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籌組須知:七人以上發起及申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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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業務合作社)籌組須知

五、合作社籌組程序:

七人以上發起籌組 : 組織合作社時,七人以上為發起人。由發起人會商擬訂社名,決定組織區域,業務項目等。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填送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籌組計畫書及其他規定資料等。



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一)審查發起組織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


二)必要時邀集發起人座談,了解>1.籌組緣由2.經營宗旨3.市場本業概況4.預計之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5.業務來源及年度收支概算。


(三)邀集發起人及社員若干人座談,調查潛在社員對於合作制度之認識程度及參與合作社意願。進而規劃社名並輔導製作年度業務計畫書及章程草案等書類。


(四)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機關研判是否符合組社條件>1.法令及客關條件2.最小經營規模3.與目的事業機關之協調事項。


(五)籌組案經逐項審查,應將准否籌設的結果通知申請人;如准予籌備,即應負起監督與輔導的責任,督導召開發起人會議,推舉籌備委員成立籌備會。

籌備會召開籌備會議:(一)研訂章程草案、業務計畫書草案暨預算草案。

(二)招募社員,辦理合作教育。

三)籌備創立會事宜。


籌備會召開創立會: (一)審議通過章程、業務計畫書暨預算案。

(二)選舉理事、監事。



辦理成立登記: 辦理成立登記應檢附>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創立會紀錄。 3.合作社章程4份。 4.年度業務計畫暨預算。 5.社員名冊。 6.理、監事名冊。 7.理、監事印鑑清冊。 8.1次理事會會議紀錄。 9.1次監事會會議紀錄。




    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籌備會 函

    地 址:

    電 話:

    e-mail

    聯絡人: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第□次籌備會議紀錄,請 查照。

    說明:依據………………………第   號函辦理。


    正本:

    副本:

    (*蓋籌備會主任委員章)


    □□責任□□□□□□□□合作社籌備會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

    別:

    密 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議程乙份

    開會事由:召開□□責任□□□□□□□□合作社第□次籌備會議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

    主持人:

    聯絡人及電話:

    出席者:各籌備委員

    列席者:

    本:○○○縣政府

    備 註:


    (蓋籌備會章戳)

    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發起人會議紀錄(樣張)

    一、時間: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

    四、列席人員:

    五、主席:        記錄:

    前言:為響應政府提倡合作事業,保障中高年領齡婦女就業權益,經自然人   等 人共同籌設「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業經○○縣政府 年 月 日○○○字第    號函同意籌組,遂於本日召開發起人會議,進行籌組事宜。

    綜合結論:

    (一)推舉   、   、   、   、   等 人為籌備會委員。

    (二)籌備會委員公推    為籌備會主任委員,綜理籌備會相關工作。

    (三)委請   任經理,   任會計,   任文書,   任司庫,協助處理籌備期間應行辦理諸事項。

    (四)籌備完成後應依合作社法、稅法相關法令規定,申辦成立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

    (五)暫定 年 月 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 

    六、散會: 午 時 分。


    主席:(簽章)

    記錄:(簽章)


    有限責任□□□□□□□合作社籌備會第1次籌備會議紀錄(樣張)

    一、時間: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

    四、列席人員:

    主席:        記錄:

    五、主席報告:

    六、報告事項:

    (一)本社奉准籌組後,於 年 月 日召開發起人會議,獲致重要結論,並已針對籌組期間應完成事項逐一進行,會議紀錄將併本次會議紀錄函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籌備期間將透過各種管道,宣揚本社創立目的與宗旨,預計招募社員  人為創社社員。並預訂於 年 月 日向   銀行   分行開立「有限責任□□□□□□□□合作社籌備會」綜合存款帳戶,以便儲存股金。

    七、討論事項:

    (一)案由:章程草案研議。

    說明:(如附件一)

    決議:通過,提創立會審議。

    (二)提案:業務計畫書草案研議。

    說明:(如附件二)

    決議:通過,提創立會審議。

    (三)提案:籌備會章戳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確認案,提請公決。

    說明:各項圖記章戳已刻製(格式如附件三)。

    決議:通過。

    (四)案由:籌備期間社員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審議。

    說明:擬請   、   、    等 人為籌備期間社員資格審查小組成員,負責社員入社資格審查。

    決議:通過。

    (五)提案:籌備期間股金收納、存放、支用作業研議。

    說明:為利合作社成立後營運順暢,股金收納期間限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存放與支用,責由會計□□□依一般會計處理原則辦理。

    決議:通過。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午 時 分。

    主席:(簽章)

    記錄:(簽章)

    □□責任□□□□□□□合作社籌備會第二次籌備會議紀錄(樣張)

    一、時間: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

    四、列席人員:

    主席:        記錄:

    五、主席報告:

    六、報告事項:

    上次籌備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七、討論事項:

    (一)案由:「人事管理規則草案」研議。

    說明:(如附件一)

    決議:通過,提創立會審議。

    (二)案由:「辦事細則草案」研議。

    說明:(如附件二)

    決議:通過,提創立會審議。

    (三)案由:「會計制度草案」制訂案,提請討論。

    說明:為期合作社得以早日成立運作,有關「會計制度草案」之制訂,擬於合作社奉准設立後,由理事會參酌「合作社理監事手冊」一書所載範例制訂之。

    決議:通過。

    (四)案由:社員入社案審議。

    說明:籌備期間截至 年 月 日,經社員資格審查小組審查後,共計招募創社社員 人,股金 元整。(社員名冊如附件一)

    決議:通過。

    (五)案由:籌備期間費用概算審議。

    說明:籌備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費用概算如附表。

    決議:通過,提創立會審議。

    (六)案由:第一屆理事暨第一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研議。

    說明:

    一、本社成立在即,依章程規定應於創立會選舉理、監事。

    二、本次選舉擬依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第十條規定,採候選人參考名單方式為之。

    三、擬定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如下:

    理事-□□□、□□□、□□□□……等□ 人

    監事-□□□、□□□、□□□□……等□ 人

    決議:通過。

    (七)案由:創立會時間、地點研議:

    說明:預定民國 年 月 日召開創立會,地點暫定........。

    決議:通過,庶務責由□□□規劃處理。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午 時 分。

    主席:□□□(蓋章

    記錄:□□□(蓋章

    有限責任□□□□□□□□合作社創立會會議紀錄(樣張)

    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出席人員如簽到名冊

    列席人員

    指導單位

    推舉臨時主席及紀錄

    推舉 為臨時主席, 為臨時紀錄

    主席報告:    

    七、來賓致詞: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章程草案」(如附件□)審議案。

    說明:

    一、依據合作社法規定,擬定本社章程,以為本社營運管理之依據。

    二、本章程草案業經本社籌備會第□次籌備會議通過在案。

    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有增刪意見,授權理事會做必要之修正。


    (二)案由:「業務計畫草案」(如附件□)審議案。

    說明:

