布之數據,112年度前10個月稅課收入已達30,223億元,續創歷年同期新高,年增6.9%,全年稅收預估將超過預算數3,0003,700億元。儘管稅課收入超乎期待使得國庫進帳數大幅增加,卻不見政府機關因此將超徵之稅收中更高的比例用在債務還本和付息上;然而近幾年總預算編列之還本預算數均低於千億元,相對於當年度到期債務總額明顯不足,其中111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960億元,雖然確實有如數執行並於預算外增加還本540億元,合計實際還本數達1,500億元,但是相較於111年度到期債務高達7,500億元卻僅占20%,其不足數仍須透過債務基金舉新以還舊、舉債為還債的方式調度財源來攤還。政府每年依據公共債務法之法定最低比例來編列債務還本付息數,但在近年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且未來5年間乃至10年間將面臨沉重的待償付債務壓力下,為免債留子孫、債留下一任政府,爰要求行政院召集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及其他相關單位,就未來若在前年度稅收大幅超徵數千億元之情況下將額外提撥法定5%6%之外的多少比例來用於債務還本及付息提出具體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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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2119日發布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11210月實徵淨額達2,318億元,較111年同月增加318億元(+15.9%);112年累計至10月份,實徵淨額30,223億元,較111年同期增加1,963億元,約占累計分配預算數112.0%、占全年預算數98.4%。據財政部推估,112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面對外界詢問113年是否還會有普發現金,財政部則表示,若歲入執行優良,首先還是要減少舉債,或用來增加國家財政韌性。為進一步了解政府對於112年稅收超徵大約3,700億元之具體規劃,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說明將如何運用超徵之3,700億元減少舉債數額或增加還債數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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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適逢總統大選,113日選舉結果出爐後,新任總統及行政團隊將在520日宣誓就職,其中將有長達近4個多月的看守內閣時期。爰此,為避免各行政機關有提前濫行消耗預算之情事發生,使新政府上任後恐面臨經費不敷使用,施政捉襟見肘之虞。於113年度總預算三讀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應依循下列注意事項執行預算:1.各機關應確實依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嚴格執行。2.有關人事費用部分,應力求精簡,避免有不足之情事發生。3.各機關應先行檢討年度相關預算支應空間仍有困難後,始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各機關(基金)之媒體政策及宣導經費,除應詳述辦理方式及所需預算經費,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及其執行原則等相關規範,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審核及執行,並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相關預算事件若有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應依預算法第95條規定,由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起訴相關機關或附屬單位,以維護國家財政紀律。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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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意即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不足為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經向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案後,不需再經立法院同意,即可支用。蔡政府執政近8年,通過「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特別預算」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2個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的軍購案,且該特別預算案從行政院院會通過後,朝野各黨團均全力支持,至多歷時一個半月即於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國防部113年度第一預備金增加20億元,並針對新增建案不及納編年度預算,研議修訂行政規則予以動支第一預備金,若未經立法院審查恐不符預算法精神。行政規則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侵犯立法權。軍事投資計畫往往涉及經費龐大且多以分年度編列,如果計畫未及核定即以第一預備金支應首年的經費,立法院將無法善盡監督之責進行事前完整的審議。爰此,要求未來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照預算法規定嚴格核定各項預算經費,避免行政部門利用巧門編列預算;國防部未及列入113年度總預算的新增投資建案,動支第一預備金支應時,應審慎嚴謹,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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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確保國家經濟持續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每年均編列鉅額預算,持續推動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有助增進國家整體發展及人民生活品質。惟相關設施興建完工後,常未能達到預計使用目標,易致公帑支出效益偏低,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有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及10類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以為管理依循等。然,各部會補助地方建設完成案之利用率、運用率等曾低於前開活化標準而須予管控案件來源並非每年例行全面清查結果,而主要係依審計部審核或監察院調查結果、民眾舉報、媒體報導等案件辦理,且只要達到活化標準並經地方政府報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及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過後即予解除列管(尚非達長期體質改善),另尚有各部會列管欠周妥情形或列為特別預算案件而未提等。又查,部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年計畫經費執行率雖達95%以上,惟均有於年度內辦理計畫修正,展延計畫期程及調整年度經費情形,顯示現行著重於預算執行之控管方式,無法覈實反映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原計畫之差異。爰要求行政院強化相關管控機制,評估將計畫經費與期程變動情形納為計畫管考會議參據,以提升執行成效,並確立公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作業之揭露機制,將有關案件管理結果公開上網,以落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原則。

非本部主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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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協助,係透過一般性補助款予以挹注,以達成保障地方財源之目標,並提升地方財政自主程度,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中央對市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教育、基本設施等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暨市縣政府財政績效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分別由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主辦,並由各主辦考核機關依考核作業期程,將考核結果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陳報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近年中央各部會補助各市縣數額龐鉅,各部會辦理之補助地方業務,原則上須符合具效益及整體性、重大示範性及跨越市縣之建設,或屬因應重大政策或建設者方予編列及補助。惟各市縣多有受補助業務僅屬宣導推廣、行銷管理或單項特定活動者,顯示目前中央各部會補助範圍恐過於廣泛;又其中多有僅具短期效益者,並常因規劃、執行及管理欠妥致未達預期目標、使用成效呈不足或下降等。為提升中央政府運用補助引導區域合作治理之辦理成效、加強相關規劃、執行、管理之督導,爰要求各部會依規定加強辦理跨區域計畫型補助業務,並落實蒐集前置資料妥予規劃補助計畫,且須辦理公平審核機制,切實依成本效益分析結果核給經費,及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等切實管考督導,俾利相關公帑支出效益。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十一)

依據預算法第34條、第37條、第39條、第43條及第49條等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惟目前預算書編製及表達不夠詳實,或多以文字抽象描述,未具體表達績效衡量指標及預期成果,且預算書中金額重大之項目,其說明亦太過簡略。由於相關預算編製不夠詳實,使立法委員不易清楚了解預算編列之內容,難以針對預算之合理性與效益性進行有效的審查,致影響預算審議之效率。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籌編,行政部門所投入參與的人力,數以萬人計,且相關預算資訊均掌握於行政部門,致形成行政、立法部門資訊不對稱,使立法院在蒐集預算資訊不易,且需耗費大量成本及時間。國會要在3個月內,以十分有限的人力,對專業性高而龐雜的預算案進行全盤審查,有賴預算相關資訊的透明化及公開化,才能事半功倍。爰要求自114年度起,中央政府各機關(構)依預算法第34條規定函送重大施政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予立法院時,一併將相關計畫書核定本上網公布,以提升立法院審查效率,避免因審查預算時間不足而有前緊後鬆或虎頭蛇尾之現象,以建立立法院預算審查之專業性及權威性。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十二)

行政院宣布軍公教人員113年調薪4%,地方政府人事費用因而增加。對此行政院表示,涉及中央部分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至於地方政府人事費用,依據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地方政府人事費用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先以自有財源優先支應,惟為平衡全國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已將地方政府之正式人員人事費用納入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財政支出之中,若有差短之處則予以補助,但考量地方財政情形,雖部分縣市未有差短情況,行政院仍予以半數補助。為不使中央政府讓軍公教人員加薪的美意反倒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要求行政院依據各地方政府之財政狀況綜合考量後分別給予不同程度或比例的補助款,以促成各地方政府財政之健全穩定以及均衡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三)

有鑑於詐騙已成為跨國界的產業,隨著詐騙日趨科技化、智慧化與跨境化,已成為各國的治安挑戰,由於個資外洩問題嚴重,政府無力解決,尤其電子化程度愈高的國家,詐騙案件的成長更為顯著。爰要求數位發展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業者合作,探討研究詐騙常使用的工具,積極盤點資源,加重法制刑責,並檢討分析如何監控防堵通訊網路、訊息廣告及人頭帳戶等浮濫管理問題,以有效全力打擊詐騙,保護人民財產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四)

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估,全台灣一年浪費220萬公噸的食物,換算下來廚餘桶可以堆出5萬座台北101;同時衛生福利部至111年第4季的低收入戶統計,台灣共有14.6萬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十餘年。進一步來說,當今台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研擬跨部會意見,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五)

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22月編製之國民所得統計摘要,110年度GDP211,605億元,經濟成長率6.53%,創下自100年以來新高。另依據經濟部1115月發布之產業經濟統計簡訊,由於全球景氣穩定成長、終端需求增溫,上市上櫃公司110年度之主要營運指標皆創下106110年度以來的新高。然而儘管經濟、產業表現可圈可點,上市上櫃公司員工似乎並未因此而提升薪資待遇,110年度上市上櫃公司用人費用為15,963億元,約占營收的6.59%,甚至較109年度下降0.06%。為使企業在獲利豐碩之餘能提升員工薪資水準,爰要求行政院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法來增加上市上櫃公司員工於公司有盈利時的薪資待遇之可行性,並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導各上市上櫃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董監事之酬金等相關資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29月底公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十大原則內容包括:1.加強虛擬資產發行面管理;2.業者必須要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機制,並納入內控制度;3.強化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4.強化交易公平及透明度;5.強化契約訂定、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6.建立營運系統、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管理機制;7.資訊公告揭露;8.強化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機制;9.明定對個人幣商洗錢防制監理等同法人組織;10.嚴禁境外幣商非法招攬業務。對於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由於穩定幣由中央銀行負責辦理,並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責,因此,這項指導原則僅針對非穩定幣的發行,並未針對穩定幣進行規範。為促進虛擬資產交易市場之健全,避免灰色地帶出現,爰要求行政院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針對是否禁止業者販賣穩定幣進行磋商和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金融業資安防護能力,於1098月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又於11112月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而研訂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要求一定規模之銀行、保險、證券業設置資安長,並推動金融機構聘任具資安背景之董事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但部分金融機構之資安長人事異動頻繁,其中公股行庫部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度1年內3度更換資安長;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11月聘任之資安長就任未及4個月即辭職,其職務更懸缺超過3個月才又新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股行庫的資安長更被指出其僅有財金背景,但沒有資安相關背景和專業。為強化各金融機構之資安治理效能,爰要求行政院責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確實依相關規定設置資安長,並避免其因公司內部職務調整而造成短期內之頻繁人事異動;另公股行庫在金融業資安防護層面應做好表率,各公股行庫資安長宜具備資安專業始得擔任,若逢人事異動之情況,各公股行庫應同時研提內部資安專長訓練課程,以因應人員調任。上述問題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十八)

為避免政府於選舉前以大筆國家資源遂行各項人事酬庸甚至移轉國家財產之虞,爰要求行政院通令各機關及其所屬與所主管的附屬單位營業及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暨泛公股持股逾20%之轉投資事業及其再轉投資事業,即刻暫緩籌設新設公司作業,並於2個月內就相關籌設計畫、效益評估等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執行。

本部及所屬機關與所主管之非營業基金、財團法人無籌設新設公司。

(十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次依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約聘人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亦應嚴守行政中立。爰此,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開事件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針對文化健康站業務執行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非本部主管業務。

(二十)

近期接獲不少基層民眾反映,於各部會之官方臉書宣傳中,可見許多部會粉專帳號發布與其業務毫無相關之宣揚政績文案,例如:環境部分享「0~22歲國家一起栽培」、「投資台灣三大方案」、「軍公教調薪3次」、「基本工資連八年調漲」;又或是同一篇「落實居住正義」之貼文,竟有核能安全委員會、交通部、交通部航港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農業部等多個部會協助大肆宣傳。在總統及立委選舉期間將民進黨過去執政8年之豐功偉業,透過官方臉書等社群媒體宣導政策。各部會之社群平台經營,應著重於其業務相關之宣傳,或協助行政院宣傳具緊急且重大之政策,而非作為執政黨公器私用大外宣之平台,爰要求各部會應恪守本業,遵循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行政,避免政府機關官方帳號於選舉期間淪為特定政黨競選之工具,公私不分。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二十一)

法律案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之權責,若法案涉及跨院際,送請立法院審議前應完成會銜之作業。但實務運作上,例如司法、行政兩院會銜所送立法院審議之法案,常見兩院意見分歧,甚至正反意見併陳,以致法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難以取得共識而無法議決。爰此,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未來若有需兩院會銜之法案送立法院審議前,宜充分進行溝通,協調出兩院意見一致之版本後,再行函請立法院審議,俾利法案審查順利進行。

非本部主管業務。

(二十二)

112年引爆進口蛋驗出禁用抗生素、蛋液農藥超標等風波,讓消費者「食」在不安心。再者,甚至有液蛋業者混用進口蛋涉標示不實,賣給下游餐廳、烘焙坊,引起社會譁然;凸顯政府在蛋液管理未臻完善。然而,由於蛋品都有沙門氏菌、李斯特菌等風險,且冷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更應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有鑑於此,為求全民食品安全健康嚴加把關,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應要求蛋液製造業者應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以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

非本部主管業務。

貳、委員會審議結果:


一、財政委員會


歲出部分:


2款第2項 行政院主計總處


(四十六)

113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編列89,3139千元,係為改善行政院主計總處工作品質、增進效率效能,並促使各機關強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延續112年度,因應立法院審查預算決議後之作法,之後訂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立法院審查XXX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做決議之應行配合事項」(逐年訂定),均應在預算書附表之相應部分,直接摘錄決議辦理情形,而非僅記載送立法院之文號。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自113年度起,制定前述逐年訂定之配合事項規定時,均應納入要求各機關詳載決議辦理情形之條文。

配合決議內容辦理。

二、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歲出部分:


15款 勞動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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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中,彙整中央政府所轄50年以上公有建物未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者尚有17,605件,其中勞動部轄內有3件,應於規劃及處分前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避免增加文資保存衝突與開發壓力。

