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管理指導 |
程序編號:327 程序名稱:結算 |
中華民國105年3月編製 |
目的:
建立標準化之工程結算作業流程及表格,使工程之結算作業正確且迅速,以利結案。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工程委外監造工程之結算作業。定義
結算:工程驗收合格,依據本局執行之預算項目填列實際支用金額,確認工程結算金額。
說明
結算之程序詳工程結算流程圖。
工程竣工後,由廠商準備「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及「備註」欄位所需之資料,並於提報監造單位審查及副知工程主辦單位。
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將資料送工程主辦單位辦理審核作業。
工程主辦單位收到資料後,如有錯誤,退還廠商修正(以1次為原則)並副知監造單位。廠商應修正完畢並循序再依第4.3、4.4項流程辦理。
工程主辦單位審核資料通過後,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
將資料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下稱系統)之該工程標案「結算驗收證明2」表單內,並列印登錄完成之網頁資料。
依式填寫「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其中「(工程主要內容)」頁之內容,應與前開登錄系統之網頁資料一致。
將列印網頁資料,併同填寫完畢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循公文流程陳核。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奉核後加蓋機關印信,再行核發廠商;前述之列印登錄網頁資料則歸檔備查。
4.6若廠商無意願提報(截至驗收完畢日當日止,廠商仍未將資料送監造單位者,視同無意願),由工程主辦單位逕依驗收完畢之工程內容撰寫「工程概述」、「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及「備註」欄位之資料,再依前述第4.6項流程辦理。
4.7作業流程圖(詳附件1)。整體作業期程由工程主辦單位控管,並應注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
4.8廠商於收到機關核發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後,如爾後因需要另行向機關申請完工證明者,得自行向機關提出申請,格式不拘。機關應核實發予證明,不得拒絕。
表格
結算明細表(327-A)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327-B)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報說明(327-C)
文件分送表:
工程結算書分送文件:
分送機關
圖表名稱
會
計
室
工程主辦單位
洽
辦
機
關
合
計
結算明細表
1
2
1
4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1
2
1
4
本文件係依據現行法規、行政指導、解釋函等,與本局相關契約文件範本及規定編製,如依據已變更或個案契約文件有不同約定者,應從其規﹙約﹚定辦理,如屬通案性質者請通知業務單位辦理修正。 |
工 附件1
註: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327-A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結算明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頁共 頁
案號及契約號 | 廠商名稱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契約金額 | ||||||||||||
項次 | 項目名稱 | 說 明 | 單位 | 單價 | 契約 | 結算結果 | 增減金額 | 備註 |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增加金額 | 減少金額 | ||||||||
金額總計 | |||||||||||||
編製:複核: (簽章) (簽章) (簽章) |
說明:一、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結算驗收證明書應附本表。
二、本表所定格式為工程會製定(僅供參考),使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327-B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案號及契約號 | 廠商名稱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
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 ||||||||||
履約期限 | 履約地點 | ||||||||||
開工日期 | 預定竣工日期 | 不(免)計入工期天數 | |||||||||
實際竣工日期 | 開始驗收日期 | 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 | |||||||||
履約逾期總天數 | 不計違約金天數 | 應計違約金天數 | |||||||||
逾期違約金 | 其他違約金 | ||||||||||
契約金額 | |||||||||||
增減價款 | 次別 類別 | 第 1 次 | 第 2 次 | 合 計 | |||||||
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號 | 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號 | ||||||||
增加金額 | |||||||||||
減少金額 | |||||||||||
驗收扣款 | (不包括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 | ||||||||||
結算總價 (金額中文大寫) | |||||||||||
驗收意見 | |||||||||||
主辦工程科 主管 及人員簽章 | 本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 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或授權自辦文號 | 主 驗 人 員 簽 章 | (機關印信) | |||||||
(未達查核金額者免) |
說明:
1、本證明書已含有結算內容者,得免附具「結算明細表」,以資簡化;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應附具「結算明細表」。
2、本證明書份數請各機關自行依需要備具,例如由主辦機關自存、送主(會)計單位製作憑證之用、報上級機關備查、交廠商收執。
3、「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73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4、「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5、「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6、本證明書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7、本證明書原則不得塗改,並應循公文處理程序簽核後加蓋驗收機關印信;供機關自存者,得免加蓋機關印信。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標的名稱 | |||||
工程概述 | |||||
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 | |||||
工地工程人員 | 工地主任 | 工程相關管理單位 | 專案管理單位 | ||
專任 | 規劃單位 | ||||
品管人員 | 設計單位 | ||||
勞安衛 | 監造單位 | ||||
備註 | |||||
(機關印信) |
327-C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報說明
「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73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工程主要內容)」頁各欄位之填報內容,應以已結算驗收完畢之實質工程內容為準。逐項說明如下:
「工程概述」-條列簡述下列項目:
工程內容及範圍。
有主要構造物者,其數量、型式、種類、規格、尺寸、主要工法、用途、材料等(應具體量化)。
其他相關之說明事項。
建議可依招標文件內容,或核定之施工計畫書內之「工程概述」章節內容,再依實際完成之情形調整修正。
「工程主要工項內容及實作數量」依下列原則,條列簡述:
分項說明:可就構造物之結構分類進行描述(如橋梁工程之上部及下部結構)。不易依構造物分類者,依契約內之主要分項工程為基準,分別進行說明。
描述內容:針對各分項,描述內容包括其數量、型式、種類、規格、尺寸、主要工法、用途、材料等,以能充分揭露該工程資訊為原則。另必要時得說明該分項之實作金額。
特殊採購:符合特殊採購之工項,以獨立項目正面表列說明,並應描述所使用之特殊工法、技術,或規格尺寸等。
其他與主要工項有關之說明事項。
「工地工程人員」各分項欄位-以[人名]+[於該工程在職起迄日期]方式填報;竣工時在職者,於其後註明「(竣工)」;無者則填「無」。
「工程相關管理單位」各分項欄位-以勞務契約委外辦理者,請填報公司或單位全名;屬機關自辦者,請填報執行機關或單位全銜;無者則填「無」。
「備註」-填寫工程主要使用用途、重要特色(例如:符合綠建築標準)或其他註記事項。
使用文字應僅作客觀具體、定性定量之描述,不使用有主觀說明之語詞(如績效優良、品質良好…等)。所有名詞均採中文,必要時加註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