    一、本計畫書係以本社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組時所擬訂之業務計畫為主,依據實際需求修正提出,俾為成立後營運之依循。

    二、本業務計畫草案業經本社籌備會第□次籌備會議通過在案。

    決議:通過。


    (三)案由:「人事管理規則草案」(如附件□)審議案。

    說明:本人事管理規則草案業經本社籌備會第□次籌備會議通過在案。

    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有增刪意見,授權理事會做必要之修正。


    (四)案由:「辦事細則草案」(如附件□)審議案。

    說明:本辦事細則草案業經本社籌備會第□次籌備會議通過在案。

    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有增刪意見,授權理事會做必要之修正。


    (五)案由:「籌備期間費用支出」(如附件□)審議案。

    說明:籌備期間房租、薪資與津貼、水電費、郵電費及行政雜支費等之開辦支出費用。

    決議:通過。

    (六)案由:申辦成立登記日期研議案。

    說明:研訂本社申辦成立登記日期,俾利辦理相關作業。

    決議:授權理事會於本創立會會後一個月內彙陳主管機關辦理。

    (七)案由:開業日期研議案。

    說明:研訂本社開業日期,以備為對外宣布正式營運。

    決議:授權理事會於 年 月 日開業。

    (八)案由:本社如因業務營運需要,必須向金融業辦理融資貸款時,其貸款最高金額為何,提請討論。

    說明:為提供業務營運上資金運用之需要,宜訂定向外借款之最高金額,並授權理事會適時辦理。

    決議:本社對外貸款最高金額為新台幣□□□萬元整,並授權理事會辦理。


    臨時動議


    選舉理事:(詳理事選舉紀錄

      當選者:

    理事: ( 票) ( 票) ( 票)

    ( 票) ( 票)

      候補理事: ( 票)


    十一、選舉監事:(詳監事選舉紀錄

      當選者:

      監事: ( 票) ( 票) ( 票)

      候補監事: ( 票)


    十二散會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主席: (蓋章)

    紀錄: (蓋章)

    *創立會會議程序表:

    一、推舉臨時主席及紀錄。

    二、創立會開始。

    三、主席報告(報告出、缺席人數及籌備經過)。

    四、主管機關代表致詞。

    五、來賓致詞。

    六、討論事項:(各項議案應盡數納入)

     (一)章程草案審議。

     (二)業務計畫草案審議。

     (三)‧‧‧‧草案審議。

     (四)‧‧‧‧草案審議。

     (五)籌備期間費用支出審議。

     (六)申辦成立登記日期研議。

     (七)開業日期研議。

    七、臨時動議。

    八、選舉理事、監事。

    九、散會。


    註:1.會議程序表應以大幅書寫,張貼於會場前台顯眼處。

     2.如以參考名單方式進行選舉,應將全份社員名冊以大幅書寫,於選舉時張貼於前台顯眼處,俾同享被選舉權。

     3.創立會後應即分別召開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選舉理、監事主席,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暨社務會。

     4.理事會成立後應即討論:

      (1)職員聘任案。

      (2)成立登記申請事宜。

    □□責任□□□□□□□□合作社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

    一、時間:

    二、地點:

    三、出席人員:

    四、列席人員:

    五、主席:  記錄:

    六、主席報告:本次會議應到□名、實到□名。已達本社章程第□□條規定會議人數,茲宣佈會議開始。

    七、報告事項:(略)

    八、討論事項:(略)

    八、選舉事項:選舉第□□屆理(監)事主席。

    選舉結果:□□□先生獲得□票,當選為本社第□□屆理(監)事主席。(詳選舉紀錄)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午□□時□□分。


    主席: (簽章) 記錄: (簽章)

    □□責任□□□□□□□□合作社第□屆理(監)事選舉紀錄【樣張】


    一、時  間:日星期【】□ 午 時

    二、地  點:

    三、會議主席:

    四、出  席:    人,委託    人,缺席    人。

    五、列  席:

    六、選舉方法:事: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監事:無記名單記法。

    七、選務人員:發票員- 唱票員-

    記票員- 監票員-

    代書員-

    七、開票結果:發出票數     張,餘票封存    張,

    有效票   張,無 效 票    張。

    得票情形如下:

    得 票 數

    是 否 當 選

    備 考

    1





    2





    3





    4




    (候補)


    □□責任□□□□□□□□□□□□合作社 函

    址:

    聯絡人:

    話:

    受文者:○○○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速別:

    附件:如文


    旨:檢送本社第□□屆第□次理(監)事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本:○○○縣政府、本社各理事

    本:

    (蓋理事主席章戳)

    有限責任□□□□□□□□勞動合作社

    第一屆理事選票暨候選人參考名單

    圈選

    編號

    候選人姓名





















    說明:

    一、凡本社社員皆得為本選舉之候選人,如不欲選舉上列參考人選者,選舉人可於名單空白格內自行填寫理想人選姓名,併作表決。

    二、本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每人至多圈選□人。    

        監選人:(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表首「社名」上應覆蓋籌備會印信。

    有限責任□□□□□□□□運銷合作社

    第一屆監事選票暨候選人參考名單

    圈選

    編號

    候選人姓名













    說明:

    一、凡本社社員皆得為本選舉之候選人,如不欲選舉上列參考人選者,選舉人可於名單空白格內自行填寫理想人選姓名,併作表決。

    二、本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行之,每人至多圈選□人。    

        監選人:(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表首「社名」上應覆蓋籌備會印信。

    有限責任□□□□□□□□□合作社籌備期間費用支出表

    項次

    項目

    金額

    摘要

    備考

    1.

    薪資與津貼

    000,000

    1.籌備期間聘用行政人員□人,每人每月00,000元,□個月計000,000

    2.籌備期間負責聯繫、協商社務人員□人之交通、膳食津貼每人每月0,000元,□個月計00,000


    2.

    租金

    00,000

    籌備期間臨時辦公室租金每月00,000元,□個月計00,000


    3.

    水電費

    00,000

    籌備期間臨時辦公室水電費,□個月計00,000


    4.

    郵電費

    00,000

    籌備期間郵電費,□個月計00,000


    5.

