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管理指導 |
程序編號:309 程序名稱:分項施工計畫審查 |
中華民國105年3月編製 |
相關規定: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本局工程契約
本局監造契約
建築工程施工計畫製作綱要手冊及分項計畫撰寫範例
橋樑工程整體施工計畫製作綱要
目的
藉由明確之審查作業程序,使各分項施工計畫審查順利,以便各分項工程如期施工順利完成。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局自辦及委外監造工程之分項施工計畫審查作業。定義
無說明
本程序作業流程如「分項施工計畫審查流程圖」。
為確保分項工程能配合整體進度如期施工以及便於施工中管理,施工廠商必須依施工方法及人力、機具、設備等考量擬訂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並依整體施工計畫送核時所擬訂之項目和安排之時程,如期送監造廠商審核,並應依排定之時程管控。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之送審,依工程屬性分別辦理,各分項工程(含建築、道路、環境工程及水(機)電等)參照「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審查程序」,並依審定之整體施工計畫、工程特性及工程規模增減之。
監造廠商於施工廠商提送各分項施工計畫項目時應詳實審查,必要時會同工程主辦單位並請施工廠商說明後決定之,如嗣後發現遺漏,應隨時請施工廠商補送。
各分項工程項目施工計畫應依『分項施工計畫架構』(309-A)內容撰寫。(架構依施工項目及規模大小增減之,惟至少應包括適用(施工)範圍、材料設備規格尺寸、檢驗方式頻率、施工流程圖(含檢驗停留點)、施工步驟及施工要領、繪製施工圖(含施工大樣圖)、組織分工圖、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及分項預定進度表等)。
施工廠商應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規定期限內檢附文件送審表(含送審期間)提出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並經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簽章後檢送監造廠商審定(副本送工程主辦單位)。
監
造廠商於接獲施工廠商所提「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後,應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契約圖說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將審查意見回復施工廠商,副知工程主辦單位。
施工廠商收到監造廠商回復後,應儘速修改,並將歷次審查意見併於次版計畫之前頁,並逐一詳細說明修改情形,以利監造廠商審核,審核通過後監造廠商須檢附分項施工計畫提送工程主辦單位備查。
工程主辦單位收到監造廠商所送「分項施工計畫」後,如發現該計畫仍有與契約圖說規範不符之處或其他問題時,應要求監造廠商解釋或改正,或於施工協調會提出討論解決。
「分項施工計畫」內首頁於提送審核及歷次修正,均須分別由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監造建築師(技師)簽證或經授權之監造主任簽章確認。
施工廠商提送之各分項施工計畫(含分項品質計畫),其送審程序原則如上所述,而提送份數與審查項目時間依各標工程實際需要酌以調整。
各分項工程因配合施工時程或無需單獨提送者,而於整體施工計畫一併撰寫時,適用「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其餘含第一階段單獨提送及第二階段以後再送者,適用本程序之規定。
表格
各分項施工計畫架構(309-A)
分送資料表
提送分項施工計畫
分送機關
圖表名稱
工
程
科
監
造
單
位
合
計
分項施工計畫
1
1
2
分項施工計畫核定分送
分送機關 圖表名稱 | 分 送 | |||
工 程 科 | 施 工 廠 商 | 監 造 單 位 | 合計 | |
分項施工計畫 | 1 | 1 | 1 | 3 |
本文件係依據現行法規、行政指導、解釋函等,與本局相關契約文件範本及規定編製,如依據已變更或個案契約文件有不同約定者,應從其規﹙約﹚定辦理,如屬通案性質者請通知業務單位辦理修正。 |
分項施工計畫審查流程圖
工程主辦單位 | 備查 | ◎本局授權工程主辦單位辦理並存檔。 |
監 造 單 位 | Y N | ◎「分項施工計畫(含品質計畫)」審定簽認後檢送本局工程主辦單位備查,並副知施工廠商據以施工。 |
施 工 廠 商 | 分項施工計畫(含分項品質計畫) | ◎分項施工計畫內容參照分項施工計畫綱要撰寫,並依各分項工程特性及規模大小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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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A
分項施工計畫綱要
依工程需求,提送分項施工計畫,其內容包含:
分項施工計畫內容應包含作業進度表及分項品質計畫,其中分項品質計畫含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各項目之詳細內容可參閱「品質計畫製作綱要」)。除上述項目外,其他重點尚應包括:
(1) 工項概述:包括該工項內容、採用的施工方法、優點及可能的缺失。
(2) 人員組織:針對該分項施工計畫參與之人員,建立明確組織架構,並明定施工相關人員之責任範圍,以確保各負責人員之合作關係。(如契約有特別規定,應另以公文陳報符合契約資歷之人員及證明文件。)
(3) 施工方法與步驟(順序):考慮本工項與其他分項工程之配合,提出適當工法及機具之選用,並依該工法擬定適當之施作順序;另應依需要,提出必要之計算佐證資料(應符合相關法規與規範)。必要時應詳細說明施工區之分配與動線規劃(應確認與整體施工計畫之工區規劃無衝突,且規劃內容確實可行)。
(4) 施工機具: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施工機具,應考慮施工條件,予以合適規劃。(應確認數量、能量與機型均能符合工程需求)
(5) 使用材料:施工項目施作時所需之材料。(應確認材料規格、數量等符合契約規定)
(6) 預定作業進度:以作業進度表說明之,應依施工步驟繪製工程進度網圖,其起訖時間必須與工程總進度曲線表所列時程一致。
(7) 分項品質計畫:即該施工項目之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及相關自主檢查表,其撰寫內容可參考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手冊規定,如廠商已提送相關資料,則於分項施工計畫內可省略。
(8) 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措施:概要說明該工項施工時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設施設置之相關注意事項。
(9) 施工圖說:必要之計算書或施工圖,對於非經計算,無法確認詳細施 作尺寸者(如臨時支撐架之計算、模板應力計算⋯等);或非經製作詳細施工圖,無法正確施工者(如鋼結構施工製造圖、模板施工圖、連續壁施工圖⋯等),需分別檢附必要之計算書與施工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