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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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範本
目錄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 1
第二條 履約標的 .................................................................................... 3
第三條 委託範圍及項目 ........................................................................ 3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 3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 5
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 10
第七條 稅捐及規 .............................................................................. 15
第八條 履約期限 .................................................................................. 15
第九條 履約期限延期 .......................................................................... 18
第十條 履約管理 .................................................................................. 18
第十一條 簽證 ...................................................................................... 22
第十二條 履約標的品管 ...................................................................... 23
第十三條 保險 ...................................................................................... 25
第十四條 驗收 ...................................................................................... 27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情事 ...................................................................... 28
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 29
第十七條 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 .......................................................... 30
第十八條 賠償責 .............................................................................. 32
第十九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 33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 35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 40
II
第二十二條 罰則 .................................................................................. 44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 54
第二十四條 其他 .................................................................................. 54
第三條 委託範圍及項目附件 .............................................................. 59
1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契約
立契約人委託人內政部營建署(招標機關)與○○○(洽辦機關)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以下簡
稱乙方)
三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
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契約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
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除另有
定外,其優先順序如下:
() 投標須知(含附件)
() 本契約條款。
() 開標決標紀錄。
() 招標公告
() 補充投標須知。
() 投標前澄清釋疑文件及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聲明
書。
() 一般規定。
109.05.08
2
()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
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
利者為準。
()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
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四、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上述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
限:
() 招標文件特別附記之條款優於本契約條款。
() 文件之製作或審定日期較近者優於較遠者。
() 投標文件之內容較招標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
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 乙方文件之內容較甲方文件之內容更有利於甲方者
乙方文件之內容為準。
() 投標文件之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以招標文件之
規定為準。
五、前款優先順序兼有 2目以上者,由甲方擇一為之。乙方如有
不服,得循爭議程序解決。
六、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
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處理。
七、契約文字:
() 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並附
文譯文:
1. 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
之文件。
3.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3
() 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
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
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
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
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郵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
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八、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
單位為原則。
九、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規
設計相關圖說以紙本遞交)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
之。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委託案名稱:○○○○○○○○○
第三條 委託範圍及項目
詳如本契約書第三條附件。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乙方受甲方委託辦理本工程以甲方核定建造費編製施工預
算書。
二、()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年
○月○日工程企字第○○○○○○○號令修正「機關委
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 1建築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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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類所列各級費[上限○
○﹪]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折扣率或決標時議
定之折扣率)核計55%
()監造服務費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年○月○
日工程企字第○○○○○○○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 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
務建造費用百分比」第[]類所列各級費率[上限○○]
依甲方於之固或決
折扣率)核計之 45%
()申請候選綠建築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為新臺幣(以下同)
○○元申請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作業服務費用為○○○
元】。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三條委託範圍及項目之費用均包含於各
工程案服務費內除下列特別說明者不另給付本契約
經簽訂後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工資或物價之漲落要求調整
務費。
()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部份
如需辦理本契約第三條委託項目之水土保持計畫出流管
制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地基調地質敏感區基地地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等項目費用另行議定依各服務項
目內容於決標及結算後分別請領費用但議定不成時,
甲方得另行委託其他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因而衍生相
關作業界面整合事宜乙方仍應予配合協助其費用已
包含於服務費內,不另給付
()監造技術服務部[請工程處勾選]
履約標的如涉前以外其他服務項甲方另行支付費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5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四、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
建議金額,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
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
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施工廠商辦理工程之各項
利息保險費及○○○(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明)甲方如供給施工廠商材料時應包括甲方供給材料結
算金額。
五、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建造費用以工
程預算之 90%代之但仍須扣除本條第四款不包括之費用
稅捐等。
依本條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
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服務費用得視
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
□七若分期或分區之分案工程者(但不包括同一工程之分標採
