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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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短期補習班簽訂及填報服務契約書注意事項暨自我檢核 
107.6.20 修正 
 
一、 簽訂服務契約書注意事項: 
(一) 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第 9條第 2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規定。 
(二) 請用新版服務契約書(107 年4月19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70047136A
號函公告修正)。 
(三) 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至少有 5日契約審閱期間,供消費者審
閱全部條款內容。若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但消費者得主
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四)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應給與該契約書正本。 
(五) 定型化契約其條款相關規定: 
1. 違反誠信原則、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如:給付
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及違約
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2. 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
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3. 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4. 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當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
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5. 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
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二、 填報服務契約書注意事項暨自我檢核表: 
(一)針對前開服務契約書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學生簽章修正為甲方簽章。 
2.繳費方式,增列按月繳納。 
3.除採按月繳納費用方式外,乙方應提供履約保證機制。 
(請參閱本市短期補習班履約保證機制說明及注意事項) 
(二) 填報服務契約書範本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