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短期補習班
變更班名、修業期限、課程、科目、班址、設立人、班主任、班級數申請書
原奉准內容 | 班 名 | 短期補習班 | 市政府核准年月日文號 | |||||||||||
班址 | ||||||||||||||
設 立 人 | 性別 | 到職 日期 | 年月日 | 離職日期 | 年 月 日 | 離職原因 | ||||||||
班主任 | 年月日 | 年 月 日 | ||||||||||||
科別 | ||||||||||||||
班級數 | ||||||||||||||
修業期限 | ||||||||||||||
每週 教學時數 | ||||||||||||||
全期 教學時數 | ||||||||||||||
變更後內容 | 班名 | 短期補習班 | 電話 | |||||||||||
班址 | ||||||||||||||
設立人 | 姓名 | 聯絡電話 | 性別 | 到職 日期 | 年 月 日 | |||||||||
住址 | 電子郵件 | |||||||||||||
班主任 | 姓名 | 聯絡電話 | 性別 | 到職 日期 | 年 月 日 | |||||||||
住址 | 電子郵件 | |||||||||||||
科別 | ||||||||||||||
班級數 | ||||||||||||||
修業期限 | ||||||||||||||
每週 教學時數 | ||||||||||||||
全期 教學時數 | ||||||||||||||
招生對象 | ||||||||||||||
申辦人 | □親自申辦 | |||||||||||||
□委託第三人(應檢附委託切結書、受託人身分證明) | ||||||||||||||
本案變更理由: | ||||||||||||||
右陳 新北市政府 設立人: 簽章 班主任: 簽章 |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申請變更應附文件檢核表 民國106年07月05日修正 | |||
一、 設立人之變更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會議紀錄(共同設立人或公司法人)或頂讓契約書,以上需法院公證 | ||
三 | 新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新設立人之學歷證明 (若從事技藝科與語文科(國文、英文除外)教學,需相關科系或該項技能證明文件) | |||
新設立人之非軍公教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 | |||
新設立人之補習班教職員工非不適任教育人員切結書 | |||
新設立人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
四 | 全部教職員履歷冊 (含設立人,各教職員請註明「新任」或「原任」,並使用本局提供之範本,勿自行更改項目) | ||
五 | 新設立人與屋主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送件起,須在2年以上)或無償使用契約書,租約需公證或認證 | ||
土地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建物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六 | 無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 |
原竣工圖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
有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
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需有建築師核章) | |||
七 | 新設立人之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定存至少1年 (戶名:xx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xxx,可於收受本府同意變更之公文後辦理) | ||
設班基金存款不動用切結書 (註明身分證字號) | |||
八 | 違建不使用切結書 (有違建者須檢附) | ||
九 | 瓦斯爐、熱水器等能源設備不使用切結書 (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 ||
十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
二、 班主任之變更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新聘班主任之身分證明文件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新聘班主任之學經歷(技藝類補習班高中職以上,文理類及綜合類補習班需大專以上,若從事技藝科與語文科(國文、英文除外)教學,需相關科系或該項技能證明文件) | |||
新聘班主任之非軍公教及在學學生之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 | |||
新班主任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
新聘班主任之補習班教職員工非不適任教育人員切結書 | |||
新聘班主任之專任切結書 | |||
新聘班主任之聘書 (由補習班開立) | |||
四 | 原班主任離職同意書 (若班主任已無法聯絡,請附無法聯絡切結書) | ||
五 | 全部教職員履歷冊(含設立人,各教職員請註明「新任」或「原任」,並使用本局提供之範本,勿自行更改項目) | ||
六 | 立案證書影本 | ||
※ | 班主任不受應由本國人擔任限制之前提: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核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為成人,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可參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 | ||
三、班名之變更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新班名之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定存至少1年 (戶名:xx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xxx,可於收受本府同意變更之公文後辦理) | ||
設班基金存款不動用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 |||
四 | 變更班名後之招牌照片(需用相片紙並貼在A4紙上,應載明立案班名及證書字號,如社補教社字第xxxxxx號) | ||
五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四、增加班址(班舍)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設立人與屋主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送件起,須在2年以上)或無償使用契約書,租約需公證或認證 | ||
土地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建物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四 | 無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全部班舍,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 |
原竣工圖 (全部班舍,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
原消防圖 (全部班舍,請向轄區消防局申請,上方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 |||
有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全部班舍,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全部班舍,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 |||
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全部班舍,需有建築師核章) | |||
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 (全部班舍,需有消防設備師核章) | |||
全部班舍之班舍平面圖 (需標明教室面積及授課班級) | |||
五 | 全部班舍之班舍位置略圖 (建議使用網路地圖標示) | ||
