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委託監造服務契約範本
109年7月7日營署工務字第1091137624號函修正
110年 5月12日營署工務字第1101085250號函修正
111年 5月2日營署工務字第1111089408號函修正
112年3月 15日營署工務字第1121051747號函修正
112年8月29日營署工務字第1121203176號函修正
招標機關與洽辦機關(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乙方)三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立契約人:
洽辦機關 :
招標機關 :
得標廠商 :
茲為辦理【 】案(以下簡稱本案),甲乙雙方同意共同遵守訂立本委託契約。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文件優先順序及原則處理:
文件優先順序
契約條款。
開標決標紀錄。
招標公告。
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投標須知及附件。(包括各項保證書、綜合保險補充規定)
投標前澄清、釋疑文件及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廠商聲明書。
一般規定。
原則處理: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規定,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本契約之附件與本契約內之乙方文件,其內容與本契約條文有歧異者,除對甲方較有利者外,其歧異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由甲乙雙方依公平合理原則協議解決。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經三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3份,招標機關、洽辦機關及乙方各執1份,並由三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 】份(甲方於招標時載明),除乙方收執2份外,餘由甲方分別存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由甲方於招標時參照本條之附件載明)
甲方辦理事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第二條附件1
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如由乙方提供服務,甲方應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刪除)
(刪除)
(刪除)
履約標的如涉監造者(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履約標的如涉前條以外其他服務項目,甲方另行支付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總包價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計價方式:
(一)總包價法:依公告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新臺幣__________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1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費率級距及其費率得由甲方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之附表訂定,甲方未定級距者,依技服辦法附表所列);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建築物工程:規劃占10%,設計占45%,監造占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占56%,監造占44%(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服務項目屬技服辦法附表所載不包括者,非屬上表計費範圍,其服務費用依下表計算,□採固定費用給付□決標前另行議定:
服務項目
服務費用
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施工廠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甲方如供給施工廠商材料時,應包括甲方供給材料結算金額。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仍須扣除第2子目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依本目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其費用之計算由雙方協議依技服辦法第25條規定之方式辦理。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二條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之費用,均包含於服務費內,除特別說明者外,不另給付。
□本案屬分期或分區之分案工程,給付服務費用以分期或分區方式給付。(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2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包括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及其他直接費用,其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公費及營業稅。
公費,為定額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不得按直接薪資及管理費之金額依一定比率增加,且全部公費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與管理費用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乙方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甲方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乙方處所辦理查核。
實際履約費用達新臺幣 元(上限,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時,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繼續履約。
(四)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服務費用上限新臺幣 元(由甲方於決標後填寫,請招標機關及投標廠商參考本條附件3之附表編列服務費用明細表,決標後依決標結果調整納入契約執行)。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百分之 (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百分之或倍(由甲方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減價收受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係指減價收受項目部分服務費用差額。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甲方之本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甲方之本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乙方履約遇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
變更。
前款情形,屬甲方之本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履約期間遇有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契約價金應予調整:
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及相關費用。
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工程契約工期內乙方派駐之監造人力,以第 8條第14款所載之監造人力要求為原則;其超過者,雙方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或增加工程契約價金,未另依約協議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若採分標工程,請依各分標工程個別檢討)。(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由乙方依下列計算擇一辦理:
1.(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停工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決標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 *【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0%)
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於開工日依工程契約履約期限條文所稱日數之計算方式得之預定完工日。
上述計算式各日數依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履約期限條文所稱日數之計算方式辦理。
決標監造服務費: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建造費用之計算依第3條第2款第2目第2子目或第3子目辦理。
監造人數:指第8條第14款乙方派駐工地之現場監造負責人(監造主任)及監造現場人員(不含兼職人員)。
2.按總建造費用依第3條計算監造服務費,與決標監造服務費之差額。
總建造費用=建造費用+建造費用*[(超出工程原契約價金之金額-因乙方因素增加之金額)/工程原契約價金]。
超出工程原契約價金之金額:係指已施作工程價金較工程原契約價金所增加之金額。
□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依實際增加之人月,給予甲乙雙方議定之薪資及行政費用;不滿整月者,依所占比率計算。
施工中之工程,如因非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減作或終止計畫致有減少監造服務期間者,其結算監造服務費用由乙方依下列計算擇一辦理:
1.(決標監造服務費/監造人力配置計畫總人日數)*按監造人力配置計畫迄工程完工日或終止計畫日止之已出勤監造人日數。
迄工程完工日或終止計畫日止之已出勤監造人日數:指工程契約施工廠商所使用工期日數(不含停工、乙方因素)相對應乙方監造人員出勤人日數。
監造人力(員):指第8條第14款乙方派駐工地之現場監造負責人(監造主任)及監造現場人員(不含兼職人員)。
2.按總建造費用依第3條計算監造服務費。
總建造費用=建造費用*[(工程結算金額-因乙方因素增加之金額)/工程原契約價金]。
停工期間甲方不給付服務費用,乙方應視工地狀況留駐必要人員,連續停工超過【3】個月或累計停工超過【6】個月者,甲方得就超過部分給付每月【 】元(未載明者,為核實給付【1】人薪資、監造辦公室租金、水電費及電話費)。
甲方要求乙方辦理本契約外工作時,應依比例增加監造費用或另行議定。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總包價法或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給付
(一)監造服務費部分(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得依工程施工估驗進度之每【10%】(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
□得依工程施工估驗進度【每月】(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工程施工估驗進度」計。
□依監造進度【每月】(或甲方另行訂定)請款一次,請領該次服務費用之【90%】,請款金額依「監造服務費*當期監造進度」計。(監造進度:依契約規定辦理監造之已監造日期/工程契約工期總日數)
乙方協助各分標工程完成移交接管及勞務驗收合格後,甲方扣除該標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2%計列之監造責任保證金,結清監造服務費。如施工廠商未完成移交接管及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時,得暫扣該標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1%,俟移交接管及取得綠建築、智慧建築標章後無息退還。
(二)變更契約後應依新給付總價調整後期應給付金額,如有溢付情形時於下一期請款時扣抵。
(三)如由乙方監造失當而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者,其變更部分之監造費不予給付,並對甲方因變更設計所造成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四)倘施工廠商未辦理工程施工估驗計價,且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得自行提出工程施工估驗計價單及詳細表等可資佐證估驗進度資料,經甲方同意後,據以依(一)規定請領服務費用。
□二、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配合第3條第1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核定之工作實際進度,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由承辦單位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配合第3條第1款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勾選,並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第3條附件3附表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及實際人力出勤情形,檢附憑證給付。
□其他:依雙方議定條件給付。
乙方履約有下列之情形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5%】以上者。
(二)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三)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四)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五、薪資指數調整(未勾選時為無):
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如遇薪資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百分之二點五)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其調整金額之上限為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適用薪資指數基期更換者,其換基當月起完成之履約標的,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履約標的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履約標的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發布之薪資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乙方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之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薪資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薪資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薪資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薪資指數扣減其薪資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薪資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六、契約價金得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未勾選時為無)
(一)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_____(未載明者以薪資項目之金額為準;無法明確區分薪資項目金額者,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
(二)以開標月之薪資指數為基期。
(三)調整公式: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參照工程會97年7月1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計算範例」及98年4月7日發布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計算範例」,公開於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政府採購>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四)乙方應提出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五)非屬薪資性質之項目不予調整。
(六)逐月就已工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薪資調整款。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計價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乙方者,應以計價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如屬薪資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契約價金者,乙方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薪資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薪資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方給付薪資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七)薪資調整款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者,由甲方刊登契約給付金額變更公告。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合意調整方式者,如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乙方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約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約定外,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其屬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應檢送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且涉及上述派遣勞工性質者,於最後一次向甲方請款時可具結已依規定為其派遣勞工(含名冊)繳納上開費用之切結書,供甲方審查後,以憑支付最後一期款。其尚未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檢送履約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繳費證明影本,供甲方審查後,始得發還。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有履約保證金者,並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服務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服務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服務費用項目之內。