購案)給付服務費用則以分期或分區方式給付(由甲方於
招標時載明)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
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二、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
方負擔。
三、乙方履約遇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6
()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四、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所增加之必要費,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
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所為致履
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五、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
或另行議定。
六、各分標工程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或增加工程契約價金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
工程處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由乙方依下列計算擇一辦理:
1.(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
停工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決標監造服務費)
(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 *【 %(由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於開工日依工程契約履約期限條文所稱日數之計算方
得之預定完工日
上述計算式各日數依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履約期限條
所稱日數之計算方式辦理。
決標監造服務費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建造費
用之計算依第 4條第 4款或第 5款辦理。
監造人數:指第 3條乙方派駐工地之現場監造負責人(
造主任)及監造現場人員(不含兼職人)
2.按總建造費用依第 4條計算監造服務費與決標監造服務費
之差額。
總建造費用=建造費用+建造費用*[(超工程原契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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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金額-因乙方因素增加之金額)/程原契約價金]
金額:工程
原契約價金所增加之金額。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
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七、施工中之工程如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減作或終止計畫
致有減少監造服務期間者其結算監造服務費用由乙方依下
列計算擇一辦理:
1.()*按監
力配置計畫迄工程完工日或終止計畫日止之已出勤監
人日數。
迄工工日日數:指工
程契約施工廠商所使用工期日數(不含停工乙方因素)相對
應乙方監造人員出勤人日數。
監造人數指第 3條乙方派駐工地之現場監造負責人(監造
主任)及監造現場人(不含兼職人員)
2.按總建造費用依第 4條計算監造服務費。
費用*[(工程結算金額 -
加之金額)/工程原契約價金]
停工期間甲方不給付服務費用乙方應視工地狀況留駐必要
人員連續停工超過3個月或累計停工超過6個月者,
甲方得就超過部分給付每月【 】元(未載明者,為核實給
付【1】人薪資、監造辦公室租金、水電費及電話費。
九、變更設計
()工程施工中甲方認為有變更設計之必要時方應按甲
方通知之期限內辦理完成變更設計逾期依本契約第二十
二條規定辦理(含變更建造執照、候選綠建築證書、【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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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智慧建築證書電力電信來水消防污水排
水等設備()圖說再送審)除本款第二三目外變更設
計後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依第四六條規定辦理給
付。
()於各工程案規劃階段(規劃方案未經甲方核定前)若甲
方對同一事項要求乙方辦理多次不同之方案規劃方案異
動項目得經乙方提出申請由甲方依下列原則給付變更
設計後之規劃設計服務費,依第 46條規定辦理給付
1.各工程案空間需求及面積不變,惟內(棟數、主入口
方位影響整體配造型風格異動)規模(樓層數規模
變更)地點(原規劃設計地點變更且內容變動)等經洽辦
機關確認需求及甲方認定有非歸責於乙方之重大變
更,每次異動得以各工程案概算金額 80%計算規劃設
計服務費總額【3】給付,各工程案多次異動之給付
累計以各工程案概算金額 80%計算規劃設計服務費總
額【1.8%】為上限
2.空間需求量異各工程案增減之面積超過招標文件
工程案計畫核定總興建面積10%】致內容(棟數、
主入口方位影響整體配置、造型風格異動)及規模等變
經洽辦機關確認需求及甲方認定有非歸責於乙方之
重大變更,異動得以各工程案概算金額 80%計算規劃
設計服務費總額2%】為上限。
()原規劃設計地點(原規劃設計量體及需求相當)、內容、規
模等經甲方認定有重大變更或法規有重大修正而變更
計時對於原規劃設計之工程規劃設計服務費規劃設計
內容異動項目得經乙方提出申請由甲方依下列原則辦
給付變更設計後之規劃設計服務依第四六條規定
辦理給付。
9
1.乙方完成規劃設計方案送經甲方備查以不超過按甲
方原核定項目之工程概算金額支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
服務費 18﹪。
2.乙方取得建造執照核准佐證文件以不超過按甲方認定
項目之預算金額 80%計算所得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
36﹪給付。
3.乙方完成細部設計成果交甲方審並取得建造
照,以不超過按甲方認定項目之預算金額 80%計算所
得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 60﹪給付
4.乙方完成細部設計成果交甲方審並取得建造
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電力、
電信、自來水、消防、瓦斯、污水排水等設備()圖說
送經各該業管機()審完竣以不超過按甲方核定
項目之預算金額計算所得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 80
﹪給付。
5.甲方完成工程決標後除依 6條規定付款外異動部
分須辦理追加變更設計,依本款第 4目辦理設計費給
付。
6.變更設計工程概算金額與原規劃設計之工程概算金額
相差達 50()以上乙方得要求終止契約甲方應支
付乙方規劃設計服務費依第 20 條規定辦理,惟如已超
領,乙方應按照通知期限退還超領金額。
()工程施工中非可歸責乙方之追加變更設計除本條第 10
款之情形外其建造費用併入原採購工程建造費用依第
4條規定辦理規劃設計服務費給付。
超過原採購工程預算金額之新增工程建造費用併原採購工程
建造費用依第 4規定辦理規劃設計服務費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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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之付款:
()1乙方完成規劃設計報告書送甲方函請洽辦機關備
查後得按甲方核定工程概算金額請甲方支付各工程案
劃設計服務費總值 18﹪。
()2乙方取得建造執照核准佐證文件得按工程概算
金額請甲方支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 36﹪,前
目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
()3乙方完成細部設計成果送交甲方審定並取得
建造執照得按預算金額請甲方支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
務費總值 60﹪,前目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
()4期:乙方完成細部設計成果送交甲方審定並取得建
造執照候選綠建築證書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電力
電信、自來水消防、污水排水等設備()圖說送經各該
業管機關()審查完竣後得按預算金額請甲方支付各
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 80﹪及申請候選智慧綠建築證
作業服務費用,前目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
()5期:甲方完成工程決標後乙方應檢附規劃設計執行
果及建造建築候選
書】電力、電信自來水、消防、污水排水等設備()
送經業管機關()審完竣圖說及瓦斯圖說報價資料送交
甲方得按建造費請甲方支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
費總值 85﹪,前目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
()6於工程估驗金額達決標金額之半數以上時甲方
得按建造費用給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服務費總值 90﹪,
前目已付規劃設計服務費應先予扣除
()工程竣工辦理結算及規劃設計勞務驗收完成得按建造
費用給付劃設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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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應將超領部分按通知期限內歸還甲方。
()竣工辦理結算時,若施工廠商因故對結算結果有異(爭)
議時未異(爭)議部分得先行給付各工程案規劃設計
務費餘款,異(爭)議部分工程金額之服務費俟異(爭)
議解決定案後再行核算。
二、監造服務費用之付款:[請工程處勾選]
() 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
1. 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得依工程施工估驗進度之每【10%】(或甲方另
訂定)請款一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
□得依工程施工估驗進度【每月】(或甲方另行訂定
請款一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請款金額
依「監造服務費*期工程施工估驗進度」計。
□依監造進度【每月】(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
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款金額依「監造服
務費*當期監造進度(監造進度:契約規定辦理
監造之已監造日/工程契約工期總日數)
乙方協助各分標工程完成移交接管及勞務驗收合格
後,甲方扣除該標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 2%計列之
監造責任保證金,結清監造服務費。
如施工廠商未完成移交接管及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
標章時,得暫扣該標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 1%,俟
移交接管及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後無息退還。
2. 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
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3. 如由乙方監造失當而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者其變更部
分之監造費不予給付並對甲方因變更設計所造成之
損失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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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倘施工廠商未辦理工程施工估驗計價且不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自行提出工程施工估驗計價單
及詳細表等可資佐證估驗進度資料經甲方同意後,
據以依 1.規定請領服務費用
() 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