    行政雜支費

    00,000

    籌備期間文具紙張印刷等用費,□個月計00,000




























    合計

    000,000




    00責任0000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參考範例)

    制訂說明

    為協助合作社建立聘任人員之管理,訂定「人事管理規則」。本規則係參照合作社法、勞動基準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其作用是為協助合作社建立聘任人員之管理並保障聘任人員權益制度,本身不具強制性質,可參考此範例內容,依實際需要,於法令範圍內自行彈性調整訂定

    第一章 

    條:本人事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本社章程及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條:本社聘僱員工(含試用人員)之人事管理,除法令及本社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本規則所稱之員工係指本社依編制表所訂員額聘僱之專職員工。至兼職人員另依原職機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 條:本社置(總)經理﹑司庫﹑文書、會計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主任﹑業務員等若干人,其組織編制由理事會擬訂,提社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章  聘  僱 

    第 五 條:本社編制人員,應按業務需要,以其品德﹑學識﹑才能﹑體格與擬任職務相當者遴用之,主管人員之遴用,並須注意其領導能力。

    第 六 條:本社員工之聘僱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總)經理﹑文書﹑會計﹑司庫,由理事主席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二﹑其餘人員由(總)經理報請理事主席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 七 條:本社員工之聘僱除(總)經理外,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第 八 條:本社各職務之聘僱資格標準另訂之。

    第 九 條:本社員工甄試之應試科目,由各部門視擬任職務所需資格條件及專門知能分別訂之。

    第 十 條: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成績不及格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社新進員工: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因貪污﹑侵佔﹑詐欺﹑背信﹑盜竊等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經宣告破產者。

    四﹑曾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身患惡疾有傳染之虞或身體衰弱不堪任職,經合格醫師證明者。

    六﹑因危害本社行為經處分解職者。

    七﹑本人及配偶之二親等內血姻親經營與本社同性質而有競爭性之業務或兼任與本社有利害關係之業務者。

    八﹑理監事及員工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血姻親。

    九﹑品性頑劣,經政府機關或公私企業社團解職者。

    第十二條:新進人員辦理報到手續應檢具下列證件:

    一﹑填具就職報到單。

    二﹑填具人事資料卡並繳驗有關證件。

    三﹑辦妥之員工保證書。

    四﹑其他必要資料及證件。

    五﹑契約書。

    第三章  保  證 

    第十三條:本社員工應於就職前辦妥保證手續,保證手續及保證責任須照保證書內所定保證規約辦理及履行。

    第十四條:本社各級人員保證人資格標準或投保信用保險額度,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五條: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員工應即通知本社,否則一經發覺,理事會應即議處。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故。

    三﹑保證人住址變更。

    第十六條:本社員工保證書,每六個月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十七條:本社認為員工保證人有換保必要時,應通知被保員工限三十日內,改辦保證手續。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八條:本社員工薪給標準由理事會視財務情形擬定,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社各級主管按月支給加給,主管加給標準由社務會擬定,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新進人員之薪津自到職日起支薪,離職人員之薪津支付至離職當日止,但在職死亡者不論其當月在職日數均支給全月薪津。

    第二十條:本社離職員工為業務移交或未了案件受命從事時,依前職薪給計日支給之。

          前項移交日期最長不得超過十日。

    第二十一條:本社員工薪津之調整,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依理事會決議之生效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本社每年得發給員工年終工作獎金﹑年終考核獎金,其獎金給與標準由社務會訂定,提社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本社新進人員獎金之發給,以獎金額除以十二個月乘服務月數計算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二十四條:本社應辦理員工勞工保險、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合作社依規定應分擔之保費,須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本社得辦理各種福利事項,其辦法由理事會訂定,提社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服  務

    第二十六條:本社員工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盡忠職務,依法令規章之規定執行職務。

    二﹑應保守秘密,未得上級許可,不得發表職務言論。

    三、應謹慎勤勉,誠實廉潔,不得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及其他有害本社聲譽之行為。

    四﹑應切實執行職務,不得有畏難﹑規避﹑推諉﹑積壓之行為。

    五﹑因公出差不得有藉故遲延之行為。

    六﹑非因疾病或必要事故,不得請假。

    七﹑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饋贈或為自己圖利,或為他人圖利。

    八﹑應節省公款,善盡保管本社財物責任,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支用公款,並不得損毀變換,或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視其情節予以適當處分,並責令賠償。

    第二十七條:本社辦公時間,由理事會視業務經營之需要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本社員工除例假外,應按照規定時間上班,並親自簽到或打卡,逾時未簽到者為遲到,未達下班時間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或早退未依規定辦理請假者,視為曠職。

    第二十九條:管理出勤人員對員工出勤狀況,應隨時登錄,並按月統計呈報(總)經理及理事主席核閱,其有規定應即處分之情事,並應即時辦理。

    第三 十條:本社員工曠職應於次月發薪時,按曠職時、日數扣發薪津。

    第三十一條:本社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陳准,銷差時應檢具工作報告表呈核。

          出差員工報領旅費,其標準由社務會擬定,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本社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其加班費支給標準由社務會擬定,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之考勤應嚴格執行,如有違規或隱瞞蒙蔽情事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社(總)經理應不定期執行查勤任務,查勤曠職者不得事後追認給假。

    第三十五條:本社員工值勤分值日及值夜兩種,其時間由總經理(經理)視實際需要分別定之。僅勤人員支給值勤津貼,其標準由社務會擬定,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六條:值勤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火災竊案及其他非常事故之防範。

    二﹑外來接洽公務之應付處理。

    三﹑急要文電之接遞發送。

    四﹑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三十七條:值勤人員因公出差或奉准給假,其值勤任務應由值勤人員事先覓人代理並向(總)經理報備。 

    第三十八條:值勤人員對於職責以內之事務應隨時處理,並將處理經過記錄於值勤簿,送(總)經理及理事主席核閱後移交接值人員。

    第三十九條:值勤人員遇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即報告上級主管處理。

    第四 十條:值勤人員擅離職守者,以曠職論處,不到職者,予以記過處分,如未盡職責,致使本社財物遭受損失時,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一條:本社員工違法失職涉及民事﹑刑事責任時,應即依法究處,不得蒙蔽拖延,如因遲延致本社遭受損害時,直屬主管人員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社員工執行職務如有不遵規定,或因過失而致本社發生損失時,得視其情節酌令賠償。

    第六章  給  假

    第四十三條:本社員工因事故不能出勤辦公者,應於事前請假。      

    第四十四條:員工請假分為事假﹑普通傷病假﹑特別假﹑公假﹑公傷病假﹑特別休假六種。

          一﹑事   假: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事假每年合計准給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二﹑普通傷病假: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連續二日以上,須附公立或公勞健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書,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超過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經理事主席核准得予以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不超過三十日部分,薪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者,由本社補足之。

          三﹑特 別 假:員工因下列情形得檢附證明文件,請特別假,給假日數如下: 

    (一)本人結婚者給假八日,婚假期間薪資照給。

    (二)女性員工分娩前後,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五日;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假二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予喪假八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兄弟姐妹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喪假期間薪資照給

    四﹑公   假:員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報請公假,公假期間薪資照給。

          五﹑公 傷 病 假:員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得檢具公立或公勞健保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書,經直屬單位主管簽證,報請總經理(經理)及理事主席核准給公傷病假,公傷病假合計准給兩年,期滿未能銷假但仍繼續治療者,需檢具指定醫院出具仍有工作能力之診斷證明書,報經(總)經理核准續給公傷病假。逾兩年經公立或公勞健保指定醫院診斷不能復原者,應即退職。公傷病假之審查,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為依據。

