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1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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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1 6月版)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二、定義及解釋:
() 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往來
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
件。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
購法) 93 條之 1允許乙方以電子化方
式為之。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
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 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
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
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二、定義及解釋:
() 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往來
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
件。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
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新增)
()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
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
理。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1條第2款第1
目至第 3目未修
正。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1條第3款第
1目至第 4目未
修正。
3. 原第 1條第3
5目修正為第
3款第 6目。
1. 配合第 1條第 2
款第4目作文字
修正。
2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
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
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
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
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
甲方認定金額與本契約價金之差價減價收受
另處罰上開差價 (本倍數未填時,
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
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本契
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
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減價及違約金
之總額以該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為限
四、本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
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
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
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
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
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以本契
約變更增加本契約價金。
第四條 本契約價金之調整: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
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
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
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
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
甲方認定金額與本契約價金之差價減價收受
另處罰上開差價 (本倍數未填時
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
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本契
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
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四、本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
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
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其
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
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如經甲方確認
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以本契
約變更增加本契約價金。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4條第1款及
2款未修正。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預付款:
第五條 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預付款: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3
5、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
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
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
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
息為 5%之利息隨時要求反還或折
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 估驗款(無者刪除)
1本契約自開工日起 (未填時
15)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 1次。估
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承攬廠
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 5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 5條附
2P.S.若本案委託監造服務契約中
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為 100 6
13 日之前版本請將前開承攬廠商
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及工程施工進度
報告表刪除(含附件)經監造單位在
乙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工作天內核
符簽認後 2工作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
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
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
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
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工作天內予以
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
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新增)
() 估驗款(無者刪除)
1本契約自開工日起 (未填時
15)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 1次。估
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經監造
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工作
天內核符簽認後 2工作天內,送請甲
方於 9工作天內付款。惟甲方得就該
估驗案付款後 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
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
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5條第1款第
1目之 1至第 1
目之 4未修正。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依本府 100 5
19 日府簽辦
於估驗計價
時新增乙方需
檢附承攬廠商
品質管理文件
查對表及工程
施工進度報告
表。
4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提出估驗明細
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
5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
(第 5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監造
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00 613 日之前版本請將前
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及工
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件),辦
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
尾款給付。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
驗之次日起 5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
工作天內,送請甲方於 9工作天內付
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
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
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
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
驗案付款後 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
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
依有關規定辦理。
8、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
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
發現乙方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
重大者,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
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
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提出估驗明細
辦理末期估驗計價併尾款給付
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工作天內,
送請甲方於 9工作天內付款。惟甲方
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工作天內予以
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
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8、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
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
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
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
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 10%
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5條第1款第
2目之 3至第 2
5
款之 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
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 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物價調整方式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
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
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
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
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
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
形調整工程款,請刪除。
3、契約內進口製品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其物
價調整方式如下
(未載明者,為未就契約內進口製品
或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
內之工程項目訂定物價調整方式)P.S.