情形消滅為止:
1. 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
達【5%】以上者
2.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 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
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
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
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
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
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其屬派遣勞工
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
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
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或具結已依規定
為其受僱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
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
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涉及上述派遣勞工性質者,於
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
(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
憑支付最後一期款。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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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
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
影本,供甲方審查後,始得發還。
() 工程保固期間,乙方為履行監造責任,提供監造服務費
用結算金額 2%計列之監造責任保證金,並於工程起計
保固期當日與工程契約保固權利及衍生之責任移轉予洽
辦機關承接();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
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
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
圖樣,在期限內免費督促施工廠商負責修復。如經通知
乙方逾期不為督促施工廠商修復者,甲方得動用監造責
任保證金逕為處理,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監造責任保
證金於工程保固責任解除後乙方方得申請無息返還。
工程保固責任採分段解除者,則按工程保固金解除比例
無息返還該比例之監造責任保證金。
() 監造責任保證金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
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
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
之,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
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者其有效
期應較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限延長 90 日。
三、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政府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
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
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
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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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
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四、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
月計酬者,至少為【 】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得
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未載明者為新臺 3
萬元)。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
蓋之章為之。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
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
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
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
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
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 15
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
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
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 15 日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
及向預算來源機關申請核撥工程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日。
、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
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
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
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
款。
十一、各期付款,如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或撥補而延後付款
15
時,乙方不得請求賠償。
十二、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
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
填寫,則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第七條 稅捐及規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之服務工作所得之報酬,應依中華民國有
關稅法規定由乙方自行繳納稅捐甲方亦可依法代為扣繳
二、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
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
款時由機關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分支機
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
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代理人或廠商繳納。
三、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營業
稅及其必要之稅捐。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
括其必要之稅捐
四、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
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五、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
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乙方檢具向甲方核銷。除已載
明於契約金額項目者外,不含於本契約價金總額。
六、各期服務費由乙方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並檢附相關件向
甲方統一請領。
第八條 履約期限
一、 乙方應依工作進度時程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
料,甲方原則依工作進度時程表預定時間完成審查工作(未載
16
明者 15 日計)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
限內完成修正工作。
乙方應於決標日10日內依本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工作
作業說明」及第 10 條之規定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及工作進度
時程表,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提出修正後送交審定。
乙方應於決標日10日內依本契約第 3條附件第 1款第
5目之規定提出該目之書面文件供甲方審查乙方應在甲方要
求期限內提出修正後送交核備。
乙方應依甲方訂定之「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之規定,
提出工作進度時程表送交甲方確認,乙方若未能依甲方確認
之工作進度時程表所訂各階段時間完成應辦工作,亦視為逾
期,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22 條規定辦理
三、 乙方應於決標日後依服務建議書向洽辦機關簡報甲方(含
洽辦機關)審查如認為需修正規劃設計方案時,乙方應在甲
方要求期限內提出修正後規劃設計方案送請審查。
規劃設計方案經洽辦機關審定同意,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
內印製規劃設計報告書10送甲方函轉洽辦機關備查,
逾期依本契約第 22 條規定辦理。
規劃設計方案經洽辦機關核定完成後,乙方應依核定方案於
100日內,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
範並送交甲方審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
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 22 條規定處
理。如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完成時間得展延,日期由雙方
議定之。
六、乙方責請領建築許可(包含候選綠建築證【、候選智慧
建築證書】、建築線指示、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拆除執照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及另行議定之環境影響評估
出流管制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等申辦審核等),需經甲方查
17
核符合基本需求後始得辦理,並向電力、電信、自來水、環
瓦斯及消防等業管機關()申辦審核作業乙方辦理前述
事項審核手續,必須善盡監督及催促責任儘速完成,辦理時
除由甲方認定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如法規修訂或其他因
素等)始得延長之,否則若因此導致工程延誤,甲方得依本
契約第 22 條規定處理。
辦理本契約第 3條附件第 1款第 10 目之作業,應於送審完竣
後【10】日內完成,逾期依本契約第 22 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乙方各辦理事項期限(含逾期計算)除已明定為日曆天
,係以工作天計算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括第 9
款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
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九、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 2子目至
