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管理指導 |
程序編號:347 程序名稱:工安及環保 |
中華民國105年3月編製 |
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水污染防治法
噪音管制法
廢棄物清理法
本局工程契約
本局監造契約
本局施工安全及環境衛生督導考核作業暨獎懲辦法
本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手則
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與指導重點項目
目的
藉由制定施工中工程之安全衛生環保作業程序,以使工程能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本局及代辦工程委外監造之工安及環保管理事項。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施工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由合格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衛管理人員)擔任。安衛管理人員應辦理、記錄與簽證有關安全衛生事項,直至工程驗收接管竣事。工程停工期間,安衛管理人員亦應隨時巡視、檢點、檢查,以確保安全衛生事項之維持。
協議組織:係指工程施工廠商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施工廠商應採取之必要措施。
自動檢查:施工廠商應令其各級主管、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依計畫自動實施檢點、檢查、巡視及各執行事項,監造廠商應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查驗。
主管機關: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勞動檢查機構,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特定區域設置之機構。
全阻隔式圍籬:指全部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半阻隔式圍籬:指離地高度80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餘使用非鏤空材料製作之圍籬。
簡易圍籬: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防溢座:指設置於營建工地圍籬下方或洗車設備四周,防止廢水溢流之設施。
防塵布:指以布料、帆布或塑膠布等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防塵網:指以網狀材料製作,防止粉塵逸散之設施。
說明
本程序之作業流程,如『工安及環保處理流程』所示。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工程主辦單位應指定施工廠商之人員為工作場所負責人,如工區施工廠商有2家以上時,工程主辦單位應指定其中1家施工廠商為工作場所負責人,負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施工廠商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等有關規定擬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與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擬定相關「環保執行計畫」,並依程序提送監造廠商審定,並於工程主辦單位備查後,據以確實執行,查核金額以下工程可納入整體施工計畫。
施工廠商依合約提送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執行計畫」之內容原則應涵蓋下列各節,經審定後,應確實依照核定相關計畫執行安全衛生環保業務: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計畫期間
基本方針
管理目標
重點實施事項:
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監測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
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緊急應變措施
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安全衛生管理紀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其中有關法令規定須提送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及內容,應於奉准後將奉准之附件送工程主辦單位備查。
「環保執行計畫」
工程概述
環境保護執行組織
施工前環境調查
施工期間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保護措施查核計畫
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
環境維護與美化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施工廠商應依規定辦理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作業,該費用得自行先向地方環保單位繳交後,再檢據向本機關或業主申請,或持本機關開具之支票繳交。
施工廠商應依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指派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送主管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監造廠商及本局工程主辦單位備查。如工程中有屬法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丁類),須先評估主管檢查機構送審資料審查時間,至少需該部分施工作業開始前30日,提送「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經主管檢查機構核准後,始得施工。
施工廠商應協調統合各分包商設立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聯繫工作、工作場所巡視、承攬事業間安衛教育指導及協助暨其他採取共同作業之必要措施。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協議組織應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如有必要,召集人亦可召開臨時會議,監造廠商及工程主辦單位應列席督導會議,協議會議紀錄應於一週內陳送監造廠商備查。
監造廠商派駐人員應負責監督與檢查施工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實施計畫之情形,如發現有執行不力或不符合安全衛生環保規定之缺失時,應即通知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副知工程主辦單位。
本局工程主辦單位得對安全衛生環保管理作業實施不定期之抽查,每月不定期抽查並留存督導紀錄表(347-C) ,安全衛生環保稽查之成果並應於協調檢討會提報,發現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施工廠商更換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未能確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工程有安全衛生不良或違反「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得依工程及委託監造服務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規定辦理。
