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內政部營建署 107.10.23
2
壹、國土計畫是什麼?
3
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受到開發濫用,透過全面的調查和規劃
,將適宜、不適宜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
住等等需求,配置在適宜發展的區位。
易發生災害
重要生態環境
具珍貴資源
適宜發展
國土計畫是什麼?
不
適宜發展
強化地方空間規劃主導性,展現地方特色
透過地方政府自擬國土計畫,可掌握規劃主導性;且在符合全
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下,地方政府於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地方
特性及發展需求後,劃設四大功能分區,以引導居住、產業、
公共設施空間發展。
落實空間計畫指導,減少不確定性風險
地方政府透過擬定國土計畫,擘劃空間發展藍圖,具體指認各
種土地使用適宜的發展區位,提供公私部門明確符合空間計畫
的區位選擇,吸引公私部門招商投資。
4
國土計畫的目的?
5
貳、國土計畫法
6
(一) 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二) 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三) 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四) 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五) 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國土計畫法之立法重點
7
7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種
類
與
內
容
第
三
章
擬
訂
、
公
告
、
變
更
及
實
施
第
四
章
國
土
功
能
分
區
之
劃
設
及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第
五
章
國
土
復
育
第
六
章
罰
則
第
七
章
附
則
立法目的
(1)
主管機關
(2)
用語定義
(3)
中央/地方
分工(4)
國土規劃基
本原則(6)
審議機制(7)
國土計畫種類
(8)
國土計畫載明事項
(9)(10)
擬定審議
核定機關
(11)
民眾參與
(12)(13)
復議(14)
通盤檢討
/適時檢
討(15)
指導都市
計畫(16)
協調部門
計畫(17)
調查/勘
測(18)
國土規劃
資訊系統
/監測(19)
國土功
能分區
劃設原
則(20)
國土功能
分區使用
管制
(21)(23)
國土功
能分區
圖(22)
使用許
可申請
條件
(24)
使用許
可民眾
參與
(25)(27)
影響費/
國土保
育費(28)
使用許可相
關規定
(26)
(29)(30)(31)
補償或徵
收
(32)(33)
罰鍰
(38)
刑罰
(39)
海域範圍及
管理(41)
重大共設施
認定(42)
推動國土規
劃研究(43)
國土永續發
展基金(44)
國土計畫制
定時程(45)
訂定施行細
則(46)
施行日期
(47)
國土白皮書
(5)
民眾檢舉規定
(40)
劃定國土復
育促進地區
(35)
擬定復育計
畫
(36)
復育配套機
制
(37)
公民訴
訟(34)
8
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全國區域計畫
(都會區域+特定區域)
全國國土計畫
(都會區域+特定區域)
直轄市、縣(市)區
域計畫
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
參考
擬定
參考
擬定
臺灣北部區域計畫
(無此計畫)
臺灣中部區域計畫
臺灣南部區域計畫
臺灣東部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
整合
新增
【過去】
【現在】
【未來】
《區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擬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取代現行區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建立二層級空間計畫體系。(§8)
必要時,得擬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計畫,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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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國土計畫草案
審議全國國土
計畫
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
報內政部核定
公告
核定、公告實施
審議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
內政部國土計
畫審議會
行政院國土計
畫審議會
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
畫審議會
二級制
二級制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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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
國家公園計畫
都市計畫
中央部門計畫
地方部門計畫
國土計畫系統
部門計畫系統
其他計畫系統
現行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確認國土計畫之優位
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限期辦理都市計畫之擬
訂或變更。 (§8、1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並應於先期規劃
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 (§17)
11
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
審議
行政院核定
陳報行政院
部門
計畫先期規劃(徵詢
中央主管機關意見)
是否
符合
國土
計畫?
