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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1 年6月版)
修正後 修正前 說明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二、定義及解釋:
(四) 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往來
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
件。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
購法)第 93 條之 1允許乙方以電子化方
式為之。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
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五) 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六)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
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
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
二、定義及解釋:
(四) 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往來
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
件。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
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新增)
(五)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
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
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
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
理。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第1條第2款第1
目至第 3目未修
正。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第1條第3款第
1目至第 4目未
修正。
3. 原第 1條第3款
第5目修正為第
3款第 6目。
1. 配合第 1條第 2
款第4目作文字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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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契約如有物價指數調整款,則(1)不併入
(2)併入(未填時為(1))估驗款內計算估驗
計價保留款。
(七)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
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八) 乙方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採購法規定僱用身心
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不足者,應依規定
分別繳納代金者,屬身心障礙,且乙方設
籍於新北市者,應依規定向「新北市身心
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分行代號 0040277)93013702700012 帳
號,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乙方設
籍於外縣市者,則應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
關之規定帳戶繳納。屬原住民部分,應依
規定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
金」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
帳號,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及代金;並不
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
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之乙方資
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
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差額補助費
及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不同者,亦同。
(七) 本契約如有物價指數調整款,則(1)不併入
(2)併入(未填時為(1))估驗款內計算估驗
計價保留款。
(八) 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
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九) 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定人數,履約
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
達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
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前述所
謂一定人數,屬身心障礙者,為 67 人;
屬原住民者,為 100 人。僱用不足依規定
應繳納代金者,屬身心障礙,且乙方設籍
於新北市者,應依規定向「新北市身心障
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板橋分行
(分行代號 0040277)93013702700012 帳
號,繳納上月之代金;乙方設籍於外縣市
者,則應向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規定帳
戶繳納。屬原住民部分,應依規定向「原
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營業部
(二)007036070022 帳號,繳納上月之代
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
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
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
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5條第1款
第7目至第 11
目修正為第5條
第1款第6目至
第10 目。

16
站,否則於施作混凝土工程或土石方(或泥漿)
外運時,甲方得不予估驗。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
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工程會訂
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
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
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第1.5.2 款「拌合廠規
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二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
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工程會函頒「公共工程
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對於迅期及颱風
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定相關防汛措
施。
二十九、本工程若屬建築工程,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
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
站,否則於施作混凝土工程或土石方(或泥漿)
外運時,甲方得不予估驗。
三十一、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
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同意,並依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
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
在此限:
三十二、本工程如有使用預拌混凝土者,其預拌混
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
之品質控管方式,應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
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第1.5.2 款「拌合廠規
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三十七、為防範入侵紅火蟻藉由帶土花卉、種苗、
草皮、栽培介質及土方工程(出、入)傳播,
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十八、乙方應配合甲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頒「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
對於迅期及颱風豪雨之前、中及後等三階段擬
定相關防汛措施。
三十九、本工程若屬建築工程,依電信法第 38 條第
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
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電信總局審
查,於完工後應經電信總局審驗。
第29 款改列第9
條之 2第10
款、第 11 款及
第12 款。
3. 原第 9條第 27
款及第 30 款至
第32 款修正為
第9條第 22 款
第23 款至第 25
款。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33
款及第 36 款至
第39 款修正為
第9條第 13
款、第 5款及第
27 款至第29 款。
3. 原第 9條第 34
款及第 35 款改
列第 9條之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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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三十、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款刪除
(一)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前,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及「臺北
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
物埋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P.S 依本府
99 年12 月25 日北府法規字第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
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定敘明其處理
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
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
核。其改變者,亦同。
(二) 乙方依上目規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四) 本契約施工產生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者,除本
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開工日之次起
日內(本日期未填者,本工程屬未達查核金額
者,為 10 日,查核金額以上者,為 15 日),
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及「臺北縣營
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埋置處
理場設置管理要點」,併同施工計畫,提出棄
運計畫,棄運計畫依次目規定敘明其處理方
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送請甲方
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核。其改變
者,亦同。
(五) 非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
依下列事項辦理:P.S.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新增)
1 乙方依上款規定時間內提送剩餘土石方
13 款及第14 款。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依審計部新北
市審計處100 年
3月16 日審新北
五字
1000000271 號
函及本府工務
局採購處100 年
5月5日北採工
字第
1000002737 號
函辦理,將原第
9條第 4款第 4
目併入第9條第
30 款第1目及第
9條第31 款並予
以修正部份文
字。
3. 原第 9條第4款
第5目之 1至7
修正為第9條第