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
甲方得延聘專家參與審查乙方提送之所有草圖、圖說、報告、建議及其他事項,其所需一切費用(出席費、審查費、差旅費、會場費用等)由甲方負擔。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乙方依契約約定之付款條件提出符合契約約定之證明文件後,甲方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屬驗收付款者,於驗收合格後,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預算來源機關申請核撥工程經費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甲方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ㄧ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資料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甲方之政風單位;
甲方之上級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採購稽核小組;
採購法主管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延遲付款之原因與主計人員有關者)。
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未載明者,為新臺幣3萬元)。
工程保固期間,乙方為履行監造責任,提供監造服務費用結算金額2%計列之監造責任保證金,並於工程起計保固期當日與工程契約保固權利及衍生之責任移轉予洽辦機關承接(受);保固期間,乙方應逕向洽辦機關履行監造責任保證及辦理解除保證事宜。凡在保固期限,如本工程一部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其非屬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者,應由乙方依照契約圖樣,在期限內免費督促施工廠商負責修復。如經通知乙方逾期不為督促施工廠商修復者,甲方得動用監造責任保證金逕為處理,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監造責任保證金於工程保固責任解除後乙方方得申請無息返還。如工程保固責任採分段解除者,則按工程保固金解除比例無息返還該比例之監造責任保證金。
監造責任保證金乙方得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銀行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乙方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者其有效期應較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限延長90日。
各期付款,如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或撥補而延後付款時,乙方不得請求賠償。
第六條 稅捐及規費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營業稅及其必要之稅捐;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以外幣報價之勞務費用或權利金,加計營業稅後與其他廠商之標價比較。但決標時將營業稅扣除,付款時由甲方代繳。
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發生之勞務費或權利金收入,於領取價款時按當時之稅率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由甲方代為扣繳。但外國廠商在甲方之本國境內有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開立統一發票代領者,上述稅款在付款時不代為扣繳,而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乙方繳納。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乙方檢據向甲方核銷。除已載明於契約金額項目者外,不含於本契約價金總額。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刪除)
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並協助甲方完成工程保固期滿勘驗至無待解決事項。
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工期約定已考量週休二日及勞基法規定相關放假日)
□工作天計算;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以日曆天計算者,除下列放假日不計入之外,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A.農曆除夕及春節合計 □ 4日。 □ 7日。 □ 其他 【 】日。(未載明者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為4日)。
□B.星期日。(未勾選者,計入工期)
C.其他: 。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第2子目至第5子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採購案為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作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應;□免計入工期(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免計入工期)。
其他: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變更設計,變更部分或變更設計部分之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款各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10】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甲乙雙方同意於接獲提供之資料送達後儘速檢視該資料,並於檢視該資料發現疑義時,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
除招標文件已載明者外,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而須修正、更改、補充,雙方應以書面另行協議延長期限。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乙方應依招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內容,於決標後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10個工作天計),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該服務實施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組織、工作計畫流程、工作預定進度表(含分期提出各種書面資料之時程)、工作人力計畫(含人員配當表)、辦公處所等。甲方如有修正意見,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______日(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5個工作天計)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審核。乙方應依工作預定進度表所列預定時程提送各階段書面資料,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各階段書面資料後_________日內(由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未載明者,以15個工作天計)完成審查工作;其需退回修正者,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專業責任,不因甲方對乙方書面資料之審查認可而減少或免除。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辦理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乙方如未通知甲方或未能配合或甲方未能協調解決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並賠償。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接管營運維護單位提供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意見,得經甲方交由乙方辦理,乙方有協調配合之義務,俾使工程完工後之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工作不能協調配合,乙方應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各方協調解決。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轉包及分包:
(一)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乙方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作為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二)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三)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四)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五)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六)前目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履約所需臨時場所,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限期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勞工權益保障:
(一)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將該契約影本送甲方備查。
(二)乙方對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應依法給付工資,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乙方應於工程決標後【10】日內,檢具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切結書(具結已依法為其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依規定繳納前述保險之保險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送甲方備查。
(四)甲方發現乙方未依法為其派至甲方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應限期改正,其未改正者,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於工程契約工期內派遣人員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之監造人力規定如下(由甲方於招標時依預算規模、技服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填寫),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留駐工地期間超過下表約定人月數,得依第4條第8款增加監造服務費用:
乙方所提監造組織成員除監造建築師外,至少設置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1人及本款(四)要求之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並依人力配置計畫期程專職常駐工地。
監造組織應與投標時所提服務建議書中所列之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或計畫經理)、監造副理、主任、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專業技師、顧問等人員、資格相符;如經檢討必需調整時,乙方應於人員異動前10工作日內,將人力調整計畫主動向甲方提報並經同意(或備查)後辦理;但變動總數不得超過服務建議書所列監造組織[三分之ㄧ] (除有人員離職、經甲方通知撤換或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否則依第9條罰則規定辦理。
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或計畫經理),大學以上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系、所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3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5年以上之監造經驗;專科學校建築、土木、營建等相關科別畢業,具擔任工地主任職務或工地負責人或監造負責人5年以上之經驗,或擔任監造7年以上之監造經驗,並具有品管人員資格。
本案所需現場監造人員:□土建工程:專任【】人、兼任【】人。□機電工程:專任【】人、兼任【】人。□其它:;上述監造現場規定人數按工程契約工期,以人月為單位計算監造服務期間之總人月數(兼職人員不列入計算)後,提報人力配置計畫送甲方核准後據以指派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上述人力,乙方可依人力配置計畫調整,惟每月配置人力,不得低於工程會上網登錄人數,人力配置總人月數亦不得低於上述人月總合。
監造現場人員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專科學校相關科別畢業,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高職相關科別畢業,擔任監造7年以上經驗。
應依相關建築法令委託相關之專業技師簽證。
乙方派駐之監造現場人員有【1】人須具有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負責監督本工程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維護工作。
監造現場人員需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者【1】人(巨額採購以上工程【2】人)。回訓規定,應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上述人員之學經歷及人數須經甲方核定後始可任用,並應於開始監造前,將監造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現場人員若有異動,乙方應於10日前通知甲方。
乙方派任本工程之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即為乙方授權代表並執行本契約服務工作。本契約有效期間,如因故須變更現場常駐監造負責人,乙方應於變更前10日提出替代人選,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
乙方所提工作人員,其工作專長應符合及勝任服務項目需要。參與服務工作人員、人數及進駐工地時程應依人力配置計畫辦理,非經甲方同意不得變動,且於工作期間應建立差勤紀錄。乙方所指派本工程之人員,如甲方認為不適任或因違規或人員不足時,有權要求撤換並得要求調離工地或增加,乙方應配合辦理,但增加人員不另行給付費用。
乙方於設計完成經甲方審查確認後,應將工程決標後契約圖說之電子檔案(如CAD檔)交予甲方。
簽證 詳如本契約書第八條附件1
其他:
乙方所提出之圖樣及書表內如涉及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安全衛生設施經費及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者,應以量化方式編列。
乙方履約期間,應按月向甲方提送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含當月完成成果說明)、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其份數依甲方規定。
乙方所擬定之招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提送履約成果文件上敘明理由。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達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綠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綠建築證書。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建築物使用類組符合內政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且工程預算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除應符合前目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之取得要求外,建築工程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合格級以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工程契約約定由施工廠商負責取得智慧建築標章者,於工程驗收合格並取得合格級以上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但工程驗收合格而未能取得智慧建築標章,其經甲方確認非可歸責於施工廠商者,仍得發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另乙方於辦理變更設計,應併同檢討與申請變更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如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得免適用本目之約定。
如係辦理公有新建建築物,其工程預算未達新臺幣5千萬元者,應通過日常節能與水資源2項指標,由乙方承辦建築師以自主檢查方式辦理,甲方必要時得委請各地建築師公會、內政部指定之綠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或其他方式,於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前完成確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本目約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98條第3款規定免檢討建築物節約能源者。
建築物僅具有頂蓋、樑柱,而無外牆或外牆開口面積合計大於總立面面積三分之二者。
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雜項工作物。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
