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管理指導 |
程序編號:108 程序名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取得報價單評選作業(取最有利標精神) |
中華民國105年3月編製 |
1.0 相關規定
1.1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
1.2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1.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1.4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1.5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1.6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0 目的
為制訂本局委技術服務公開取得報價單評選作業(取最有利標精神),以確保委外作業順利進行,並能符合政府採購法各項規定。
3.0 範圍
有關本局辦理各項工程業務必須委外辦理技術服務工作,未達公告金額,並以公開取得報價單評選作業(取最有利標精神)。
定義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評選作業: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招標(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取得優勝廠商之方式。
說明
委外作業程序詳作業流程圖。
依據「政府採購法」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招標,並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工程主辦單位得免成立工作小組,可就工作服務範圍與預定進度研擬投標須知及委託服務契約書草案等相關招標文件,並敘明辦理項目、委辦理由、服務費估算及經費來源,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服務費計算方式依上開規定按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成本加公費法及總包價法等,承辦單位依採購性質擇一最適當之計算方式估算服務費率並以採總包價法或固定費率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各項招標文件經審查後,即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辦理上網公告招標徵求服務廠商。公開徵求廠商備標,涉及企劃書者,所需備標時間較長,建議訂定比「招標期限標準」所載下限為長之等標期。
投標截止後,辦理資格審查時,由承辦(採購)單位上網查詢各投標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並由工程主辦單位單位針對資格證明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作審查,填寫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詳使用表單6.1),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局通知擇期辦理評選會議(簡報);不合格者,除已開封資格證明文件外,餘退回各項投標文件(得請投標廠商填寫收據領回)並敘明不合格原因。如招標文件已敘明不退還投標文件者,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為利評審作業,可於招標文件規定那些評審項目之內容得於評審時協商更改。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可依協商項目調整,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為協商項目之一。如價格不合理,應於協商時通知減價。廠商依協商結果重行遞送文件後,再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不得逾3次。協商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避免洩漏該廠商資料予其他廠商。(參考本法第56條、第57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1條)。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依本法第41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工程主辦單位參考符合需要廠商報價並分析後,填寫預估底價表並彌封後陳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之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於評審符合需要廠商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對於不同符合需要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之底價;廠商標價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底價,照價決標。如不訂底價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4條成立評審價格之評審委員會(得以採購評審小組代之) 審查廠商報價,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5條提出建議金額,或因標價合理而不提出建議金額。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
秘書室會同工程主辦單位辦理議價程序。議價程序之監辦,應依本法第13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之規定(會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監辦)。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由工程主辦單位簽辦局內人員呈局長核定後,組成評審小組,由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後續評審事宜,評審小組成員以五人至十七人為原則,評審小組意願調查詳表6.2,評審小組內派委員建議名單詳6.3。此外,依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評審小組委員名單,於開始評審前應予保密。
依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規定,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評審小組,並免召開訂定或審定會議,但評審小組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1條規定,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審之委員,不得參與第2次綜合評審,未參與第2次綜合評審之委員,不得參與第3次綜合評審。採購評審小組辦理第2次綜合評審,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選出符合需要廠商。第3次綜合評審亦同。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詳表6.4。
採購承辦人員應全程參與評選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評選會議紀錄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評選結果。委員評分表、優勝序位同意書及序位第一同意書應置於密封袋併評選委員會相關文件與會議紀錄一起存檔。
與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或按符合需要序位,依序與2家以上之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如標價仍相同(包括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由機關參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或第15條之1規定決定優先議價對象。
洽符合需要廠商議價時,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再議價格後決標。議價完成簽陳核定並完成簽約後,依工程會規定上網登錄決標公告。
6.0 使用表單:
6.1 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6.2評審小組意願調查詳表
6.3評審小組內派委員建議名單
6.4 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