本部轄管3件逾50年未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之公有建物係勞工保險局臺中辦事處、臺東辦事處及雲林辦事處,其中雲林辦事處已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餘2件均使用中,如未來需規劃及處分前,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15款第1項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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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問題如下:(1)根據勞保精算報告,勞保基金117年破產,逐年惡化,已面臨衝擊而需調整因應,但勞動部始終無力解決勞保年金面臨破產的問題,縱使部長於1098月宣示掉烏紗帽也要完成勞保年改,但終究未看見勞動部除了撥補以外的方案(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只能延緩破產,卻無助於問題解決,政府資源有限,應避免依賴國庫補助,為期勞保基金永續經營。(2)再者,勞動部雖然表示一直持續研議、評估勞保年改方案,對於各種可能面向作整體性研議、規劃及財務估算,以利具體改革方案之研擬,卻始終提不出如何調整勞保年金改革的相關內容。(3)就有關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724千元、辦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權益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需業務費1043千元,研議改進就業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就業保險法令制度相關說明及座談會等事宜,需業務費592千元,相關預算編列過高,勞動部亦未說明該業務費編列使用狀況及預期成效。(4)根據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3條第1項:「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但勞動部的函釋卻說:「部分失能年金及遺屬一次金,皆是『勞工保險條例』所無而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新增的給付規定,並無法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函釋比母法還嚴。綜上,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勞保年金財務惡化,政府自109年編列公務預算用於撥補勞保年金,加上疫後特別預算300億元,共計1,470億元;而113年政院拍板加碼至1,200億元,加上疫後特別預算有300億元,自112年起分3年撥補勞保,意即113年勞保撥補金額將達1,300億元,累計撥補2,670億元;而最新的勞保精算報告顯示,受到基本工資調漲,及勞保收益增加等相關因素,勞保破產時間由原先的115年,延後至117年,顯見勞保破產危機迫在眉梢,若一味只依賴預算撥補,治標不治本,無法健全勞保體制,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元撥補勞保基金,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穩定攸關千萬勞工退休生活經濟安全,而我國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為保障勞工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建議勞動部除持續爭取行政院每年撥補1,000億元以上外,亦應加快與社會各界溝通,獲得最大改革共識。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勞動部113年預算案之「勞動保險業務」計畫「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1,200億餘元,主要辦理撥補勞工保險基金1,200億元。總統府於105年啟動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蔡英文總統強調年金改革「現在不做,馬上就會後悔」;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109年亦曾稱於年底前將提出勞保年金改革草案,惟隨後即以聲明稿改稱「目前無任何具體期程」;1124月,行政院長陳建仁坦承「只靠撥補無法解決長期問題」、「改革時間點還是要蒐集各方意見,慢慢建立共識」,勞動部則稱「唯一有共識就是政府撥補」、「其他改革面向意見分歧,短期內難達成共識」等。惟長期以來,許多學者批評撥補緩不濟急,若無搭配其他年金改革措施,僅是使勞保基金破產年限延後,未見政府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對策規劃。數年過去,雖勞動部強調持續走訪拜會各工會進行溝通、凝聚共識,惟除持續透過公務預算及特別預算撥補挹注外,實際上仍未見勞保年金改革草案具體時程。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恐更使勞保潛藏負債持續攀升,財務繼續惡化,終將衝擊勞工退休安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針對勞保年金改革草案,說明迄今實際已辦理何些工作項目、未來一年預計執行哪些具體工作以推進改革進程,並應至少每半年向國人及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勞保年金改革案辦理進程。本案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根據勞動部所公布勞保精算報告中提到,截至111年底,勞工保險的未提存精算負債高達115,700億元,且112年的勞保收支差額達881億元,估計至113年收支逆差達1,303億元,就算113年增加1,200億元撥補,加上疫後預算100億元增補,使差額縮小,但估計114年收支逆差還有1,366億元,無助於全面改善勞保基金財務狀況。顯見每年勞保潛藏債務不斷增加,撥補並非解決方法,勞動部現行亦無任何結構面調整之規劃。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就勞保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勞動保險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預算,係為健全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財務、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所需業務費。勞保基金自106111年度止,已經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主要原因是勞工對於勞保基金破產有疑慮,以致大量提前提領,113年度該基金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仍高達6043,300萬元。勞保給付之「老年給付」中可區分為一次給付與年金給付(以下簡稱老年年金),並以老年年金為主,占精算負債的97.44%,我國推估將於114年(後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增加,故應該通盤檢討基金的來源與用途,以利基金的財務健全。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健全其財務,較112年度預算數增加750億元。有鑑於:(1)根據精算,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等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約123,240億元,扣除截至1127月底止已提存責任準備9,645億元,未提存金額為113,595億元。(2)勞保基金自106111年度止實際執行情形,已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113年度保費收支短絀預算數6043,300萬元,高於106111年度決算短絀數。(3)綜上,勞動部允宜積極研擬有效開源節流方案,改進勞保基金財務問題,以利永續經營。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保險業務」預算編列2,7945,7124千元,凍結10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有關勞工保險財務改善部分: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1. 有關勞動保險相關說明及座談會部分: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之社會保險制度,各項承保、給付法規攸關廣大勞工之權益甚鉅,本部亦持續檢討、研修(發布)相關法規及行政令釋。為使投保單位及勞工瞭解勞動保險相關法規之最新規範,113年度賡續辦理勞工保險法令及年金制度相關說明會,以利投保單位遵循,確保勞工之權益。截至11312月底已辦理25場次、參與人數達2,212人。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103條本部函釋適用部分為維護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權益,並兼顧法安定性,災保法施行前所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無部分失能年金及遺屬一次金規定之適用,惟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仍得依災保法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及遺屬年金。

  3. 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號函送專案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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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4千元,合併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4千元,當中包含辦理施政計畫與專案管制等業務所需之經費。勞動部113年度施政目標明列「精進就業服務效能,積極協助國人就業」,「賡續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透過部會資源合作,協助青年職涯發展,培育並引導青年投入重點產業累積專業技能,穩定就業」。惟查,勞動部等8個部會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四年期計畫,其方案結果指標「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2.28倍降至111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為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仍為2.28倍,顯然未達前揭目標值,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加強施政計畫及專案之管考,於3個月內就「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之辦理成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112年度「綜合規劃業務」存在下列問題:(1)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條件惡化時有所聞,但勞動部就保障美食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相關政策稍嫌不足。(2)經查,107528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即已要求針對零工經濟的新型工作型態進行一套合理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遲遲未見勞動部有提出任何立法保障。綜上,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屏東科技園區明揚工廠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傷亡,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對於園區廠商之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有明顯疏失,未能有效輔導業者遵守規範、降低工安風險。過去因為加工出口區有其特殊性,勞動部本於便民之目的,授權加工出口區處理特區內勞工行政與勞檢相關事務。授權的前提是勞動部做為勞動主管機關,應確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有能力完善保障勞工權益。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編列之工安勞動預算不足,甚至編列預算為零,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勞檢人力亦缺乏,顯見勞動部所授權之單位並不重視工安與勞動權益。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173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勞動部會同經濟部,就產業園區管理的相關的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等職權,是否「回歸專業部會」管理,在3個月內跨部會檢討與規劃,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之期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投資青年就業方案」辦理成效:本部自108年至111年辦理「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一期,4年累計協助近75萬名青年就業;1111529歲青年失業率為8.38%,係98年金融海嘯(最高10.76%)以來最低,且青年勞參率持續提高,由10754.98%提高至11158.10%。自112年至115年賡續推動方案第二期,整合11個部會資源,預計4年協助80萬名青年就業。

二、強化平台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本部為強化平台外送員之工作安全,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發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並透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範,擴大職業災害保險加保對象;同時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提供調解在內之協處措施,協處外送員如因報酬等權益事項與業者發生之爭議,本部將持續協助工會與業者雙方定期對話凝聚產業共識,加強保障平台外送員之工作安全及保險權益。

三、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相關勞政、職安、環安衛、勞檢等職權檢討與規劃:本部業依行政院1121013日邀集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本部召開檢討會議結論指示,於112111日邀集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中部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召開「勞動監督檢查授權執行檢討會議」,要求各園區管理單位提出精進作為報告,包括強化與消防及化學品管理權管單位間之橫向聯繫,實施事業單位風險分級管理,強化園區勞動檢查之組織功能及檢查人力之調度等。本部除訂頒年度勞動檢查方針,要求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提報監督檢查計畫、並統一辦理檢查員職前訓練及在職專業訓練,同時透過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及年度工作會報,齊一檢查尺度。此外,亦每年辦理勞檢機構考評及不定期派員執行督導檢查,以加強督導提升其檢查效能。

四、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A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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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為保障勞動權益,行政院推動「派遣歸零」政策;然卻有行政院所屬機關表面上符合派遣歸零,勞務採購均採勞務承攬方式,但承攬廠商仍與勞工簽署派遣契約,且契約中也明定機關是要派單位、勞工需受機關監督管理,恐有不合派遣歸零政策之處,有違勞動部「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更有「假承攬、真派遣」疑慮。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辦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運用之宣導說明會,協助行政院各級機關盤點檢視相關勞務採購案是否出現「假承攬、真派遣」情形,以確保政府機關落實勞務承攬之把關一土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據勞動部統計107111年度補助工會情形,勞動部輔導成立之企(產)業工會家數,自10711家、至111年降至僅輔導成立8家,不僅未有持續成長,輔導成功之家數反而下降;再者,查勞動部獎勵與補助工會組織之相關預算,亦自107年之1,664萬元、112年卻僅1,350萬元,減少近兩成。勞動部應營造更有利工會籌組之環境、協助有意願勞工籌組工會、協助工會會務運作,提升勞工團結意識。然而,相關獎補助預算連年下降、成效亦持續下降,實有違前述目標、亦有檢討之必要。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研議如何提升國內工會覆蓋率、強化對工會之相關協助與支持,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勞動教育為勞工是否能瞭解如何保障自身勞動權益之關鍵,「強化勞動教育扎根深植,提升國民勞動意識」亦為勞動部之年度施政目標;另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0條亦指出:「勞工教育實施之時數,產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八小時以上,職業工人每人每年應在四小時以上。」足見勞動教育之重要性。然而,有工會組織欲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提供工會會員學習並深化勞動意識,卻因現行「工會法」未統一規範工會會員參與工會所辦勞動教育課程時,雇主應統一給予公假,使勞工需自行請假、甚至負擔雇主不准假的風險,才得以參與勞動教育課程,實不利勞動教育深化、亦不利工會發展與培力。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13131日前發函要求公部門針對參與勞動教育之勞工給予公假,或研議與工會合作舉辦勞動教育課程,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關係業務-促進工會組織自由化」項下,編列2,0335千元,辦理補助工會教育訓練、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表揚大會及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補助新成立企(產)業工會勞工教育訓練及補助工會會所修繕費用等。有鑑於:(1)111年度輔導成立企(產)業工會家數8家,低於107年度之11家,如下表。

年度

補助款

輔導成立企()業工會家數

補助訓練家數

補助修繕家數

補助全國性工會辦理五一勞動節暨模範勞工表揚活動

預算數

決算數

(實際數)

補助工會教育訓練

補助新成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107

16,640

16,117

11

153

12

7

11

108

17,618

17,441

3

162

7

5

11

109

16,971

16,696

9

171

-

7

10

110

14,977

12,000

8

162

-

7

10

111

14,193

12,756

8

171

2

4

10

112

13,500

3,418

7

144

1

-

10

113

15,090

-

-

-

-

-

-

(2)綜上,勞動部允宜落實保障集體勞動權益,促進公平勞資正常發展。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根據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書指出,112年上半年透過補助工會協助勞工籌組工會,辦理獎勵工會成立措施,計5家,另辦理新成立工會勞工教育補助計1場次,顯示該業務執行之成效仍有待加強,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政府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仍有努力空間,鄰近國家,如日本、韓國已有派遣勞工保護法,反觀我國對於派遣勞工勞權之保障,雖派遣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多數規定仍以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主,勞動部應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關係業務」預算編列6,161萬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派遣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措施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為鼓勵勞工籌組工會,本部訂定各項輔導勞工籌組工會及推動工會會務發展措施,以縮短勞工籌組工會摸索期,排除工會成立初期之會務運作資源不足之情形。惟109 年至111 年因受疫情影響,致相關教育訓練及活動基於防疫考量而暫停或延後辦理。113年度將持續輔導工會積極辦理,相關協助及輔導措施如下:

    1. 鼓勵籌組工會:

      1. 為協助有意願籌組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之勞工成立工會,本部積極推動協助組織工會三部曲,分別在勞工組織工會前、籌組中及組織成立新工會後,提供勞工各種補助及獎勵措施。除補助工會及人民團體採辦理教育活動之形式,協助前開勞工成立工會外,本部亦補助新成立1 年內之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工會幹部知能,加速其會務有效運作。

      2. 此外,鑑於過往新成立工會多有因資金不足致運作困難之情事,爰本部自108 年起規劃提供獎勵金予新成立之工會,藉以協助其會務運作,並鼓勵尚未成立工會之事業單位勞工籌組工會。

    2. 協助工會會務發展措施:

      1. 補助工會運用行動通訊軟體(LINE@)傳遞訊息,提升工會會務效率,提高工會向心力。

      2. 補助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以提升勞工專業知能。

      3. 補助全國性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及本部直屬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工會幹部及會員勞動意識。

      4. 辦理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培訓活動,培養青年及女性工會幹部人才,進一步促進工會發展。