屬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無須辦理評估者。
工程應優先力求土石方之自我平衡,其次為甲方其他工程自行平衡土方交換或跨機關鄰近工程土方交換,最後才交由土資場處理,並依規劃之土方處理方式編列相關經費支出。工程有土石方出土達3千立方公尺以上或需土達5千立方公尺以上者,乙方應就圖樣及書表內有關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提出完整詳細之說明,送甲方審查(該說明書內容之提送及應用如附件)。
乙方履約內容涉及架設網站開放外界使用者,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 條之2 規定辦理。
乙方依契約約定審核(查)甲方之其他契約廠商所提出之各該契約約定得付款之證明文件時,乙方應於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查),並將結果交付甲方。
乙方應依第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審酌工程之潛在危險,配合災害防止對策,並依據工程需求,參照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覈實編列安全衛生經費;第12點所定監督查核事項,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
乙方履約標的如涉監造者,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提報其監造計畫。監造計畫之內容除甲方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範圍、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乙方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加強公共工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管理要點」第4點,建立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施工規範、圖說、配置圖及經費明細表,以納入工程之招標文件及契約;第10點所定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監督查核事項,乙方應納入提報之監造計畫。
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依據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乙方編製工程預算書及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應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辦理,且其細目編碼正確率應達__%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0%),並檢附正確率檢核成果表。若經甲方檢核正確率未達前開比率,乙方應於甲方給予之期限內完成修正工作,逾期者,依第13條第1款計算逾期違約金。如因本案工項非屬前開規則表項目之比率較高,致正確率無法達到前開比率且經乙方提出具體事證或說明,並經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刪除)
(刪除)
建築物或公共空間如使用地磚者,為避免使用人滑倒,乙方應優先設計防滑或耐磨地磚。
□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人員管制特別約定:本採購履約標的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乙方履約人員於履約前,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辦理適任性查核,經甲方審核同意者,始得參與工作。屬臨時性參與者(例如原監造人力之臨時代理人)得免辦理查核,但應接受甲方或其指定之單位或人員(例如但不限於專案管理單位)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
其他: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與本工程有關之商業活動,亦不得向與本工程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收益。
為完成工作所必需辦理之一般性作業(包括管線協調相關圖說)、簡報(含透視圖等各式圖表、投影片、幻燈片及錄影帶等資料)及工地會勘,雖未經明示於本契約書或其他有關圖說上之工作,乙方應無條件辦理,不得藉故推諉。
如因乙方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甲方受有損害或工程品質未達標準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甲方得提出終止契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完工驗收使用後,若發生損害,經認定結果係因監造疏失係可歸責於乙方時,雖契約失效,甲方仍有依法訴請乙方負責賠償之權利。
下列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為上限。
(一)施工廠商未依圖說施工或交貨或審查不實或估驗不實,被採購稽核、審計或檢調機關查獲,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監造責任時,每經查獲乙次,除依相關規定處分外,一併扣罰乙方新臺幣1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執行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之計畫(如河川公地使用許可、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及交通維持計畫等),致工程遭停工處分或罰款(受罰對象為甲方、洽辦機關、施工廠商皆屬之),每違規案(相同事由之受罰對象2者以上,視為同一案),乙方應負監造查證不周之責任,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未確實監督施工廠商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清潔維護工作,致工程遭停工處分或罰鍰(受罰對象為甲方、洽辦機關、施工廠商皆屬之),每違規案(相同事由之受罰對象2者以上,視為同一案),乙方應負監造責任,扣罰乙方新臺幣4,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工地遭勒令全面停工或發生職業災害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情事者,乙方應負監造責任,負責監督該分標工程工地職業安全衛生維護工作之監造人員,應予撤換,並依下列規定扣罰乙方懲罰性違約金:
1.遭勒令全面停工或發生死亡災害,每次扣罰新臺幣50,000元。
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每次扣罰新臺幣30,000元。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每次扣罰新臺幣10,000元。
(四)乙方未善盡監造之責,致施工不良或使用材料失當,經甲方代表或第1目以外之機關單位查獲,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監造責任,每經查獲1次,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甲方已給付施工廠商工程款後,經第1目以外之機關單位查獲有超估者,而乙方無法證明業已善盡監造責任,每經查獲1次,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六)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監造責任者,經移送有關機關依法懲戒,得扣罰乙方該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七) 乙方無正當理由,於保固期間未派員出席保固及植栽養護會勘、未協助釐清責任歸屬或未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者,每次處罰乙方新臺幣【10,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八)乙方提供甲方之圖說、資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項目,如有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其對甲方及其相關人員所生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如因乙方執行業務所為之行為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由乙方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乙方並應承擔甲方所有之責任,並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費用,且於甲方損害賠償之訴經判決確定,乙方應另支付甲方該分標決標服務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九)各分標工程如有發生陳情、履約爭議、各項施工糾紛及損害賠償事件,乙方應辦事項有怠惰或執行不力之情形,甲方得按次扣罰乙方新臺幣【5,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乙方審查及簽認施工廠商展延工期,經甲方認定有審核不實而遭退件達3次者,自第3次(含)以後之每次退件,甲方得扣罰乙方該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一)各分標工程驗收合格前,乙方未依契約或逾期或甲方通知限期未辦理下列各項工作,可歸責乙方之因素,每一事件每次扣罰乙方新臺幣【2,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同一事件累計超過【3】次者得加倍扣罰;如致施工廠商展延工期或停工或延遲工程驗收(含初驗)者,另處以每展延或停工或延遲1日扣罰乙方新臺幣【2,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1.未依約定期限提出契約規定應完成事項(如監造計畫、監造報表等)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妥者。
2.未依約定期限審查施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或其他依規定應審查之文件者。
3.未依規定辦理施工安全衛生監督作業者。
4.未依規定程序或期限辦理契約變更、變更設計、修正預算書等。
5.未依規定辦理各項工程查驗、檢測等工作,或查驗、檢測不確實者。
6.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由多次審查退件,經甲方通知仍未見改善者。
7.各期估驗計價之審查,經甲方認定太浮濫、不齊全、計算錯誤或可明顯歸責乙方之未善盡審查之責任,經甲方通知仍未見改善者。
8.未依規定辦理召開工程進度、品質檢討會議及工程進度落後之清點施工廠商動員情形,並檢討出工績效及改善措施者。
9.收受竣工通知後竣工查驗不實者。
10.上級機關、審計單位或甲方以書面要求限期辦理或改善之事項,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經甲方同意者。
(十二)本契約所訂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辦理工作之期限,除非歸責乙方之因素,或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餘乙方逾約定期限完成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新臺幣【2,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三)乙方逾約定期限完成中途結算及後續(重新)發包之施工預算書(圖)製作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該分標工程中途結算之監造服務費1‰之懲罰性違約金。
(十四)乙方逾約定期限完成竣工結算書(含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其他資料)製作者,每逾1日扣罰乙方該製作費2%為懲罰性違約金。
(十五)乙方因監造過失,致本工程品質未達設計標準而需減價收受時,該不符項目減價部分所佔之監造服務費不予給付,並處以6倍懲罰性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所佔監造服務費為限。
(十六)乙方監造負責人及監造現場人員依第8條第14款應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之結業證書者,其未依規定完成回訓,甲方得就違規日數,每人每日處罰乙方新臺幣【】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2,500元計)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具有品管人員資格之現場監造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乙方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
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施工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提報,乙方應通知施工廠商更換人員。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因監造人力不足,依據本契約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累計扣除應到工人員薪資達決標監造服務費20%以上。
第九條 履約標的品管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監造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或進度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乙方不得因甲方辦理審查、查驗、測試、認可、檢驗、功能驗證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施工查核、督導及抽查結果,對乙方辦理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事宜如下:
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查核小組查核之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0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4,000元罰款。
巨額採購以上未達10億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000元罰款。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1,000元罰款。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500元罰款。
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50元罰款。
甲方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及品質抽查小組之督導及抽查結果,對乙方品質缺失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督導及抽查小組之督導及抽查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其扣點比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0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000元罰款。
巨額採購以上未達10億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1,000元罰款。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500元罰款。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50元罰款。
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125元罰款。
甲方如為國家公園管理處者,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上級機關辦理督導結果,對乙方品質缺失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應依督導小組之督導品質缺失扣點數計算之,其扣點比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辦理。每點罰款金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10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000元罰款。
巨額採購以上未達10億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1,000元罰款。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500元罰款。
1,000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250元罰款。
未達1,000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點處以新臺幣125元罰款。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甲方應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為上限。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依本契約規定指派監造人員,或前條第14款之監造人力配置計畫所列乙方派遣人員未依契約約定到工者,除依契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二仟元計);其他: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決標監造服務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分標採購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決標監造服務費) /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契約監造人數。
決標監造服務費、工程契約工期、監造人數:指依第4條第9款第1目所列定義辦理。
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其應到場情形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之處置如下。同次應到場執行業務包含下列2種以上情形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者,其懲罰性違約金□分別計算□僅計其中金額較高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分別計算),其總額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為上限:
(刪除)
工程查驗、初驗、驗收及複驗時,經甲方通知應到場說明、協驗者。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
其他: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配合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預先通知查核時到場說明。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