是,提供
意見
修
正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報請行政院決定
維持
國土計畫
檢討修正
國土計畫
否
徵詢中央國土主管機關程序
中長程個案計畫可行性評估
中長程個案計畫綜合規劃
一、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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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區 河川區
國家公
園區
山坡地
保育區
風景區
特定農
業區
一般農
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特定專
用區
取代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目前非都市土地係按現況劃設為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後續將依
據自然環境條件、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等,劃設「國土保育
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
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計畫引導土地使用 。 (§20~21、23)
國土保育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敏感程度較高)
第1-1類
(保護區)
第1類
(優良農地)
第1類
(都市計畫區)
第2類
(敏感程度次高)
第1-2類
(排他性)
第2類
(良好農地)
第2-1類
(鄉村區等)
第3類
(國家公園)
第1-3類
(儲備用地)
第3類
(坡地農業)
第2-2類
(開發許可)
第4類
(都市計畫保護區)
第2類
(相容性)
第4類
(鄉村區、
原民聚落
)
第2-3類
(重大計畫)
第3類
(待定區)
第5類
(都市計畫農業區)
第3類
(
原民鄉村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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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原則
國土
保育
地區
第一類 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二類 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第三類 按環境資源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海洋
資源
地區
第一類
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
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二類 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第三類
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者,按海洋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
之使用管制。
農業
發展
地區
第一類
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
使用。
第二類
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價值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
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第三類 按農業資源條件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城鄉
發展
地區
第一類 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第二類 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第三類 按城鄉發展情形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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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指導,不涉及
變更功能分區
非屬「一定規模以
上」或「性質特殊」
土地使用
屬「一定規模以上」
或「性質特殊」之
土地使用
應經或免經申請同
意
應申請「使用許可」
按《容許使用規定》
辦理
按《使用許可規定》
辦理
土地使用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
分類之指導
不得開發利用
國防、重大公共設施或
公用事業計畫得於各國
土功能分區申請使用。
未來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使用,如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者,應
申請「使用許可」,但不得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大幅縮短土
地變更審查時程,提高行政效率,亦改變過去透過開發許可造成土地蛙
躍開發利用情況,達到開發與保育雙贏局面。 (§24)
15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勘選區位及範圍
(都市計畫機關)
位屬城鄉發
展地區?
§20(II)
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都市計畫機關)
通盤檢討
國土計畫(§15)
(縣市國土機關)
是
否
變更(§11)
(縣市主管機關)
審議(§11)
(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11)
(中央主管機關)
召開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審議會(§7)(縣市
主管機關)
召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
議會(§7)(中央主管機關)
如有城鄉發展需求,其新訂(或擴大)都
市計畫或填海造地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
展地區」者為限,且該地區應透過國土計
畫通盤檢討方式劃設,不得零星個案變更
之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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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各級國土計
畫
舉辦座談會或其
他適當方式廣詢
意見
公開展覽30天+
舉行公聽會
公開展覽+公開
資訊
申請使用許
可計畫
公開展覽30天+
舉行公聽會
公開展覽+公開
資訊
【類別】
【擬定前】
【審議前】
【核定後】
書面送達申請使
用範圍內之土地
所有權人
【監督】
公民訴訟
國土白皮書
網際網路公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國土白皮書。(§5)
各級國土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擬訂過程中,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
程序(§12;25、27) ;且國土計畫並應經各該層級及上級國土計畫審議
會審議後,始得公告實施。(§11)
申請使用許可案件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
害人民或團體得提出行政訴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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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
稽查
民眾檢舉(§40)
繼續合法使用
是否合法使用?
有期刑期+罰金
罰鍰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拆除地方物恢
復原狀/勒令歇業
是
否
否
部
分
納
入
國
土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檢舉獎勵
辦法
辦理違規查處
支應檢舉獎勵
18
18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
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四、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
五、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
六、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
調不成,報請行政院決定。
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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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劃定國土復育促進
地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擬訂復育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推動復育工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安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全國國土計畫→國
土復育促進地區之
劃定原則
(內政部)
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國土復育促
進地區之建議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
限制居住/強制遷居
(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法價購、徵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協調劃定機關
(內政部)
必要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環境敏感或劣化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
區」,該範圍應以保育和禁止開發為原則,並推動國土復育工作。
(§35~37)
國土復育促
進地區
不是國土功
能分區!
20
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既有建築物或設施
合於區域計
畫規定?
變更使用或遷移
(必要時)
/依法繼續原來使用
區域計畫公
告實施前存
在?
繼續合法使用
符合國土計
畫規定?
