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97年11月18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980號函訂定,並自98年1月1日生效
98年4月17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822604301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二)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各機關應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四、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五、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六、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達成目標之限制。
3、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所需資源說明。
3、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1、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2、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3、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如附表)。
4、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碳中和概念,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七、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並應填列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納入計畫書。
八、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
經行政院核定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前二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九、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及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十一、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十二、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十三、前二點之修正或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十五、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十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七、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等相關機關另定之。
十八、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要點另定作業規定。
中 附表
檢視項目 | 內 容 重 點 (內容是否依下列原則撰擬) | 主辦機關 | 主管機關 | 備註 | ||
是 | 否 | 是 | 否 | |||
1、計畫書格式 | (1)計畫內容應含括項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6點、第14點) | |||||
(2)延續性計畫應辦理前期計畫執行成效評估,並提出總結評估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5點) | ||||||
2、民間參與可行性評估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 | |||||
3、經濟效益評估 | 研提選擇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預算法」第34條) | |||||
4、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 (1)經費需求合理性(經費估算依據如單價、數量等計算內容) |
| ||||
(2)經費負擔原則 a.中央主辦計畫:中央主管相關法令規定 b.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 ||||||
(3)年度預算之安排及能量估算:所需經費能否於中程歲出概算額度內容納加以檢討,如無法納編者,須檢附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檢討不經濟支出等經費審查之相關文件。 | ||||||
(4)經資比1:2(「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 ||||||
5、人力運用 | (1)能否運用現有人力辦理 | |||||
(2)擬請增人力者,須檢附下列資料: a.現有人力運用情形 b.計畫結束後,請增人力之處理原則 | ||||||
6、營運管理計畫 | 務實及合理性(能否落實營運) | |||||
7、土地取得費用原則 | (1)能否優先使用公有土地 | |||||
(2)補助型計畫: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0條 | ||||||
(3)公共建設計畫: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相關辦理重要公共設計畫土地取得經費審查注意事項 | ||||||
8、環境影響分析 (環境政策評估) | 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法) | |||||
9、性別影響評估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6點 |
主辦機關核章:承辦人 單位主管 首長
主管部會核章:研考主管 會計主管 首長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修正總說明
為建立完整之中長程計畫編審機制,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以院授研綜字第0九七二二0九八0號函訂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為使中程施政計畫制度更具彈性、創新並與時俱進,同時提升本院政策協調統合功能,爰檢討修正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期強化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績效評估之關聯,故將中程施政計畫編審規定移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予以規範,以符實需,並配合修正本要點名稱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共計修正十一點、刪除六點及各章章名,修正重點如次:
修正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一點)
刪除中程施政計畫編審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至第八點)
修正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修正規定第六點)
為落實機關自評機制,增訂機關自評相關規範。(修正規定第七點)
刪除中長程個案計畫報院應副知行政院研考會之規定,以簡化作業流程。(修正規定第八點)
增訂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時程之但書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要點 | 配合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納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爰修正本要點名稱。 |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第一章 總則 | 刪除。 | |
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一、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配合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納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並修正本要點規範對象。 |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係指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二)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 二、本要點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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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 刪除。 | |
三、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評估作業,選定中程施政目標,擬訂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選擇中程施政重點,辦理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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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及資源分配檢討。 (三)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 (六)計畫關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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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 刪除。 | |
五、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效果)等項目予以研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定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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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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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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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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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 刪除。 | |
三、各機關應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 九、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 一、點次變更。 二、中長程個案計畫已於本要點第二點中定義,爰修正序言。 |
四、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 十、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 點次變更。 |
五、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 十一、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外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 點次變更。 |
六、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達成目標之限制。 3、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期程與資源需求 1、計畫期程。 2、所需資源說明。 3、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4、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1、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2、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3、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如附表)。 4、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碳中和概念,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 十二、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達成目標之限制。 3、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1、所需資源說明。 2、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3、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1、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2、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3、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 一、點次變更。 二、為周延計畫內容,瞭解計畫各年度辦理工作期程及經費,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應先進行自評作業,填列自評檢核表,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第三目。 四、配合節能減碳政策,增列第三項規定。 |
第五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 刪除。 | |
七、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並應填列中長程個案計畫自評檢核表,納入計畫書。 | 十三、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 一、點次變更。 二、為落實機關自評機制,增列機關自評應填列自評檢核表,並作為計畫書之附件。 |
八、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 經行政院核定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前二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 十四、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經行政院核定之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前二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並簡化作業流程,刪除第一項應副知行政院研考會之規定。 |
九、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會同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會同主計處等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及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十五、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 點次變更,並配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績效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 十六、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 點次變更。 |
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 刪除。 | |
十一、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 十七、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 | 點次變更。 |
十二、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 十八、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 | 點次變更。 |
十三、前二點之修正或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 十九、前二點之修正或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 點次變更。 |
十四、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 二十、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 點次變更。 |
第七章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之結合 | 刪除。 | |
十五、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 二十一、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第一點之修正,酌整相關文字。 |
十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但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 二十二、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各機關為因應緊急重大政策需要,其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報院尚難先期完成,為符實務,於第一項增訂但書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一項後段移列修正規定為第二項。 |
第八章 附則 | 刪除。 | |
十七、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研考會會同經建會等相關機關另定之。 | 二十三、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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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要點另定作業規定。 | 二十四、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要點另定作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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