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除前述情形外,視甲方需要配合甲方通知應到場參與工程監造相關事宜,惟每 □月□星期□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月計)以不逾 次為原則(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次數限制)。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
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監造計畫內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未到場之處置:
每人次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其總額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為上限。乙方之建築師、技師或其他依法令、契約應到場執行業務人員,須到場查證施工廠商履約品質並於相關文件上簽認、督導(複核)。未確實辦理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查證及簽認、督導(複核)者,依情節輕重情況,除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處理外,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依法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處。
乙方監督查核人員未能有效執行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監督查核者,經甲方通知後,應即更換之,若因監督查核不實致甲方受損害者,每次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其總額以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為上限。
上述各款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另並得視情節輕重交付主管機關懲戒。
契約履約期間如有分段審查、查驗之規定,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辦理,甲方督導人員應即時配合辦理乙方申請之審查、查驗工作。如甲方督導人員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審查、查驗,而擅自同意施工廠商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監督施工廠商將未經審查、查驗及擅自履約部分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監督施工廠商免費改善或改正。
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所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乙方於______ (如鋼結構、預拌混凝土等,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之生產應派監造現場人員駐廠,現場一切材料,有會同甲方指派之工程人員監督之查驗權,凡經查驗不合格之材料應責令施工廠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驗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施工廠商再運送出現場。
乙方就施工廠商所送之審查資料應於【5】個工作日或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作業,除可歸責於施工廠商之事由者,審查意見以【2】次為原則,通知施工廠商改正期限依工程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如逾【2】次時,甲方得召開聯合審查會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與會協助審查。
評估或建議案件,乙方應於【5】個工作日或甲方規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資料;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3】個工作日完成提送,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 條罰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保險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險。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價金總額,每次事故自負額不得超過決標監造服務費【】%(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30%計)。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______萬元以上,自負額不得超過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500萬元,自負額新台幣2,000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新台幣______萬元以上,自負額不得超過______元(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2,000萬元,自負額新台幣2,000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______萬元以上(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台幣5,000萬元。)。
(三)□:其他 。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於招標時載明):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保險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契約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乙方所投保之保險單應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且須符合本契約規定,並經甲方同意。保險單應註明「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
其他: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送交甲方收執,始得請款。
乙方應依甲方之本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保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本契約延長服務時間時,乙方應隨之延長保險期間。
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1條第7款辦理。
機關及廠商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所載情形。
保險所需費用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用內,不另計價。
乙方應依本條文規定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投保,惟可視需要於不增加契約價金下,自行提高各項保險之保險金額、降低自負額之金額或百分比,或本於風險管理自行加保其他保險條款。惟不得有保險縮限之附加 保險條款。
第十一條 保證金(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不收取保證金。
□甲方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相關規定:(由甲方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二條 驗收
驗收時機:
乙方應於監造工程全部驗收合格且完成本契約所有乙方應辦事項(若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不在此限)後15工作日內,向甲方申報辦理驗收;分標工程驗收合格後,乙方得向甲方申報辦理部分驗收。
驗收方式:
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會議紀錄等同驗收紀錄。
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審查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乙方履約所完成之標的需另行招標施工,甲方未能於乙方履約完成六個月內完成招標工作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得要求甲方終止契約,並辦理結算。
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__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3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除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契約驗收合格後,由甲方填具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十三條 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應按逾期日數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該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違約金之扣罰於契約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每日以新臺幣元計算逾期違約金。(定額,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以新臺幣2500元計)
□依逾期工作部分之規劃設計或監造契約價金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契約文件須分別載明規劃設計及監造之契約價金)
□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千分之一(甲方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其數額以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為上限。)計算逾期違約金。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除。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 墜機、沉船、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工地對外通路遭遇災害,致交通中斷者。
(五)國際情勢發生重大變故,或受戰事之影響者。
(六)國內經濟重大變故、社會發生叛亂、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者。
(七)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八)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九)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十)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十一)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二)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三)政府政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四)甲方之本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五)其它經甲方認定確係不可抗力之事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目但書限制。
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全部完成後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未逾最後履約期限後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2目及第3目之限制。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如乙方由於不可抗力情事之原因,全體或部份人員暫時不能履行契約規定之任務與責任時,乙方應將此款不可抗力情事,於發生後得通知之日起【10】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在此期間,訂約雙方俱不負責因不可抗力情事而延擱之責任,惟原因消失後乙方應即恢復工作,不得藉故拖延。
乙方未能於【10】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任何不可抗力事故,即構成其放棄本條第4款規定所給予之權益。
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並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一)第8條第22款第11目致施工廠商展延工期、停工及延遲工程驗收(含初驗)合計日數達工程原契約工期之【10】%,且達【50】日以上。
(二)第8條第22款第12目或第13目或第14目,乙方辦理工作事項逾期達【50】日以上。
(三)履約進度落後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著作權者,請就第1目至第6目及第10目勾選。
□以乙方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則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專屬、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權利,乙方承諾對甲方及其再授權利用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8】□改作權
【9】□編輯權 【10】□出租權
□以乙方為著作人,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對甲方及其同意利用之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1】□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8】□改作權
【9】□編輯權 【10】□出租權
■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以乙方(即受託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甲方□洽辦機關(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時為甲方及洽辦機關),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甲方或洽辦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該廠商並承諾對機關及其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乙方於完成該著作時,經甲方同意:(項目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取得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利,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甲方之同意。
□取得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利,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甲方同意。
□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甲方取得授權(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其他。(內容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甲方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甲方使用,乙方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有關著作權法第24條與第28條之權利,他方得行使該權利,惟涉有政府機密者,不在此限。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承包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以填補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所失利益」(得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除懲罰性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甲方欲訂上限者,請於招標時載明)
■契約價金總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契約價金總額之__%。
□固定金額___元。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227條第2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刪除)
甲方不得於本契約納列提供甲方使用之公務車輛、提供甲方人員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行動電話(含門號)、傳真機及其他應由甲方人員自備之辦公設施及其耗材。
甲方不得指揮乙方人員從事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本契約所定應由乙方辦理之各項工作,雖經甲方審定或備查,乙方仍應負本工程監造及其委託事項之完全責任(包括建築法、建築師法、技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含引進新工法、新技術之規範)。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計畫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者發表;計畫完成後,乙方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每一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者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產權。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於該第三者所提送之由此侵權訴訟中為甲方或乙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因侵權成立,或因乙方與該第三者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甲方因此類訴訟需延滯本計畫之推動,乙方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甲方因受此限制所致之任何相關損害及費用支出。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對於執行作業或於作業過程中獲悉之任何資料,不得提供任何人或機關,且不得公開其作業結果或過程上所得之建議事項,乙方並應保證其所屬工作人員對上述資料亦負相同之保密義務,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外洩,造成甲方不利影響或損失時,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工作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由雙方協議訂定之。