本文件係依據現行法規、行政指導、解釋函等,與本局相關契約文件範本及規定編製,如依據已變更或個案契約文件有不同約定者,應從其規﹙約﹚定辦理,如屬通案性質者請通知業務單位辦理修正。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取得報價單評選作業(取最有利標精神)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公開取得報價單評選作業(取最有利標精神) 備齊投標須知、工作計畫邀標書、經費估算、技術服務契約書等招標文件,必要時先簽准辦理採購,再備齊招標文件陳核
會同政風室啟封
成立評選小組,及得設工作小組 簽請成立評選小組(應於開標前成立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招標文件確認
辦理招標公告 依採購法規定之上網等標期限
NO
投標文件、資格審查 投標文件審查並簽請召開評選會議
召開評選會議
評選出優勝廠商 1家或2家以上 NO
YES
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
退回 核准
YES
評選結果奉核定後書面通知最優勝廠商議價(約);議價(約)完成奉核定後辦理簽約。
召開評選會議評選優勝廠商後,另擇期或隨即辦理議價議約,並將評選及議價結果簽核 NO
辦理無法決標公告 續行招標 NO
簽 | 於建設局(○○科)(參考用) | 日期:103年1月27日 |
主旨:有關本局「○○」案採購評審會議之結果,簽請 鑒核。
說明:
一、本案招標過程說明如下:
(一)10○年○月○日辦理招標公告,○月○日開標並辦理廠商資格及評選項目以外資料之審查,共「○○」及「○○」兩家廠商投標,經審查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經本科所成立之工作小組依據評審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供評審委員參考。受評廠商於各評審項目所報內容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三) 10○年○月○日辦理評審會議,由各委員就各評項目、受評廠商資料逐項討論後辦理評審作業,評審結果詳評審總表。經召集人詢問各出席委員,均認為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情形。本機關人員亦無發現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評選小組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之情形。
(四)本案採序位評分法:參與評審廠商「○○」及「○○」之平均總評分均達75分以上,且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依本案招標補充投標須知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略以:「評審小組委員依評審項目及權重,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以序位加總值決定優勝序位,最低者為第一優勝。」之規定,評審兩家受評廠商,由【○○】(序位合計為4)為第一優勝,獲本案優先議價權,【○○】(序位合計為5)獲本案第二序位議價權。
二、檢陳本局「○○」採購評審會議紀錄如附件。
擬辦:本案如奉 核可,擬將會議紀錄函送各委員並移秘書室辦理後續議價等採購事宜。
敬陳
局長
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適用異質採購)101.12.06訂定
標的名稱:
投標廠商:
*資格審查所需證件請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並以投標須知為主。
文件 | 項 目 | 業務單位 | 採購單位 |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般資格文件 | 1.押標金是否符合規定 | ||||||
2.投標廠商聲明書 | |||||||
3.符合「廠商資格」規定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
4.屬特許行業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登記證明文件 | |||||||
5.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 |||||||
6.納稅證明文件 | |||||||
7.電子領標憑證(非電子領標者免附,未提出者得當場說明) | |||||||
8.授權委託書(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 |||||||
9.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 (請黏貼押標金影印本,得於開標時現場提出) | |||||||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文件 | |||||||
服務建議書 | 服務建議書份 | ||||||
業務單位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 簽名: | 採購單位 | □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原因: 簽名: |
參與「○○」評審小組委員意願調查表
○○○麻煩請於○月○日(星期○)前,將本調查表回覆本機關,謝謝!
□同意 聯絡電話及傳真: 辦公室: 手機: (惠請填寫,實有必要可聯絡) 傳真: 開會時間: 開會地點:臺中市政府新市政大樓(會議室 另行通知):臺中市臺灣大道3 段99號 |
|
(請親筆簽名)
※如打擾到委員您還請多多包涵!謝謝!
※將依時間表調查表供本局參考訂定評選會議時間,實際評審時間依後續通知為主。
※謝謝委員您填列此表!謝謝!
※另本府有補助車資,若搭乘高鐵,憑車票或購票證明最多可補助至標準車廂。其餘則補助台鐵自強號車票,詳情煩請電洽承辦,謝謝您!
因有時效性,惠請填寫後傳真或掃描電傳至承辦。
本案承辦人及聯絡電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科 ○○○
電話:04-22289111分機○○○○○; 手機:○
傳真:04-○○○○
電子郵件信箱:○@taichung.gov.tw
臺 附件2
○○○○○○○
評審小組內派委員建議名單
內派委員擬派5人,請勾選正取5人、備取3人。
序號 | 姓名 | 職稱 | 勾選並排序 | |
正取 | 備取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啟封時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
啟封地點:
主持人:
政風室: 承辦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
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適用於序位法)(參考例)
評選委員編號:1 日期:○年○月○日
評選項目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評選意見 (優點、缺點) | ||||
甲 | 乙 | 丙 | 丁 | ||||
一、廠商標價之合理性(針對本案工程規模、招標文件範圍內所應提供之設計監造技術等服務項目費用之初步評估分析) | 20 | ||||||
二、工作計畫、預定進度及預期成果 | 10 | ||||||
三、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對本案之瞭解 | 20 | ||||||
四、道路工程整體規劃理念及圖面表現 | 20 | ||||||
五、廠商經驗(計畫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學養及經驗合適性)、資源、信譽他支援能力及履約能力(含最近五年承攬之公共工程被查核標案成績)之評估 | 15 | ||||||
六、簡報及答詢內容 | 15 | ||||||
得分合計 | 100 | ||||||
序位 | |||||||
備註:本人知悉、並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
評選委員簽名: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評審委員評審總表(適用於序位法)(參考例)
採購案:○○○○○○○
日期:○年○月○日
廠商編號 | 甲 | 乙 | 丙 | 丁 | ||||||||||
廠商名稱 評選委員 |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廠商標價 | ||||||||||||||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序位名次 | ||||||||||||||
全部評選委員 | 姓名 | |||||||||||||
職業 | ||||||||||||||
出席或缺席 | ||||||||||||||
其他記事 | 1.評選委員是否先經逐項討論後,再予評分: 2.不同委員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3.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無差異情形(如有,其情形及處置): 4.優勝廠商標價是否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 5.評選結果於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 |
出席評選委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