工程施工期間發生事故或災害時,施工廠商須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並通報有關單位。
安全維護
施工中工區內臨時安全輔助設施計畫,需送監造廠商審定及工程主辦單位備查後據以執行。
施工廠商在施工期間應負之安全責任
施工廠商在工地之工作人員行為均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責。
在工地之職工,應配戴安全帽,並依工地需要穿著施工廠商「制服」或配戴「工作證」或「臂章」,以資識別。
進出工地人員及車輛,施工廠商應進行門禁管制。
施工廠商在工地之人員應嚴禁攜帶武器及違禁物品。並嚴禁有酗酒、賭博、破壞等違法行為,如有以上情事,因而發生意外者,施工廠商應負連帶責任。
施工廠商遇有突發事故,應立即迅速緊急動員搶救,並填寫通報傳遞災情,防止災情擴大,事後填具工程事故與災害處理人員傷害調查表(347-A)及非人員傷害調查表(347-B)。
工地及施工工程之安全防護措施,應符合法規規範,並由施工廠商負責維護,如發生任何事故應由施工廠商負完全之責任。
道路交通及安全維持
監造廠商應監督施工廠商確實依核定計畫方案執行。
工程主辦單位應督導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確實依核定計畫方案執行。
空氣污染防治措施應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最新法令規定之防治措施辦理,如全阻隔式圍籬、半阻隔式圍籬、簡易圍籬、防溢座、防塵布、防塵網、洒水、洗車台等,並依施工規模及週遭環境容受度決定採用之。
表格
本文件係依據現行法規、行政指導、解釋函等,與本局相關契約文件範本及規定編製,如依據已變更或個案契約文件有不同約定者,應從其規﹙約﹚定辦理,如屬通案性質者請通知業務單位辦理修正。 |
工安及環保流程圖
工程主辦單位 | 災害通報 掌控與支援 | ◎掌控工程災害狀況及動態 (局本部) |
Y N Y N 災害通報 督促緊急搶救 建檔 | ◎對於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 ◎督導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確實依核定計畫方案執行。 ◎發生工安與環保問題時,瞭解情況並適時以電話傳真紀錄告知洽辦機關。 ◎發生工安及環保問題,應立即通報傳遞災情並促請施工廠商迅速緊急動員搶救,防止災情擴大。 | |
監造廠商 | N 災害通報 督促緊急搶救 | ◎審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執行計畫、表報資料。 ◎協辦施工廠商妥善處理工安與環保相關問題。 ◎協調統合各施工廠商設立協議組織 ◎發生災害時,應通報傳遞災情並督促施工廠商迅速緊急動員搶救,防止災情擴大。 ※查核金額以下工程可納入整體施工計畫 |
施工廠商 |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執行計畫 工安及環保相關問題處理 災害通報 緊急動員搶救 | ◎依工安及環保法規擬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環保執行計畫,並確實執行。 ◎遇有突發事故,應立即迅速緊急動員搶救,並填寫通報傳遞災情,防止災情擴大,事後填具工程事故與災害處理人員傷害調查表(347-A)及非人員傷害調查表(347-B)。 |
臺 347-A
工程名稱 | 填表時間 | ||
一、事故與災害發生 1.人(姓名): 2.時間: 3.地點: 二、使用設備: 三、事故與災害發生經過: 四、事故與災害發生原因: 1.直接原因:□墜落滾落 □跌倒 □衝撞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 □被夾被捲□被撞 □被切割擦傷 □中毒 □感電 □火災 □爆炸 □交通事故 □其他: 2.間接原因 A. 不安全的狀況 B. 不安全的行為 3.基本原因(可複選) :□未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未實施機械設備的保養及檢查 □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督導□人員未依據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施作 □其他: 五、災害防止對策: |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工程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 347-B
工程名稱 | 填表時間 | ||
一、事故發生項目: 二、事故發生位置: 三、設備損害情形: 四、事故與災害發生原因: 1.直接原因:□墜落滾落 □跌倒 □衝撞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崩塌 □被夾被捲□被撞 □被切割擦傷 □中毒 □感電 □火災 □爆炸 □交通事故 □其他: 2.間接原因 A.不安全的狀況 B.不安全的行為 3.基本原因(可複選) :□未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未實施機械設備的保養及檢查 □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督導□人員未依據規定之標準作業程序施作 □其他: 五、災害防止對策: |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工程主辦單位
347-C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工程督導紀錄表(填寫範例)
工程名稱及地點 | 臺中市○○區○○路○巷打通工程(督導地點:○區○路○號) | |||||||
主辦工程單位 | ○○工程科 | 監造廠商 | ○○工程顧問工程公司 | |||||
承攬廠商 |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廠商 | (無) | |||||
督導人員 | ○○○ | 督導日期 | ○○年○月○日下午○時 | |||||
工程執行進度 | 預定 進度 | ○.○﹪ | 實際 進度 | ○.○﹪ | 估驗 進度 | ○.○﹪ | ||
督 導 重 點 項 目 | 一、承商及監造廠商品質文件記錄管理(如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監造廠商抽(查)驗紀錄表、承攬廠商自主檢查、監造報表、施工日誌、缺失改善追蹤等) 督導情形:
廠商自主檢查未落實,例如102.○.○之混凝土自主檢查無量化檢查標準及檢查結果,自主檢查流於形式。 | |||||||
二:安衛環境管理(如工程告示牌、圍籬、交通錐、警示燈帶、鷹架、開口警示、衛生設備、道路清潔、工地環境衛生等) 督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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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構設備施工品質(如混凝土完成面品質、鋼筋間距及綁紮情形、模板品質及完成面平整度及美觀性等) 督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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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如居民反應、鄰房處理、變更設計需求、施工障礙、開工宣導等) 督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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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商指示事項 | 指示事項:
缺失改善期限:限定102年○月○日前提報 | 承商簽名 | ||||||
對監造廠商 指示事項 | 指示事項:
缺失改善期限:限定102年○月○日前提報 | 監造簽名 | ||||||
主辦工程科參與人員(簽名): | ||||||||
其他參與人員(簽名): |
備註:本表適用於工程委外監造,工程主辦機關主管或承辦人員工地現場督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