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十三、附表十四、第二十三條附表十六、第二十六條附表十七修正附表
第六條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檢具公開說明書。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
二、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司),經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本會申報其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後,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並委託證券承銷商或推薦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者。
三、興櫃股票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依第十八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四、募集設立者。
五、發行具股權性質之公司債有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者。
六、發行普通公司債有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且銷售對象非限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
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者,得免出具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及律師法律意見書。
證券商符合本會所定財務業務條件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之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評等報告,應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第二十條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前項公司債或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為櫃檯買賣。
第二十二條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附表十五),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並應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一、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且合計屆滿三年者。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在此限:
(一)發行人屬公營事業。
(二)發行人屬金融控股公司,且其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合計滿三年。
二、最近三年內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定期、不定期公開揭露財務業務資訊者。
三、最近三年內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回、撤銷或廢止之情事者。但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即日起,尚未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而經本會撤銷或廢止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三年內經本會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五、所委任之會計師,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者。
六、所委任之主辦承銷商,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公司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以上之處分者。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
發行人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
發行人依第一項規定申報發行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第二十七條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附表十三
發行普通公司債申報書(未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統 一 編 號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券 每 張 金 額 | 公司債之利率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 司債及其數額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或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 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除無形資產後之 餘額 | 前已發行之公司 債有無違約或延 遲支付本息情事 | |||
有擔保者,擔保 之種類名稱 | 保證人之名稱及 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機構名稱及地址 | 受託人之名稱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等級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四、發行人依金管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五、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六、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申報日期已逾所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送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核閱(或查核)報告。) 七、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八、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九、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二、發行公司債之決議錄。 十三、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四、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五、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十六、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七、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或該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八、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三、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請檢附附件一、三、四、五、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及十八。其中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得僅檢附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及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另附件五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附表十四
發行普通公司債申報書(有委託證券承銷商對外公開承銷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統 一 編 號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券 每 張 金 額 | 公司債之利率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 司債及其數額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或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 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除無形資產後之 餘額 | 前已發行之公司 債有無違約或延 遲支付本息情事 | |||
有擔保者,擔保 之種類名稱 | 保證人之名稱及 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機構名稱及地址 | 受託人之名稱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等級 | 承銷或代銷機構 之名稱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公營事業免附,但請檢附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檢查表)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八、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九、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十、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二、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三、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四、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五、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十六、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七、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或該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八、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九、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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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三、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請檢附附件一、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八及十九。其中附件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得僅檢附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及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另附件六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附表十五
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書(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及就總括額度內發行第一次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統 一 編 號 |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券 每 張 金 額 | 公司債之利率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 司債及其數額 | |||
公司債發行價格 或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 股份總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 除無形資產後之 餘額 | 前已發行之公司 債有無違約或延 遲支付本息情事 | |||
有擔保者,擔保 之種類名稱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等級 | |||
保證人之名稱及 其評等等級 | 承銷機稱名稱及 承銷方式 | |||
代收款項之金融 機構名稱及地址 | 受託人之名稱 | |||
預定發行期間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五、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六、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公營事業免附,但請檢附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表) 七、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八、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九、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十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二、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或該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條件之聲明書。 十四、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五、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三、填報時除公司債總額及預定發行期間外,應填具第一次發行公司債之相關資料。右列申報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本準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請檢附附件一、三、四、五、六、十、十三、十四及十五。其中附件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得僅檢附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及資金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另附件五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附表十六
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受 文 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業經 貴會 年 月 日金管證發字第 號函同意以總括申報方式於 年內發行公司債,本次擬依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報備發行公司債。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統 一 編 號 | ||||
本次發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 每張金額 | 發行公司債 利率 | ||||
總 括 申 報 發 行 情 形 | 總括申報預定發行總額 | 發行公司債 發行價格 | |||
已發行總額(含各次 發行日期及金額) | 公司債償還方式 及期限 | ||||
總括申報 餘額 | 承銷機構名稱 及承銷方式 | ||||
原定股份總額 每股金額及已 發行股份總額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
公司股東權減除 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受託人之名稱 | ||||
