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檔案彙編

格式
doc
大小
441 KB
頁數
53
上傳者
144083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09-10-19,离现在 16 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目 錄

壹、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須知 1

貳、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建管法規部分) 4

参、桃園縣私立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流程圖 5

肆、桃園縣公司法人申設補習班流程 6

伍、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 8

陸、補習班班名及類科中英對照表 9

柒、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10

捌、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15

玖、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異動申請須知 23

拾、桃園縣短期補習班運動科標準表 29

拾壹、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舞蹈科設立標準表 31

拾貳、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3

拾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37

拾肆、立案後續之注意事項 42

拾伍、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問答集 43


壹、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須知

一、說明

()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凡民眾擬設立文理、技藝類補習班,應依照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申請立案。

()申請立案書表格式:請於班舍使用執照經工務處使管科核准變更為補習班使用後,逕至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網站下載。

()設立人檢齊規定之表件後,在縣政府辦公時間內均可提出申請。

()托兒所、安親班立案請洽詢社會處;幼稚園立案請洽詢教育處特幼科。

二、應備書件

()必須具備之證明書件:

項別

書件名稱

法令依據

取得方式

備註

1.

立案申請公文

立案申請書

設班計畫書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

自行下載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http://bob.ccps.tyc.edu.tw表格下載

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http://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線上申辦 →搜尋申辦項目:補習班

立案申請書各欄應分別詳填

2.

班舍位置略圖

同上

同上


3.

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明辦公室、休息室、圖書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同上

檢附原核准變更藍圖(需建築師簽章及計算各間教室面積)


4.

設班經費概算

同上

同上


5.

週課表

課程及教材大綱

同上

同上



項別

書件名稱

法令依據

取得方式

備註

6.

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份證明文件影本;技藝補習班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設立人非一人時,請檢附共同設立人名冊)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五條

自行下載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全球資訊http://bob.ccps.tyc.edu.tw表格下載

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http://e-services.tycg.gov.tw/TycgOnline線上申辦 →搜尋申辦項目:補習班

一、班主任應為專任

二、正本驗明後發還

三、共同設立人應推一人為設立人代表

7.

組織規程及學則

同上

同上


8.

教職員履歷冊

同上

同上

每位教職員(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設班基金存款證明

同上

向金融機構申請發給定存單或綜合存款簿

戶名:設立人姓名

定存:一年期以上

10.

非軍公教切結書

同上

同上

每位教職員均須檢附

11.

財產目錄表

同上

包括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12.

二年租賃契約書

同上

租賃合約書自行檢附

建築物(班舍)係設立人所有者免檢付租賃合約書。如為配偶或親屬所有者,請立無償借用切結書。

13.

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核准公文

同上

包含室內裝修、第二階段變更

正本驗明後發還

14.

消防安全設備會勘核准公文

同上

將會勘合格公文及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影印自行檢附



~1~

申 請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主 旨:檢送私立 短期補習班立案申請書暨相關文件乙式兩份 ,請查照。

說 明:檢附資料:

()立案申請書

()設班計劃書

()班舍位置略圖

()班舍平面圖(檢附原核准變更藍圖)

()設班經費概算

()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設立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資料

 ()組織規程及學則

()教職員履歷冊---含每位教職員之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証影本

  ※(十一)設班基金存款證明(一年期定存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十二)非軍公教人員身分證明(含每位教職員)

  (十三)財產目錄

(十四)班舍使用權證明:

1、二年租賃契約書

2、變更核准公文(室內裝修、第二階段變更)

3、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注意事項:

一、各項表格請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負責人應於各項影印本上註記

與正本相符,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有此※號者應檢附影本,正本驗

明後發還。

請 人:

電 話:

手 機 :

通 訊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貳、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建管法規部分)

一、法源

(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二)【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四)【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五)【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二、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流程

(一)業主:委託合法開業建築師辦理。

(二)建築師:現場會勘評估是否可以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三)建築師:辦理變更用途第一階段圖說審查(取得第一階段同意公文)

(四)業主:依據第一階段核准圖說施工。

(五)消防設備師:辦理消防會勘查驗(取得消防會勘合格公文)

(六)建築師: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

(七)建築師:辦理變更用途第二階段會勘查驗(取得第二階段變更公文)