    3. 積極宣導及推動前開協助措施:

      1. 有關輔導工會籌組及協助工會發展之相關措施,皆公告於本部官方網站,方便民眾及工會查閱、下載。另於113年度開始受理申請時,除通知本部主管之工會外,亦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助轉知所轄之工會。

      2. 另為縮短勞工籌組工會之摸索期,營造更有利工會結社之友善環境,本部於112 年度編製「發起籌組工會參考手冊」,並納入本部各項輔導籌組及新成立工會獎勵措施之相關申請資訊,提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向所轄工會及事業單位之勞工宣導,以達協助勞工籌組工會及推動工會發展措施之目的。

      3. 本部亦於111 年及112 年分別編製及修訂「工會組織運作實務參考手冊」,提供初次接觸工會之勞工及工會,於召開法定會議或辦理選舉作業時參考使用,以協助新成立工會有效推展會務及穩定運作。

  2. 為保障勞工團結權與兼顧工會運作實務需要,本部業已辦理多場次工會法實務有關議題之座談會、工作坊及研討會,並邀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針對警消人員組織工會之議題進行討論,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以作為本部未來施政之參考。另於113年度規劃辦理蒐集各國保障消防員團結權之相關法制規範,以作為未來政策方向研擬之參考。

  3. 為協助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明確勞務承攬內涵及強化派駐勞工之勞動權益保障,避免發生假承攬真派遣之情事,本部前已將「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及「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通函各機關作為辦理勞務承攬採購之參考依據,本部已於11382日辦理「政府機關()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研習營,計300人參與;另於113820日辦理「勞動派遣及勞務承攬運用說明會」1場次,計98人參與,以保障承攬派駐勞工勞動權益。

  4. 為加強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業於108 年增(修)訂派遣勞工重大權益保護相關規定,另配合前開法令(增)修訂,本部業已修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範本」、「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等相關行政指導,並將持續透過辦理專案勞動檢查及辦理派遣事業單位勞動法令教育講習,協助及輔導有關業者確實遵守有關勞動法令,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5. 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本部前已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並訂定「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業者應置備防護設施、訂定危害防止計畫、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落實安全管理作為等預防措施,並發布「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及保護法」,將外送員納入職災保險投保對象。同時協助工會及業者建立對話平臺,就停權申訴、報酬資訊揭露及計算、職災保險給付申請等議題進行討論,目前已就部分事項達成共識,本部將持續協助雙方定期對話,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6. 為提升公部門勞工勞動觀念,進一步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爰針對公部門及所屬機關(構)自行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或與企業工會合作辦理時,提供參與課程之勞工公假出席,以提升勞工參與意願,本部業以112 12 20 日勞動關5 字第1120146294 號函,要求公部門對參與勞動教育之勞工給予公假,以保障勞工權益。

  7. 勞資會議係勞資雙方溝通平台,內容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為促進勞資和諧,倘事業單位有新成立之企業工會,針對勞動基準法所定同意權事項欲向雇主提出協商或藉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提案等方式討論,有調閱相關勞資會議紀錄之必要性時,事業單位應本誠實信用原則提供,以利協商或勞資會議順利進行,本部業以113 1 19 日勞動關5 字第1130140272 號函請各地方政府協助宣導,以維勞工權益。

  8. 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B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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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2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因長期存在保險費率不足反映給付成本問題,自106年起保費收入已不敷支應保險給付,復因我國人口結構趨向高齡化,領取老年年金人口增加且領取時間延長,暨少子女化趨勢,衝擊勞工保險世代互助之運作模式等,均致基金財務結構日趨惡化,為確保勞工退休後之最低生活保障,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2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27月底已有1031,209名勞工參與自提退休金,提繳率13.86%,其中自提6%的勞工占比近九成。許多民眾認為,高薪者自行提撥6%的比率最高,不過,統計發現,反而是2.84.5萬人自提6%的占比最多。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人民退休後餘命比起過往更久,除了推展中高齡就業以外,現階段之退休金提繳除了能夠為退休金提早計畫、另外也可以節稅之誘因外,目前提繳率為13.86%,似有進步空間,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2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擬鼓勵勞退新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精進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致之年金制度財務問題,按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多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搭配政府撥補穩定基金流量。本部為維持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積極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等相關行政作為。另自109 年起連續5 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並逐步提高撥補金額,且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額外編列特別預算挹注,總計編列預算為2,670 億元,以協助穩定基金流量,未來仍將視財務狀況持續辦理撥補事宜。鑑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眾多且遍及社會各勞動階層,本部秉持審慎態度持續蒐集、溝通各界意見,並參酌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在兼顧保障目的、公平性及財務負擔之原則下,研議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並周延規劃推動期程,以確保勞工之保險給付權益。

  2. 有關研擬鼓勵勞退新制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精進計畫部分,本部113年度除辦理勞退法令說明會,並與勞動力發展署合作,於就業博覽會、徵才活動及針對青年勞工之大專校院勞動權益巡迴座談會等活動,透過宣導短片或相關文宣,加強自提宣導。此外,本部將配合國防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之宣導措施,提供宣導素材或配合派員授課。勞工退休金條例係規範雇主提繳比率之最低標準,並一體適用不同規模事業單位,本部鼓勵及呼籲企業獲利由勞資共享,勞資雙方可藉由團體協商將優於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例如提高退休金之雇主提繳率納入團體協約約定中,以實質提升勞工退休福祉。考量透過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或提供獎勵措施,涉及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跨部會之權責,本部預計邀請相關團體及部會與會討論,以蒐集各界意見,凝聚共識。

  3. 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C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01000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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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問題如下:(1)根據「111年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報告」有12.5%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生理假」,超過16.6%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12%的事業單位不同意員工申請「陪產假」,勞動部的理念是「工作與生活平衡」,但是不同意申請(如:生理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這一塊,就個人而言,就是工作與生活沒辦法平衡。職場心理健康有待加強。(2)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8131830歲的學生或工作經驗5年以下求職會員,結果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可見年輕人越來越重視「工作與生活平衡」,但勞動部相關政策推動稍嫌不足。(3)據勞動部「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率調查,從106年到110年,這5年不申訴比率從72.4%上升到81.9%,增加了快10個百分點,「職場受性騷不申訴比率」拉高,顯示性平及性騷擾防治政策有加強空間。綜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隨著產業快速變遷及科技進步、加上近幾年COVID-19疫情嚴重影響,企業為了能夠順利營運,轉換許多辦公模式,導致勞動市場結構的改變,而5GAI、大數據等新技術、新科技的到來,也產生許多新興職業,國際人力資源組織已將用工彈性列為重要的發展項目之一,以利勞資平衡創造雙贏。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就放寬員工差勤紀錄的法令限制,例如:「由勞工填載每週或每月之工作計畫及所需時數」,或開放「放寬工時紀錄之公司及員工設置勞動沙盒計畫」,亦或放寬「知識工作者差勤紀錄限制」等,於1個月內蒐集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資料和國內外企業協商後,俟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3.據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由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至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至7日,另增訂雇主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得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第6日及第7日薪資),向勞動部申請補助等新制,係自111118日施行,部分勞工或雇主因不熟悉新制規定,致申請補助情形未如預期,勞動部111年度編列產檢假薪資補助預算逾3億元,執行結果,實際列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4千萬餘元,執行率12.48%,顯示勞動部現行推動措施仍有不足之處,應研擬相關對策,故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11,6968千元。有鑑於: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113年度分別編列預算數2,9767千元及8,5548千元,除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經費及行政費用外,按112年度執行情形,預計薪資補助不足數3,5621千元。綜上,勞動部允宜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定期檢討兩性平等及少子化相關政策成效。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待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5.我國自93年起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期望透過教育,建立性別平等概念,並推動多元友善環境。然而,在職場環境上屢見不鮮的性別歧視狀況,依舊有待改善。為提升職場多元性別友善,勞動部應採取積極措施,例如:勞動教育中性別內涵擴及不同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達,並推動性別友善職場的訓練課程,例如勞動部或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處將同志友善職場議題納入勞動訓練課程;擬定具體積極的勞動性平政策,或者在現行標章制度中納入性別友善企業認證,以及提供更多資源協助規模較小的公司等。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6.我國推動「職場性別友善」多年,自91年制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即明文禁止職場性別歧視,期望建立多元友善的職場環境。然而,根據臺灣同志團體近年多次進行的同志職場處境調查,有近三成者受訪者,曾在工作場域中,遇到主管、同事等發表歧視或是不友善言論。此外,每年近400件性別歧視申訴案件中,卻僅有五件以下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究其原因,可能是公司未提供明確申訴管道機制,使得勞工不瞭解相關機制,甚至對於機制信任度低,導致雖有法律制度,卻無法落實的情況發生。為保障勞工擁有安心、無歧視的職場環境,針對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相關之性別歧視,勞動部應進行研究與調查,釐清勞工不願意或者無法申訴之原因,並藉此調整申訴機制,或其他配套措施,如加強宣導與教育,以強化勞工及雇主對於職場性別歧視之認知。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議前述方式之具體規劃,以增加性別歧視申訴機制可近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7.臺灣少子女化趨勢持續,除了面對高齡化社會外,如何創造友善生養的環境是解決危機的關鍵。根據行政院2023年性別圖像統計,我國女性勞參率於2529歲達高峰,接近九成的女性在職場。然而,隨年齡增加,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高比例女性因為照顧工作被迫離開職場。其中,雖然目前有不分性別之育嬰留職停薪,然而,實務上育嬰留職停薪近八成,依舊以女性請領為主。為鼓勵不分性別家長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若雙親都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滿,應有額外一個月津貼的鼓勵措施,避免照顧責任重擔落在單一性別,以及平衡職場與照顧責任。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研擬上述規劃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8.經查勞動部統計年報,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統計當中,111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4件,其中評議件數為98件,而110年的性別歧視案件數量為158件,其中評議件數為103件,雖較前1年度低。但在招募、甄試、進用項次上,111年為33件,其中評議件數28件,而110年為24件,其中評議件數21件,就防制職場工作性別歧視,於招募、甄試、進用方面,有可精進空間。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9.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151千元,係為研議職場平等相關措施、辦理協助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返回職場之措施等。惟依據111年度審計報告,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別由5日增加為7日,其中第67日之薪資,可向勞動部申請補助,勞動部為此於111年度預算中編列36,259萬元作為薪資補助,但111年度實際列付金額僅4,524萬元,執行率只有12.48%,預算執行成效不佳;且依據勞動部109年調查報告,育嬰留停返回職場者雖高達94.98%,但有7.47%旋於111年底前離職,連同期滿未返回職場者,總計有12.48%之育嬰留停受僱者於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旋即離職,爰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10萬元,要求勞動部通盤檢討現行育嬰留停重返職場之協助措施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有關促進各項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業定有生理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等相關規定。倘受僱者依上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另依本部統計資料,女性113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曾回原單位加保」及「未回原單位但曾在他單位加保」,合計約為95%;整體來看,絕大多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女性,皆可順利返回職場。本部賡續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並持續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以保障受僱者性別平等工作權益。

  2. 有關放寬員工出勤紀錄法令限制部分,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該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查出勤紀錄係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有助於勞資關係之運作;至其記載方式多元,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等,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決定最適之記載方法,勞雇雙方亦可約定由勞工自行記載出勤情形。因應經濟發展及新型態工作模式,本部定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在事業場所外工作之勞工,於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另本部已於1121124日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提供近3年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灣美國商會及台北市日本工商會等對於放寬工時差勤紀錄之相關建議,並於113111日邀請學者專家、雇主團體、歐洲在臺商務協會、臺灣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研商如何落實出勤紀錄,做為後續精進措施之參考。

  3. 有關精進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部分,查112年編列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共計4,225 6 千元,係參酌110 10 月至111 2 月實際核付情形,以申請人數1 2,000人為基準編列,惟因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多2 日之法定薪資補貼,自111 1 18 日始正式施行,是時據以估算之期間,包含「鼓勵期」及「開辦初期」,數值偏低,導致112 年相關經費編列低估。嗣因本部加強法令宣導,民眾與事業單位逐漸知悉相關法令與自身權益,相關政策實施一段時間後,申請人數增加。112 年編列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預算共計4,2256 千元,截至8 月底止,核發4,550 3 千元,超過112 年度編列之預算,已向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支應3,562 1 千元。113 年已參酌實際核付情形編列11,4817千元。

  4. 有關改善性別歧視部分,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明文禁止性別歧視。依第7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受僱者如因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而遭受歧視或不平等待遇等情,可逕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認雇主有違法事實,將依法裁罰鍰外,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5. 有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系統性處理及友善協助措施部分,查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騷擾防治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惟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為使雇主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本部已於113 117 日修正發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1133 8日施行),該準則第6 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服務;啟動調查程序;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同準則第16 條規定,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及答辯之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期有效處理性騷擾申訴,並提供被害人友善協助。