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
整工程款,請刪除。
4、乙方於投標時若提出「投標標價不適
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
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 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物價調整方式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
擇一採用
(新增)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
起完工之工程,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
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結
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
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新增)
(新增)
目之 7未修正。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5條第1款第
3目未修正。
6
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
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乙方標
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
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
金額;指數下跌時,甲方亦不依物價
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
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
用。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調整工程款,請刪除。
() 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
計算物價調整款:P.S.本契約如屬不依物
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將本目刪
除。
5、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
用、法用、「包商工地管理費、
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安全維護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環保清潔費、
工程品管費用、保險費、利息、稅雜
營業稅不予扣除、訓費、檢
(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
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協調費、
製圖費、攝影費、已支付之預付款、
自政府疏浚砂石計畫優先取得之砂
石、假設工程項目、機關收入項目
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
時載明不予調整。
() 本契約價金依下列物價指數漲跌幅方式
計算物價調整款:
5、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
費用、法律費用、保險費、利息、包
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不
包括營業稅)不予調整。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5條第1款第
5目之 1至第 5
目之 4未修正。
7
6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當月或前 1月;未載明者
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
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
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實際
施作當月指數與本契約規
定履約期限當月特定個別
項目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
整依據。
(2) 可歸責於甲方時實際
作當月指數為調整依據。
(3) 可歸責於乙方時則甲方核
定之期限以外之物價調整
不予給付。
如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且屬物價指數
下跌而需扣減工程款者,乙方得選擇
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物價指
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物價
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甲
方給付物價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
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刪除)
6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 (由機關於
招標時載明當月或前 1月;未載明者
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逾履
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則
依下列方式調整指數:
(1) 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以施作當
特定個別項目指數與本契約
規定履約期限當月特定個別項
目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
據。
(2) 可歸責於甲方時:以施作當月
特定個別項目指數為調整依
據。
(3) 可歸責於乙方時:則甲方核定
之期限以外之物價調整不予給
付。
() 本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
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
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
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
1. 原第 5條第1
6目改列至投
標須知範本。
8
() 本契約如有物價指數調整款(1)不併入
(2)併入(未填時為(1))估驗款內計算估驗
計價保留款。
()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
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
分別繳納代金者屬身心障礙且乙方設
籍於新北市者應依規定向「新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分行代號 0040277)93013702700012
號,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乙方設
籍於外縣市者則應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
關之規定帳戶繳納屬原住民部分應依
規定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
金」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
帳號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金;並
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之乙方資
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
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
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不同者,亦同。
() 本契約如有物價指數調整款(1)不併入
(2)併入(未填時為(1))估驗款內計算估驗
計價保留款。
()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
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定人數履約
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
達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
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前述所
謂一定人數,屬身心障礙者,為 67 人;
屬原住民者 100 僱用不足依規定
繳納代金者屬身心障礙且乙方設籍
於新北市者應依規定向「新北市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分行代號 0040277)93013702700012
號,繳上月之代金乙方設籍於外縣市
則應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帳
戶繳納屬原住民部分應依規定向「原
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營業部
(二)007036070022 號,繳上月之
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
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
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5條第1
7目至第 11
目修正為第5
1款第6目至
10 目。
9
() 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
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
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 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
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
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
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
結果應記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之
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或
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十一)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
付款之情形,乙方投訴對象:
甲方之政風單位;
甲方之上級機關;
法務部政風司;
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
工程會)
行政院主計處。
() 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
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
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十一) 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
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
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
作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
量結果應記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
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
或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新增)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第六條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
第六條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10
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雇用足夠且具備適當
技能之員工,並將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及材
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各項本契約約定之各
項工作,履約期間,並負責所有乙方員工之管
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以及所有施
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
