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工程管理指導 |
程序編號:109 程序名稱:基本設計審議作業程序(本府) |
中華民國105年3月編製 |
相關規定
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目的
制訂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以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審議效率。
3.0 範圍
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
4.0 定義
無
5.0 說明
5.1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
5.2經中央主管部會核定補助或由本府預算辦理之新興公共工程計畫,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單位簽奉市長核准,得免送審議,並由工程主辦單位自行辦理審查。
5.3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基本設計階段審議之工程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5.3.1工程主辦單位應及早展開綜合規劃,提出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總工程建造經費之概算、基本資料表及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附件二),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5.3.2工程主辦單位依第一款所提送之必要圖說、總工程經費之概算及基本資料表,應包括書面資料及電子檔案,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實施要點及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研訂執行節能減碳及維護管理之機制。
5.4總工程建造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者,其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流程圖如附件一),辦理審議作業時,應由研考會簽請市長指派召集人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以達到客觀獨立之審查功能。審議原則如下:
5.4.1本府工程基本設計階段之審議作業由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所需經費由工程主辦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5.4.2審議會議應列案紀錄,以供日後列管追蹤。
5.4.3 審議過程得視實際需要辦理現場現勘,並拍照記錄存證。
5.4.4為加速審查程序,工程主辦單位送審時應依第四點第一款檢附相關文件,書件不齊且未有適當理由者,經書面通知送達日起三日內未補正者,得逕退請工程主辦單位補件。
5.5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單位自行建置審查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審查原則如下:
5.5.1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工程主辦單位應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簽請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審議原則準用本機制相關規定。
5.5.2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5.5.3未達二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單位參照本機制相關規定自行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
5.5.4如工程計畫性質具指標性、規模或介面複雜等因素,必要時得專案簽報市長,送研考會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審議作業。
5.6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提送參考內容,說明如下:
5.6.1基本設計初審意見修正情形說明。
5.6.2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5.6.3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5.6.4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5.6.5法令分析。
5.6.6 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5.6.7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5.6.8 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5.6.9施工初步時程。
5.6.10設計準則及綱要規範。
5.6.11採購策略。
5.6.12取得用地證明。
5.7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提升公共工程計畫及經費審議效率方案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辦理。
6.0 相關文件
6.1臺中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
6.2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7.0 使用表單:
7.1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一
7.2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詳附件二
本文件係依據現行法規、行政指導、解釋函等,與本局相關契約文件範本及規定編製,如依據已變更或個案契約文件有不同約定者,應從其規﹙約﹚定辦理,如屬通案性質者請通知業務單位辦理修正。 |
附件一 臺中市政府公共工程計畫基本設計審議作業流程圖
工程主辦機關 (如:建設局)
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 五千萬元以下之計畫
完成基本設計成果 提送附件二「基本設計階段審查自主檢核表」
1.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建設局應組成個案審議小組並由建設局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個案審議小組召集人。 2.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經簽奉建設局局長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 3.未達二千萬元之計畫,由工程主辦機關參照本機制相關規定自行建置審議機制並逕行負責審議作業。 4.如該工程性質具指標性、規模或介面複雜等因素,必要時得專案簽報局長,簽辦組成審查小組。 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
機關 補件
檢視文件 是否備齊
否
是
1.簽辦組成審議小組:由局長指派召集人,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或其他第三公正單位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小組,辦理相關審議工作。 2.五千萬元以上之計畫如屬例行性維修養護、施工項目簡易或緊急災害搶救修復等工程,由工程主辦機關簽奉局長核准,得免組成審議小組,自行辦理審查。
不通過 不通過
通過 通過
依據審查結果據以 執行管控 依據審查結果據以 執行管控
附件二 基本設計階段審議自主檢核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是
否
備註(文件未檢附理由)
一
二
基地及周圍環境分析(補充測量及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報告)
三
需求計畫(含空間或使用壽年)
四
規劃理念說明書(概要描述)
五
法令分析
六
初步配置圖(含初步平面圖、初步立面圖、初步剖面圖及結構系統規劃)
七
機電設備系統規劃書
八
建造成本經費預估(含計算書)、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應考慮物價可能波動之風險)
九
施工初步時程
十
設計準則與綱要規範
十一
採購策略
十二
取得用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