  6. 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D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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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7千元,合併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7千元。凍結理由:(1)持工作簽證入境之藍領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居停留權力繫於勞動部核准之工作許可效力。(2)若該移工因不可歸責事由與雇主於聘僱效期內解約,則多具有轉換雇主權益;若因涉有重大傷害導致權益有重大損失,或於轉換雇主期間另有可憫之原因,於轉換雇主期限屆滿後無順利被承接,則可能經申請獲得再次轉換雇主之權益。兩次轉換雇主基於行政程序皆為行政救濟之屬。無論移工是否在一次轉換雇主效期屆滿後,因未獲承接而提出再次轉換雇主之申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需於期間屆滿後提出限期14日離境之行政處分。先行敘明。(3)居停留效期之申請,於轉換雇主期間得以同一事由申請獲准;而在一次轉換雇主期限屆滿提出申請後,再次轉換雇主尚未核准前,移工提出居停留效期之申請則無以為據。此時,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義務,接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作出之行政處分通知,便須辦理移工出境事宜。以致移工有提出救濟之需;仲介有辦理出境之義務;主管機關作有出境之行政處分。兩次轉換期間之空窗期,多有爭議發生,甚有移工遭受無居停留許可之非法滯留指控。此為行政作業程序所不備之處,應予改善。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洽商內政部,研議未核准延長轉換前居停留許可處理方式,並將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2.有鑑於台灣近年重大工安事件頻傳,造成民眾與救災人員嚴重傷亡,應建立工安事故預警機制才能阻止悲劇發生。職災預防工作重要,應積極把關,在傷害尚未發生前,就應被辨識與加強監督。因此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應參考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公開相關欄位紀錄,才能讓勞工與附近民眾認知到環境中的風險,才能有效預防職災以及重大傷亡的工安事故。環境部裁處資訊查詢系統有公布裁罰事故之「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但勞動部「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卻僅有「處分日期」,但「處分日期」可能與「發生日期」相差甚久,且無揭露「發生地」的情況下,民眾無法確知媒體報導之工安事故是否是有勞檢與裁罰。爰此,針對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7千元,凍結10萬元,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議於「違法勞動法令事件單位查詢系統」新增「發生日期」與「發生地」之欄位,並將相關研議結果說明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本部為避免外國人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無法辦理居留延期,已於113122日函請內政部就移工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間,未取得延長轉換許可前,研處以其他文件(如:已向本部申請延長轉換之證明)辦理延期居留之可行作法,以維護外國人權益。

二、本部1132月於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新增「職場重大災害檢查訊息」專區,除揭露範圍涵蓋重大職災及媒體廣為報導災害外,同時完整呈現災害事故(含發生日期及發生地)及受裁罰事業單位等訊息,方便民眾同步查詢災害事故查處情形及防災對策,也易於監督使用,以達預警效果。

三、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E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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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基金截至112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元。勞保基金連年虧損之狀況未有改善。而勞動部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勞動部針對勞保基金已經連年且數度撥補,卻難以解決勞保基金支絀窘境且每況愈下,使基金面臨破產危機。爰此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因應對策書面報告,並交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及提案委員。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58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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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13年度預算案於「勞動保險業務-研議勞工保險財務及就業保險業務」項下,賡續編列獎補助費1,200億元,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勞保基金),以健全其財務。勞保基金截至1127月底止,未提存精算負債為11兆餘元,該基金自106年度起連年保費收支入不敷出,且113年度預計短絀604億元,為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勞動部預計於113年度撥補1,200億元,為歷年最高,政府撥補累計數於114年度將達2,670億元。可是使用政府財政資源挹注以維持勞工保險基金水位,需要看當年度政府財務狀況,何況這種方式屬於短期的權衡措施,並非長久之計。有鑑於勞保基金財務狀況影響勞工權益非常大,應該妥善規劃周延的財務健全方案,爰請勞動部提出勞工保險財務改善書面報告。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58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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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自1118月「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31次委員會議提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六成薪調高到八成薪起,立法院法制局亦提出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宜考量於法律中明定,以杜絕欠缺法源依據之質疑。勞動部僅於112年度回應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該補助經費法制化配合國家政策辦理,迄今未見相關進度,顯見每年僅以公務預算撥補,並未重視立法院決議事項,法制化毫無進展。爰請勞動部研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考量我國少子女化成因多元,包括受僱者尚難兼顧家庭與職場平衡、經濟因素等原因,爰政府在不影響各職域社會保險制度及國家財政可負擔下,編列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強化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經濟上之支持。是項補助措施屬給付行政性質,係由各職域保險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作為長期編列預算之依據。

  2.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法制化之方式多元,包含訂定要點、於各職域保險或專法制定法源,惟相關機關就於各職域保險制定法源仍有疑慮,又倘制定專法宜就其他少子女化措施併同考量。爰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等少子女化措施是否提升至法律位階,本部將配合整體國家政策規劃辦理。

  3. 本項業於11352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638號函復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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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部113年度「一般行政-02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存在下列問題:1.勞動部從沒有家到有家!勞動部部本部從過去至今,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辦公處所,歷經重慶南路、民生東路、延平北路、館前路4個辦公場所,長期以承租方式使用辦公場所,以上1個年度而言,1年租金花費4,4757千元,經過多年努力,112年終於購置大樓並於2月搬入,辦公大樓管理費(包含水電)高達2,3568千元。2.辦理「每日檔案整理、編目、上架及文書處理等業務147萬元」,辦理「檔案清查及數位化掃描作業157萬元」,合計304萬元。綜上,請勞動部核實支用以撙節支出。

  1. 本部現址志清大樓使用面積較館前大樓增加,且自有辦公廳舍各項設施維護修繕需自行籌措經費,加以111年電費調漲,故整體營運成本增加。

  2. 考量本部空間有限,需加速辦理檔案清理銷毀及數位化掃描作業,以降低檔案管理成本及風險與提昇本部檔案管理效益,另尚有本部每日公文收()文、發文郵務及檔案管理點收作業之法定作業須辦理,為因應現有正式人力不足情形,上開業務均須由委外人力辦理,本部將持續撙節支出核實支用。

(十一)

2050淨零轉型,恐衝擊勞工就業,歐洲聯盟、蘇格蘭、德國、加拿大都已規劃公正轉型,透過勞工技能再培訓、就業媒合,輔導勞工淨零轉型所需技能,減緩結構性失業問題。我國雖已逐漸關注勞工公正轉型議題,但根據相關報告,勞動部針對公正轉型所提作為,多為既有計畫拼湊而成,尚未客製化提出針對2050淨零碳排,勞工公正轉型的戰略性計畫。爰此,要求以「淨零視角下勞工公正轉型戰略計畫」,提出科學為基礎的問題分析、規劃相關對策,保障弱勢勞工權益,並請與既定計畫分列,明確公正轉型推動成果,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一、為因應淨零轉型過程中勞工技能訓練需求,除由產業主管機關運用自有預算辦理專業技術人才訓練外,本部依據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需求,透過自辦或結合學校、民間訓練單位及企業等方式辦理淨零相關訓練課程;勞工無法技術轉型而須離開原產業另行轉業者,本部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需協助之企業勞工名冊,透過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依勞工學經歷與需求等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並運用各項就業促進工具,包括僱用獎助、就業獎勵等,排除求職者就業障礙;另本部將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需求與現有淨零碳排相關職能基準,據以發展訓練課綱,同時導入輔導資源鼓勵訓練單位優先開發相關職能導向課程,協助產業建構淨零碳排能力。

二、本項業於113327日以勞動綜3字第1130162947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二)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以國家競爭力評比系統廣泛蒐集、分析國際通用統計數據及各國企業問卷調查等綜合性資料,提供各國檢視施政成果,於1126月發布的2023世界競爭年報指出,我國細指標排名退步類別,其中企業效能類別,勞動市場指標中多項退步,如勞動人力成長項目等,勞動部應積極研擬相關對策,以解決各重點產業人才口,故請勞動部提出「協助改善我國重點產業人才缺口」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為配合國家重點產業政策發展,本部針對資安、綠能科技、AI、半導體、電動車等重點產業辦理相關訓練課程;另針對年滿1529歲之待業青年,結合跨部會及民間訓練資源,鼓勵青年參加52產業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創新計畫相關技能培訓;為協助補實重點產業人才缺口,本部與經濟部、教育部共同成立重點產業及重大投資跨部會人力供需合作平台,依據事業單位之人力需求,提供媒合或訓練服務。

二、本項業於113319日以勞動綜3字第113016291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三)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消防員47傷之悲劇,眾多基層消防員提出的「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訴求,亦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雖各國公務員法令體系與保障福利不盡相同,然而國外亦不乏消防員或公務員組工會之前例,包含英國消防員工會有百年歷史,德國先有消防員工會、隨後才與其他工會合併為公務員工會;而韓國亦於109年開放消防員組工會,顯示出保障公務員結社權的重要性。我國亦於99年修正「工會法」,開放教師組工會,認可公教人員實際上也屬受僱者,應享有勞動團結權。為研議如何強化消防員團結權之保障,以期長遠提升消防員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爰請勞動部蒐集各國保障消防員團結權之相關法制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查我國消防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其團結權與協商權之行使涉及公務人員體系相關法令,與勞工依工會法組織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勞動條件,二者顯有不同,故有關公務人員之結社及協商等權利,目前係屬公務人員協會法所規範。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本部業已蒐集各國公務人員勞動三權概況及法制規範相關資料

  2. 本項業於11363日以勞動關1字第113014255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四)

我國於891213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9126日公布「企業併購法」,自始將金融機構、企業之併購,即:合併、收購、分割,以及股權轉移等交易行為賦予法制化規範。企業、金融機構併購必然涉及消滅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終止,或者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與勞工間僱傭契約簽訂之問題。在公司併購事件裡,勞工本就併購事件整體過程無應負擔之責任,卻因涉及勞動契約之終止、簽定而為事件所致部分之危險承擔者,肇因工作權之得、喪、變更以致生活受到重大影響。尤其,前述法律對於併購事件中所涉及勞工之安置事項,皆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即第20條規定:留用勞工於舊雇主聘僱期間之年資應於新雇主聘僱間延續;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處置應遵守預告契約終止期間、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事。此外,包括留用勞工之其他勞動條件;以及未同意留用勞工之權利損害於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尚不足回復原狀之賠償、契約終止、或契約簽訂等事項,皆有疏漏,以致爭議頻繁。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0條有修正之需,惟在法律修正之前應有先行之指引以為企業併購新舊雇主、勞工、工會等關係人之參照。爰請勞動部邀請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工會,共同研擬制定「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事件勞工權益保護指引」,提出研議之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 查目前企業併購及轉讓案件,關於勞工勞動權益保障事項,依事業單位組織型態不同,分別適用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分涉本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權責。

  2. 本部已於113318日邀集經濟部、金管會及有關工會召開「企業併購及轉讓勞工勞動權益保障研商會議」,就研訂企業併購及轉讓勞動權益保障行政指引之可行性進行討論,並請二部會於會後提供意見,後續亦將持續與二部會持續合作規劃訂定行政指引事宜。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關2字第113014146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五)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2千元,問題如下:1.「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37年、92年、103年、104年),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2.根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資料顯示,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一、「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二、「錢多」排名第三。但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成效不佳,尤以家庭支持措施嚴重不足。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 為使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更為完備,本部持續辦理座談會,瞭解事業單位實施職工福利金條例之情形,蒐集各界實務執行的修法建議,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此外,為加強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確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會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針對其所轄未能符合法令規定的事業單位進行清查,以落實職工福利金條例,保障職工福利。

  2. 為鼓勵雇主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本部每年辦理宣導說明會、教育訓練及入場輔導等,輔導及補助雇主推動友善員工措施。112年度共辦理25場次宣導會及教育訓練,並補助599家企業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其中企業申請友善家庭措施(如家庭日、親子活動等)比例達41.3%。另為持續輔導及推廣企業推動友善家庭措施,本部由專人提供補助輔導諮詢,未來將加強社群媒體、line群組等宣導管道,擴大宣導效益,提升企業規劃與推動友善家庭措施知能。

  3. 本項業於113126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59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六)

1.勞動部辦理「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自103年辦理以來,勞動部已補助2,746家次企業辦理4,372項友善員工措施;至102年陸續整併各類對象及計畫內容,今計有:員工關懷協助課程、員工紓壓課程補助、友善家庭措施補助、兒童或長者臨時照顧空間補助、工作生活平衡資源手冊或宣導品補助、支持身心障礙、遭受家庭暴力、工作適應困難或妊娠員工之協助措施補助、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補助等7大項。2.112年截至6月底共核定補助390家事業單位辦理員工紓壓課程、友善家庭措施、設置臨時兒童照顧空間及中高齡員工退休準備與調適協助措施等。其中,員工協助方案,112年截至6月底辦理教育訓練6場次,計1,160人次參與。另勞動部成立「專家入場輔導小組」,提供事業單位諮詢建議,完成25場次入場實地輔導。3.本案對勞動者於工作生活調適助益良多,惟有兩大不足之處,即:整體推動之人數規模不足,尤其像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之推廣成效不彰;以及缺乏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之規劃,應有改善空間。4.請勞動部提出強化宣導之規劃,同時加重以中小型企業、非特區經濟所在地企業主為推廣對象之規劃;以及研議增加一對一諮商與輔導資源、資源轉介項目之可能性。並將規劃說明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為加強輔導中小企業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本部積極結合所屬機關計畫及運用社群等管道宣導,中小企業申請比例逐年上升,自10421.3%提高至11253.89%;且為擴大宣導效益,110年起規劃辦理線上宣導說明會及教育訓練,讓全國各地企業不受地域限制皆可共同參與。另為協助企業支持工作適應困難員工,企業如經評估員工有相關需求,可申請諮詢費用補助,未來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管道與方式,如LINEFacebook等擴大宣導,以加強協助雇主申請與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

二、本項業於113131日以勞動福2字第113015262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七)

政府為營造友善育兒之職場環境,持續補助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然而,就審計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部針對『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設定3項績效指標,除『補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措)施家數』指標超逾目標值外,『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2項指標,連年未達目標。」顯見勞動部鼓勵企業提供職場友善育兒相關設施,仍有需精進之處。爰請勞動部檢討無法達成「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對策相關績效指標之原因,研議具體改善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為鼓勵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本部透過補助、辦理觀摩說明會,藉由已設置之事業單位分享辦理經驗;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及後續追蹤,瞭解設置需求及面臨困境,協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