三、一般注意事項

(一)合法的建築物:建築物須領得使用執照。

(二)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使用分區必須可供D5補習班使用。

(三)室內裝修材料:業主須提供防火材料出廠證明及耐燃材料證明文件。

(四)違建處理原則:91.06.14後取得使用執照不可有違建存在。

91.06.14前取得使用執照,樓梯間、避難層出入口、防火間隔、緊急

進口不得有違建。

(五)申請變更時程:變更使用執照二階段、室內裝修及消防會勘約三個月;一階段變更案(不審室內裝修及消防)約一個月。

(六)補習班之班舍:不得位於地下室,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班舍同一樓層,應設置二個不同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

(六)補習班之教室:以國民小學在學學生為招生對象之補習班,不得設置於五樓以上。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每間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門一窗或二門。

(七)走廊寬度限制:教室外側之走廊單面有居室走廊寬度1.8公尺以上,雙面有居室走廊寬度2.4公尺以上。

()變更收費標準:變更使用執照一般收費標準約需五萬元以上(不含消防、室內裝修)。

()法規諮詢單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桃園縣辦事處TEL:(03337-7127

星期一~星期五9001130免費建築師諮詢

参、桃園縣私立短期補習班申請立案流程圖

權責單位

作業流程

辦理期程

符合

不符

不符

符合

不符

符合

不符

符合

符合

教育處終身學習科

教育處終身學習科

教育處終身學習科

7

7

14

14

消防局



肆、桃園縣公司法人申設補習班流程

權責單位

作業流程

辦理期程

經濟部

教育處終身學習科

經濟部

依相關規定辦理

依相關規定辦理

3.立案:42

4.變更:14




公司申請設立補習班流程及相關參考事項

一、公司申請設立補習班流程:

  1. 先登記公司(或已登記公司)

  2. 公司登記作業流程為:

.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預查。

.依公司法規定,至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

(三)以公司名義向教育處申請補習班立案。

(四)取得立案證書後向經濟部登記。


二、相關參考事項:

(一)公司設立補習班所具備條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五億元以上由經濟部商業司核發,未達五億元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核發)。

   2.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證明文件。

(二)有關前項「已立案」之補習班(自然人申設)轉換為「公司」形式疑義,教育處現行之作業如下:

   1.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登記。

   2.至教育處辦理「設立人變更」手續(表件請至網站下載:http://bob.ccps.tyc.edu.tw 表格下載),另「班名」以「○○公司附設○○文理補習班」懸掛。

   3.補習班設立人須與公司代表人相同始可變更。

   4.公司登記地址不得與補習班班址相同。

   5.取得新立案證書後向經濟部登記營業項目。


伍、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班基金數額對照表

核招班

級數

基金數額

(萬元)新台幣

纇 科

一至二班

每增加一班級

備 註

技藝類

園藝

20

4

一、各類科補習班核定招生二班以上者,每增加一班,其基金應增加原基金數額五分之一。

二、本表適用新設立之補習班及原已立案之補習班增科或增班之用。

農產加工等

20

4

建築

20

4

工藝

20

4

製圖

20

4

電機

20

4

機械電圖

20

4

汽機車修護

20

4

無線電等

20

4

運動


20

4

資訊

電腦等

40

8

家政

家政

20

4

縫紉

20

4

插花

20

4

美容

20

4

烹飪等

20

4

藝術

音樂

40

8

舞蹈

40

8

戲劇

20

4

美術

20

4

美工設計等

20

4

打字

20

4

會計

20

4

珠算

20

4

其他

20

4

文理類

法政

50

10

經濟

50

10

語文

50

10

升學文理

80

16

其他

50

10


陸、補習班班名及類科中英對照表

私 立

Private

短期補習班

Short-Term Busiban

1.文理類

Literature and science

2.外語類

Foreign language

3.法政類

Laws and regulations

4.建築類

Architecture

5.製圖類

Drafting

6.電子類

Electric

7.自動類

Auto

8.資訊類

Information

9.家政類

Home management

10.烹飪類

Cook

11.縫紉類

Sewing

12.美容類

Beauty

13.美髮類

Hair saloon

14.音樂類

Music

15.舞蹈類

Dance

16.藝術類

Art design

17.攝影類

Photography

18.美工設計類

Calligraphy

19.會計類

Accounting

20.心算類

Mental arithmetic

21.商類

Abacus

22.速讀類

Speed reading

23.無線電類

Radio technology

24.其他類

Misc


柒、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93 06 23 日 修正)