    公傷病假假期間之薪津,如得在勞保機構申領時,應向勞保機構申領,不足部份由本社補足之。

    .特 別 休 假:員工在本社繼續服務滿一年者,每年依下列規定給予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休假日數不包括例假日在內。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每年度特別休假日數並不得保留。

    第四十五條:請假之核准,除前條規定外,請假一日以內者,均由其直屬上一級主管核准,超過一日者,由(總)經理核准,(總)經理請假由理事主席核准。

    第四十六條:請假日數之計算,應扣除例假日,但因分娩﹑公傷請假,或因病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不予扣除。請假一次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算。計算全年可請事﹑病假日數,以每年考核年度起迄日為準。

    第四十七條:員工請假應填請假單,依規定陳准,續假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員工應征服兵役超過一個月以上者應予停薪留職,但應於退伍後三個月內申請復職,逾期視為辭職。

    第四十九條:停薪留職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內不得發給一切待遇,其年資不予計算,自獲准復職之日起重新支薪及計算年資,年資前後合併。

    第五 十條:員工休假應由員工與本社協商排定之。其辦理程序如下:

          一﹑主管人員應於休假前陳(總)經理轉請理事主席核准。

    二﹑非主管人員,由直屬主管視實際工作需要予以排定,報請(總)經理核准。

    員工如確因業務需要無法休假時,得改發不休假獎金。

    第五十一條:未經奉准給假擅離職守或請假期滿仍未銷假上班者,以曠職論處。但因疾病或不可抗力所致者,得於事後檢具證明文年,簽請追認核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五十二條:員工自到職日至年終達一年者應予年終考核,到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第五十三條:員工考核以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及終身學習參加訓練時數為考量,考核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五十四條: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甲等:給予二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不予獎金並送理事會議處。

          丁等:不予獎金並解職。

          另予考核:甲等給予一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乙等給予半個月薪額之一次獎金。 

          前項考核列丁等者應列舉具體事實,考列甲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核人數三分之二,但(總)經理考列等級不受人數限制。

    第五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終考核不得列為甲等:

          一﹑請假日數超過規定者。

          二﹑曠職達二日以上者。

          三﹑在同一年度內經功過相抵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考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總)經理之考核由理事主席考核後,提請理事會備查。

          二﹑其他人員之考核由其主管評擬,陳(總)經理核定。

    第五十七條:各級主管應備考核手冊,記錄員工事蹟,分層負責,切實予所屬人員平時考核。

    第五十八條:平時考核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一次,同考核年度之功過得互相抵銷。但一次記二大過者,不得以前功抵銷。

    第五十九條:本社員工平時考核,記大功﹑記大過標準如次: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功一次或兩次:

    (一)從事研究發展,有創造發明或專門著作,對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四)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或完成任務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大過一次或兩次:

    (一)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二)怠忽職責或洩漏公務機密,致本社遭受重大損失者。

    (三)管理不善或疏於防範,致本社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者。

    (四)利用職權徇私舞弊,圖利自己或他人,或挪用公款者。

    (五)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秩序情節重大者。

    (六)誣陷﹑侮辱﹑脅迫主管或同事,事實確鑿者。

    (七)故意破壞公物或詆毀本社聲譽者。

    (八)貽誤公務情節重大者。

    (九)辦公時間內賭博者。

    第六十條:本社員工平時考核,記功﹑記過標準如次: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功一次或兩次。

    (一)對所交辦重要事務,如期完成,績效卓著者。

    (二)領導屬員推動工作,對業務管理著有成就,有具體事實者。

    (三)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經採納實施確有實效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記過一次或兩次。

    (一)於辦公處所內言行粗暴,態度傲慢者。

    (二)奢侈放蕩﹑品行不端者。

    (三)貽誤公務情節輕者。

    (四)遇非常事變藉故規避者。

    (五)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瀆職行為者。

    (六)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七)代人簽到,打卡者。

    第六十一條:本社員工平時考核,嘉獎﹑申誡之標準如次: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酌情形,嘉獎一次或兩次:

    (一)公正清廉,行善好義者。

    (二)服務勤謹,盡忠職守者。

    (三)遇有破壞本社公務之情形,予以檢舉糾正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斟酌情形,申誡一次或兩次:

    (一)工作不力,敷衍塞責者。

    (二)報告不實,貽誤公務情節較輕者。

    (三)隱蔽他人或所屬員工之不當行為者。

    (四)請假不實者。

    第六十二條:平時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

    (一)嘉獎一次,年終考績加一分。

    (二)記功一次,年終考績加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年終考績加九分。

          二﹑懲處:

    (一)申誡一次,年終考績扣一分。

    (二)記過一次,年終考績扣三分。

    (三)記大過一次,年終考績扣九分。

          一年內記大過一次或累積達大過一次者,應予減薪。記大過二次或累積達大過二次者,應即解職。

    第六十三條:本社員工平時考核獎懲由所屬各級主管列舉具體事實送由(總)經理轉請理事主席核定後辦理。記大功﹑大過之獎懲案件,由(總)經理簽請理事主席核定。並提理事會追認。(總)經理之獎懲由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六十四條:平時考核之獎懲應為年終考核評分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或解職者外,曾記大功一次以上人員,年終考核不得列為丙等以下,記大過一次以上人員,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第六十五條:年終考核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但考列丁等及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應予解職人員,自確定日起執行。

    第六十六條:調職人員之年終考核,由現任之單位部門辦理。

    第六十七條:員工於考核年度內離職者不予年終考核。

    第六十八條:因案停職經准復職人員之年終考核,以復職日為到職日。

    第八章  離  職

    第六十九條:員工離職分為辭職﹑停職﹑解職﹑資遣﹑退休五種。

    第七十條:員工自請辭去職務者,依下列規定以書面申請核准。

    一、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提出。

    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十日前提出。

    三、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提出。

    第七十一條:本社員工涉刑事案件被羈押時,應即停職。

    第七十二條:本社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二、故意洩漏營業上之秘密或損害合作社機具設備,致合作社利益受損害者。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第七十三條:經核定停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復職:

          一﹑經不起訴處分或判無罪確定者。

          二﹑依刑法判決確定受拘役之刑﹑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

    第七十四條:停職員工停止一切待遇。停職期間如申請辭職經核准者,其在職期間如涉及民、刑事責任仍應負責。

          停職期間之年資不予合併計算。

          得申請復職人員,應於結案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復職,逾期不申請者視同辭職。

    第七十五條:本社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資遣。

          一﹑社場解散﹑合併或編制縮減無法安置工作者。

          二﹑所屬單位裁撤、業務減少或停頓無法調派其他工作者。

          三﹑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未繼續遴聘之(總)經理視同資遣。

    第七十六條:員工退休,分命令退休與自願退休兩種:

          一﹑命令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但因業務上有留任之必要而堪勝任者,經理事會之同意得延任一年。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自願退休:雖未達退休年齡,而在本社連續服務滿廿五年以上者。