二、本項業於113129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62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八)

勞動部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多年,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根據審計部報告指出,少子女化對策服務計畫「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績效仍未達目標值,111年度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目標值為2%,達成值為1.7%,可見就該項目仍有可持續精進之空間。爰此,113年度勞動部預算「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編列121萬元。請勞動部提出精進方案,以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本部透過補助、辦理觀摩說明會,藉由已設置之事業單位分享辦理經驗;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及後續追蹤,瞭解設置需求及面臨困境,協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

二、本項業於113130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624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十九)

勞動部113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4-落實勞工退休制度」編列1518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度預算書,未見111年及112年上半年查核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未按月及未足額事業單位數量,爰要求勞動部應持續強化事業單位法遵情形,以保障勞工權益。

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截至11212月底,事業單位按月持續繳款率達約99.88%

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時預估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要件之勞工所需之舊制退休金,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足額提撥至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截至11212月底,事業單位已足額提撥家數計79,141家,未足額家數約161家,足額提撥率99.80%,並持續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積極通知、輔導以促請事業單位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定。

三、為持續強化事業單位法遵情形,本部將與地方政府持續加強宣導及查核,不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查核會議並檢視執行績效,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四、本項業於113321日以勞動福3字第1130152867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

勞動部113年度「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項下之「05-勞動基金監理」編列1569千元業務費,然依據113年度預算書所示,111年度撰寫監理報告僅72份,日常監理審核通知僅1案,爰請勞動部加強監理勞動基金投資績效。

  1. 為強化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本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成立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每月召開監理會會議,監督勞動基金運用的政策與績效、法規遵循及投資作業流程落實情形,建立外部監理機制。另本部每年辦理4次勞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業務實地查核,查核後撰寫查核報告,適時研提改進建議,並提報監理會審議。平時每月審視勞動基金投資績效及勞工退休基金收支等相關會計月報及各類財務報表,加強日常監理基金資產、運用損益變動及相關法令遵循情形。如有審核意見,將函請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研議改進,強化監理機制。本部未來將賡續辦理勞動基金運用之監理,以確保績效穩定成長。

  2. 本項業於113123日以勞動福4字第1130152602號函復立法院

(二十一)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落實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1千元,然該項業務111年實施成果,僅列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26場,未見平均滿意度是否達80%以上?且欠缺處理民眾陳情申訴案件數,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 為使勞資雙方了解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並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法令,本部每年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以勞動基準法之一般概述與實務研析及相關修法內容列為研習重點,邀請事業單位及勞工等對象參加,以增進民眾勞動法令知能。111年度共計辦理26場次,總計2,223人參加,平均滿意度達97.33% 。另111年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辦理人民陳情案件總計4,919件。

  2. 本項業於113315日以勞動條1字第113014779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二)

根據聯合國人口基金(UNFPA108年發布「各種低生育率之政策效果?(Policy responses to low fertilityHow effective are they?)」研究報告,日本、韓國等東亞國家低生育率原因包括:僵化、工時長的勞動職場,使女性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顯示育兒時間為影響生育意願之關鍵因素。因應我國少子女化的問題,行政院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由勞動部主政「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擴大公部門員工托育服務」3項對策。為建構友善生養職場,勞動部已陸續修正法規命令,惟據「11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結果,110年勞工有延長工時(加班)者占46.3%,較109年上升2.5個百分點,平均每月延長工時為14.9小時;勞工月延長工時曾經超過46小時者占4.2%,較109年略升0.1個百分點,而需要服務單位提供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者高達96%,允宜研謀政策導引社會與企業共同認知育兒對社會結構之重要性,並就彈性工時或降低工時研商精進措施,以改善職場高工時環境,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規定,勞工如有育兒需求,可依規定向雇主提出申請。為鼓勵企業推動彈性工作,本部辦理「工作生活平衡獎」評選暨表揚,藉此激勵更多企業響應與推動。另本部每年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勞動基準法令研習會」及「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加強宣導彈性工作措施,增進事業單位及勞工對相關法令之認知,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2. 本項業於113315日以勞動條3字第113014779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三)

有鑑於我國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嚴峻挑戰,「上有父母、下有子女」之勞工,可能有因照顧負擔沈重,而被迫退出職場的情況日益增加。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曾做過調查,家庭照顧者平均照顧時間9.9年,每天平均照顧高達13.6小時,其中更有七成為女性,這顯示女性面臨照顧重擔的處境,非常嚴重。這樣的情況,可能造成有長照需求之家庭收入銳減、企業失去熟練勞工或中階主管的人力資源,更嚴重者,日後落入失業貧窮的惡性循環,更將成為國家福利的重擔。現行雖有長照2.0之服務,然而服務尚有申請時間,例如進行重要的評估、訪視,以及行政程序的等待,導致勞工仍有請假處理長照安排的需求。根據長照中心估計,申請長照服務行政流程至少12個月。為鼓勵政府、雇主、勞工共同負擔照顧責任,參考日本零介護離職政策的93天顧老假,勞動部應新增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之規定,例如,讓有長照安排需求之勞工,可有30天有薪假及150天彈性長照安排假,安排長照服務,真正落實「照顧不離職」。爰請勞動部研議長照安排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因應高齡化社會,包括受僱者在內的所有國民,均有可能因為家人長照之需求,面臨家庭及就業兩難。為達到照顧不離職,完善的長期照顧安排制度,最周延的方式,應該是從現行長期照顧體制下通盤規劃考量,縮短長照銜接的空窗期。本部曾邀請相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與會代表認為,仍需瞭解受僱者對於長期照顧資源之實際需求,且對於申請之資格條件、日數、適用事業單位規模、雇主人力調配及經費來源尚有所疑義,仍需審慎評估。另依本部111年調查,事業單位不同意法令增加「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比率占65.8%;不同意的主要原因為「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此項假別」;針對受僱者調查部分,未來法令如新增受僱者為照顧家庭成員可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主要用於「處理臨時突發狀況」居多。又受僱者認為,若無薪資或津貼補助,將會影響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意願,截至112年比率逾59%。因此,若要訂定長期照顧安排假,其申請對象、期間及事由必須有合理配套及規範,而若要給予津貼,亦必須有穩健之財務來源。至於外界所提,是否可用就保基金支應,因部分工作者(例如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雖非就業保險適用對象,但亦有需求,爰有關財源規劃仍須審慎。有鑑於我國產業仍以中小型及微型企業為主,本部將持續蒐集意見,審慎評估。

  2. 本項業於113515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813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四)

「職場家庭兩頭燒」是青壯世代共同的困境,臺灣面對生育率持續下探、111年新生兒甚至創下史上最低的情況,建構安心友善生養環境,減少雙親育兒的負擔,是政府重要施政目標。其中,為貼近勞動工作者實質需求,並鼓勵雙親皆參與育兒分工,勞動部應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的請領方式得以配合職涯與幼兒成長更加彈性化,如:得以「單日」或「單月」為單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以及相對於公務員已有薪的「有薪家庭照顧假」等等。爰請勞動部研議「彈性育嬰假」與「有薪家庭照顧假」具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有薪家庭照顧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2年人力運用調查推估,1日家庭照顧假之薪資負擔需111億元,倘為7日且皆為有薪,每年整體薪資負擔約為777億元。另查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依法雇主不得拒絕,對於占我國企業數逾97%30人以下企業及微型企業(未滿5人者逾80%),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涉勞雇雙方權益、雇主人力調配,及增加雇主或政府財務負擔,各界對於給薪來源仍需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2. 彈性育嬰假:有關研議以「單日」為單位請領育嬰留職停薪,倘於子女3歲前,受僱者得以「日」為請假單位,至多可零碎化請假2年(730日),則一年平均約有243日之彈性育嬰假,對於整體勞動力,一定會有相當的影響。此外,實務上仍需考量各行各業經營型態不同,工作型態及工作時間的排班多元,且事業單位規模亦懸殊,對於占我國企業數逾97%30人以下企業或微型企業(未滿5人者逾80%),恐造成人力調配之困難。為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本部分別於113117日及24日邀集公、私部門召開會議討論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之可行性,並於113315日訂定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原則,實施對象除經濟部、交通部等所屬事業機構、衛生福利部部屬醫療機構及本部附屬單位外,並函請工商團體、科學園區公會及銀行業公會洽邀有意願之事業單位,規劃不少於5日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但試辦單位如有擬訂較短日數之方案(例如:以「單日」計),亦屬可行。後續希望透過勞動實務現場之運作,務實瞭解問題所在,以作為未來政策上之參考。

  3. 為建構更彈性的育兒制度,本部於113年實施得以不少於5日之短天期育嬰留停試辦,試辦期間自11359日至1231日。參加的企業及單位約有89家,截至1130日止,申請件數計193件。於11312月底完成「彈性短天期之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並將根據試辦結果優化相關措施。

  4. 本項業於113426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803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五)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4817千元,較112年度所編4,2406千元大幅增加2.7倍,然112年度辦理產檢假薪資補助、陪產假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僅支出7,8027千元,顯見勞動部未核實估列該項所需經費,又113年又大幅增列,未見評估標準,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 112年編列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共計4,2256千元,係參酌11010月至1112月實際核付情形,以申請人數12,000人為基準編列,惟因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多2日之法定薪資補貼,自111118日始正式施行,是時據以估算之期間,包含「鼓勵期」及「開辦初期」,數值偏低,導致112年相關經費編列低估。嗣因本部加強法令宣導,民眾與事業單位逐漸知悉相關法令與自身權益,相關政策實施一段時間後,申請人數增加。112年截至8月底止,產檢假薪資補助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核發4,5503千元,已超過年度預算,相關不足支應部分,另先洽借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爰113年預算另編列3,6152千元償還薪資補助借款。爰此,113年全年所需薪資補助預算,已核實參酌1112月至1121月實際核付情形、近1年平均核付人數成長率及近5年基本工資成長率,編列7,8515千元,較112年預計支出總數額7,8027千元,並未大幅增列。

  2. 本項業於113322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7844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六)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11,4817千元,辦理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業務。其中除了113年度預估薪資補助所需要的經費以及行政費用外,由於112年度預計薪資補助編列不足,導致發生3,5621千元的不足額,勞動部的處理方式,是把112年度編列不足的經費,先用借款支應,再由113年度公務預算編列補足,這樣子的預算編列方式,有沒有違反預算制度的精神,值得檢討。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1. 112年編列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共計4,2256千元,係參酌11010月至1112月實際核付情形,以申請人數12,000人為基準編列,惟因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多2日之法定薪資補貼,自111118日始正式施行,是時據以估算之期間,包含「鼓勵期」及「開辦初期」,數值偏低,導致112年相關經費編列低估。嗣因本部加強法令宣導,民眾與事業單位逐漸知悉相關法令與自身權益,相關政策實施一段時間後,申請人數增加。112年截至8月底止,產檢假薪資補助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核發4,5503千元,已超過年度預算,相關不足支應部分,另先洽借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爰此,113年所需薪資補助預算,已參酌1112月至1121月實際核付情形、近1年平均核付人數成長率及近5年基本工資成長率,核實編列。

  2. 本項業於113322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785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七)

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國家勞動力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負面衝擊,107年起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其中勞動部主責「友善職場的育兒措施」及「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托育服務」2項對策,以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111年計列約35億元總經費,其成果有:陪產假修正為陪產假及陪檢假,從5日增加為7日;補助事業單位給付員工第6日及第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總計16,081人受惠;補助415家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加發92千餘人(初次核付者)二成之育嬰留職停薪補助等等,顯示有初步的成果。然而相關執行措施,仍有下列亟待改善的空間,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成長率,自107年到111年皆未達成目標值;鼓勵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自109年到111年也未達成目標值。上述之狀況,已經連續多年未達成,亟待勞動部研擬補救方案。綜上,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兩項指標未達成目標值,提出檢討報告以及改善方案,以協助我國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創造雙贏之育兒和就業環境。

一、為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本部透過補助、辦理觀摩說明會,藉由已設置之事業單位分享辦理經驗;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及後續追蹤,瞭解設置需求及面臨困境,協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

二、本項業於113130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62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二十八)

政府為協助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符合法規規範之受僱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據勞動部近5年(107111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顯示,育有3歲以下子女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比率未有明顯增加,主要是因為受僱者擔心收入減少或影響考績、升遷或不平等待遇等;另根據勞動部調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報告結果,109年的狀況和111年的狀況雖然無相當的差距,但是總計有12.48%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職場,或短暫返回職場後隨即辭職,顯示要兼顧育兒與工作仍有相當的困難,政府應協助營造更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請勞動部針對上述狀況,分析其未能持續投入職場的原因,並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性平工作平等法令,建構更完善的友善生養環境。

  1. 查本部訂有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之協助措施實施計畫,本部勞工保險局配合計畫實施,每月定期彙整勾選「同意接受後續關懷協助」之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僱者名冊資料,並提供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後續關懷。

  2. 另查112年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願意接受服務訊息之受僱者後續關懷達26,151人次。另查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日期在11211日至112630日期間,並於1121231日前期滿後返回職場達97.1%,整體來看,絕大多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女性,並未因此離開職場。至有關2.9%原有返回職場,之後未再加保而離開職場一節,依本部109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報告」,少數未即返回職場者,其主要原因係「希望親自照顧小孩」及「想從事工時較短或較彈性的工作」調查結果,推測可能為轉換其他工作之空窗期或個人生涯規劃所致。