1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 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 政府。

3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4 條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之。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分初、高級二部,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期限為六個月至一年;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相當於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5 條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校、大學進修學校三級。各級進修學校,由同級、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偏遠地區應加強進修學校之設立。

6 條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7 條 國民補習教育、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教育,得視需要以在監、隨營補習或進修等方式為之;其師資、課程與教材、成績考核、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實施之。

8 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9 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0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授課,得採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其教學內容,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為準。

11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學科目,每週教學時 () 數、課程標準、設備標準、畢業條件及實習規範,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2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得以函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等教學方式辦理。

13 條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4 條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15 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 (或學位證書) ,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16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17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得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襄助校長推展校務。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員額編制表由各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員額編制標準定之。

18 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19 條 專科以上學校,得依實際需要,設置與各該學校程度相當之進修科目,選取合格學生,修業完畢,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給予各該科目之學分證明書。經入學同級學校者,如所修之學分與所習系、科之學科名稱、學分數目均相同時,應酌予採認。

2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就其所設系、科 () 性質相近者,配合社會需要,辦理推廣教育。

21 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免收學費,得酌收其他費用;各級進修學校得比照各同級、同類學校收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推廣教育之收費,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22 條 私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本法未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23 條 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外國人;其招生條件與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2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25 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26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單獨設立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學校,其變更及相關事項,依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27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捌、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修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本規則所稱補習班,指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之補習班。

第 三 條

補習班得設置技藝及文理類科,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但所設類科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法令。

補習班不得設置航空及醫療行為有關之類科;其設置與醫學相關之類科者,不得藉實習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

第 四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每週授課時數及時間,得依補習類別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第二章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 五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立:

一、立案申請書。

二、設班計畫書。

三、班舍位置略圖。

四、週課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五、設班經費概算。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之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設立技藝補習班者,應另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班舍平面圖及核准平面圖。上述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八、組織規程及學則。

九、擬聘教職員履歷冊並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另檢附設立人、班主任及教職員之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基金數額規定如附表。

十一、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十二、財產目錄。

十三、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十四、共同設立人名冊。

前項第六款之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並辦理公證;設立人以九人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之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設備或其他緊急用途,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支,經本府核准動支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存款證明文件函報本府備查。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財產目錄,內容應包含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設班基金及其他教學用品。

第 六 條

  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設立補習班時,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章 設備及管理

第 七 條

  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不得違反相關法規之規定,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且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者,不在此限。

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設立補習班者,應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非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申請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

補習班申請設立分班時,應為原補習班共同設立人三分之二以上名額,其設立條件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其名稱應於原補習班名稱之末加註分班。申請時應檢附原補習班核准立案證書。

第 八 條

補習班之班舍總面積不得少於七十平方公尺,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生平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二平方公尺。

補習班每間教室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門一窗或二門;班舍同一樓層,應設置二個不同方向逃生門或一門一窗。

補習班不得位於地下室,以國民小學在學學生為招生對象之補習班,不得設置於五樓以上。

補習班建築之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本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以核定補習班之設立家數及其招生人數。

第 九 條

補習班增設班舍時,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增設,其距離不得超過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一百公尺,且實習場所應設於便利教學地點。

第 十 條

補習班應置下列設備:

一、教室應依補習班性質設置教學及安全之必要設備;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其規格與數量應符合教學需要。

二、圖書、儀器、掛圖等教學器材,應根據教學及實習需要設置。

三、技藝科目應有實習或訓練之器材及場所;其設置標準應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之規定,並注意安全措施。但另有設立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 十一 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由本府發給立案證書及OK標誌,並應懸掛於該補習班班舍顯明之處所。

補習班應每三年將立案證書向本府辦理查驗。

第 十二 條

補習班之招牌廣告、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依照本府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並應符合有關之規定。

第 十三 條

補習班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報名表內容,應載明補習班全名、班址、科別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入學資格、收費及退費規定。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名稱及文號。

第 十四 條

補習班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第 十五 條

補習班得辦理設立人變更。設立人為一人或二人時,不得同時辦理增加或退出,且六個月內以辦理一次為限。設立人為三人以上時,其變更人數不得超過設立人總數三分之一。

第 十六 條

補習班經本府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檢具有關文件,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