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目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通知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履約期間有下列事項者,甲方應變更契約,並依相關條文合理給付額外酬金或檢討變更之:
甲方於履約各工作階段完成審定後,要求乙方辦理變更者。
(刪除)
甲方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甲方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
契約執行中涉及應執行其他之工作內容而未曾議定者。
非乙方因素經甲方要求增派監造人力。
有第4條第9款變更監造期程需要者。
甲方對於本款各目應辦事項怠於辦理時,乙方得主動向甲方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招標機關於工程起計保固期當日即移轉保固期間之乙方監造保證責任權利義務、履約爭議及訴訟等法律案件當事人予洽辦機關承接(受),乙方應逕向洽辦機關提出。
甲方係受洽辦機關洽請代辦採購時,若甲方因故經洽辦機關解除或終止代辦協議,由洽辦機關繼受甲方與乙方所訂契約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違反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有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有採購法第59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
■履約進度落後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1)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如機關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其通知限期改善當日及期限末日之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分別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2)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或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其他: 。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工作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違反本契約第8條第13款第1目至第3目情形之一,經甲方通知改正而未改正,情節重大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有契約任1款罰則違約金總額達各分標決標監造服務費20%情形者。
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
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即停止業務進行,並將已完成之作業內容及書圖表移交甲方,甲方得依法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扣除違約金額後所應領之服務費餘額,需俟全部作業完竣後再行結算;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一經通知,乙方需立即停止作業並協助甲方登錄有關因終止本作業所影響服務工作,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乙方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停止履約,但乙方已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由雙方議定之。
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約定。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應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而造成停工時,乙方得要求甲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監造工作。
依前2款約規定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甲方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乙方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複委託分包廠商亦同。違反上述約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暫停執行: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暫停執行服務工作之必要,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將本契約之服務工作,全部或部份停辦。一經通知,乙方需立即停止作業,協助甲方處理有關因暫停執行本作業所影響之服務工作。
甲方如須依原契約繼續執行,乙方接獲恢復工作之通知後,應於【5】工作日內依照指示恢復工 作。
第十七條 爭議處理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甲方工程主辦工程(分)處(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依前款第2目後段及第3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屬前款第2目後段情形者,由乙方指定仲裁機構;屬前款第3目情形者,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仲裁人之選定:
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10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4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一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一位仲裁人。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一位仲裁人。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30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以□甲方所在地□其他:__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依第1款第6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下:
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次日起10日內,各自提出5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10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作為委員。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10日內,由雙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1人作為召集委員。
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90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2目、第3目辦理。
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5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1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地址: ;電話: 。
履約爭議或訴訟期間,乙方除需依照甲方指示,繼續執行契約內之相關工作外,其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乙方與本國分包廠商間之爭議,除經本國分包廠商同意外,應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民事法院、仲裁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解決爭議。乙方並應要求分包廠商與再分包之本國廠商之契約訂立前開約定。
適用GPA採購之廠商所提出與本採購履約爭議有關之調解要求。甲方應利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程序及完全配合該等程序之進行。
第十八條 其他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乙方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查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7900號函(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http://www.pcc.gov.tw/法令規章/政府採購法規/採購法規關解釋函),乙方人員及其他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應遵守法令規定,善盡職責及履行契約義務,以免觸犯法令或違反契約規定而受處罰。
甲方、乙方、施工廠商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依「洽辦機關、營建署及所屬各機關權責分工表」、【國家公園管理處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 】(機關為國家公園管理處者適用)辦理。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甲乙雙方應於工作期間隨時聯繫,協調本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由甲方召集有關人員舉行會報,共同商討工作原則,並檢討成果與進度。
本採購案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
機 關(洽辦機關):
負責人:
地址:
(本契約洽辦機關之簽約,授權由招標機關代為簽約,惟非授權本採購之法律關係代理,附授權書如後。)
印
機關(招標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負責人:
地址:
印
廠 商:
負責人:
地址:
印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代辦工程監造契約填載及用印注意事項:
1.內政部營建署用印有2處:第1處在「機關(洽辦機關) ; 第2處在「機關(招標機關)
2.洽辦機關之負責人、地址,及招標機關之負責人、地址,依正確的姓名及地址填載。
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建築工程專用
本條文委託範圍及項目係為建築師法第18條約定之監造事項,如未依契約規定辦理時,除依採購法及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外,並適用建築師法及其相關規定。
1. 監造應辦工作事項
1.1 □乙方應於訂約後【10】工作日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依各分標工程特性詳細撰寫提出監造計畫(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撰)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並應完成簽署,送甲方審定,如有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後【7】工作日內修正完成,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乙方應依各分標工程特性詳細撰寫提出監造計畫草案(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撰)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草案,於完成細部設計成果送交甲方審查時一併提送;並續依甲方審查意見及配合細部設計成果審查結果修正,於細部設計成果經甲方審定後【5】工作日或依甲方規定期限內正式提送甲方審查,如有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後【7】工作日內修正完成,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審定後【7】工作日內依甲方需求份數製作並簽署完成送甲方辦理分送作業。
1.1.1 乙方派駐工地監造人員應熟悉甲方施工標準規範及作業程序;如甲方辦理講習,經通知乙方後,乙方應配合派員參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1.1.2 擬定監造計畫:依工程會頒布監造計畫及品質計畫綱要撰寫(含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工程進度管制及各項文件書圖審查期限等)。並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1.1.2.1 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依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撰寫,並應就施工風險分析所得為高度風險之作業列為查核重點,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安全。
1.1.3 前述之監造簽證執行計畫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及相關之工作項目。
1.1.4 前述工程進度管制時程,若遇工程採購契約工期檢討或因政策調整須重新檢討完工期限,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並提送甲方審核。
1.2 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商履約品質 應辦理事項:
1.2.1 常駐工地人員作業時間應配合施工廠商施工時間,例假日或政府公布休假日仍應有至少1人留守處理監造應辦事項,不得擅離。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施工廠商,執行監造工作。
1.2.2 對工程契約各項施工項目均應實施抽查(驗),至少包括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行績效,並據以填具施工品質及安全衛生查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1.2.3 依監造計畫對施工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等詳予審核,並進行現場比對抽驗,抽驗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對重大缺失同時告知甲方,以利甲方追蹤管制。
1.2.4 若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履約人員執行工作(含臨時性進場者)。
1.3 乙方應於施工場所或附近成立監造工務所,並依甲方規定建立相關表格文件,執行監造工作,施工時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送甲方澄清後依規定辦理。
1.4 工程驗收合格後10工作日內,乙方對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文件、圖說資料均應列冊交還甲方。
1.5 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20工作日內,乙方監造期間重要文件造冊 (含施工各階段之照片)送交甲方收存。
2. 乙方應辦監造技術服務事項
2.1 審查施工廠商之整體施工計畫,包括施工設備、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勞動人力、預定進度、施工網圖、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交通維持等,並監督其執行及提供有關施工改進意見,務使工程之施工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符。
2.2 審查施工廠商之整體品質計畫,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並監督其執行。
2.3 審定施工廠商施工詳圖及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含分項品質計畫)。
2.4 乙方於工程全部發包完成簽約(或經甲方通知開工)後,督導各施工廠商按工程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套圖。如施工廠商依約須辦理BIM相關作業者,則依2.5規定辦理。
2.5 審定施工廠商依約提出之BIM建置計畫 (BMP)及各項工作成果,監督其執行並召開協調會處理建置BIM模型過程中發現之圖面疑義問題。
2.6 監督施工廠依營建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施工許可之申請及文書作業(如道路、人行道使用同意、工期展延、工程勘驗、接水接電等),管制建照加註特別事項,及其他依建築法令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2.7 辦理施工廠商開工報告、停工、復工、竣工及展延工期等作業審查及簽認。
2.8 負責各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施工稽核、施工監督、施工品質抽查、工程參觀、工程觀摩時之作業及各類簡報資料之準備。
2.9 確實監督、審查施工廠商依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如簽認剩餘土方憑證、審定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監督施工廠商對土石方之查驗、工程估驗計價時查驗等,並負責監督剩餘土石方進入實際收容處理場所。
2.10 至少每週召開1次工程進度、品質檢討會議。執行施工進度之查驗、施工品質之檢驗、簽認(證)及改善建議。進度落後達【3%】須每日清點施工廠商動員情形並檢討出工績效及改善措施陳報督導工務所,進度落後達5%須提出進度趲趕建議 (含施工廠商提出趲趕計畫工項、工率、出工人數),進度落後達10%則須提出對施工廠商契約執行之建議。
2.11 校核施工之基準測量、施工廠商放樣及各項測量。
2.12 監督施工廠商拍攝施工過程中隱密部分及特殊構造物之紀錄(含照片、影像)。
2.13 監督施工廠商遵守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環保法令、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並督導施工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實施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維持等工作之查驗及定期召開檢討會