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訂定之規,並接受甲方對工作上之指
示,如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
其它非法、不當之情形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
方撤換,乙方應立即照辦。該等員工如有任何
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
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
理,與甲方無涉。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
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依營造業法
31 條第 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
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雇用足夠且具備
適當技能之員工並將所需之施工機具、
設備及材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各項本
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履約期間並負責
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
與安全等以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
料之維護與保管。
() 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
規章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並接受甲方對
工作上之指示如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
響工作進行,或其它非法、不當之情形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撤換乙方應立
即照辦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
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
其它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
甲方無涉。
()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
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
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項規定,工地主
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1
5目至第7
修正為第9條第
1款至第 3款。
3. 原第 9條第1
1目至第4
改列第 9條之 2
1款至第 4
款。
11
、施工計畫與報表:
() 乙方應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2
點、第 3點規定期限及審核程序提報整體
施工計畫書及分項施工計畫書載明施工
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其主要施工部
份敘述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
請監造單位審核監造單位為協調相關工
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表示施工詳圖
送審之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
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
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應標示本契約
施工之要徑俾供嗣後因變更設計檢核工
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
量施工當地颱風及其它惡劣天候對本契
約之影響。
、乙方於辦理施工及品質管理等相關作業時,
本契約無相關表單可供參考時應優先自新北
市政府採購處網頁
http://www.cop.ntpc.gov.tw/「工程品質資
訊」下載相關表單後,予以應用。未能自該網
頁取得相關表單,始得使用乙方自訂之表單。
、施工計畫與報表:
() 乙方應依「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2
點、第 3點規定期限及審核程序提報整體
施工計畫書及分項施工計畫書載明施工
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其主要施工部
份敘述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
請監造單位審核監造單位為協調相關工
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
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表示施工詳圖
送審之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
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
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應標示本契約
施工之要徑俾供嗣後因變更設計檢核工
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
量施工當地颱風及其它惡劣天候對本契
約之影響。
三十六、乙方於辦理施工計畫書送審、材料設備品
質抽驗、混凝土澆置、相關工程項目自主檢
不合格品改善追蹤品管人員登錄專任
工程人員督導、品管人員到勤簽到、施工日
誌,及相關作業時應優先自新北市政府採購
處網頁http://www.cop.tpc.gov.tw/之「工程
品質資訊」下載相關表單後予以應用未能
自該網頁取得相關表單始得使用乙方自訂之
表單。
1. 原第 9條第2
修正第 9條第 4
款。
2. 依本府 100 4
6日北府工採
字第
1000002071
簽將施工廠商
品質管制規定
更改為承攬廠
商品質管制規
定。
1. 原第 9條第 36
款修正為第9
5款。
2. 配合本府承攬
廠商品質管制
規定將文字重
新予以修正。
12
乙方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
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
、具有商業價值而未列入契約價金估算之砂
或其他有價應通知甲方處理,乙方不
得占為己有。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
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乙方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
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
或其他埋藏物,應通知甲方處理,乙方不得占
為己有。
、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
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乙方應依規定辦理。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3
改列第 9條之 1
1款至第 6
款、第 7款第 2
目、第 7款第 3
目之 2、之 4
5、第 8款、
9款、第 12
款、第 13 款及
15 款。
3. 原第 9條第4
1目至第 3
目、第 7目及第
8目改列第 9
27款第 1
目至第 3目、第
4目及第 5目。
4. 原第 9條第4
4目至第6
移至第9條第30
款至第 33 款。
5. 原第 9條第5
改列第 9條之 2
13
、轉包及分包:
十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之採購標的,
屬契約主要之部分,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不得
轉包(必填)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或搭配
採用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
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
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
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
行為。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行中經
勞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
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
請外籍勞工外,其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
方並應繳回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
定者,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
十四、轉包及分包:
十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之採購標的,
屬契約主要之部分,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不得
轉包(必填)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或搭配
採用
十六、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不得從
事其工作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
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
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三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行中經勞
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確認無
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
外籍勞工外其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
並應繳回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
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
8款。
6. 9條第6款及
7款未修正。
7. 原第 9條第8
改列第 9條之 2
9款。
8. 原第 9條第9
及第 10 款修正
為第 9條第8
及第 9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11
款至第 13 款移
至第 18 條第 14
款至第 16 款。
3. 原第 9條第 14
款至第 16 款、
33 款、第 17
款至第 25 款修
正為第9條第10
款至第 12 款、
13 款、第 14
款至第 22 款。
14
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每派 1人每日處罰乙方
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情節重大者,
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
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
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
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
得。但屬應由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
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
十五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者,
由乙方負責取得,並由甲方提供必要之協助。
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
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方負責賠
償。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
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
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反應,並予澄
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
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
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
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