5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日及
其補假。
() 軍人節9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
國軍之採購案為限)。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
告放假者。
十、期日
()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
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機關之場所者履約期間
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末日例假
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機關
18
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截止時間代之。
第九條 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
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
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日者,以 1日計。
()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
項目。
()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 包契約相關履約標
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款各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
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
恢復履約,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甲
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 履約管理
一、規劃設計履約管理:
乙方應依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
(規劃設計部分)」送甲方核可。
二、監造履約管理: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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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造部分)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
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
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
公處所等。
三、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
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
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
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
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
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四、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
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
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
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
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
何責任。
五、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
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六、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
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七、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畫、
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八、轉包及分包
() 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
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
廠商為分包廠商
() 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20
()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
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
換分包廠商。
()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
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 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轉包者,亦同。
九、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
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
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
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或
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
負擔。
()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一、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
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
乙方自理。
十二、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
方得要求限期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三、勞工權益保障: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應訂立書面勞
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應依法給付工
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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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
勞工退休金。
() 乙方應於工程決標後10日內具派至甲方提供
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身分證
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
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
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
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
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四、本案委託監造技術服務範圍,乙方應依「公共工程施工
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五、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工程有關之商業活動,亦
得向與本工程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
接之收益。
十六、為完成工作所必需辦理之一般性作業(包括管線協調相
圖說)、簡報(含透視圖等各式圖表、投影片、幻燈片及錄
影帶等資料)及工地會勘,雖未經明示於本契約書或其他有
關圖說上之工作,乙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藉故推諉
十七、如因乙方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受有損害或工程
質未達標準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甲方得提出終止契約並要
求賠償損失。
十八完工驗收使用後,若發生損害,經認定結果係因監造疏失
係可歸責於乙方時,雖契約失效,甲方仍有依法訴請乙方負
責賠償之權利。
十九、與本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
22
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
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
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
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
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二十施工廠商所送估驗計價資料乙方應於5日內完成審查,
審查意見應 1次提出,不得分次辦理。
第十一條 簽證
一、乙方承辦本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
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服務項目依規定應辦理簽證者,
由乙方及其委託之專業技師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
二、前款所稱圖樣及書表如下:
() 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部份:包括依本契約應提出之施工預算
書、設計圖、規範、補充施工規範及其他等文件,其內
應能使施工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
() 監造技術服務部份:包括依本契約應辦理監造計畫、品質
計畫與施工計畫(分項)審查工程計價審查監造服務
用請領、變更設計之施工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審查、材料
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竣工圖(
方應於每張竣工圖審查後核章,並以附件竣工圖核章圖
之方式辦理)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乙方為本工程法定設及監造人,辦理規劃、設計及監
等相關作業時,應依法令由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由
專業技師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或
相關法令簽證,其費用均已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內,不另計
價。
如因故須變更專業技師乙方應於變更前 10 日提出替代人選
23
報經甲方備查後始得變更。變更本工程專業技師之相關程序
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五、甲方若認為乙方之技師對其職務不能勝任或疏忽或未能遵守
契約有關規定經甲方認定不能稱職者,甲方得要求更換。
第十二條 履約標的品管
一、規劃設計技術服務部份
() 作業說明:乙方應依甲方訂定之「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
業說明」之規定,辦理繪製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書等作
「委託規劃設計工作作業說明」本契約之一部分。
() 設計規範及材料規格:
1. 方所提出之材料、設備或工程標準等,應依功能或
效益訂定。其有我國國家標準(CNS)或國際標準
者,應從其規定
2. 乙方辦理之規劃設計依政府採購法 26 條規定,
不得使用特定之規範、規格或施工方式,如有圖利特
定對象之可能性或結果,造成甲方任何相關損害及費