2.13.1督促施工廠商依勞動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資料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並檢視所送資料合理性。施工過程,督促施工廠商確實依審查合格事項辦理外,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紀錄之。
2.14 協助辦理工程糾紛、爭議、索賠、仲裁及訴訟等事項之事宜,並配合出席。
2.15 辦理工區內各項工地事務之管理及維護事宜,及工地相關之會勘、勘查事宜。有關陳情案件、災害預防、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應適時主動協調處理。
2.16 審定施工廠商所送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施工日誌,督導及確認施工廠商以行動裝置填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提報每日之監造報表(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製作)及定期表報。
2.16.1督導施工廠商確實辦理勤前教育(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確實管制新進勞工已具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實要求勞工配戴個人防護具。
2.17 上級機關辦理視察、查核時,乙方之建築師或技師應配合到場說明。
2.18 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處理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協調各專業工程配合事項,及各標工程間施工配合作業及辦理與他標工程之界面協調作業。向甲方提供品質、進度、施工界面整合等預警訊息。
2.19 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2.20 替代方案之建議或審查。
2.21 工程涉及變更設計,乙方應依甲方工務規定及相關文件格式辦理,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10工作日)完成並提送;修正預算之辦理期限亦同。上述文件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5工作日)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2.22 辦理工程解約後之中途結算及後續發包之施工預算書(圖)製作,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1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若中途結算責任非屬乙方,則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2.23 建立工程材料檢驗機制,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檢驗。
2.24 辦理工程材料、設備及樣品之審定及抽(檢)驗,重要分包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定,查驗現場材料並記錄及管制進出。
2.25 審查施工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後,建立材料文件檔案。
2.26乙方就施工廠商提出契約圖說之數量核算後,應於30工作日內提交審查結果予甲方。
2.27審查施工廠商履約進度及工程估驗計價、簽認事宜及依甲方規定辦理計價查證,並完成書面紀錄。
2.28監督施工廠商辦理施工完成後之設備單元試車及系統運轉測試,並完成書面紀錄。
2.29督促施工廠商向相關單位申請本工程機電、消防設備之檢查,並負責使用執照及竣工等相關簽證。
2.30審查施工廠商提報之竣工報告及文件資料,並於竣工後3工作日內實地查核確認,經認定竣工事實,並會同甲方及施工廠商於竣工文件資料簽認、用印後,將「施工廠商竣工報告書」1份及「工期計算統計表」[9]份,並填寫「竣工報告」用印[6]份,函送甲方。
2.31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及方式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竣工結算書(含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其他資料;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辦理)。並依採購法規定於竣工後7日內送達甲方核定,如施工廠商逾工程契約規定期限仍未提出,甲方得交由乙方逕行製作,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並由施工廠商工程契約價金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2.32協助辦理初驗作業及驗收事宜,並於複驗開始前提送驗收缺失改善情形報告。
2.33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督促施工廠商編擬本工程管理維護計畫、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手冊(詳甲方工程管理指導手冊第5820程序)及提供監造施工過程檢試驗紀錄等監造報告,移交接管單位。
2.34工程竣工後辦理建物產權登記有關建築面積之事宜,若需再修正建築面積,亦需配合辦理直至完成建物保存登記。
2.35協助請領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如本案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金安獎等獎項時,應積極配合相關作業。
2.36協助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及各項使用許可之取得。
2.37建立文件記錄管理系統,應自本工程各分標工程或全部驗收合格次日起20工作日內,依甲方指定之格式提送下列文件(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各10份併同電子檔送甲方核備。
■監造成果報告書(工程概要、監造權責及辦理事項、進度暨施工、品管檢討協調紀錄、圖說釋疑與變更設計紀錄、往來函文、工地備忘錄及監造估驗計價紀錄、工程施工階段大事紀、執行績效及成果等)
□施工成果報告書
2.38乙方於保固期間,應派員出席保固及植栽養護會勘,協助釐清責任歸屬並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2.39乙方監造服務應依據本署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規定及甲方指示辦理。
2.40其他依建築法令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暨專業技術服務事項、甲方交辦與本工程營運管理及監造有關事項。
2.41 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開 工。
2.42 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勘驗。
2.43 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
2.44 施工中如有建築法第 58 條各款情 事,應通知承造人及起造人修改;未 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 建築機關處理。
3. 甲方與洽辦機關簽訂之本工程專業代辦協議書「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附件)有關技術服務廠商(建築師)負責事項。
4. 若為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於本契約書「第二條附件1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第二條附件1 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建築工程專用
1.監造廠商應依據契約第三條附件一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其他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1.1 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統包需求計畫書之原則,辦理統包工程設計階段相關書圖及文件之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招標機關設計業務主辦單位彙(參)辦。
1.1.1 審查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統包工程需求符合情形。
(2)工法及材料、設備規格品質特性之建議。
(3)各項工程圖說及文件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4)土建、水電、管線等工程設計圖說整合。
(5)統包工程時程要項進度管制之建議。
(6)材料設備送審及檢(試)驗之建議。
(7)其他與監造作業有關或有益於機關之建議等事項
1.2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1.1之規定,監造計畫編撰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第一次提出之內容除應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編撰外,至少應包括1樓板勘驗前相關工項之送審、檢(試)驗管制及查核文件,及符合細部設計核定進度相關工項之文件。
(2)嗣後應配合統包工程細部設計核定進度,賡續增列工項,進版修正。
(3)應預為排定前開增列工項進版修正期程,並據以執行。
1.3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2.21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六、17.18.之規定,契約變更及變更設計應辦工作事項說明如下:
(1)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圖說及材料規格與品質部分,就統包廠商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二)提出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審查。
(2)乙方應按前開變更內容編撰修正施工預算書,並協助辦理議價事宜。
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道路工程專用
1.乙方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承辦本工 程監造服務。
2. 監造計畫書
2.1 □乙方應於訂約後【10】工作日內或甲方通知期限內,依各分標工程特性詳細撰寫提出監造計畫(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撰,並納入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並應完成簽署,送甲方審定,如有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後[7]工作日內修正完成,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乙方應依各分標工程特性詳細撰寫提出監造計畫草案(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撰,並納入監造簽證之執行計畫)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草案,於完成細部設計成果送交甲方審查時一併提送;並續依甲方審查意見及配合細部設計成果審查結果修正,於細部設計成果經甲方審定後[5]工作日或依甲方規定期限內正式提送甲方審查,如有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後[7]工作日內修正完成,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審定後[7]工作日內依甲方需求份數製作並簽署完成送甲方辦理分送作業。
2.1.1 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依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撰寫,並應就施工風險分析所得為高度風險之作業列為查核重點,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安全。
3. 乙方所派遣之監造人員,應於本工程開工前向甲方完成報備手續,且應將其監造工程師之登錄表(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表格)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工程師人員異動時亦同。並按工程契約圖說及甲方應遵循之工務規定程序,以最佳之工程實務及技術經驗,在甲方核定之施工廠商契約工程範圍內配合工作進度、工程品質,執行工程監造事宜。
4. 監造組織
4.1 乙方派駐工地監造人員應熟悉甲方施工標準規範及作業程序;如甲方辦理講習,經通知乙方後,乙方應配合派員參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5. 專職常駐工地監造現場人員進駐工地監督施工廠商履約品質應辦理事項:
5.1 常駐工地人員作業時間應配合施工廠商施工時間,例假日或政府公布休假日仍應有至少1人留守處理監造應辦事項,不得擅離。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施工廠商,執行監造工作。
5.2 工程契約對各項施工項目實施全面查驗,包括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行績效,並據以填具施工品質查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5.3 依監造計畫對施工廠商提出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等詳予審核,並進行現場比對抽驗,抽驗之結果應填具品質抽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確實要求施工廠商限期改善,對重大缺失同時告知甲方,以利甲方追蹤管制。
5.4 若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履約人員執行工作(含臨時性進場者)。
6. 乙方應於施工場所或附近成立監造工務所,並依甲方規定建立相關表格文件,執行監造工作,施工時隨時主動檢討設計疑義,並送甲方澄清後依規定辦理。
7. 工程驗收合格後10工作日內,乙方對甲方所提供之所有文件、圖說資料均應列冊交還甲方。
8. 工程驗收合格次日起20工作日內,乙方監造期間重要文件造冊 (含施工各階段之照片)送交甲方收存。
9. 乙方於本契約規定期限內,提供服務如下:
9.1 審查施工廠商之整體施工計畫,包括施工設備、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勞動人力、預定進度、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逕流廢水消減、水土保持、借(棄)土及交通維持等,並監督其執行及提供改善建議,且應以量化管制。
9.2 審查施工廠商之整體品質計畫,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並監督施工廠商執行。
9.3 審定及簽認施工廠商施工圖及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應包含施工測量、鋼筋施工、模板施工及混凝土施工等)。另施工廠商所提送之補充地質鑽探、水理分析、載重試驗、各種鑑定與檢驗報告、涉及公共安全之假設工程圖說及各項分析報告亦須予以審定。
9.4 如施工廠商依約須辦理BIM相關作業者,則應審定施工廠商依約提出之BIM建置計畫 (BMP)及各項工作成果,監督其執行並召開協調會處理建置BIM模型過程中發現之圖面疑義問題。
9.5 審查及簽認開工報告、竣工圖及竣工報告,並於竣工後3工作日內實地查核確認。
9.6 建立工程進度管制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定期(至少每月1次)召開工程進度檢討會議。執行施工進度之查核、簽證、改善建議及需分析工期延誤對甲方造成之量化損失。進度落後達【3%】須每日清點施工廠商動員情形並檢討出工績效及改善措施陳報督導工務所,且至少每週召開1次工程進度檢討會議,進度落後達5%以上須提出進度趲趕建議方案(含施工廠商提出趲趕計畫工項、工率、出工人數),進度落後達10%以上須提出對施工廠商契約執行之建議方案。
9.7 建立工程品質管制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定期(至少每月1次)召開工程品質檢討會議。執行施工品質之檢驗、簽證,並填具施工品質查驗紀錄表。
9.8 建立工程材料檢驗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記錄及管制進出。
9.9 監督施工廠商遵守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環保法令、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並督導施工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實施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維持等工作之查驗及定期召開檢討會。
9.9.1督促施工廠商依勞動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資料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並檢視所送資料合理性。施工過程,督促施工廠商確實依審查合格事項辦理外,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紀錄之。
9.10 服務期間爭議案件有關資料之提供,並參與說明。工程之履約爭議與索賠案件,應於甲方通知次日起5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送甲方參考。
9.11 有關陳情案件、全民督工、路平專案、災害預防、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臨時配合交辦等事項應適時主動協調處理及監督施工廠商應辦理事項。
9.12 協助甲方答詢相關單位或人員對本工程所提出之質疑,並應協助辦理各項說明會、公聽會、協調會與簡報(含資料準備)。
9.13 審查施工廠商施工日誌,督導及確認施工廠商以行動裝置填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9.14 填寫提報監造報表(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製作)及定期表報。
9.14.1 督導施工廠商確實辦理勤前教育(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確實管制新進勞工已具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實要求勞工配戴個人防護具。
9.15 辦理工地相關之會勘、勘查等事宜(涉及工程變更設計時須通知甲方)。
9.16 校驗、簽認施工廠商施工基準測量、放樣及各項測量成果。
9.17 工程涉及變更設計,乙方應依甲方工務規定及相關文件格式辦理,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10工作日)完成並提送;修正預算之辦理期限亦同。上述文件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5工作日)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9.18 確實監督、審查施工廠商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如簽認剩餘土石方憑證、審查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剩餘土石方處理跟車及跟拍、管控剩餘土石方處理數量、監督施工廠商對土石方之處理查核、工程估驗計價時查核等。
9.19 監督施工廠商依營建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施工許可之申請及文書作業,如道路、人行道使用或申挖同意、工期展延、工程勘驗、交維計畫執行相關事宜、接水接電等。