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
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
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十八、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務法」規定處罰外每派 1人每日處罰乙方新
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情節重大者,
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
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
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
依文件核發對象,由甲方或乙方分別負責取
得。但屬應由甲方取得者,甲方得通知乙方代
為取得,並由甲方負擔必要之費用。
十八前款文件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者,
由乙方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並由甲
方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
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
原因之方負責賠償。
十九、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
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
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反應,並予澄
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
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
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二十、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
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
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
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
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二十一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15
或其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
限期改善。
十九、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二十、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
用之需要者,乙方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甲方
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二十一、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
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
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
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
的等值之保證金。
二十二本契約使用的土地由甲方於開工前提供,
其地界由甲方指定。如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土
地,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 7
附件關於「履約期限延期」之規定,申請延長
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
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
於乙方所致者外,由甲方負責;其地上()
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甲方負責處理。
二十三、本工程若涉及重機械之操作者,乙方應僱
用已取得重機械操作技術士證照之人員操作
有關之重型機械。但該技術士之主管機關無核
發該項重機械之技術士證照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工程之混凝土及土石方(或泥漿)外運數量
500 立方公尺者,乙方應設立工地車輛管制
或其有其他違反本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
限期改善。
二十二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二十三、甲方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
使用之需要者,乙方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甲
方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二十四、甲方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乙方加工、
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甲方場所者,該
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乙方應負賠償
責任。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乙方繳納與標
的等值之保證金。
二十五本契約使用的土地由甲方於開工前提供,
其地界由甲方指定。如因甲方未及時提供土
地,致乙方未能依時履約者,乙方得依第 7
附件關於「履約期限延期」之規定,申請延長
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
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
於乙方所致者外,由甲方負責;其地上()
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甲方負責處理。
二十七、本工程若涉及重機械之操作者,乙方應僱
用已取得重機械操作技術士證照之人員操作
有關之重型機械但該技術士之主管機關無核
發該項重機械之技術士證照者,不在此限。
三十本工程之混凝土及土石方(或泥漿)外運數量達
500 立方公尺者,乙方應設立工地車輛管制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26
款、第 28 款及
16
站,否則於施作混凝土工程或土石方(或泥漿)
外運時,甲方得不予估驗。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
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工程會
「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
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
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1.5.2 「拌合廠規
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二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
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迅期及颱風
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
施。
二十九本工程若屬建築工程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
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
站,否則於施作混凝土工程或土石方(或泥漿)
外運時,甲方得不予估驗。
三十一、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
「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
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
在此限:
三十二、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
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1.5.2 「拌合廠規
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三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
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對於迅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
定相關防汛措施。
三十九本工程若屬建築工程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
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
29 款改列第9
條之 210
款、第 11 款及
12 款。
3. 原第 9條第 27
款及第 30 款至
32 款修正為
9條第 22
23 款至第 25
款。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33
款及第 36 款至
39 款修正為
9條第 13
款、第 5款及第
27 款至第29 款。
3. 原第 9條第 34
款及第 35 款改
列第 9條之2
17
(刪除)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刪除
()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前,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臺北
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
物埋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P.S 依本府
99 12 25 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
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定敘明其處理
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
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
核。其改變者,亦同。
() 乙方依上規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本契約施工產生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者,除本
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日之次起
日內(本日期未填者本工程屬未達查核金額
者,為 10 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 15 日)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臺北縣營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埋置處
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
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定敘明其處理方
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
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
者,亦同。
() 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刪除
(新增)
乙方依上規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13 款及第14 款。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依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100
316 日審新北
五字
1000000271
函及本府工務
局採購處100
55日北採工
字第
1000002737
函辦理將原第
9條第 4款第 4
目併入第9條第
30 款第1目及第
9條第31 款並予
以修正部份文
字。
3. 原第 9條第4
5目之 17
修正為第9條第
18
(或泥漿)處理計劃書甲方將於 30 日內核
定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
()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應載明下