有無未償還之 公司債及其數額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保證人之名稱 及其評等等級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條件之聲明書。 四、本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錄。 五、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六、公司債資金來源及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 七、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八、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九、經律師簽證之包銷契約書。 十、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一、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二、最近一年內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十四、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公營事業免附) 十五、公營事業請檢附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表。 十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七、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三、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者,請檢附附件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及十七;另附件十三公開說明書應載明發行人基本資料、發行辦法及資金用途,並得免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編製。
附表十七
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交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交換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統一編號 | |||
擬發行交換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擬發行交換公司債之利率 | |||
擬發行交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司債及其數額 | |||
擬發行交換公司債發行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除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交換標的、預定交換價格、預定交換股數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持有預定交換標的之股數及持有年數 | |||
簽證機構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保證人之名稱及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承銷或代銷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公營事業免附,但請檢附符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檢查表)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八、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九、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二、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三、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四、交換標的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設專戶之證明文件。 十五、持有交換標的股票達二年之證明書件。 十六、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 十七、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或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八、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信用評等機構對該公司債之評等報告或該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九、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二十、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及律師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閱意見書。 二十一、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附表十八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上市(櫃)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統 一編號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利率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司債及其數額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除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章程所定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公司債依預定轉換價格全數轉換後增加資本數額 | 已 發 行 | |||
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轉換價格 |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保證人之名稱 及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承銷或代銷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五、律師依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七、證券承銷商依規定出具之評估報告。 八、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十、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二、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三、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四、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五、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附) 十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七、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 十八、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附表十九
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轉換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統 一編號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之利率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司債及其數額 | ||||
擬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除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章程所定公司債可轉換股份之數額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公司債依預定轉換價格全數轉換後增加資本數額 | 已 發 行 | |||
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轉換價格 |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四、發行人依金管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五、推薦證券商或會計師就發行價格合理性表示之意見。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申報日期已逾所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送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核閱(或查核)報告書。) 八、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九、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二、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三、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四、最近一年內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五、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六、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及律師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閱意見書。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附表二十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上市(櫃)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 、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統 一編號 | ||||
種類 (分離型或非分離型)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利率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司債及其數額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除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章程所定認股權可認購股份之數額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認股權依預定認股價格全數認購後增加資本數額 | 已 發 行 | |||
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認股價格 |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保證人之名稱 及其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承銷或代銷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四、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五、律師依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七、證券承銷商依規定出具之評估報告。 八、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十、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二、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三、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四、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五、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附) 十六、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七、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 十八、證券承銷商出具「承銷手續費之收取不以其他方式或名目補償或退還予發行人或其關係人或前二者所指定之人等」之聲明書(附表三十五)。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附表二十一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案件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金管會銀行局(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金融事業適用,含附件一份)、中央銀行外匯局(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適用,含附件一份)
主 旨:本公司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具下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統 一編號 | ||||
種類 (分離型或非分離型)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利率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 有無未償還之公司債及其數額 | ||||
擬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發行價格或其最低價格 | 原定股份總額、每 股金額及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 ||||
公司股東權益減除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 章程所定認股權可認購股份之數額 | ||||
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有無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情事 | 認股權依預定認股價格全數認購後增加資本數額 | 已 發 行 | |||
預計發行 | |||||
簽證機構名稱 | 預定認股價格 | ||||
有擔保者,擔保之種類名稱 | 受託人之名稱 | ||||
發行標的之信用評等等級 | |||||
代收款項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地址 |
| ||||
附 件 | 一、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一)。 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四、發行人依金管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五、推薦證券商或會計師就發行價格合理性表示之意見。 六、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免承銷商評估報告與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七、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申報日期已逾所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送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核閱(或查核)報告書。) 八、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無則免附) 九、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十、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十一、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十二、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十三、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十四、最近一年內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無則免附) 十五、發行以外幣計價之公司債者,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或全部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否則應檢送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六、銀行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未有「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評估資料表及律師就是否符合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審閱意見書。 | ||||
申 報 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 日 代 表 人(加蓋公司、負責人印章) 地 址電 話 |
附 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