限期令其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
上物恢復原狀
是
否
是
否
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
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區域計畫實施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在直
轄市、縣(市)政府令其變更使用、遷移前,得依法繼續維持原來之使
用。(§32)
是
21
為落實國土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
進行國土保育、規劃研究、調查及土地利用之監測等事項。
本於開發者付費、財源穩健、維護公共利益及資源有效規劃整合原
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如下:
1.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
2.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3.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
4.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
5.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
6.民間捐贈。
7.本基金孳息收入。
8.其他收入。
政府之撥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國土計畫檢討
變更情形逐年編列預算移撥,於本法施行後10年,移撥總額不得低
於新臺幣500億元。水電附徵方式,自本法施行後第11年起適用。
21
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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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區域計畫之可建築土地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適當補償(發展權)
剝奪建築權利
→劃定為國土保育地區第1
類之非可建築用地
降限
→劃定為適當國土功能分區
不予補償
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損失,應予
適當補償。(§32)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辦理國土保育相關工作;該基
金前十年由政府編列預算,移撥總額不得低於五百億元;自第十一年起,
得按水、電費用附徵一定比率費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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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涉及原住民土地或海域者
內政部會同原民會
特定區域計畫
→納入全國國土計畫
研擬特殊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
內政部會同原民會
復育計畫
劃定機關邀請原住民
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
定、執行與管理
為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涉及原住民土地及海域者,本部應會同中央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擬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
定。(§11、23)
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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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全國國土計畫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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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施行(105.05.01)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相關會議(105.06~106.07)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報告(11/2)
公開展覽(10/13~)及公聽會(10/25、11/2、11/7、11/10 、11/11、12/1)
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11次專案小組,3/15大會)
報請行政院核定(3/27)
工作會議:56次
平台會議: 8次
機關研商:16次
專家座談: 7次
說明會議: 4次
----------------------
91次
行政院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4/12、4/19、4/26)
全國國土計畫辦理情形
公告實施(4/30)
26
1
2
4
3
5
6
27
一、國土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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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土空間發展策略
天然災害保育策略
1. 針對颱風、
強降雨
、沿海暴潮、地震等造
成之災害,包含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
塌、土壤液化、
土石流
、海嘯等,研擬相
對應之
國土防災策略
。
2. 以流域為範圍推動整體治理,
提升中央管
及縣(市)管之河川、區域排水計畫防洪
設施完成率,及減少淹水風險。
自然生態保育策略
1. 具重要生態且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之地區,
應劃設必要之禁止或限制使用範圍
,以保
護野生動、植物自然棲地,並應規劃適當
範圍之緩衝區,以加強國土保育與保安,
兼顧人造環境及自然環境的平衡。
2. 推動濕地保育
,劃設自然濕地保護區,辦
理劣化及重要濕地之復育,闢建人工濕地
,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及維繫水資
源系統,以落實零淨損失之政策目標。
文化景觀保育策略
1. 整合區域觀光資源
,如博物場館、人文傳
統場域等,由點狀觀光據點出發,
串聯轉
型朝向文化觀光廊帶
、觀光城市、觀光區
域發展。
2. 為保護優美文化地景及具保存價值之建築
、史蹟、遺址,
應依文化景觀特性,透過
土地使用管制,維護文化景觀資源
,並就
周邊地區訂定適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自然資源保育策略
1. 積極推動綠色造林
,落實國有林地分區經
營規劃,以利整體林地利用,並促進森林
涵養水源及維護生態系統健全之功能。
2. 礦業應於滿足國內需求前提下,針對開採
總量及區位等進行合理規劃
,並應落實生
態復育措施,以確保資源永續利用;溫泉
資源應於合理取用前提下,依規定適度汲
取,並應就周邊土地進行管制,以避免土
地過度開發。
29
二、國土保育地區及其分類
國保一
包含
山脈保育軸帶
(中央山脈、雪山山脈、阿里
山山脈、玉山山脈、海岸山脈)、
河川廊道、重
要海岸及河口濕地
等範圍內之珍貴
森林
資源、
生態
資源、
水源涵養
區域。
國保二
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
口濕地
周邊地區內,屬於保育緩衝空間
。
現況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之離島。
國保三
依
國家公園
規定劃設之區域,屬於國家公園法
管制地區。
國保四
屬於
水源(水庫)特定區、風景特定區
都市計畫
內保護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
其他都市計畫
內
屬於河川廊道之保護及保育相關分區及用地。
30
1.依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實施土地使用重疊管制
非屬國土保育地區之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之土地,
如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者,其土地使用,除按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及其
分類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依國土保育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規定辦
理,進行重疊管制。
2.考量環境敏感特性,實施管制標準
1) 在區域計畫架構下,環境敏感地區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係採重疊管制,
位於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應避免開發利用。
2) 國土保育地區參考環境敏感地區進行劃設,範圍並非完全一致。
3) 環境敏感地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各該法律所規定公告,亦為國土規
劃及土地開發審議之重要參考,後續土地使用仍應考量環境敏感特性,不
論劃歸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仍應依其土地環境特性,採取適當的因應
作為,實施管制標準。
4) 除符合國土功能分區之管制規定外,並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規定
,未來該等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發布後規定辦理。
三、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