列各項:
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承
包廠商及清運業者名稱。
餘土數量、內容、運送時間及運送路
線。
合法收容處理場之名稱及地點。
運載車輛應檢附曳引車行車執照、駕
駛人執照、曳引車及拖車車牌號碼等
相關資料(附件一~二)惟未核備之新
增或變更車輛,乙方應於裝載前 3
檢附上開有關資料核備。
其他經甲方指定之事項。
() 甲方核定時核發乙方流向證明文件(附
件三)並通知工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及收容場所之主辦(管)機關該直轄市
(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所管之收容
處理場所無法處理者乙方應變更處理計
畫。
()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運送過程,乙方
於土方開挖運送至合法收容處理場前及
到達後運送車輛皆需拍照存證(附件四)
並填具流向證明文件甲方得隨時追蹤查
核乙方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
() 乙方於填寫「公共工程土石方運送憑證」
(或泥漿)處理計劃書,甲方將於 30 日內核
定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計劃書應載明下
列各項:
(1) 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
承包廠商及清運業者名稱。
(2) 餘土數量、內容、運送時間及運送
路線。
(3) 合法收容處理場之名稱及地點。
(4) 運載車輛應檢附曳引車行車執照、
駕駛人執照、曳引車及拖車車牌號
碼等相關資料(附件一~二)惟未核
備之新增或變更車輛,乙方應於裝
載前 3日檢附上開有關資料核備。
(5) 其他經甲方指定之事項。
甲方核定時,核發乙方流向證明文件(附
件三)並通知工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及收容場所之主辦(管)機關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工程主辦機關所管之收容
處理場所無法處理者,乙方應變更處理計
畫。
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運送過程乙方於
土方開挖運送至合法收容處理場前及到達
後運送車輛皆需拍照存證(附件四)並填
具流向證明文件,甲方得隨時追蹤查核乙
方是否清運至核准之處理場所。
乙方於填寫「公共工程土石方運送憑證」
30 款第2目至第
8目及第 31 款。
19
(四聯單)時,其土方數量應以鬆方計
算。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參閱
「各種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如附件
五)如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
數之誤差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
明。
() 乙方將照片及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
日送工程監工單位存檔查核並每月定期
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
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
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 5
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
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臺北
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埋
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P.S 依本府 99 12
25 日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
適用「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
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
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
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
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
核。其改變者,亦同。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
刪除
(四聯單)其土方數量應以鬆方計算。
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參閱「各種
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如附件五),如
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數之誤差
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明。
乙方將照片及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日
送工程監工單位存檔查核,並每月定期送
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
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
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 5
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
() 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
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事項辦理
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刪除
20
三十二、營建土石方(或泥漿)之處理:P.S.請依個案
情形擇一採用
(一) 乙方應運送至_______或向__
_____借土 P.S.請擇一建議合法土
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
計價不提高本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
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本契約及相關法
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本契約
變更程序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二) 由甲方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
(或泥漿)處理費用;誤列為履約項目
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
三十三、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乙方應被
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
(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
之現場數據(例如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
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
檢查與審核。
三十四、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乙方如需處理營建土石方(或泥漿)運送,應運
送至_______或向_______借
P.S.請擇一建議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
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本契約價金
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本契
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本契約變更程序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新增)
四十、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乙方應被認
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
(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
之現場數據(例如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
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
檢查與審核。
四十一、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4
6目修正為第
9條第 32 款。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40
款及第 41 款修
正為第9條第33
款及第 34 款。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新增)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21
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
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
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
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
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
地四周設置圍牆(),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
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
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
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
考,讓救緩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高度在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
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
施。
五、乙方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點,建
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
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
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
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
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
地四周設置圍牆(),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
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
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
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
考,讓救緩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 高度在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
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
施。
()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P.S.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
之工程採購
1乙方應於開工前___日(未填時為
1)內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甲方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3
改列第 9條之 1
1款至第 6
款、第 7款第 2
目、第 7款第 3
目之 2、之 4
5、第 8款、
11 款、第 12
款、第 14 款及
15 款。
3. 新增第 9條之 1
7款第 1目、
3目之 1、第
3目之 3、第 3
目之 6、第 4
目、第 5目、第
10 款、第 11
及第 14 款。
22
六、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 乙方就高度 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