  3. 為強化受僱者對各項工作平等措施及育嬰留職停薪復職相關權益之認知,本部持續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多元管道宣導,並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以督促事業單位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令,未來賡續規劃辦理相關計畫,以建構更完善之友善生養環境。

(二十九)

2023323日,王婉諭委員辦公室偕同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揭露社團法人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涉要求所屬社工,每月需將受領薪資領出後轉交另名同事,形同替單位負擔人事費用之變形薪資回捐手法,顯與「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要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所欲保障勞工受領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精神有違。然勞動部於獲知本案陳情後,第一時間卻認定雇主已將工資全額給付予社工,故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更稱雇主要求社工轉交薪水之行為僅係社福機構內部管理問題及勞資糾紛,應由衛生福利部及勞資雙方自行解決,顯未落實勞動主管機關應保障勞工法定權益之責。本案勞動部第一時間之法律見解,招致諸多民怨,勞動部始於2023325日變更見解,重新認定雖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屬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應予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薪資。鑑於勞動部主掌我國勞動事務,應積極保障及維護工作者勞動權益,針對社福機構屢生以新型態手法要求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回捐而未為全額給付工資情事,勞動部應持續偕同衛生福利部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於新型態薪資回捐手法之違規認定上,亦應基於保障勞工受領全額薪資之精神,避免法律見解反覆無常,以實質保障勞工權益。

衛生福利部已建置「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受理社福人員職場勞動申訴案件,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並由地方政府查處申訴個案,共同督促事業單位改善,以維護社會工作人員勞動權益。

(三十)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預算編列12,0959千元,凍結20萬元,要求勞動部應邀集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相關主管機關及各該基層代表團體,研商當各該機關未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雇主責任時,應如何予以議處,以保障職場平權,就業平等。俟勞動部召集上開會議,並於會議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商情形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 本部業於113118日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商,獲致結論,針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所屬機關,對於性騷擾事件有延宕或消極不處理之情事,基於政府指揮監督體系,得向上級機關陳訴,由上級機關督責所屬機關依法辦理。

  2. 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F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三十一)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法務業務」預算編列817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勞動部於113年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布裁罰金額之修正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一、本部業已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之檢討研修作業,整體方向包括公布裁罰金額、擴大源頭管理、強化承攬管理及提高罰則等,並將依法律修正程序進行,適時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以求務實周妥。

二、本項業於113223日以勞動會1字第1130120095G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3325日會議審查,同意動支,並經立法院113416日台立院議字第1130701000號函復在案。

(三十二)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7條及第28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就業給予保障及協助」。次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規定,勞動部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查勞動部針對原住民勞工辦理「促進就業、多元開發與培力在地就業、設置部落及原鄉就業服務據點、提升或培養就業技能」業務,惟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年度報告」指出:111年原住民族從事非典型工作比率17.06%,較全體民眾高10.04%;原住民族有酬就業者主要工作平均收入,較全體民眾41,452元低9,131元、遠低於111年主計總處公布薪資中位數43千元,甚至未滿3萬元之比率占40.29%,高於全體民眾23.31%,而截至1126月原住民族勞動力人數291,282人,失業人數10,346人、失業率達3.55%,高於全體民眾3.49%。爰請勞動部就「改善原住民族就業促進策略及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就業服務法第24條已將原住民列為致力促進就業之特定對象,就下列面向加強原住民族就業協助,包含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設置就業服務據點促進原住民就業、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共同協助原住民職能提升促進就業、設置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提高服務量能、辦理「原住民部落工安與勞動權益巡迴展示宣導計畫」強化宣導等。

二、本項業於113319日以勞動綜3字第113016286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三)

我國「工會法」自19482010年期間一度明定「工會之區域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但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之跨越行政區域者,得由主管機關另行劃定。」直至2010年「工會法」修法時,「工會法」第6條明定工會組織類型區分成產業、職業、企業工會,另於同法第2項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惟現今工作生活模式已大幅轉變,跨國、跨縣市等遠距工作型態早已普遍存在。尤其全球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遠端線上工作將是未來趨勢並成為常態。以常見的空服員、職業球員為例,空服員無論在高雄、台北或桃園機場提供勞務,都受僱於同間航空公司、接受其指揮監督並需要跨國執勤;職業球員則是經常會隨主客場,與球隊移動到各地訓練或比賽。然而,現行「工會法」僅以「勞務提供地」、「行政區域」作為籌組及招收會員的範圍,是謂不合時宜、脫離現實,阻礙勞工團結、維護自身權益,更有違推動工會自主化、提升工會組織率等施政目標。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核心公約「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意旨,表示政府不得對該權利加以限制及阻撓,顯示我國勞權意識應加緊腳步跟上國際趨勢。為避免過度干涉工會籌組自由,加強落實勞動三權,爰要求勞動部研擬鬆綁職業工會組織區域限制之可行性評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查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其係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又基於各地方政府自治事項、權責劃分及勞動政策之執行與監督,爰以會址之行政區域為範圍,從事某職業之勞工得加入某職業工會成為會員,目的係促進同一地域同一職業勞工之團結並加強其代表性。

  2. 考量工會發展現實需求,並為避免工會碎裂化影響其團結與代表性,故規範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此係對於職業工會間相互競爭之法律保護。本案仍應審慎考量,並持續聽取各界建言,以為周延。

  3. 本項業於11363日以勞動關1字第113014255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四)

勞動部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訂有「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獎勵金則視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並對照四類認定基準進行核發。為提供欲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工會聯合組織、雇主及雇主團體參考實務經驗,學習協商方式、設定協商內容,要求勞動部公布依據「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核發獎勵金之團體協約內容,將受到政府肯定之團體協約作為優良範本,於6個月內檢視值得參考之條款,於「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增補更新,並公布於勞動部網站供勞資雙方參考,及針對團體協約內容公開揭示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溝通,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為強化建構穩定勞資關係,本部針對團體協約相關措施皆逐年滾動式檢討,113年度業已完成增補更新團體協約參考案例類型及相關條款,並已置於本部官網,提供勞資雙方作為撰擬及協商團體協約條款之參考,同時已函請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本部業管全國性總工會分別轉知所轄工會及所屬會員工會加強推廣。

  2. 本部已於1121226日邀集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等召開研商會議,針對將上市()公司簽訂團體協約及主動公開揭示之情形列為公司評鑑指標之加分項目一節,請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及證交所於規劃召開114年度公司評鑑指標委員會議前,先行通知本部,以利本部評估是否提案函送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交請評鑑委員會議討論。

  3. 本項業於113729日以勞動關2字第113014376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五)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預算編列2,8812千元,問題如下:1.「職工福利金條例」於32年公布後,後續只有作4度小幅度修正(民37、民92、民103、民104),法規中有些用語仍存在官署等國民政府時期的用語,以及裡面的罰則等規定為30幾年所訂定,不符合現在所需用語,遲未見勞動部主動提出任何修正「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劃,顯然分支計畫「01推動職工福利,改善勞工生活」中所述,欲檢討研議職工福利法規暨相關配套措施明顯不符。2.根據104人力銀行網路訪查資料顯示,發現年輕人的夢幻工作,「工作與生活平衡」排名第1、「找到一件喜歡的事,全然付出,做得值得尊敬」排名第2、「錢多」排名第3。但勞動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成效不佳,尤以家庭支持措施嚴重不足。綜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為使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更為完備,持續辦理座談會,瞭解事業單位實施職工福利金條例之情形,蒐集各界實務執行的修法建議,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參考。此外,為加強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確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每年會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針對其所轄未能符合法令規定的事業單位進行清查,以落實職工福利金條例,保障職工福利

  2. 為鼓勵雇主推動工作生活平衡措施,本部每年辦理宣導說明會、教育訓練及入場輔導等,輔導及補助雇主推動友善員工措施。112年度共辦理25場次宣導會及教育訓練,並補助599家企業辦理工作生活平衡措施,其中企業申請友善家庭措施(如家庭日、親子活動等)比例達41.3%。另為持續輔導及推廣企業推動友善家庭措施,本部由專人提供補助輔導諮詢,未來將加強社群媒體、line群組等宣導管道,擴大宣導效益,提升企業規劃與推動友善家庭措施知能。

  3. 本項業於113126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59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鼓勵政府基金參與永續發展領域之投資,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之各項基金,不僅規模大、涵蓋利害關係人廣,更攸關國民工作權益保障和退休財務安全,因此確保投資不會加劇氣候危機、或財產因氣候變遷有所減損,是資產配置之必要考量。且資訊透明、注重氣候投資政策與強制性的石化產業撤資計畫,更是達成此目標關鍵要素,是穩固公共資金不可或缺的一環。勞動部作為督導單位應以身作則監督勞動基金,尤其目前各類氣候相關資訊揭露上,透明度皆低。且其永續報告書每2年才出版1次,更無提及氣候相關風險評估、投資組合之碳排放,更無設定目標以減緩相關風險,令大眾難以了解自身權益,漸而對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產生不信任。且在自營國內債券投資上,相關篩選標準並不明確,自營國內股票和委外國內投資上,所列舉之篩選標準也與減緩氣候關聯性低。除此之外,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也遭國際組織點名毫無排除煤炭之投資政策,目前也不見其從煤炭產業撤資之規劃。爰要求勞動部應督導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於撰寫永續報告書時,參照各國政府基金作法,完整揭露其氣候風險評估情形、氣候風險管理政策、投資組合碳排放量、石化產業投資策略、投資組合碳排放減量計畫等,以達到淨零排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本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基金投資以獲取長期穩健收益為目標,投資布局著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採取分散配置於全球多元金融商品與不同產業類別,並以永續投資為重要理念致力踐行,近年主要策略與作為包括精進永續投資策略,發揮股東行動影響力,推動產業永續發展辦理;全球氣候變遷股票型委託經營,掌握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並簽署支持TCFD,貫徹永續投資理念;持續掌握法制規範及永續金融趨勢,逐步充實資訊揭露內容

  2. 本項業於113123日以勞動福4字第113015260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七)

查勞動部113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其中勞動福祉退休業務首要即是「推動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主要係為促進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偕同地方政府輔導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此外藉由辦理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觀摩座談、專家諮詢輔導,以促進事業單位提供多元化育兒設施措施,以此讓國人有意願提高出生率。然據審計部111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勞動部持續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整體職場環境持續改善,惟部分計畫績效指標仍未達目標值,另部分強化育兒勞工家庭經濟支持措施之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均待研謀檢討改善。」究其原因除了自身關係外,也凸顯員工人數規模較小之事業單位,基於營運成本或人力等因素,較難充分提供育兒措施,凸顯小型事業單位員工之托兒需求確有強化之必要,勞動部應正視相關影響,並搜羅相關案件回饋意見滾動檢討各項措施,以應國人之所需。爰請勞動部就現行之相關政策進行滾動檢討,並就無法符合目前小型企業之部分予以改進,避免政策脫離現實而無法推動,反壞了政府推動少子化之美意,並宜擴大調查各縣市之樣態,訂定出適地性之友善育兒職場措施。

一、針對小型事業單位及因地制宜推動友善育兒職場措施,本部透過補助、推動企業聯合托育、辦理觀摩說明會,藉由已設置之事業單位分享辦理經驗;針對各縣市不同事業單位樣態,本部結合地方政府予以個別輔導,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及後續追蹤,瞭解設置需求及面臨困境,協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

二、本項業於113130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626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三十八)

按勞動部的統計,截至1127月底,勞退自提的人數達1031,209人,仍近九成勞工仍未參加勞退自提且參加者多集中於高薪族群,而大多數的勞工的收入在支付日常開銷之後,並無法有太多的結餘做理財及老年生活的規劃,從統計資料可以看出,截至111年底,45,801元以上自提比率26.22%,以下則只有8.11%,代表著愈低薪的勞工更沒有餘裕自提,為確實保障全國勞工老年退休保障,應提高雇主提撥勞退比率,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就提高雇主提撥勞退比率邀請專家學者及各工會、勞工團體舉辦公聽會蒐集相關意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查947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退新制),雇主應按月為工提繳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儲存於工保險局設工退休個人專戶,再因轉換工作而影響退休

二、次查工退休係規範雇主提繳比之最低標準,並一體適用我國內同規模事業單位,本部鼓勵及呼籲企業獲資共享,資雙方可藉由團體協商將優於動法動條件,如提高退休之雇主提繳納入團體協約約定中,以實質提升工退休祉。

三、考提高雇主提繳比,涉及雇雙方之權義務及跨部會之權責,本部預計邀請相關團體及部會與會討,以蒐集各界意,凝聚共

四、本項業於113326日以3字第1130152864號函復立法院。

(三十九)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因性別及性傾向產生的差別待遇行為。反觀同法第9條,僅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可見雇主若以降低福利措施,來掩蓋因性別及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之事實,受僱者恐無法依法保障自身權益。航空業工會團體於2023年曾提出航空公司實際發生之案例,原先女性空服員工作鞋補助一雙1,650元、男性空服員一雙2,500元,因工會向地方政府申請性別歧視認定,公司隨即透過降低男性空服員的工作鞋補助,致與女性空服員相同,明顯有片面調降勞動條件來規避「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疑慮。企業透過降低單一群體之勞動條件,並非促進實質性別平等之作法,亦不利整體勞動環境健全發展並向上提升。為真正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避免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福利之方式,規避因性別及性傾向所產生之差別待遇行為,研擬修法可行性評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9條規定,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法第9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另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福利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倘有變更,應經勞雇協商議定,雇主尚不得片面變更。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4條規定略以,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9條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前項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又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綜上,有關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福利之方式,規避因性別及性傾向所產生之差別待遇,於現行法令已有相關規範,尚屬適當。又本部每年與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並將持續透過網站、臉書及摺頁等加強性別平等工作法令宣導,以營造更為友善之職場環境。