    第七十七條:離職員工應於離職前辦妥交卸手續。

    第七十八條:離職案件之核定,除另有規定外,(總)經理由理事主席提請理事會審議核定,其他人員由(總)經理提理事主席核定。

          第九章  退  撫

    第七十九條:本社員工退撫分退休金﹑資遣費﹑撫卹金﹑殮葬費四種。

    第八十條:本社員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悉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該條例。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八十一條:員工退休金以其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為一基數。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第八十二條:退休金發給以一次給與為原則,若無法一次發給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第八十三條:員工辭職﹑免職或解職者,均不得發給資遣費﹑退休金。

    第八十四條:本社員工依據本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予以資遣者,其資遣費之計算按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第八十五條:本社員工因公傷病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公立或公勞健保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工作能力者,得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解除其工資補償責任。

    公傷病經治療終止後,經公立或公勞健保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身體殘廢者,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給予殘廢補償。

    前兩項補償金給付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勞保給付。

    第八十六條:本社員工在職死亡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死亡給付,並按其服務年資發給遺族一次撫卹金,一次撫卹金之計算比照本規則第八十一條退休金給與之計算方式辦理。

    第八十七條:本社員工因公傷病死亡者,得依前條規定另加發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辦理。

          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死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公出差遇險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第八十八條:遺族領取一次撫卹金及殮葬費,依民法繼承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停職期間死亡者,不得發給撫卹金。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 十條:本規則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及本社章程規定辦理。

    第九十一條:本規則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00責任0000原住民合作社辦事細則(參考範例)

    制訂說明

    為協助原住民合作社建立聘任人員之管理,依據中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工作計畫,訂定「原住民合作社辦事細則範例」。本範例係以一般合作社之組織態樣為訂定基礎,其作用是為協助原住民合作社建立內部事務處理機制之參據,本身不具強制性質,原住民合作社可參考此範例內容,依實際需要,於法令範圍內自行彈性調整訂定。

     第一章 

    條:本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本社章程及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社事務處理,除法令及本社章程﹑人事管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

    第 三 條:理事主席對外代表本社,並依據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之決議,督導全體員工執行職務,但對重要案件,應分別依其性質提報法定會議決議行之,理事主席公差或請假不能執行職權時,由理事主席指定理事一人代行其職務。

    第 四 條:本社行文以理事主席名義為之,處理各項事務、公文及收支等,均由理事主席核定之。惟為簡化作業流程得制定分層負責權限表,由理事主席核定授權各級主管代為核定。

    第 五 條:本社設(總)經理﹑會計﹑司庫﹑文書各一人。000、000各若干人,其職掌如下:

          一﹑(總)經理:

            (一)監督指導所屬員工負責規劃本社一切事務。

    1. 承辦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等議決事項。

    2. 有關員工任免、調遷之擬定事項。

    3. 有關員工考核之擬定事項。

    4. 綜理本社章程所規定之各項事項。

    5. 其他交辦事項。      

          二﹑會計:

    1. 有關會計帳簿登帳事項。

    2. 有關會計報表之制作事項。

    3. 有關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4. 有關購置財物及營繕工程之監查會驗事項。

    5. 有關傳票憑據之保管事項。

    6. 有關稅務之處理事項。

    7. 有關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三﹑司庫:

    1. 現金出納事項。

    2. 有關員工薪資之發放事項。

    3. 有關有價證券契約﹑質押物或財產登帳保管事項。

    4. 資金調撥事項。

    5. 其他交辦事項。

          四﹑文書:

    1. 有關社員社籍﹑社股﹑入社﹑出社之辦理事項。

    2. 有關章程及規章之草擬事項。

    3. 有關各項會議之召集籌備事項。

    4. 有關各項會議議程及紀錄草擬事項。

    5. 印信典守事項。

    6. 文書收發及檔案保管事項。

    7. 有關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8. 有關員工招募聘任對保等事項。

    9. 其他有關人事案件之擬辦事項。

    10. 有關員工勞﹑健保辦理事項。

    11. 其他交辦事項。

          五﹑其他各級員工秉承上級命令執行其職務。 

          第三章  文理   

    第 六 條:每日收到文件應由文書登記﹑編號送各該經辦人員辦理,如屬親啟案件,應將收到日期及件數登記後,原封送交親啟人拆封。 

    第 七 條:承辦人接到承辦案件,應立即登記於承辦簿上以備查考。

    第 八 條:承辦人經辦案件時限規定如左: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限時或定時公文依限辦理。

          三﹑速件當天辦妥。

          四﹑普通件不超過三天。

    第 九 條:承辦人應於簽擬文稿後層陳(總)經理核閱,並轉呈理事主席判行。

    第 十 條:案件內容涉及兩個經辦部門以上者,應先會稿,如意見未獲一致時,應簽請理事主席或經理核定。

    第十一 條:文書經核判後,應即繕打﹑校對﹑用印﹑編號﹑封發。發文時由收文單位簽收或黏貼郵局收據,文件發出後原稿歸檔。

    第十二 條:繕打﹑校對﹑用印﹑封發應注意事項如左。

          一﹑繕寫文件應用正楷,並加標點,上行文件應打字以求清晰。 

          二﹑校對:

    1. 凡文中字句﹑格式或數目等,如有錯漏,應予更正並加蓋『校對章』。

    2. 校對無誤,應於文末加蓋校對章後,始予用印。

          三﹑用印:

    1. 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聘書﹑授權狀﹑獎狀﹑職員任職證明均蓋用本社圖記及理事主席簽名章。一般公文加蓋理事主席簽名章。

    2. 本社為業務需要在行庫開戶﹑與行庫簽訂貸款契約,提供徵信資料﹑與往來客戶簽訂買賣合約﹑財產買賣﹑變更登記以及其他事項,須蓋用圖記﹑理事主席簽名章時,均須專案簽准,以上簽准文件,應由文書保管,以為用印依據。

    3. 發文後原稿蓋『已發文』戳章,並附已繕打之文件樣本一份歸檔。

    4. 文件在兩頁以上時,應在騎縫處加蓋騎縫章。

          四﹑發文須檢查文件與附件有無缺少或錯誤﹑印章是否遺漏,如有錯漏,應即補正。

    第十三 條:本社檔案應設置固定場所,集中管理。案件以隨辦隨歸檔為原則。

    第十四 條:本社職員借調檔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檔案,應由借用人填具借檔單借調。

          二﹑臨時查閱,得在檔案室閱覽。

          三﹑借調非本管業務之檔案,應徵得其承辦單位之同意,始可借調。

          四﹑借調檔案最長以一星期為限,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簽請展延,逾期未還,應即催,經兩次查催仍未還者,應簽報追還。