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
核准後確實執行。
2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
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P.S.請依工程規
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決定是
否分整體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二種,且於招標時敘明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包括:
(1)計畫期間。
(2)基本方針。
(3)管理目標。
(4)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
重點項目之安全作業檢驗程序
及標準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
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
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
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
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
衛生經費之編列、矯正與預防措
內部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等)
() 乙方就高度 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
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
23
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
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
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
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
乙方應通知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
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
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
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核定認可後
方可復工。
()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
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七、乙方應辦理之提升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計劃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相
關法規規定事項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
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
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 設施:
() 管理:
1、全程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
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
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
灌漿前,乙方應通知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
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甲
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
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核定認可後方可復
工。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
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規定之事項。
(新增)
(十一) 乙方除應依勞安相關法令辦理外
下列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新增)
()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
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新增)
24
訂定緊急應變處理計畫。
4、開工前登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
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甲方核定
後,由甲方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勞工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施工時應在
工地執行職務。
6、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
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
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 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劃,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
備查核。
() 其他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
項: P.S.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
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
丙等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__日(未填時為
10)換其勞安人員。
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 乙方應執行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
修事項如下 P.S.依工
() 乙方於開工前應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依
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並副知甲
方、監查;異時,亦同。上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
職務。
(新增)
(新增)
(新增)
() 乙方未確實要求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際於
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或因而致
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
__日(未填時為 10)換其勞安人員,並副
知勞動檢查機構
(新增)
25
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甲方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
辦理採購時,得指定乙方負責主辦勞工
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
相關廠商共同分擔。
十、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
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行政院勞工安全
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辦理。
十一、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
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
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
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
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
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十二、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
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
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
「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
習會)(辦理細節詳如該所網站
http://www.nilo.gov.tw/)。惟上開人員如於該
期限前 1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
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
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
(新增)
() 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
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
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
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
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 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責
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工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營
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習會)
(辦理細節詳如該所網站
http://www.nilo.gov.tw/)。惟上開人員如於該
期限前 1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
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
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
26
甲方得通知北區勞檢所加強稽查本工程。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甲方得視情節輕
重予以警告、依第 5條第 1款第 3目暫停給
付估驗計價款依第 20 條第 1款終止或解除
契約或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16
處理:
() 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
工,或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 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 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
書執行,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
未改正。
十四其餘之規定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施工
安全衛生及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本工
程周圍如有設置警告標示者,詳如本工程施工
規範「施工警告標示」之規定。(本工程施工
規範如無上述規定乙方應至工程會/工程技術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處下載,並據以辦理
十五、因乙方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
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甲方認定
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8款之情形之一。
甲方得通知北區勞檢所加強稽查本工程。
(新增)
(十二) 其餘之規定,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01523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01574 「勞