9.20 辦理及簽認工程估驗計價。
9.21 監督施工廠商辦理施工完成後之單元試車及系統運轉工作,並完成書面紀錄。
9.22 辦理停工、復工、竣工及展延工期等工務作業,並協助辦理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9.23 工程逾期案件之處理。
9.24 監督施工廠商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及方式製作竣工結算書(含竣工圖、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其他資料;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辦理),執行完工後之檢驗、簽認。並依採購法規定於竣工後7日內送達甲方審核,如施工廠商逾工程契約規定期限仍未提出,甲方得交由乙方逕行製作,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並由施工廠商工程契約價金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9.25 協助辦理初驗作業及正式驗收事宜。並於複驗開始前提送驗收缺失改善情形報告。
9.26監督施工廠商拍攝施工過程中隱密部份及特殊構造物之記錄照片、錄影片及幻燈片,並於施工廠商每月第二次計價時審查。
9.27工程契約內各施工項目之監造查驗及其他與監造有關之事項。另應負責各級機關辦理施工視察、查核、監督、品質抽查、觀摩時之作業及各類簡報資料之準備,且監造服務技師應到場說明。
9.28辦理工區內各項工地事務之管理及維護事宜。
9.29有關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因未監督施工廠商依協調及整合結果確實執行致產生甲方損失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9.30工程解約後中途結算作業(含中途結算圖、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其他資料;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方規定辦理)、部份驗收作業、修正預算及重新發包書圖(包含預算書、光碟、工期檢討及技師簽證等)。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1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上開事項(不含部份驗收作業)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若中途結算責任非屬乙方,則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9.31終止契約原因屬原施工廠商者,於重新發包決標後,應要求原施工廠商出具「拋棄承造同意書」,若原施工廠商不願出具時,應請後續施工廠商切結概括承受方式辦理,並承擔「中途結算工程」之保固責任。
9.32終止契約原因屬原施工廠商者,工程解約後應核算重新招標所造成之損失,於法定期間內協助甲方向施工廠商求償。
9.33工程契約解除或終止後,於後續施工廠商接管前,應派員看管工地及注意工地安全。
9.34配合「建立公共工程維護管理制度」收集資料表,建置檔案項目電子化並製作光碟。
9.35乙方就施工廠商提出契約圖說之數量核算後,應於30工作日內提交審查結果予甲方。
9.36建立文件記錄管理系統,乙方應自本工程各分標工程或全部驗收合格次日起20工作日內,依甲方指定之格式提送下列文件(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各10份併同電子檔送甲方核備。
■監造成果報告書(工程概要、監造權責及辦理事項、進度暨施工、品管檢討協調紀錄、圖說釋疑與變更設計紀錄、往來函文、工地備忘錄及監造估驗計價紀錄、工程施工階段大事紀、執行績效及成果等)
□施工成果報告書
9.37對工程採購施工流程、方式與營建管理事項提出檢討意見與建議,並於工程完工後提出施工過程得失之檢討報告。
9.38其他與施工監督、履約管理及依照慣例所需提供甲方或甲方要求之專業技術顧問服務事項。
9.39乙方於保固期間,應派員出席保固及植栽養護會勘,協助釐清責任歸屬並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9.40乙方監造服務應依據本署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規定及甲方指示辦理。
9.41 本案如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金安獎等獎項時,應積極配合相關作業。
10. 未經規定之事項,乙方監造單位應依據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學理、經驗、慣例以及其他有關之文獻、資料等,予以判斷。
11. 乙方提供本條所定之服務時,為確保其服務之進度與品質,應依核定之監造計畫書監造人力配置表確實執行,倘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
12. 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施工廠商實際工作時間,執行監造工作。在監造階段,於平日夜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時,應安排工地值班人員。所有超過正常每週44小時之超時工作津貼等均包含於服務費率,不另計價。
13. 其他經甲、乙雙方相互同意後,以書面修改或延伸之,應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14. 「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附件)有關技術服務廠商負責事項。
15. 若為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於本契約書「第二條附件1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第二條附件1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道路工程專用
1. 乙方應依據契約第三條附件1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其他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1.1 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統包需求計畫書之原則,辦理統包工程設計階段相關書圖及文件之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招標機關設計業務主辦單位彙(參)辦。
1.1.1 審查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統包工程需求符合情形。
(2)工法及材料、設備規格品質特性之建議。
(3)各項工程圖說及文件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4)土建、水電、管線等工程設計圖說整合。
(5)統包工程時程要項進度管制之建議。
(6)材料設備送審及檢(試)驗之建議。
(7)其他與監造作業有關或有益於機關之建議等事項
1.2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2.1之規定,監造計畫編撰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第一次提出之內容除應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編撰外,應包括相關工項之送審、檢(試)驗管制及查核文件,及符合細部設計核定進度相關工項之文件。
(2)嗣後應配合統包工程細部設計核定進度,賡續增列工項,進版修正。
(3)應預為排定前開增列工項進版修正期程,並據以執行。
1.3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9.17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五、17之規定,契約變更及變更設計應辦工作事項說明如下:
(1)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圖說及材料規格與品質部分,就統包廠商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二)提出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審查。
(2)乙方應按前開變更內容編撰修正施工預算書,並協助辦理議價事宜。
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下水道工程專用
1. 乙方應辦理下列工作,指派工程師進行履約管理。
1.1依工程契約解釋圖說、預算書內容及施工規範。
1.2乙方應於工程標第一標決標次日起30工作日內於【○○】地區成立監造工務所。
1.3審查施工廠商所提開工報告、交通維持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施工計畫(包括施工環境安排、進度網圖、人員組織及配置、機具設備需求及配置、環境保護、緊急應變、工期控制等)、品質計畫(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甲方採購契約有關品質管理規定之執行要項編撰)、施工詳圖及各項材料(含必備之證明文件)、設備安裝圖等,並監督其執行。
1.4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預算成立後15工作日內,提報修正完成之監造計畫(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撰)及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送甲方審定,如有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後[7]工作日內修正完成,並以1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並處理施工廠商提出各項施工疑義,及配合施工所需辦理必要之變更設計(含設計預算書圖及施工計畫等相關文件,其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甲方不另給付)。上述提報資料乙方應依據監造計畫審定內容執行監造作業;施工過程中如因施工情況或其他因素變更施工計畫,乙方亦必須針對甲方原審定之監造計畫內容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之修正後提送甲方審定(至少每2年1次)。
1.4.1 安全衛生監督查核計畫:依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撰寫,並應就施工風險分析所得為高度風險之作業列為查核重點,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安全。
1.5乙方派駐工地人員應熟悉甲方施工標準規範及作業程序,如甲方辦理講習,經通知乙方後,乙方應配合派員參加,必要時甲方得要求乙方自行辦理教育訓練。
1.6建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制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由計畫主持人或監造技師定期(至少每月1次)召開工程進度及品質檢討會議,執行施工進度及品質之查核、分析、監督、簽證及改善建議。
1.7建立工程材料檢驗制度,經甲方核定後貫徹執行,並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檢驗(對施工廠商提出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抽驗文件、試驗報告等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施工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並依工程契約及設計要求提出試驗報告審查結果。前述材料檢驗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上述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標誌之檢驗或抽驗報告。
1.8查核現場材料並記錄及管制進出,凡經查核不合格之材料應知會甲方人員並責令施工廠商立即運離工地,經查核合格者,乙方應予簽章,於未經甲方同意前應禁止搬出。
1.9配合甲方完成二級品管所需之相關作業,辦理各種材料之取樣、送驗及試驗結果之判讀(含轉送委託外單位試驗)。
1.10辦理工地相關之會議、會勘、勘查(如開工前會勘、施工中協調會議、辦理工地說明會、協助辦理管線單位協調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查驗、會勘或勘驗等)事宜,處理施工廠商與其他單位施工配合作業之協調,並協助甲方協調牴觸物之遷移。
1.10.1 若涉關鍵基礎設施(或甲方指定之設施),全程陪同或監督管理施工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履約人員執行工作(含臨時性進場者)。
1.11監督施工廠商遵守現行的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環保法令、勞動部頒布「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及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有關法令規定,並督導施工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規定實施風險評估,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實施工地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交通維持等工作之查驗及每月定期召開檢討會。
1.11.1 督促施工廠商依勞動部「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資料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並檢視所送資料合理性。施工過程,督促施工廠商確實依審查合格事項辦理外,於施工過程中變更主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時,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後,就評估之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更新施工計畫及施工安全評估報告書,並紀錄之。
1.12依規定查核施工廠商提報之「施工日誌」,督導及確認施工廠商以行動裝置填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並按時填報監造報表(依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製作)、品管作業各項報表,每半個月定期送甲方備查。
1.12.1 督導施工廠商確實辦理勤前教育(含工地預防災變及危害告知);確實管制新進勞工已具勞工保險(或其他商業保險)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確實要求勞工配戴個人防護具。
1.13就設計之水準控制點或座標點指導施工廠商做必要之檢測、修正及補點之設立,隨時複測、查驗施工廠商所完成之各種相關測量資料。
1.14辦理各分標工程及勞務估驗、查驗、竣工之作業及簽證。
1.15督促施工廠商確實依據施工計畫及進度施工,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驗,並填具施工品質查驗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
1.16提供施工之顧問諮詢事項及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後及各項重點施工之照片(裝訂成冊)、影片及光碟片。
1.17派駐工地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因故需辦理請假時應經由甲方許可,並派妥適人員代理之。
1.18監造期間派駐工地人員如有更動,應事先於30工作日前提送接替人員資料報請甲方同意;人員如中途離職,應即派合格之接替人員進駐工地,並於10工作日內將資料報請甲方核備。
1.19派駐工地人員於工程施工期間,或颱風豪雨警戒期間,或緊急搶修狀況時應監督施工廠商之現場施工作業。
1.20督促施工廠商辦理文件檔案製作及工程管理資訊系統之建立,並依本署下水道GIS資料庫規範(參考網頁http://sewergis.cpami.gov.tw/)將各分標工程完工後之管線及用戶接管資料建檔予以管理。
1.21工程案已完成發包決標者,未完成之交通維持計畫書後續審竣作業,由乙方協助工程施工廠商辦理,且決標後依據核可交通維持計畫辦理之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作業,亦由乙方協助工程施工廠商辦理,惟前述辦理路權申請及路證許可所須規費由甲方支付。
1.22履約期間如遭遇各項民眾陳情、工程糾紛、履約爭議與索賠案件等,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積極蒐集上述事件之發生緣由及原因等基本資料、聯絡窗口及雙方訴求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積極與受害對象或陳情人等進行溝通協調,並應配合出席各項溝通協調會議。
1.23確實監督、審查施工廠商依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辦事項,如簽認剩餘土石方憑證、審查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監督施工廠商對土石方之處理查核、工程估驗計價時查核等。
1.24監督施工廠商依法辦理有關施工許可申請及證照取得等文書作業,如挖掘許可、工程勘驗、接水接電申請、電信、瓦斯、消防、公共安全檢查、無障礙設施勘驗及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核可證明等。
1.25工程涉及變更設計,乙方應依甲方工務規定及相關文件格式辦理,於甲方通知期限(至少10工作日)內完成並提送;修正預算之辦理期限亦同。上述文件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至少5工作日)內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
1.26停工、復工、竣工及工期檢討等作業之審查。
1.27工程逾期案件之處理。
1.28依甲方規定之格式及方式審查施工廠商提送之竣工結算書。並依採購法規定於竣工後7日內送達甲方核定,如施工廠商逾工程契約規定期限仍未提出,甲方得交由乙方逕行製作,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並由施工廠商工程契約價金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1.29 協助辦理初驗作業及驗收事宜。並於複驗開始前提送驗收缺失改善情形報告。
1.30監督及審查施工廠商編擬之污水處理廠(水資源回收中心)及其附屬設施操作維護手冊及全廠試運轉計畫書。
1.31審查施工廠商所提之各設備試車(含清水試車及全廠系統測試)、功能測試計畫及採樣分析計畫書。
1.32乙方之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1.33若工程中途解約,乙方應辦理部份驗收,並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1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中途結算等作業並提送;如需退回修正,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至少給予【5】工作日作業時間)完成提送,並以2次為限,逾期依契約第8條罰則規定辦理。若中途結算責任非屬乙方,則所增加之書圖製作費用按工程決標金額計算給付:
(1)未達2,000萬元之工程案件,製作費3萬元。
(2)2,000萬元以上未達5,000萬之工程案件,製作費5萬元。
(3)5,000萬元以上未達2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0萬元。
(4)2億元以上未達5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15萬元。
(5)5億元以上未達10億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0萬元。
(6)10億以上之工程案件,製作費25萬元。超過10億以上,每超過5億元,製作費再增加3萬元。
