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查核評估表
年 月 日
短期補習班
應記載事項條文 | 業者自我評估 | 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 |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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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記載學生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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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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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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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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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及保證期間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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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一項 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姓名、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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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二項 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所聘總教學人員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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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補習班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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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一項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開設班級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補習班聲明及告知學生須與他班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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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二項 開設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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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三項 補習班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學生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補習班應按學生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不得低於10%)退還學生。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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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四項 學生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補習班應返還學生已繳之費用。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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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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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繳費項目及金額、繳費方式及開立收據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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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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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補習班要求終止契約之條件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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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生要求終止契約之條件 學生簽章: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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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資料保護:未經學生書面同意,短期補習班不得擅自將學生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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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學生方之解釋。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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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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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
□ 不完全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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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填表人姓名: 職稱:
補習班負責人簽名:
四、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不得記載事項查核評估表
年 月 日
短期補習班
不得記載事項條文 | 業者自我評估 | 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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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完全符合:於契約書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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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完全符合:於契約書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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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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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填表人姓名: 職稱:
補習班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