工安全衛生」。本工程周圍如有設置警告標示
者,詳如本工程施工規範01582 章:「施工
警告標示」之規定。(詳如附后
(十三) 因乙方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
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
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甲方認定
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8款之情形之一。
27
第九條之二 工地管理(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符合下目規定
之適當人選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
地,督率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
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
、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屬下列金額或規模
之工程,乙方所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另具
有工地主任之資格,且不得由專任工程人員
(主任技師)兼任工地主任之定義依營造業法
之規定: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姓名學經歷資料等,
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認為該工
地負責人不稱職,要求乙方更換時,乙方應
配合辦理。
、乙方於執行內政部規定之專業工程(鋼構工
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預拌混凝土工
程)之特定施工項目時,應依「營造業專業
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
數標準表」規定辦理。(如附表二)
六、門禁管制:
()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
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
(新增)
一、工地管理
()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符合下目規定
之適當人選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
地,督率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
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
() 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
() 本案如適用營造業法,且屬下列金額或規模
之工程,乙方所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另具
有工地主任之資格,且不得由專任工程人員
(主任技師)兼任工地主任之定義依營造業法
之規定:
()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姓名學經歷資料等
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認為該工
地負責人不稱職,要求乙方更換時,乙方應
配合辦理。
() 乙方於執行內政部規定之專業工程(鋼構工
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預拌混凝土工
程)之特定施工項目時,應依「營造業專業
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
數標準表」規定辦理。(如附表二)
(新增)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由原第 9條第 1
款第 1目至第 4
目及第8目改列
9條之 21
款至第 5款。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28
地:
1、非法外籍勞工。
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
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
險代之)
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
機械及操作人員。
() 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
安全帽),不得讓其出入。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本工程如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
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或
工程契約金額達 5000 萬以上或屬拆除
工程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
在開工日之次起 日內(本日期未填
者,本工程屬未達查核金額者,為 10
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 15 日),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併同施工計
畫,提出棄運計畫,敘明其處理方式、
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
方備查,據以執行並上事業廢棄物管制
中心網頁申報且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
改變者,亦同。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
線申報系統網址
http://waste.epa.gov.tw
() 乙方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泥漿)及廢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 本工程如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
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 2000 平方公尺或
工程契約金額達 5000 萬以上或屬拆除
工程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
在開工日之次起 日內(本日期未填
者,本工程屬未達查核金額者,為 10
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 15 日),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併同施工計
畫,提出棄運計畫,敘明其處理方式、
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
方備查,據以執行並上事業廢棄物管制
中心網頁申報且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
改變者,亦同。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連
線申報系統網址
http://waste.epa.gov.tw
() 乙方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或泥漿)及廢
範本修正。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4
7目、第 4
8目改列第 9
條之 27款第
4目及第 5目。
29
棄物,每棄置 1立方公尺者,處乙方新
台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乙方應
3日內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
用目的與功能,否則每逾 1日,每 1
方公尺另再處乙方新台幣 300 元之懲罰
性違約金另逾 10 日未清除完成者
方並得停止乙方之估驗計價權。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 為落實吊車施工期間交通管制作業道路
安全管理,乙方如需於施工期間使用吊
,應檢附下列資料於交通維持計畫中
一併送審:
1、吊車平面配置圖(包含吊車裝設位
置圖、迴轉範圍及吊掛裝卸位置)
2、使用吊車時道路借用範圍及安全措
施圖(包含安全防護設備及指揮人
員配置等圖面)
棄物,每棄置 1立方公尺者,處乙方新
台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乙方應
3日內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
用目的與功能,否則每逾 1日,每 1
方公尺另再處乙方新台幣 300 元之懲罰
性違約金另逾 10 日未清除完成者
方並得停止乙方之估驗計價權。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新增)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5
1目至第6
改列第 9條之 2
8款第1目至
6目。
3. 依據新北市道
路交通督導會
100 413
日北府交到字
1000342171
號函及本府工
務局採購處 100
526
1000003438
便簽辦理新增
30
、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
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率同其員工
處理下列事項: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
自理。乙方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
時用地或甲方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
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十一、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
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或其分包廠商
應不得使用拼裝車輛、違約棄置或有超載等
行車之行為,並應督促該等卡車駕駛人員依
照有關道路交通規定辦理,否則甲方得比照
有關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且乙方
應負違約責任。違反上開情節,經甲方或監
造單位查獲__次者(註:採購金額 1000 萬元
以下者累積查獲 3採購金額逾 1000
元,未 5000 萬元者累積查獲 4次;採
金額逾 5000 萬元者,累積查獲 5次),得視
為屬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3款「擅自減
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甲方並得依有
關規定處置。
十二、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
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或其分包廠商應
不得使用非營業用車輛,違者逕依公路法第
、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
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率同其員工
處理下列事項:
二十六、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
乙方自理。乙方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
該臨時用地或甲方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
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二十八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
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或其分包廠商
應不得使用拼裝車輛或有超載等行車之行
為,並應督促該等卡車駕駛人員依照有關道
路交通規定辦理,否則甲方得比照有關之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違反上開情節,
經甲方或監造單位查獲__次者(註:採購金
1000 萬元以下者累積查獲 3採購金
額逾 1000 萬元,未達 5000 萬元者,累積查
4採購金額逾 5000 萬元者累積查獲
5次),得視為屬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項第 3
款「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甲
方並得依有關規定處置。
二十九本工程若有需要以卡車運送土方砂石、
廢棄物或其他建材時,乙方或其分包廠商應
不得使用非營業用車輛,違者逕依公路法第
9條之 28
款第 7目。
1. 依工程會 99
12 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第 8
款、第 26 款、
28 款、第 29
款、第 34 款及
35 款改列第9
條之 29款至
1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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