          五﹑借調檔案,應保守祕密,並保護案卷之完整,如有塗改﹑損毀﹑抽取或轉借他人等情事,應即查明責任簽報。

          六﹑職員離職﹑退休時,須將所借之檔案歸還後始准離職。

    第十五 條:本社檔案文件保存年限規定如下:

          一﹑須永久保存之書類:

    1. 成立及變更登記有關案件及各種章則與其修改案件。

    2. 本社沿革資料及財產權利狀﹑社員入社志願書及已發股票存根。

    3. 歷屆社員代表﹑理監事名冊。

    4. 歷年各項法定會議紀錄。

    5. 本社職員聘任命(僱)免案件。

    6. 歷年預決算書表。

    7. 社員社籍之案件。

    8. 歷屆理﹑監事﹑職員移交清冊。

    9. 其他應永久保存之文件。

          二﹑保存十年之書類:

    1. 會計帳簿﹑報表。

    2. 其他可供十年內參考之文件。

          三﹑保存五年之書類:

    1. 年度工作計畫:

    2. 申請出國案件及考察報告。

    3. 會計憑證及短期借貸款案件。

          四﹑保存三年之書類:

    1. 各種定期表報。

    2. 員工異動案件。

    3. 員工差假考勤案件。

    4. 一般普通文件。

    5. 其他可供參考之文件。

    第十六 條:超過保存年限之檔案,應列表經理事主席核定,提社員大會通過後,由監事會派員監督焚毀之。

          第四章   事理  

    第十七 條:本社購置財物,其金額在新台幣00萬元以上者,應以公告或通信招標方式辦理,未達新台幣00萬元而在新台幣00萬元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新台幣0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比價,由承辦人按規定估價或議價簽准辦理之。 

    第十八 條:本社營繕工程,其金額在新台幣00萬元以上者,應以公告或通信招標方式辦理,未達新台幣00萬元而在台幣00萬元以上者,得採比價方式辦理,新台幣00萬元以下者得不經比價,由承辦人員按規定估價或議價簽准辦理之。

    第十九 條:本社辦理招標時應在本社公告0日以上,並在當地報紙刊登0日以上,其公告及廣告,應經理事會備查。

    第二十 條: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之招標,須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比價方式辦理:

    一﹑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但經兩次投標均超過預估底價,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

    二、經公告招標,僅有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無法應急者。

    三﹑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

    第二十一條 :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之比價,須有二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方得比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改用議價辦理之:

          一﹑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符合規定者。

          二﹑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廠商參加者。

    第二十二條:本社辦理招標,投標廠商登記時,應提出營業執照﹑最近三個月納稅證明等,投標時並應提出押標金;決標後未得標者,應即發還。

    第二十三條:本社招標或比價購置財務或營繕工程之底價,應由承辦人員與審查人員於開標前層報理事主席核定之;並嚴守祕密。但變賣財物之預估底價,得經理事主席同意公布之。

    第二十四條: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之開標﹑比價,應公開為之。

    第二十五條: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與承辦廠商訂約時,應令其繳納履約保證金或覓得殷實保證。

    第二十六條: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監辦及驗收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社購置財物或營繕工程應由理事會指定專人負責監辦及驗收工作;並由會計人員負責審核其程序,如屬重大案件時,由監事會派員會同監驗。

           二、監驗人員對於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實行拆驗或化驗作詳密檢查,監事會並得於施工期間派員抽查之。 

          三、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承辦人員應負責,監驗人員口有徇私﹑舞弊情形應負連帶責任。

         四、驗收完畢,應填具驗收證明書或結算表,並由監辦及驗收人員分別簽章,分送理﹑監事會備查。

    第二十七條:本社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金額在新台幣00以上者,應列為資本支出(資產),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使用年限超過二年,而金額不超過新台幣00者,得以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以費用列帳之財產,仍應入財產清冊,並加以保管。 

    第二十八條:本社取得之固定資產,應由經管人員依其類別編號登記於財產目錄。其登記之會計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帳簿相符。

    第二十九條:本社取得之固定資產,應由會計人員依其性質﹑構造﹑用途等因素分別評定其使用年限﹑折舊及殘餘價值,並由理事主席核定之。

    第三十 條:本社取得財產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並按照分類編號黏釘標箋。

    第三十一條:本社財產之經管及使用人員應經常注意財產保養,並由理﹑監事會決定採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本社之財產,應由經管及使用人員隨時盤點,至少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實際盤點一次,但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第三十三條:本社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掉換或佔為己有等情事,除依法處理外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社擬報廢財產之處理,應提理事會決議後辦理,並提社員大會追認。

    第三十五條:本社處理不動產,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社員大會議決。

    第三十六條:本社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之財產,交接清楚,員工離職或調職時,應將分配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缺失或手續不清,而未予賠償,不得辦理離職;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社致送禮金或奠儀應依表列標準以下辦理。


     對 象 

    事  由

     禮    品

    理監事

    死亡

    輓聯乙幅﹑鮮花乙對

    奠儀:00元

    本人及一

    結婚

    喜幛乙幅

    禮金:00元

    等親屬 

    新居落成

    紀念品一份(陸仟元程度)

    不另送禮金


    死亡

    輓聯乙幅

    奠儀:00元

    本社員工

    鮮花乙對



    結婚

    喜幛乙幅

    禮金:00元

    本社員工

    死亡

    輓聯乙幅

    奠儀:00元

    一等親屬

    結婚

    喜幛乙幅

    禮金:00元


    第三十八條:本社各種法定會議,除緊急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案資料寄出列席人員及主管機關,會議紀錄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各出席人員查照。

          第五章  會

    第三十九條:本社年度預算及業務計畫之編製於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參照當年度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編訂,提社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 條:本社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依照合作社法、商業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本社會計人員應以超然立場,依法執行職務,對於不合規定之會計事項,應拒絕核銷。

    第四十二條:本社設日記帳﹑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存貨帳等帳簿,各項交易事項,應依規定按時登帳。

    第四十三條:本社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應依會計法令所定,根據合法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記會計簿籍,編製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社原始憑證理程序:

          一、原始憑證應先詳為審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法之憑證,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不得據以造具記帳憑證,亦不得為出納之行為:

    1. 依照規定,應有主要書據及形式而不具備者。

    2. 應經簽准後始得辦理之事項而未經核准者。

    3. 應由經手人﹑驗收人及有關主管簽章而未經其簽章者。

    4. 書據文字或數字如有塗改痕跡,其塗改處未經負責人簽章者。

    5. 書據上表示金額﹑數量及說明,彼此不符者。

    6. 收支與經過事實不符者。

    7. 其他與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二、原始憑證無法取得之會計事項,應由經辦人員及主管人員造具『支出證明單』並負責證明之。

    第四十五條:本社記帳憑證處理程序:

          一、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其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者相同。