19
(四聯單)時,其土方數量應以鬆方計
算。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參閱
「各種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如附件
五),如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
數之誤差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
明。
(七) 乙方將照片及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
日送工程監工單位存檔查核,並每月定期
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八)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
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
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 5日
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
三十一、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申報放樣勘驗
前,依據「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臺北
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營建混合物埋
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P.S 依本府 99 年12
月25 日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
適用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
方處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併同施
工計畫,提出棄運計畫,棄運計畫依規定敘明
其處理方式、處理地點運輸路線等相關資料,
送請甲方備查,據以執行並隨時接受甲方查
核。其改變者,亦同。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
款刪除
(四聯單)時,其土方數量應以鬆方計算。
關於鬆方與實方之調整係數請參閱「各種
土石材料之體積變換值」(如附件五),如
鬆方數量與實方數量乘上調整係數之誤差
超過 10%者,則乙方須提出說明。
6 乙方將照片及簽證後之流向證明文件逐日
送工程監工單位存檔查核,並每月定期送
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7 乙方於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期間每月
底前上網申報餘土之流向、來源、種類、
數量,工程主辦(管)機關應於次月 5日
前上網查核。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
心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
(五) 建築工程如涉及剩餘土石方(或泥漿)處理應依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
理計畫申請備查標準作業程序」規定事項辦理
P.S.非建築工程請將此目刪除

20
三十二、營建土石方(或泥漿)之處理:P.S.請依個案
情形擇一採用
(一) 乙方應運送至_______或向__
_____借土 P.S.請擇一建議合法土
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
計價、不提高本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
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本契約及相關法
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本契約
變更程序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二) 由甲方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
方(或泥漿)處理費用;誤列為履約項目
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
三十三、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乙方應被
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
(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
之現場數據(例如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
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
檢查與審核。
三十四、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六) 乙方如需處理營建土石方(或泥漿)運送,應運
送至_______或向_______借
土P.S.請擇一建議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
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本契約價金
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本契
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
本契約變更程序經甲方同意後辦理。
(新增)
四十、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乙方應被認
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
(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甲方負責提供
之現場數據(例如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
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
檢查與審核。
四十一、其他 P.S.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4款
第6目修正為第
9條第 32 款。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 40
款及第 41 款修
正為第9條第33
款及第 34 款。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新增)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
1. 依工程會 99 年
12 月28 日發布
之工程契約書

21
一、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
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
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
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
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三、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
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
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
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
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
考,讓救緩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四、高度在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
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
施。
五、乙方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
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點,建
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一) 本工程若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所稱之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乙方
應向本工程所在地管轄之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二) 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
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
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
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
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
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
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
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
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
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
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如有地下室平面配置
圖者,應置於明顯處,供公安意外發生時參
考,讓救緩工作能更順利進行。
(七) 高度在 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
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
施。
(五)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P.S.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
之工程採購
1乙方應於開工前___日(未填時為
1)內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送甲方
範本修正。
2. 原第 9條第3款
改列第 9條之 1
第1款至第 6
款、第 7款第 2
目、第 7款第 3
目之 2、之 4、
之5、第 8款、
第11 款、第 12
款、第 14 款及
第15 款。
3. 新增第 9條之 1
第7款第 1目、
第3目之 1、第
3目之 3、第 3
目之 6、第 4
目、第 5目、第
10 款、第 11 款
及第 14 款。

22
六、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一) 乙方就高度 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
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
核准後確實執行。
2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
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P.S.請依工程規
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決定是
否分整體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二種,且於招標時敘明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包括:
(1)計畫期間。
(2)基本方針。
(3)管理目標。
(4)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
制、重點項目之安全作業檢驗程序
及標準、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
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
查、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
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
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
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
衛生經費之編列、矯正與預防措
施、內部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等)。
(六) 乙方就高度 5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
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

25
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二) 甲方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
辦理採購時,得指定乙方負責主辦勞工
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
相關廠商共同分擔。
十、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
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行政院勞工安全
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辦理。
十一、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
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
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
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
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
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十二、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
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
工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
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
「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
習會)(辦理細節詳如該所網站
http://www.nilo.gov.tw/)。惟上開人員如於該
期限前 1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
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
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
(新增)
(三) 本契約履約期限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
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
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
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
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
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四) 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責
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工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
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營
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習會)
(辦理細節詳如該所網站
http://www.nilo.gov.tw/)。惟上開人員如於該
期限前 1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
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
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