用支出,乙方應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乙方因指定廠牌
或規格造成綁標等情況,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辦理。
3. 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
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
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
應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並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
上敘明理由及提出相關查證資料,經甲方同意始得為
之。
()
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並考量景
24
觀、自然生態、無障礙與性別友善環境、生活美學等
二、監造技術服務部份:
()
業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
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
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
定之階段報請甲方辦理,甲方督導人員應即時配合辦理
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如甲方督導人員發現乙方
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同意施工廠商繼
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監督施工廠商將未經審
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
行負擔。
()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甲方
得予拒絕,乙方應監督施工廠商免費改善或改正。
()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
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
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所為審、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
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
之限制。
() 乙方於 (如鋼結構拌混凝土等由甲方於招
)之生產應派監造現場人員駐廠,現場一切材
料,有會同甲方指派之工程人員監督之查驗權,凡經查
驗不合格之材料應責令施工廠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驗
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施工廠商再運送出現場。
() 乙方就施工廠商所送之審查資料應於5】日或甲方規
25
定期限內完成作業,除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者,審
查意見以2次為原則通知施工廠商改正期限依工程
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如逾2次時甲方得召開聯
審查會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協助審查。
() 評估或建議案件,乙方應於【5】日或甲方規定期限內
提出相關資料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次日3
日內完成提送並以 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 22 條罰則
規定辦理。
三、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契約相關文件及法令規定嚴
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第十三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
() 規劃設計部分
1. 乙方應投保下列保險:
(1)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
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2)雇主意外責任險
2.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規劃設計服務費用總額每次
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契約服務費總額 30﹪。
() 監造部分
1.乙方應依下列規定於履約期間投保「建築師工程師專業
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專業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
險」。
(1)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誤或過失違反業
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保險
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監造服務費總每次事故自負
額不得超過決標監造服務費 %(由
26
甲方於招標時載未載明者以 30%計)其屬自然
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2)雇主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以上自負額不得超過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 萬元,自負額新臺幣 2,000 元。),每一事故體
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臺幣 萬元以上自負額
不得超過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未載明者
為新臺幣 2,000 萬元,自負額新臺 2,000 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 萬元以上(由
甲方於招標時載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5,000 萬元
(3)其他:
二、乙方依本條第 1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 承保範圍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
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 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契約驗收合格之日有延
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 其他:
三、保險所需費用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四、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
償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六、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
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七、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送
甲方收執,始得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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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
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
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九、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保險期間。因不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
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十、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
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 1條第
10 款辦理。
十一、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
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十二、乙方所投保之保險單應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且須符合本
約規定並經甲方同意保險單應註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第十四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
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
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二、甲方於工程竣工辦理結算後,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
規劃設計驗收,驗收合格後,核發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三、監造驗收程序:
() 驗收時機乙方應於監造工程全部驗收合格且完成本契約
所有乙方應辦事(若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不在此
)15 日內,向甲方申報辦理驗;分標工程驗收合格
後,乙方得向甲方申報辦理部分驗收
() 驗收方式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
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28
() 本契約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四、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
期限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 22 條罰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情事
一、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
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
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
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 墜機、沉船、或道路、港口冰封。
() 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中斷者。
() 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者。
() 國內經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罷工勞資糾紛或民
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者。
()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十一)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二)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
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三) 政府政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四) 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五) 其它經甲方認定確係不可抗力之事項
二、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
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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