          二、凡由一科目轉入他科目,其轉帳仍應編製記帳憑證。

          三、記帳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會計人員會簽,不得為出納之執行。

          四、記帳憑證內表示會計事項之科目,應悉依規定之會計科目處理。

          五、記帳憑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合法之憑證,應予更正,不更正者不得據以記帳。

    1. 憑證根據不合法原始憑證編製者。

    2. 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者。

    3. 記帳憑證未依規定之程式編製者。

    4. 記載﹑繕寫﹑計算錯誤或未照規定更正者。

    5. 未經關係負責人簽章者。

    6. 其他與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第四十六條:本社憑證之編訂,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並依記帳憑證類別﹑日期與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記明日期憑證起訖號數。惟若收支頻繁而原始憑證較多者,得分別依序彙訂。

    第四十七條:本社會計簿籍處理程序:

          一、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記入會計簿籍時,應先記入序時帳或彙整入日計表,然後根據序時帳或日計表記入總分類帳,並應同時根據記帳憑證記入有關之明細分類帳。 

          二、記帳時帳簿內所記載之會計科目﹑金額及會計事項悉與記帳憑證內所記載者相同。

          三、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各帳戶,應每月結算一次,明瞭月計﹑累計及科目之餘額,以利月報表之編製。  

          四、年度終了時應為下列之整理記錄:

    (一)債權﹑債務未能列帳或已暫估,應按實際結算數調整。

    (二)與本期損益結算有關,收支項目暫列之轉正或預估之整理記錄。

          五、年終結帳時各帳目經整理後,各科目之餘額,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之餘額,應結轉『本期損益』科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二)資產﹑負債﹑社員權益各科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各該科目。

          六、帳簿記載錯誤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帳人劃雙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錯誤於事後發覺影響相關帳戶餘額者,應另行編製記帳憑證更正。

    第四十八條:本社會計報告處理程序:

          一、會計報表之內容應與帳簿相同。

    二、會計報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之報表,應予更正:

    (一)非依合法之會計簿籍編製者。

    (二)內容與會計簿籍不符者。

    (三)編製之程式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編製﹑繕寫﹑計算等錯誤,未依規定更正者。

    (五)未經負責各關係人員簽章者。

    (六)其他與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

          三、會計報告編製完成後,應由製表人﹑主辦會計及經理﹑理事主席簽章。

    第四十九條:本社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社員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十 條:本社會計檔案之處理。

          一、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及已辦決算後之會計簿籍﹑報表,應分年編號儲存備查。

          二、會計憑證﹑財務報表及會計帳冊等檔案,應由經管人員妥為保管。

          第六章   現

    第五十一條:本社收入現金時,均須逐日由承辦人員送交司庫彙總,至遲隔一營業日存入銀行,所收入現金(包括即期支票)均不得挪為支付之用。

    第五十二條:本社現金支出,應以支票或匯票行之,但小額零星費用以零用金支付。

    第五十三條:本社各項支付,在新台幣00元以上金額,須經理事主席核准,新台幣00元以下金額,授權(總)經理決定。

    第五十四條:本社零用金定為新台幣00元,並指定專人保管,支付款項在新台幣00元以下者,均以零用金付款。

    第五十五條:本社零用金之支付適用範圍如下:

    一、國內出差旅費之暫借及報

    二、短程交通費之暫借及報銷。

    三、什項購置之暫借及報銷。

    四、其他小額支出者,但薪金﹑進貨﹑租金﹑固定資產款項﹑貸款償還及利息支付均不得適用。

          第七章   移  交

    第五十六條:本社理事主席之移交規定如下:

    一、本社之移交由理事主席負責辦理。

    二、理事主席任期屆滿改選後,理事主席當選連任,仍應代表理事會辦理移交。

    三、新舊任理事主席之交接,應於改選揭曉後十日內辦理完竣,在未移交前仍由舊任負其責任。

    四、理事主席因故無法辦理移交時,得由理事會互推一人或數人代行辦理移交。

    五、交應就本社檔案文件﹑帳簿﹑憑證及財務,造具移交清冊,並由監事會派員點收及監交。其中財務交接應附交接當時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應收應付款項明細表。移交清冊由前後任各存一份外,本社留存一份並提報下次社員大會追認。

    第五十七條:本社(總)經理移交比照理事主席移交事項辦理。

    第五十八條:本社會計人員移交規定如下:

    一、計人員職務工作變更或解除時,應辦理移交。

    二、任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於十日內將戳記﹑文件﹑簿籍或其他公有物品及經管之會計憑證﹑簿籍等悉數移交後任。

    三、用中之簿籍,由前任簽章於其任內最末一筆帳項之後,新任簽章於最初一筆項目之前,均註明年﹑月﹑日,證明責任之始終。

    四、任接收前任時,應會同監交人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清楚,並於移交清冊內簽章。移交清冊,由前任留存一份,報理﹑監事會各一份,本社留存一份。

    五、計人員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時,得由經指派代理人代辦,其發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五十九條:本社其他員工移交,除由(總)經理負責監督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社員工應於離職前三日內辦妥移交手續,並就所經管文件﹑公有物品等,列表悉數移交。

    二、移交時應由本社派員依據移交清冊逐項點收,並於移交清冊內簽章。

    三、移交清冊,除前後任留存一份外,本社留存一份。

    四、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時,得由經理指派代理人代辦,惟發生之責任,仍由前任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 條:本細則經社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有限責任台灣區□□□□□□勞動合作社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社定名有限責任台灣區□□□□□□勞動合作社。

    第二條:本社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承攬□□□□業務,謀求增加社員之收益與生活之改善等為創社宗旨及目的。

    第三條: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本社以○○○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社社址設於□□縣□□市□□路………號。

    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組織區域內設立分社或在組織區域外設立辦事處。


    第 二 章   社   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居住並能實際提供□□□□勞務之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無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第七條: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志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第九條: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四、擅自以合作社名義對外非法吸收股金或未經理、監事會之決議而逕行作不實之宣傳經查覺者,並依法追訴之。

    五、對於合作社分配之工作,經通知兩次皆無故不參加工作者。

    第十條: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第十一條: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

    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第 三 章   社   股


    第十二條: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壹佰元整,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三十,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條:社員認購社股,乙次繳清。

    填妥入社志願書後一個月內,未入股金者,視為未入社,繳交未足者亦同。

    第十四條: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扺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扺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五條: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第十六條: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七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第十八條: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十九條: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

    候補理事、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廿一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規劃社務進行。

    六、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第廿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聘任職員。

    三、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六、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七、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第廿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本社。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第廿四條: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雇員或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廿五條: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務。      

    第廿六條: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廿七條: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第廿八條: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一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九條: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會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第三十條: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卅一條: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卅二條: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相關職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卅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

    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章   業   務

    第卅四條:本社業務如左:

    (清潔)

    一、承攬一般清潔及其相關維護等勞動業務。

    二、政府委託代辦清潔勞務事項。

    (家服)