六 | 全部班舍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請向本府消防局申請,申辦當年度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者得免附) | ||
七 | 全部班舍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 | ||
八 | 新設立人之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定存至少1年 (戶名:xx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xxx,可於收受本府同意變更之公文後辦理) | ||
設班基金存款不動用切結書 (註明身分證字號) | |||
九 | 財產目錄表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逃生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
十 | 補習班現場照片 (彩色8-10張,包含門面、門牌號碼、招牌、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並貼在A4紙上) (招牌應載明立案班名及證書字號,如社補教社字第xxxxxx號) | ||
十一 | 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檢附消防管理人之合格證明 | ||
十二 | 違建不使用切結書 (有違建者須檢附) | ||
十三 | 瓦斯爐、熱水器等能源設備不使用切結書 (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 ||
十四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
五、遷移班址(班舍)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設立人與屋主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租期自送件起,須在2年以上)或無償使用契約書,租約需公證或認證 | ||
土地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建物謄本 (地政系統可線上查詢者免附,餘請洽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或本府服務中心申請) | |||
四 | 無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新班址) | |
原竣工圖 (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新班址) | |||
原消防圖 (請向轄區消防局申請,上方需有合格消防設備師核章) (新班址) | |||
有室內 裝修 | 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新班址) | ||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上方需有工務局核可章) (新班址) | |||
室內裝修平面簡圖 (室內裝修平面簡圖,需有建築師核章) (新班址) | |||
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 (室內裝修消防平面簡圖,需有消防設備師核章) (新班址) | |||
新班址(班舍)之班舍平面圖 (需標明教室面積及授課班級) | |||
五 | 新班址(班舍)之班舍位置略圖 (建議使用網路地圖標示) | ||
六 | 新班址(班舍)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請向本府消防局申請,申辦當年度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者得免附) | ||
七 | 新班址(班舍)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 | ||
八 | 新班址(班舍)之財產目錄表 (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逃生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
九 | 補習班現場照片 (彩色8-10張,包含門面、門牌號碼、招牌、室內情形,需用相片紙並貼在A4紙上) (招牌應載明立案班名及證書字號,如社補教社字第xxxxxx號) | ||
十 | 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上者需檢附消防管理人之合格證明 | ||
十一 | 新班址(班舍)之違建不使用切結書 (有違建者須檢附) | ||
十二 | 新班址(班舍)之瓦斯爐、熱水器等能源設備不使用切結書 (班舍內有廚房、瓦斯爐、熱水器設置空間等須檢附) | ||
十三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六、減少班址(班舍)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僅存班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 (用途需為「補習班」使用,請向工務局申請) | |
四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五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
七、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每週教學時數表 | |
週課表(不得為學校日常上課時段,非在學學生之補習班課程不在此限) | ||
四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
八、變更招生對象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立案證書影本 | |
九、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增設科目教師之身分證影本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增設科目教師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若從事技藝科與語文科(國文、英文除外)教學,需相關科系或該項技能證明文件),國外學歷需經外交部認證並請翻譯社翻譯) | ||
教師之非軍公教及在學學生切結書(註明身分證字號) | ||
四 | 每週教學時數表(含原有科目) | |
週課表 (含原有科目;不得為學校日常上課時段,非在學學生之補習班課程不在此限) | ||
進度表(含原有科目) | ||
五 | 全部教職員履歷冊(含設立人,各教職員請註明「新任」或「原任」,並使用本局提供之範本,勿自行更改項目) | |
六 | 新設立人之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定存至少1年 (戶名:xx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xxx,可於收受本府同意變更之公文後辦理) | |
設班基金存款不動用切結書 (註明身分證字號) | ||
七 | 變更科別後之招牌照片(需用相片紙並貼在A4紙上,應載明立案班名及證書字號,如社補教社字第xxxxxx號) | |
八 | 另備2張設立人兩吋大頭照 (置於夾鏈袋中並裝訂於申請書上) | |
原立案證書繳回(若遺失需登報作廢,含完整班名、班址、設立人姓名,立案證書字號,並附上未剪裁之正本) | ||
十、變更教職員名冊 | 檢核欄 | |
一 | 變更申請書 | |
委託第三人申辦切結書 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有委託第三人申辦者須檢附) | ||
二 | 設立人之身分證明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三 | 全部教職員履歷冊(含設立人,各教職員請註明「新任」或「原任」,並使用本局提供之範本,勿自行更改項目) | |
四 | 新聘教職員之身分證影本 (臉部五官、身分證字號需可辨識) | |
五 | 新增設科目教師之學歷證明文件影本(若從事技藝科與語文科(國文、英文除外)教學,需相關科系或該項技能 證明文件),國外學歷需經外交部認證並請翻譯社翻譯) | |
六 | 新教師之非軍公教及在學學生切結書 (註明身分證字號) | |
七 | 補習班教職員工非不適任教育人員切結書 | |
八 | 新聘教職員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文件(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時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 |
九 | 新聘教職員之任教科目教學進度表 | |
※ | 以上文件裝訂成一式兩份、影印文件右下角需設立人蓋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