  2. 本項業於113516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814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意即公務機關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並提起申訴,所屬機關若不處理或受僱者不服機關所為調查及懲處結果,尚無法依本法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僅能透過行政訴訟,曠日廢時、身心折磨。經新聞媒體、民眾陳情揭露,國內已有多起發生於公務機關內之性騷擾案件,當申訴人因所屬機關未依法處置、處理不當,導致申訴人未能即時維護權益、儘速遠離敵意環境,免於受到2次傷害,最後亦僅有少數申訴人具有心力及資源投入冗長之行政救濟程序。面對職場性騷擾零容忍,公部門更應以身作則,除加強課予雇主(負責人)預防及處置責任,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之申訴、審議及訴願等救濟權利更需被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研議刪除「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2項之但書規定,使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得以全面適用該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為強化公部門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之雇主責任,本部業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商,獲致結論,針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所屬機關,對於性騷擾事件有延宕或消極不處理之情事,基於政府指揮監督體系,得向上級機關陳訴,由上級機關督責所屬機關依法辦理。

  2. 本項業於113517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6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一)

依據20188月新聞報導揭露,曾發生有女特助遭公司董事長趁機於兩人前往澳門出差,濫用職權要求女特助協助做頭皮保養,後續更在受害人咖啡中下藥,並強行施以性騷擾行為。後續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後,認定該公司董事長違法,然因於澳門犯行,非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最終予以不起訴處分。又依據航空業工會團體於2023年揭露,我國國籍航空空服員飛抵荷蘭落地後,遭同公司同班機機師言語性騷擾,公司後續調查亦認定構成性騷擾行為,然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後,卻因事發地不在國內,而主張無法裁罰性騷擾行為人。「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然而,根據前述案例顯示,於境外出差工作、執行公務時遭受性騷擾行為,卻恐因「行為」事發地非屬我國境內,難以裁罰處置。若將性騷擾行為事發地區分我國境內外,恐變相鼓勵性騷擾行為人於國境外犯行,甚至對於工作性質需經常跨境提供勞務之勞工而言,實屬缺乏充足保障。爰要求勞動部考量性騷擾行為本身及其對受害者之身心影響具有去地域性、延續性等性質,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明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本法者,應適用「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規定,研議評估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之受僱者,均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該法,雇主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若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申訴人均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爰縱受僱者係於我國境外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相關規定已可督責雇主善盡防治責任,並對所僱行為人加以懲戒或處置。

  2. 本項業於113517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5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二)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6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發生,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教育訓練、申訴管道、申訴調查程序、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之基準與其組成、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根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雇主考量性騷擾行為情節輕重,對被申訴人進行適當懲戒或處理,同時應持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惟民眾陳情個案及媒體揭露案件時常發生經雇主懲戒之被申訴人,再次於同一工作場所、對同一對象或他人實施性騷擾行為,意即屆期未改善之累犯。顯示雇主懲戒處理、後續考核追蹤未必能有效改正、防止被申訴人再犯性騷擾行為。為確保工作環境友善安全、杜絕職場性騷擾累犯,爰要求勞動部針對雇主懲戒及處理措施訂定標準及對應態樣,作為事業單位負責人採取懲戒之依據及參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本部業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範定雇主應對性騷擾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應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又,本部編製之「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對行為人之懲戒種類,已有舉例建議,可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2. 本項業於113513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778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三)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20238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202438日施行。其中,修正後條文第32條之1,明定受僱者或求職者(下稱申訴人)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處結果,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惟地方主管機關若要對被申訴人處以罰鍰,僅限於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情形方得為之,而不包含被申訴人非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情形,預防效果誠屬有限。爰要求勞動部研議評估,除強化雇主防治責任外,針對非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被申訴人,於行政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時,是否亦能對其課處行政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針對非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被申訴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如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將依法處罰。又,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或原懲戒結果不當,得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處置;雇主未依限處置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00萬元。相關規定可督責雇主善盡防治責任,並對行為人加以懲戒或處置。

  2. 本項業於113513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7784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四)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同時,亦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人數、性別、身分別及專業領域設定員額比例。惟該條文僅要求各地縣市政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並未要求公開歷屆委員名單至政府網站,而是由縣市政府自行選擇揭露與否,例如臺中市政府即於勞工局網站提供委員名單,供民眾檢視參考。為促進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並使民眾、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進行有關性別工作平等之諮商服務、政策訂定或團體協約之協助,或提起申訴審議案件前,均能夠事先透過公開資料,初步了解該地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委員組成、專業背景及實務經歷。爰要求勞動部研議評估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明定各級主關機關應公開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名單、專業經歷及相關背景,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5條已明定性別平等工作會納入專精性別及勞工事務之專業人士。又各級主管機關亦均就性別平等工作會事項另為規範,相關規定應足以確認其專業及相關背景。是否公開委員名單相關資訊,仍宜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衡酌

  2. 本項業於113516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5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五)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2021年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公司即透過企業分割為四家子公司,並利用「企業併購法」第16條及第17條中新舊雇主可商議不予留用的規定,大量解僱工會幹部而引發長達105天的罷工。有鑑於現行法令訂有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之規定,導致許多勞工因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而喪失工作權,亦凸顯勞工面對企業併購行為,卻無預先知情同意、參與商議勞動條件等權利,僅能被動接受去留方案。王委員婉諭於20234月質詢有關企業併購相關修法研議進度,勞動部曾於5月回覆提供「勞動基準法」第20條研商會議紀錄,該會議決議顯示勞動部、經濟部及金管會仍處於合作徵詢勞資雙方團體訴求之階段。為維護勞工最大利益,跨部會應積極收攏意見、儘速修正企業併購相關法令,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召集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勞動權益事項進行研議並評估修法可行性,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為因應社會各界對於企業併購及轉讓之勞動權益保障議題日益關注,本部已於113318日邀集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及工會,召開「企業併購及轉讓勞工勞動權益保障研商會議」,就研訂企業併購及轉讓勞工勞動權益保障行政指引之可行性及評估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20條規定修正之可行性等二項議題進行討論。

  2. 承上,本部已依上開會議決議以113329日勞動關2字第1130141364A號書函請經濟部及金管會提供意見,後續將賡續與二部會合作規劃訂定行政指引相關事宜,並共同與勞雇團體就勞基法第20條等併購勞動權益之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研議及溝通。

  3. 本項業於113410日以勞動條1字第113014794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六)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業務」項下「促進職場平權,落實就業平等」預算編列11,6968千元。經查勞動部自11071日起辦理留職停薪補助案及產檢假補助案,並自111118日起辦理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案,112年度補助款不足經費以借款方式支應,相關經費需求由113年度單位預算支應;建議應注意資金調度及運用情形,並定期檢視相關薪資補助案對改善兩性平等及少子女化等相關政策之成效,俾供未來施政調整之參考。爰此,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112年編列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共計4,2256千元,係參酌11010月至1112月實際核付情形,以申請人數12,000人為基準編列,惟因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多2日之法定薪資補貼,自111118日始正式施行,是時據以估算之期間,包含「鼓勵期」及「開辦初期」,數值偏低,導致112年相關經費編列低估。嗣因本部加強法令宣導,民眾與事業單位逐漸知悉相關法令與自身權益,相關政策實施一段時間後,申請人數增加。112年截至8月底止,產檢假薪資補助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核發4,5503千元,已超過年度預算,相關不足支應部分,另先洽借就業保險基金短期週轉,爰113年預算另編列3,6152千元償還薪資補助借款。爰此,113年全年所需薪資補助預算,已核實參酌1112月至1121月實際核付情形、近1年平均核付人數成長率及近5年基本工資成長率,編列7,8515千元,較112年預計支出總數額7,8027千元,並未大幅增列。自薪資補助開辦起截至1131月底,產檢假薪資補助人數計2312人,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人數計22,919人。

  2. 本項業於113322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7856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七)

台灣老年人口數逐年增加,2026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而65歲以上之低收入戶人數逐年增加,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2011年的高齡低收入戶為25,277人,2022年則達到45,678人。比較之下,台灣65歲以上長者勞動參與率遠低於美、日、星、韓等國,除了無法有金錢餘裕,成就感也相對低落,顯見讓有意願之中高齡長者再度就業有其必要。雖現有地方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可供中高齡就業者為重返職場做準備,但最重要的是職務為再設計,讓政策引導中高齡者之職務再設計,足以讓中高齡就業者謀職便利,並落實尊嚴勞動。為促進中高齡者再就業,並為有意願之中高齡者規劃出適合之課程輔導,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中高齡者就業謀職規劃計畫書面報告。

  1. 為協助中高齡或高齡勞工排除工作障礙,穩定就業,本部辦理職務再設計服務輔導事業單位改善工作條件或調整工作方法,並補助改善機具設備及提供就業輔具。另為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各項協助措施,本部依該法第7條會商10個相關部會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2023-2025年)」,另於113217日發布「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提供55歲以上或依法退休者就業獎勵鼓勵重返職場;補助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鼓勵提供調整工時、客製化訓練等友善協助措施。未來將持續落實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各項措施,並依當前勞動狀況滾動檢討及調整措施內涵,以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重返職場及再就業

  2. 本項業於113523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30507963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八)

史上最大退休潮來臨,同時爆發史上最大的缺工潮,卻又正逢2026年台灣將進入超高齡社會,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在未來10年將有378萬人將陸續退休,將迎來最大退休潮,但新增的工作年齡人口卻只有181萬人,等於會出現約200萬人的落差。同時面對少子化危機,未來勞動力短缺問題將更加嚴重,在人口高齡化及產業缺工衝擊下,世界各國已開始重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根據衛生福利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在5564歲有嘗試找工作的人之中,95.49%的人表示曾在求職過程遭遇困難,主要是年齡限制占72.24%、勞動條件不理想占17.56%、年齡歧視占16.82%;促進中高齡就業,除職務再設計,中高齡就業職場環境是否友善、社會能否做到不歧視中高齡員工、工作環境應建立包容中高齡者的文化等,是有效促進中高齡就業之因素,但隨著台灣高齡化及退休生活之保障,中高齡投入就業只會愈來愈多。而勞動部表示過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是職場的生力軍,也是事業單位解決缺工問題的良方,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友善中高齡者就業環境規劃書面報告。

  1. 為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本部於109124日推動施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禁止年齡歧視保障平等工作機會,並積極落實推動各項協助措施,以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本部除賡續推動各項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亦持續透過多元管道持續宣導及鼓勵雇主進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破除及改變雇主舊有的歧視與偏見,鼓勵事業單位共同營造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友善就業環境,協助續留職場及再就業。

  2. 本項業於113410日以勞動發特字第1130505420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四十九)

勞工保險基金(下稱勞保基金)自106111年度止,已連續6年保險收入不敷支應保險給付支出。為能減緩勞保基金財務壓力,政府撥補金額逐年擴增,自109年度起,近4年補助款累計數將達1,170億元,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更編列1,200億元撥補。惟現行勞工保險制度無法維持財務平衡,難以存續發展,僅憑政府預算挹注,除產生逆分配的效果不符社會保險精神,其鉅額潛藏負債,已陷多數工作世代及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利於高度的不確定風險之中,而違反代際正義原則。勞動部允宜積極研擬具體財務改革方案,採循序漸進開源節流措施,廣納各界意見,加強溝通協調,通盤規劃財務改革案期程,俾利基金財務健全,確保勞工權益。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58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

近年我國人口面臨快速老化問題,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指出我國人口結構及未來推估情形,107年老年占比已達14.56%,為高齡社會,114年預估高達20%,將達超高齡社會。為照顧家庭,許多勞工受限於職場工時、場域等不彈性,被迫退出勞動市場。截至11210月,依勞動部統計,每年約231萬人,因照顧失能、失智家人受影響,其中133千人因照顧離職。另外,居家辦公已為世界趨勢且有相關需求,截至11295日紐約時報報導,史丹福大學、墨西哥自治理工大學等研究人員合作,訪調全球34國逾42千人,發現英國各大產業的工作者11246月每月平均有6天在家上班,美國5.6天、德國4天、我國2.8天,日本2天,南韓1.6天。鑑於國家社會及產業經營永續發展須仰賴優秀人才長期參與勞動市場並作出具體貢獻,勞動部也須因應現今社會快速變遷,與相關部會通盤檢討相關工時彈性及請假制度,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本案經本部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及經濟部,為因應超高齡社會長照家庭照顧需求,衛生福利部賡續推動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等各項長期照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等服務。另為促進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勞雇雙方可協商實施各種工作時間彈性化措施或在家工作等。為避免勞工因照顧家庭而離職,涉及假期期間受僱員工經濟維持、雇主人力調配等勞雇雙方權益。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2. 本項業於11353日以勞動條3字第113014805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一)