    一、承攬一般(社區)家庭之居家清潔、膳食管理及其相關家務維護等服務業務。

    二、政府委託代辦家事服務勞務事項。

    第卅五條: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本社得置購公共必需之設備。

    第卅六條: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之業務,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得由本社代辦之。

    第卅七條:本社承攬之業務,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並收取勞務費及器材費。

    第卅八條:本社經營業務所需勞力,由本社社員擔任之。

    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工資,其支付標準由社務會定之。

    第卅九條:本社業務細則另定之。

    第 七 章   結   算

    第四十條: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一條: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虧損及付股息(最高年息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規定辦理:

    一、以百分之□作為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除彌補虧損外,不得動用。

    二、以百分之□作為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社組織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作為理事暨職員酬勞金,其分配辦法,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以百分之□作為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提供勞務比例分配之。

    第 八 章   解   散

    第四十二條: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三人擔任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三條: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扺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 九 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理事主席:(簽章)


    監事主席:(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合作社業務計畫書(例案)

    98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壹、前言

    ()組社概述

    1.近年來,由於社會的急速轉型,一切經濟活動也隨之變動頻繁,國內產業外移,近半年內國內的經濟環境受到世界金融風暴的影響,各行各業都的工作機會嚴重萎縮,造成多數失業人口,有鑑於此,本社各籌組發起人乃計議籌組本居家服務勞動合作社,期藉合作社之組織,達到組合具合作意願,且能實際提供居家服務勞務之人民,共同向外承攬一般(社區)家庭之居家清潔、膳食管理及其他相關居家服務等業務,提供社員勞務工作機會,以收增加社員收益與生活改善,及促進社會和諧安定之效益。

    2.案經內政部9771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20647號函同意籌組後,爰依該函所示辦理籌組事宜,並完成本業務計畫書。

    (二)經營宗旨:

    本社係由無一定雇主且能實際提供居家服務勞務之人民,依據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承攬居家服務業務,提供社員勞作之組織,旨在謀求增加社員之收益與生活之改善。

    貳﹑狀況分析

    (一)外部環境分析

    1.由於近半年來國內的經濟環境受到世界金融風暴的影響,各行各業的工作機會嚴重萎縮,如加以規劃整合因之失業的居家服務從業人員,運用組織力量,當可收凝聚閒置人力,增加勞動力供應之功效。

    2.基於失業之居家服務從業人員,對於從事有關居家服務之工作多能勝任,如加以積極教育社員有關居家服務之專業技能,必能提昇工作品質,樹立本社優良形象,有效擴展居家服務商機。

    ()內部環境分析

    1.本社業務之經營,係以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承攬一般(社區)家庭之居家清潔、膳食管理、及其他相關居家服務業務,目的在謀求增加社員收益與生活之改善,是平時除應充分利用社員勞動力之利用並加強社員的服務品質外,只要注意各有關單位發佈之工資指數及各地區的工資異動來調整社員之所得即可,故經營風險不大。又因透過組織的運作,可避免中間之不當剝削,社員的勞動工資所得將可因之提昇,並獲得保障。目前已有50能實際提供居家服務勞務者欲加入本社為社員,如加以整合分組,將可順利完成合作社承攬之業務,滿足各方需求。

    2.為期合作社業務開展順遂,本社己覓妥適當之領導人員及經理人才,待合作社成立,即可依法完成內部組織架構,使能各展所長,共同為合作社之發展努力。

    參﹑計劃目標:

    一﹑總目標:加強人力資源之整合並作有效率之工作分配,減少人力浪費,提高服務品質,創造承攬空間,增進社員所得。

    二﹑分目標:

    ()社務目標:(詳如社務計劃--附表一)

    1.招募社員□□人創社,至□□年底增加社員至□□□人。

    2.基本資料建檔。

    3.編製各種章則。

    ()業務目標:(詳如業務計劃——附表二)

    1.預計承攬金額新台幣□□□□萬元。

    2.執行所承攬之業務服務品質控管等工作。

    ()財務目標:(詳如財務計劃——附表三)

    1.實收股金□□□萬元。

    2.預計社員增加□□人,股金可增加□□萬1,000元。

    肆﹑未來展望

    1.致力於無一定雇主且能實際提供居家服務勞務者之勞動力整合。

    2.積極教育社員有關居家服務之專業技能,並開發組織區域內之人力資源,使能投入本社,增加本社承攬競爭力。

    3.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建構完整社會福利服務網路。

    社務計劃(附表一)

    計劃目標

    工作方法

    執行人

    工作進度

    招募社員○○人創社,至○○○年底增加社員至○○○人。

    1.辦理合作教育宣導會,招募有共同需要者入社。

    2.適時辦理合作教育宣導會,吸納有意願者入社。

    籌備會



    理事會

    籌備期間



    適時辦理

    基本資料建檔

    1.社員﹑理﹑監事﹑職(聘雇)員等個人資料彙冊保存。

    2.章程、各種細則、辦法、要點及相關規定,彙整成冊典藏。

    文書



    文書

    適時辦理

    制訂各種章則

    人事管理規則、辦事細則、社員管理規則及會計制度。

    (各種章則俟提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經理

    ○○○年度

    16月)

    備註

    全文完






    業務計劃(附表二)

    計劃目標

    工作方法

    執行人

    工作進度

    預計承攬新台幣□□□□萬元。

    積極洽接承攬社區家庭之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膳食管理、居家清潔勞務及其相關維護工作。

    經理等

    □□年度

    (□□-□□月)

    安排執行所承攬之業務服務品質控管等工作。


    編排社員編組及考核表,定期檢討服務之成果,確保工作品質。

    經理等

    適時辦理


    財務計劃(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元

    資 金 來 源

    資  運 

    實收股金:

    0,000,000



    000,000

    1.開辦費用支付

    00,000

    預計增加社員至○○○人。

    (41×10)

    2.辦公設備:

    辦公桌、椅二套及鐵櫃二個等。

    00,000



    3.事務設備:

    電腦、傳真機、電話及影印機等。

    00,000



    4.業務推廣費用(5%)

    000,000



    5.週轉金

    000,000









    合   計

    000,000

    =

    000,000

    收入預算表(○○年○○月至○○月)

    單位:新台幣/

    勞務收入


    居家清潔勞務收入

    2,700,000


    12~9(108人次)

    膳食管理勞務收入

    900,000


    6~9(54人次)

    其他相關居家服務勞務收入

    900,000


    6~9(81人次)





    4,500,000



    支出預算(0000月至00)

    社員勞務工資

    0,000,000



    業務開發費用

    000,000



    人事管理費用

    000,000


    社務人員薪資及兼職車馬費

    郵電費、水電費

    0,000



    會議費

    00,000


    社務會議、社員教育大會、社員大會

    辦公用品

    00,000



    差旅費

    00,000



    租金支出

    000,000



    合作教育費

    000,000



    小計

    0,000,000



    稅捐

    00,000


    00,000*3%(稅金外加)

    預計盈餘

    000,000



    000,00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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