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本契約書範本提供消費者、企業經營者及社會大眾買賣成屋時參考使用。 
前項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二、買賣意義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為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
買受人為支付價金之人,出賣人為負移轉標的物之人。民間一般契約多以甲方、乙
方稱呼之,為使交易當事人直接、清楚理解自已所處之立場與權利義務關係,乃簡
稱支付價金之買受人為買方,負移轉標的物之出賣人為賣方。 
三、買賣標的 
(一)由於契約書之應記載事項繁多,為防止填寫筆誤或疏漏,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
證明書、土地、建物權狀影本(或登記簿謄本)、共有部分附表、車位種類、位
置、分管協議、規約等重要文件列為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樓頂平台、法定空地、露台等,如為約定專用部分,宜特別註明,如有分管協
議或規約者宜列為附件。 
(三)買賣雙方對於買賣標的物是否包含違章建物、冷氣、傢俱...或其他附屬設
備等,時有爭執,本契約範本乃設計「建物現況確認書」,由買賣雙方互為確認,
以杜糾紛。 
(四)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定著物、工作物)仍得為買賣標的;惟政府編撰
之契約書範本不鼓勵違章建築物之買賣,故未於契約本文明示,而移列於「建
物現況確認書」。 
(五)買賣標的之價值或其通常之效用,有滅失或減少之瑕疵,除當事人有免除擔保
責任之特約外,出賣人應負法律上之擔保責任,為釐清瑕疵擔保責任歸屬,關
於違章建物、房屋漏水...等瑕疵,由買賣雙方於「建物現況確認書」確認
之。 
(六)所有權人於公寓大廈有數專有部分者,於部分移轉時(如二戶僅移轉一戶)其
基地之應有部分多寡,依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
八三九四號函規定,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惟不得約定為「零」或「全部」。然
為防止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致買方申請貸款被金融機構駁回等情事,買賣雙方於
訂約時應查明基地應有部分比例是否合理、相當,以維護買方權益。 
(七)由於停車位之登記方式不一,故簽約時應查明停車位之產權登記方式、有無分
擔基地持分等事實。 
四、價款議定 
(一)本契約範本例示土地、房屋分別計價,有益建立土地及房屋各自之交易價格資
訊,又分開計價可使房屋再出售時,本契約書得為財產交易所得之原始取得憑
證,倘僅列明買賣總價,依財政部規定,出售時,必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
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交易價格。 
(二)賣方為法人時,其建物價金應註明營業稅內含或外加。 
(三)如買賣標的包含違章建築,或整幢透天厝之空地、一樓前後院空地有被占用者,
雙方得預為議定其扣減之價額,俾利違章建築物於交屋前被拆除或被占用部分
無法於限期交付使用時,買方得自買賣總價額中扣除減損標的物效用之價值。 
五、付款約定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買方按簽約、備證、完稅、交屋四期付款;賣方則同時履行
其相對義務。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