1.34未經規定之事項,乙方應依據其專業知識與技能、學理、經驗、慣例以及其他有關之文獻、資料等,予以判斷,並提供甲方相當之處置。
1.35乙方應配合甲方及施工廠商實際工作時間(含夜間施工期間)執行監造工作,並於颱風豪雨警戒期間或緊急搶修等狀況時,應出勤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各項因應工作。所有超時工作津貼等均包含於服務費率,不另計價。
1.36施工進度落後時,乙方應辦理事項:
1.36.1施工進度落後達3%以上,乙方應每日清點施工廠商動員情形並檢討出工績效及改善措施陳報督導工務所及需提出進度趲趕建議方案(含施工廠商提出趲趕計畫工項、工率、出工人數)且至少每週召開1次工程進度檢討會議。
1.36.2施工進度落後達5%以上,乙方應負責監督並協助施工廠商提送趲趕計畫並召開趲趕會議,審查後報甲方核備並據以趕工。
1.36.3 施工進度落後10%以上,除上述落後3%及落後5%時乙方應辦事項仍應持續辦理外,計畫主持人及監造技師應於施工進度落後10%之日起5工作日內,提出後續契約執行評估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納列剩餘工項及數量內容、施工廠商各類型出工人數、機具、材料、工率等分析統計、落後原因分析及評估、評估後續可能完工日期、乙方後續作為等資料,進度落後達終止契約條件時,評估建議甲方終止契約之效益、可行性及後續執行方式、甲方應注意事項。計畫主持人及監造技師應依甲方指示配合出席相關趲趕會議並報告趲趕成果,若未出席相關趲趕會議且未獲甲方核准時,依契約規定罰則辦理。
1.37協助甲方並監督施工廠商取得綠建築標章或智慧建築標章,並完成廠內完工後消防、電信、電力、自來水等有關機關規定之審查,取得使用執照,及放流排放、污泥處置許可、及協助辦理移交營運管理及教育訓練等事宜;如本案參選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金安獎等獎項時,應積極配合相關作業。
1.38乙方監造服務應依據本署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規定及甲方指示辦理。
1.39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含部分驗收及分段查驗),並於竣工後3工作日內實地查核確認。
1.40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驗收完成次日起30工作日內,督促施工廠商提供經審合格之完整竣工建檔資料(含專案紀錄移交所需資料),包括圖檔及文件之電子檔案(含經專業技師簽核後之竣工圖檔),製成光碟10份併同各分標工程移交接管資料及竣工圖說各5份送交甲方備查,並協助甲方辦理移交接管作業。各分標工程完成移交接管後始辦理勞務部分驗收作業。
1.41建立工程監造紀錄(包括工程大事紀要、施工照片、錄影)及提供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期間各服務項目之完整紀錄(包含電子檔,定期提報甲方),並於各分標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後,擬具總結報告提送甲方審查,經甲方核定後並配合辦理設計及監造勞務驗收作業。總結報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含電子檔):
1.41.1 原設計之構想及理念。
1.41.2 設計與施工相關成果之統計與差異分析。
1.41.3 於設計、監造過程遭遇之問題說明、原因分析及解決對策。
1.41.4 總結設計、監造心得及其建議事項。
1.41.5 提送本工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
1.42 監督施工廠商拍攝施工過程中隱密部分及特殊構造物之紀錄。
1.43乙方於保固期間,應派員出席保固及植栽養護會勘,協助釐清責任歸屬並督促施工廠商限期改善。
1.44 □審定施工廠商依約提出之BIM建置計畫(BMP)及各項工作成果,監督其執行並召開協調會處理建置BIM模型過程中發現之圖面疑義問題。
1.45其他有關施工事項之協調、監督、審查等各項工作。
2. 依「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承包商之權責區分表」(附件)有關監造廠商負責事項辦理。
3. 計畫主持人或技師應出席甲方指定(通知)之會議。
4. 作業人員報備
4.1乙方應於工程發包決標次日起【10】工作日內,將監造人員造冊(含工作組織、所有成員之職責及履歷、工作分配等資料)報請甲方核備。所報人員如有甲方認為不能稱職者,乙方應無條件更換,並仍應對本契約所規定之工作負完全責任。乙方須指派符合下列資格及規定之作業人員:
4.1.1 第八條第14款所指監造人員及主任應於各標工程決標後次日起20工作日內常駐工地辦理計畫審查等前置作業。
4.1.2乙方應於各分標工程開工前,將符合前款資格之監造人員登錄表(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表格製作)提送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造人員異動時亦同。
4.1.3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有營造業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之專職人員1名,監造工務所負責審查及監督本工程工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維護工作。
4.1.4□本契約監造期間,經甲方通知乙方應指派大專以上畢業之工程師1名(熟悉操作微軟 Office文書處理軟體及AutoCAD繪圖軟體),派駐甲方指定辦公處所辦理相關工作。差勤管理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能稱職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更換。
4.1.5以上所列之各項成果乙方應另以電子資料儲存(AutoCAD、word、Excel、PDF等,檔案格式若須調整,以甲方需求為主)送交甲方。
5. 若為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於本契約書「第二條附件1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第二條附件1之統包工程監造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 下水道工程專用
1. 乙方應依據契約第三條附件1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其他應辦工作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1.1 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統包需求計畫書之原則,辦理統包工程設計階段相關書圖及文件之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招標機關設計業務主辦單位彙(參)辦。
1.1.1 審查內容至少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統包工程需求符合情形。
(2)工法及材料、設備規格品質特性之建議。
(3)各項工程圖說及文件之完整性及一致性。
(4)土建、水電、管線等工程設計圖說整合。
(5)統包工程時程要項進度管制之建議。
(6)材料設備送審及檢(試)驗之建議。
(7)其他與監造作業有關或有益於機關之建議等事項
1.2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2.1之規定,監造計畫編撰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第一次提出之內容除應依工程會最新頒訂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編撰外,應包括相關工項之送審、檢(試)驗管制及查核文件,及符合細部設計核定進度相關工項之文件。
(2)嗣後應配合統包工程細部設計核定進度,賡續增列工項,進版修正。
(3)應預為排定前開增列工項進版修正期程,並據以執行。
1.3 依據契約第二條附件1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9.17及「洽辦機關、營建署、技術服務廠商與施工廠商之權責區分表」五、17之規定,契約變更及變更設計應辦工作事項說明如下:
(1)乙方應於不涉及變更圖說及材料規格與品質部分,就統包廠商依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21條契約變更及轉讓(二)提出之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審查。
(2)乙方應按前開變更內容編撰修正施工預算書,並協助辦理議價事宜。
第3條附件1
附表 總包價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本表格僅供參考,機關可自行製作)
總包價法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 | |||
工程計畫名稱 | |||
工程計畫期程 | |||
委託內容 | □全部 | □部分 |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總包價法服務費用(本表服務費用含薪資、管理費用、利潤、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
階段別 | 服務費用 | 起迄年月 |
可行性研究 | 第一期 | |
第二期 |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
合計 | ||
規劃 | 第一期 | |
第二期 |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
合計 | ||
設計 | 第一期 | |
第二期 |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
合計 | ||
監造 | 第一期 | |
第二期 | ||
(期數由甲方依進度及付款條件自行設定) | ||
合計 | ||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
小計(一)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 | 說明 | 金額 | 起迄年月 |
其他費用小計(二) | |||
營業稅(三)(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本項填零) | |||
總費用(四) |
第3條附件2
附表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本表格僅供參考,機關可自行製作)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 | |||
工程計畫名稱 | |||
工程計畫期程 | |||
委託內容 | □全部 | □部分 |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直接薪資表
階段別 | 職別 | 月實際薪資 | 月實際薪資另加 __%,作為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由甲方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時明定,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免檢據核銷。) | 月實際薪資另加 __%,作為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由甲方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時明定,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檢據核銷。) | 依法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核實給付) | 人數 | 服務月數 | 人月數 | 薪資小計 | 起迄年月 |
可行性研究 | ||||||||||
規劃 | ||||||||||
設計 | ||||||||||
監造 | ||||||||||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
直接薪資小計(一) |
其他直接費用
作業項目 | 說明 | 單位 | 單價 | 金額 | 起迄年月 |
其他直接費用小計(二) | |||||
管理費用(三) | |||||
直接費用小計(四) =(一)+(二)+(三) | |||||
公費(五) | |||||
營業稅(六)(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本項填零) | |||||
總計(七) =(四)+(五)+(六) |
附註:
一、直接費用小計:直接薪資小計(一)+其他直接費用小計(二)+管理費用(三)=直接費用小計(四)
二、具體工作內容描述:
(一)各時程管控。(得以期程表管控)
(二)預算管控。(得以概估預算表管控)
(三)□可行性研究。
(四)□規劃。
(五)□設計。
(六)□監造。
(七)□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運用說明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之編列要項,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技術服務費用:由直接費用、公費及營業稅組成,而直接費用又包括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用三項,茲將計算公式臚列如下:
公式:技術服務費用總額=直接費用+公費+營業稅
=﹝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用﹞+公費+營業稅
(1)直接費用
A、直接薪資:請檢討委託技術服務就各階段作業之詳細工作項目,並估算所需工作量(以人月數為主),依次填列於預估直接薪資表內。
本表填列之原則,應以各職別之人員依人力配置計畫所示。計算原則如下:
全程參與專案人員之人月數之估算,約略可與各階段實際期程相等估算。
每人月以平均每月180工作小時計,用月報表(TIME SHEET),按實填具每月彙整。
司機等非專案專業人員之薪資不得編入直接費用項下。
B、其他直接費用(請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編列)
C、管理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
全部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直接薪資扣除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後之百分之一百。
(2)公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項規定):
公費應為定額且不得大於0.25×(直接薪資-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管理費用)
(3)直接薪資=實際薪資+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16%)+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30%)+依法應由雇主負擔之(勞工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
第3條附件3
附表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參考表
(本表格僅供參考,機關可自行製作)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用明細表
主辦機關名稱 | |||
工程計畫名稱 | |||
工程計畫期程 | |||
委託內容 | □全部 | □部分 | □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監造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按月(或按日或按時)薪資表(本表薪資含營業稅以外之其他稅負)
階段別 | 職別 | 月薪 | 人數 | 服務月數 | 人月數 | 薪資小計 | 起迄年月 |
可行性研究 | |||||||
規劃 | |||||||
設計 | |||||||
監造 | |||||||
其他_________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 |||||||
薪資小計(一) |
其他費用
作業項目 | 說明 | 單位 | 單價 | 金額 | 起迄年月 |
其他費用小計(二) | |||||
管理費用及利潤小計(三) | |||||
營業稅(四)(以自然人身分投標者,本項填零) | |||||
總費用(五) |
第八條附件1 建築工程專用
乙方承辦本工程監造,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服務項目依規定應辦理簽證者,由乙方及其委託之專業技師依相關規定辦理簽證。
前款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依本契約應辦理監造計畫、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含分項)審查、工程計價審查、監造服務費用請領、變更設計之施工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竣工圖(乙方應於每張竣工圖審查後核章,並以附件竣工圖核章圖框之方式辦理)及其他必要項目。
乙方為本工程法定監造人,應依法令由相關專業技師負責辦理,並由專業技師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或相關法令簽證,其費用均已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內,不另計價。
如因故須變更專業技師,乙方應於變更前10日提出替代人選,報經甲方備查後始得變更。變更本工程專業技師之相關程序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第八條附件1 道路工程及下水道工程專用
乙方承辦本工程監造服務,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其簽證工作內容及項目須依甲方核定之簽證執行計畫書辦理;各分標工程應由實際參與本案之專業技師辦妥下列簽證事項,其費用均已包含於本契約服務費內,不另計價。
監造簽證之項目與工作內容包括監造計畫、品質計畫與施工計畫(含分項)審查、工程計價審查、監造服務費用請領審查、變更設計之工程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審查、材料與設備抽驗、施工查驗與查核、設備功能運轉測試之抽驗、竣工圖(乙方應於每張竣工圖簽認,並以附件竣工圖核章圖框之方式辦理)及其他必要之簽證。
本契約執行技師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12條之規定於各分標設計工作完成後分別提送設計簽證報告及監造工作完成後分別提送監造簽證報告送甲方備查,與依第15條之規定定期(自簽約次日起每6個月)將各分標工程執行期間之簽證紀錄逕送工程會備查。
乙方應先提送簽證技師之中華民國技師證書及工程經歷供甲方備查。
技師執行簽證時,應親自為之,並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其涉及現場作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後,始得為之。
技師執行簽證,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及簽證報告上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甲方若認為乙方之技師對其職務不能勝任或疏忽或未能遵守契約有關規定經甲方認定不合適時,得以書面指示乙方將其撤換。
如因故須變更專業技師,乙方應於變更前10日提出替代人選,報經甲方備查後始得變更。變更本工程專業技師之相關程序應由乙方負責辦理。
乙方技師對於所從事之業務內容,不得違反技師法及不正當行為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附件1 竣工圖核章圖框
竣 工 圖 | 內政部營建署 工程處 | |||
督導工程司 | 工程組組長 | |||
工務所主任 | 工程處處長 | |||
竣工日期 |
竣 工 圖 | 監造單位名稱 | |||
監造人員 | 監造建築師(技師)簽章 | |||
複核 | ||||
計畫經理 | 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