107514日行政院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表示要搶救低薪,並提出短中長期10大措施。截至今日,我國低薪問題仍非常嚴重,111年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9146千名受僱者當中,高達59%月薪不到4萬元。更嚴重的是,111年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情形,大學畢業生起薪31千元,基本工資人數占比24.9%。另外,111年受僱者每月主要工作經常性收入,以年齡區分,1519歲達81千人,平均每月收入22,803元,2024628千人,平均每月收入29,695元,25291196千人,平均每月收入36,116元,30341215千人,平均每月收入40,565元,多數35歲以下受僱者平均月薪低於4萬元,每月扣除必要支出,可儲蓄金額已所剩不多,長期導致許多青年深陷低薪窮忙困境,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依據勞動部「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顯示,約有5成青年勞工初次尋職曾遭遇困難,主要原因包含「經驗不足」、「不知道自己適合哪方面工作」及「技能不足」。為積極協助青年就業,自108年起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並賡續於112年推動方案第二期,結合11個部會資源,提出5大目標,推動48項措施,預計協助80萬名青年就業,並提升專科以上青年畢業1年後提繳工資自1113.9萬元增加至1154.2萬元。方案第二期於112年已協助211,677名青年就業,青年訓練人數為48,365人,青年失業率再降至8.01%;專科以上青年畢業1年後提繳工資112年達4.1萬元,顯示政府推動青年就業相關措施仍有成效,未來將定期滾動檢討精進。

  2. 本項業於113325日以勞動發就字第113050405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二)

為有效促進青年勞動力發展,勞動部統合該部、教育部、經濟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農業部(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等8個部會資源規劃「投資青年就業方案」,自108531日至1111231日為辦理期近4年計畫。經查,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之整體指標設有產出指標及結果指標2項,其中結果指標為「青年失業率為整體國人失業率之倍數由1072.28倍降至1112倍以下(含)」,111年度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失業率(8.38%)較整體國人失業率(3.67%)之倍數仍為2.28倍,未達前揭目標值。有鑑於青年勞動力為國家發展重要元素,勞動部應研謀改善「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112115年)」,汲取以往經驗,賡續精進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為積極協助青年就業,自108年起推動「投資青年就業方案」,並賡續於112年推動方案第二期,結合11個部會資源,提出5大目標,推動48項措施,預計協助80萬名青年就業。方案第二期於112年已協助211,677名青年就業,青年訓練人數為48,365人,青年失業率再降至8.01%113年截至11月協助21550名青年就業,青年訓練人數為37,023人,青年失業率7.95%,為98(10.76%)金融海嘯以來新低,未來將持續定期檢視辦理情形並滾動修正。

  2. 本項業於113325日以勞動發就字第1130504028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三)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為勞工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惟自106111年度止實際執行情形,已連續6年度保費收支短絀,並以109年度短絀4819,700萬元為最高。又102111年度之10年間,我國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數增加7%,惟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由102年度76億餘元,至111年度增加至3,381億元,增加3,305億元(增加逾43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1111231日為基準日,精算勞保普通事故老年、失能及死亡給付等之過去服務應計給付精算現值(又稱精算負債)約123,240億元,111年度勞工保險基金精算負債較110年度增加6,540億元(增幅5.6%),並以老年給付增加6,203億元為最多,老年給付占整體精算負債比率高達97.44%(詳附表)。我國107年業已邁入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未來老年給付負擔將持續擴增。勞動部應研謀改善基金來源與用途,俾利基金財務健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附表 勞工保險基金110-111年度精算負債項目分析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精算基準日

1101231

1111231

110年與111年差異數

金額(A)

占比

金額(B)

占比

金額

C=B-A

()幅度

C/A

精算負債(合計)

116,700

100.00

123,240

100.00

6,540

5.60

老年給付

113,883

97.59

120,086

97.44

6,203

5.45

失能給付

180

0.15

193

0.16

13

7.22

死亡給付

2,637

2.26

2,961

2.40

324

12.29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113年度勞動部主管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58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四)

有鑑於勞動部辦理「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等職掌業務之推動作為,在113年度公務規劃上仍不見新意,恐仍延續近年連續之低迷達成值。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為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及推動雇主設置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本部透過補助、辦理觀摩說明會,藉由已設置之事業單位分享辦理經驗;針對有意願設置托兒服務機構之事業單位,提供免費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服務及後續追蹤,瞭解設置需求及面臨困境,協助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提供友善員工育兒的職場環境

二、本項業於113129日以勞動福1字第1130152627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五)

2023年台灣面臨到史上最大缺工潮,2025年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據勞動部統計,每年約有231萬人,因為照顧失能失智家人而受影響,其中有133千人因需專職照顧而離職,此問題若未能改善,未來缺工只會更嚴重,面對少子高齡化的現象,政府須正視在職照顧者的需求,創造友善職場留住勞動力。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現雖有家庭照顧假,但仍要併入事假計算,且1年最多只能請7天,雇主可不給薪,然照顧者面對父母的長照需求,像是出入醫院申請長照服務,陪長輩適應居服員日照中心等等,就需有薪長照安排假的設計,讓家庭照顧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薪長照安排假」的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以創造友善職場留住勞動力。

  1. 因應高齡化社會,包括受僱者在內的所有國民,均有可能因為家人長照之需求,面臨家庭及就業兩難。為達到照顧不離職,完善的長期照顧安排制度,最周延的方式,應該是從現行長期照顧體制下通盤規劃考量,縮短長照銜接的空窗期。本部曾邀請相關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召開會議討論,與會代表認為,仍需瞭解受僱者對於長期照顧資源之實際需求,且對於申請之資格條件、日數、適用事業單位規模、雇主人力調配及經費來源尚有所疑義,仍需審慎評估。另依本部112年調查,事業單位不同意法令增加「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比率占65.8%;不同意的主要原因為「單位(公司)人力無法負擔此項假別」;針對受僱者調查部分,未來法令如新增受僱者為照顧家庭成員可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主要用於「處理臨時突發狀況」居多。又受僱者認為,若無薪資或津貼補助,將會影響申請「長期照顧安排假」之意願,其比率將近60%。因此,若要訂定長期照顧安排假,其申請對象、期間及事由必須有合理配套及規範,而若要給予津貼,亦必須有穩健之財務來源。有鑑於我國產業仍以中小型及微型企業為主,相關制度建置牽涉範圍廣泛,本部將持續蒐集意見,凝聚共識,審慎評估。

  2. 本項業於113430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8034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六)

勞保潛藏債務已高達12兆多,且已連4年收支逆差,撥補僅是杯水車薪,監察院於108年就已提出調查報告,指出勞工保險基金將於115年用罄,而且缺口逐年擴大;專家學者多表示,軍公教年金改革多繳、少領、延後退方向,已救不了勞保財務,嚴重影響全國勞工權益,爰此要求勞動部研議勞保財務改善因應對策及每年撥補至少1,500億元,以確保勞保制度永續、保障勞工權益。

  1. 為因應我國人口結構改變所致勞保財務問題,政府自109年起連續6年撥補勞保基金,總計編列預算為3,870億元。另在搭配多元投資運用下,113年截至11月止,勞工保險整體收支順差2,289億元,累存基金餘額為11,002億元,未來政府仍將持續辦理撥補,並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為原則續編預算,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2. 為確保制度穩健運作,未來除政府撥補外,亦會透過鼓勵中高齡、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並參加勞保,積極辦理強化納保及給付審核,督促投保單位依規定為所屬員工投保,及搭配多元基金投資等開源措施,維持制度穩健運作,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3. 本項業於11348日以勞動保1字第113015758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七)

勞動部2008年設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迄今長達15年,為雇主及移工提供移工辦理請領勞保、災保、商業保險給付、法律扶助轉介、銀行開戶匯兌等非就業服務事項諮詢服務。然檢視其績效可謂乏善可陳,15年來透過直聘引進外勞的比率始終未過二成,2018年甚至僅有1%,相關團體多認為目前直聘中心只能協助雇主「國內直聘」,完全無法協助移工從母國到台灣的流程,制度對雇主並不友善,且未有整合橫向機關,雇主亦無誘因幫移工跑此流程,導致直聘中心只剩下「代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文件」的功能。近期勞動部才開始規劃於直聘中心建置資訊平台,顯有行政怠惰。爰此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含具體改善期程)。

  1. 勞動部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申請許可及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並提供海外專案選工、申辦案件諮詢、專人專案一案到底、辦理轉換雇主協調會、主動通知雇主聘僱移工期間管理事項、入廠輔導雇主直接聘僱等服務。

  2. 為提供雇主便捷的申辦管道及簡化應備文件,勞動部已建置「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並透過跨機關資訊系統介接,簡化雇主申辦文件,縮短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時間。另提供一站式服務,雇主可一站式線上申辦移工之聘僱及居留許可,並持續精進服務流程,延長文件效期、放寬被看護者多元認定及重招免評資格,後續將跨機關協調相關單位提供整合性服務。

  3. 本項業於113326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4576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八)

按統計目前約有74萬名移工在台灣,從事高工時、低薪又勞累的工作,以填補短缺勞動力,若在現階段沒有提供合適且相當的保護及管理措施,則會導致更多失聯移工的議題。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截至八月底止,失聯移工人數是84,339人。其次失聯人數最多的印尼移工,以女性家庭看護者最多,共有19,855人。而失聯移工易遁入許多產業擔任隱形勞動力或持續潛逃,不但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甚至處於更危險的社會處境。爰此,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目前針對移工的保護及管理措施之書面報告。

  1. 為降低移工行蹤不明人數,本部就預防面、查處面及裁罰面等面向,持續推動各項措施,如擴大開放改善缺工、適度縮小家庭類及產業類移工薪資差距,降低失聯誘因;輔導新開放移工行業雇主落實法遵、加強聘僱及仲介源頭管理及建立失聯比率過高之外國仲介停權機制,另將透過雙邊勞工合作會議,要求失聯情形嚴重國家進行改善以及推動增加新移工來源國,提升雇主引進移工選擇性,以降低移工行蹤不明人數。

  2. 本項業於11332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3979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五十九)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28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11338日施行。其中,修正後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為保障申訴人有選擇信任之協助團體進行相關調查程序之權利,勞工得要求工會陪同,並提供專業協助,包含案件描述及釐清、政策法律知識及對公司管理資訊的掌握。此外,當違反事項牽涉同工不同酬、津貼、獎金、服裝及生理假請假規範等集體勞動條件範疇,應開放由工會或基層受僱團體代表進行申訴,使調查過程更臻順利完善。爰要求勞動部研議評估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申訴案件若涉及集體勞動條件,可由工會或基層受僱團體代表申訴之可行性,另研議將工會團體納入同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所稱「專業人士或團體」之範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受僱者或求職者倘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現行已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任代理人。另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時,如評估工會團體具備相關調查專業知能,亦得委請協助,並未將工會團體排除。

  2. 本項業於113517日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66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六十)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係為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裁罰事項,並由各地主管機關自行填報提供。惟系統中「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欄位所顯示之格式均不盡相同,例如:事業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事業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事業單位名稱(代表人:自然人姓名)、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自然人姓名(事業單位名稱)、僅事業單位名稱或僅自然人姓名等。為促使民眾便於查詢檢視,或提供研究所需,爰要求勞動部統一制定各地主管機關之勞動檢查紀錄表,方可使機關於系統填報裁罰資料之格式相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業已訂有各式勞動檢查紀錄表,並已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勞動檢查過程使用。

  2. 本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工會法」等裁罰事項,其中「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自然人姓名」欄位,本部業於113426日以勞動條1字第1130147853號函請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配合依統一格式登打,便於民眾查詢檢視。

  3. 本項業於11356日以勞動條1字第1130148067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六十一)

我國兩性薪資差距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資料編算,根據其最新修正資料,111年工業及服務業男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63,219元,總工時169.7小時,平均時薪373元;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51,636元,總工時164.6小時,平均時薪314元,女性平均時薪為男性之84.2%,兩性薪資差距仍為15.8%,與歐盟各國相較,顯有待改善。為改善男女薪資差距,請勞動部針對男女薪資差距之改善措施妥為研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兩性薪資的差距於世界各國皆有,除了性別之外,也受到工作性質、年資及學經歷等影響。以我國而言,差距逐年縮小外(14.7%),亦相對低於美國的17%,日本及韓國的30%以上。自我國開始發布同酬日以來,兩性薪資長期呈現拉近趨勢,疫情影響較大的110111年,雖有短暫偏離,但112年再次回到原來的下降軌道。另兩性薪資差距亦易受性別職業隔離影響,包含工作性質、類型、年資、學經歷等因素,並涉及教育、家庭等面向,本部亦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逐漸化解因為刻板印象帶來的學習以及職業發展選擇。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除了同工同酬的規範外,也有禁止性別歧視及促進工作平等的各項規定。本部今年也開始推動「事業單位同工同酬自我檢核表」,落實性別同工同酬規定,促進職場工作平權。為落實相關法令,本部除每年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法令研習會,也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加強事業單位對相關法令的認識與瞭解,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2. 本項業於113426日以勞動條4字第1130148035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六十二)

112124日,外送平台業者終於與外送產業工會聯盟展開雙邊會議,並針對外送員承攬權益相關保障事項達成初步協議,以推動中央層級的法規制度建議為目標。當日會議決議並建議,應以外送員之「自由彈性與獨立」為其核心,建立全國性、跨產業、具通用性的基礎框架,並於此前提之下,訂定包含但不限於「1.最低報酬標準、2. 適合承攬外送工作型態的基本權益保障,以及3.審議外送帳戶停權的流程」等事項之全國性法規。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請勞動部參考外國立法例,並以前述雙邊會議之決議為基礎,儘速研議訂定外送專法,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 本部已促成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工會建立對話平臺,雙方陸續就停權申訴機制、外送費用(報酬)等外送員權益事項進行討論及交換意見,目前已在部分事項達成共識。關於本決議事項所提之外送員最低報酬標準、適合承攬外送工作型態基本權益保障及審議外送帳戶停權流程等事項,均為對話平臺討論議題,並已於會中持續討論。本部將持續協助雙方定期對話及凝聚共識,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2. 本項業於11379日以勞動關2字第1130143042號函送書面報告資料予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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