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乙方應於主管建築機關發給甲方許可文件(無施工督導階段者)或合格證明(含
施工督導階段者)後十日內,將許可文件、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及其他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圖說文件或其影本交付甲方。
第八條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
服務費用之付款約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契約簽定日,甲方支付服務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
價10%)。
二、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一及階段二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
費用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5%)。
三、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三工作時,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四、乙方完成附件二之階段四工作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新臺
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30%)。
五、乙方代甲方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經甲方確認時,得向甲方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新臺幣 元(最高不得逾本契約總價10%)。
六、甲方於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取得後逾6個月仍未發包施工或乙方於履約完成並於
甲方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但室
內裝修合格證明無法取得非可歸責於乙方時,乙方仍得請領上述款項。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請款日起 日 (不得少於7日) 內支付,如甲方遲延給付
者,應自遲延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最多不得超過5%)計算遲延利息給
予乙方。
第九條 設計變更
經甲方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乙方應配合辦理:
一、甲方於附件二之階段三及階段四檢視確定各該階段設計內容後,因變更需求,
而導致乙方需重新辦理規劃設計。
二、未涵蓋於本契約內之新增或減少原服務項目及範圍。
前項變更設計服務費用依附件二估價單之單價,就各階段尚未服務完成部分,
辦理設計服務費用追加減。其變更設計服務費用、支付期程及方式,由雙方另行協
議定之。
乙方有下列變更設計項目時,不得向甲方要求增加工作期限及服務費用:
一、規劃、設計辦理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而導致需辦理變更設計事項者。
二、原設計圖說未符合甲方要求之功能需求或可歸責乙方因素而導致之變更設計
者。
三、乙方作有利於甲方之修改且經甲方同意者。
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導致需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費用由雙方平均
分攤。
第十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甲乙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第三人。
第十一條 乙方遲延之罰則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定之期限內完成本案之規劃設計,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外,每逾期一日按設計服務費用總價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其數額以服務費用
總價百分之十為限。
違約金已達服務費用總價百分之十者,甲方得解除契約。
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事由
甲乙雙方契約終止之事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遲延第七條服務期間,收到甲方書面催告逾15日,乙方
仍無法完成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