(三)新設立人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檢附共同合夥契約書,並辦理公證。

(七)新增設立人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

二、班主任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三、班址遷移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新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財產目錄。

(七)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四、班舍、班級及科目增減者:

(一)變更申請書。

(二)增減後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者,其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四)新班舍建築物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公文、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核准平面圖。

(五)增減後班舍平面圖,應標示教室面積,及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教師履歷冊。新聘者應檢具學經歷、身分證影本及現職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九)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變更者:

(一)變更申請表。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

第 十七 條

補習班接受機關、團體或學校委託辦理員工進修時,應函報本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師資

第 十八 條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視班務需要,設教學、訓導、總務等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第 十九 條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但年滿二十歲在學學生得擔任教職員或導師。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補習班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外,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設立人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第 二十 條

補習班應聘請學經歷優秀之教師,其年齡、學經歷資格比照班主任。

第二十一條

補習班不得聘請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課。

第二十二條

補習班每班應置導師一人,負責學生之輔導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擔任補習班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編制與課程

第二十四條

補習班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實施合班教學時,每間教室學生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人。

第二十五條

補習班除學生課業外,應依學生之需求,提供必要輔導措施,並注重其品格陶冶。

補習班屬文理補習班者,應參酌同級學校訂定學生生活輔導要點,並據以執行。

第二十六條

補習班得設置各科教學研究會,研究改進各科教材、教法。




第六章 收費及退費

第二十七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該收據收執聯。

報名學生如係未成年者,所簽訂契約及報名表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退費時亦同。

第一項之收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立案班名、班址、日期及文號。

二、報名班別及修業期限。

三、收費項目、金額及總額。

四、代辦費項目明細、金額及總額。

五、退費規定。

第二十八條

補習班之收費以每學期收取為原則,於學生報名時,得預收費用,預收費用不得超過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補習服務契約書,其契約書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教育部公告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載明於報名表及服務契約書中,收費時應明確告知退費相關規定,並於簽訂契約前提供至少五日審閱期,由報名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詳閱後簽名確認。

補習班設有保證班者,應在補習服務契約書中充分揭露保證班保證退費之相關條件資訊,並應提供報名保證班學生至少七日之試聽期,學生若於試聽期限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費。

第 三十 條

補習班備有宿舍者,其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補習班得向寄宿生收取寄宿費,其收費標準由各班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三十一條

補習班所收取之費用,除作為教師授課鐘點費、職員薪津、辦公費及房租等經費開支外,應作充實教學及安全設備之用。

第三十二條

補習班經費之收支應建立會計制度,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得設置獎學金,以鼓勵學生認真向學,其辦法由各補習班訂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四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學生個人因素而離班者,補習班應於七日內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實際開課日前第三十日以前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全額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

二、實際開課日前第二十九日至前第一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含第五日),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但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要求退費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五、實際開課日後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前項依約應繳納費用總額(不含代辦費),不得扣除報名費、訂位金;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尚未支出者應予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得發給成品。

第三十五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辦理退費:

一、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十日前通知學生,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

二、有正當事由停班、停課者,應事先告知學生,並應於實際停課、停班日起七日內,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費用。

三、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約定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或授課時數者,補習班除退還已繳納費用外,並應賠償不得低於已繳納費用百分之三十之金額。

四、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因違法而受本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依前款規定辦理退費及賠償。

第三十六條

未立案補習班之退費,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成績考查及結業

第三十七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採用百分法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臨時測驗及結業測驗三種。日常考查包括實習、口頭問答、平時作業及實驗等。臨時測驗每科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結業測驗於補習期滿時,就全部補習課程測驗之。

第三十九條

補習班學生每一學科缺席時數達該科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補習班得拒絕其參加該科結業測驗;各科缺席時數合計達全期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結業測驗。

第 四十 條

補習班學生修業期滿學業成績考查及格者,由該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僅作為技能或學科之證明,不得作為升學或銓敘資格之用。

第八章 輔導考核及獎懲

第四十一條

本府得選定辦學績效卓著之補習班為示範補習班,定期舉行教學觀摩會,以改進教學方法。

第四十二條

本府得召集補習班班主任舉行座談會,研討補習班改進事項及公共安全事宜,各補習班班主任均應依規定參加。

第四十三條

本府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經費等事項,得定期派員視導及隨時抽查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

前項視導考核結果,本府得公告之;其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本府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補習班或其教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府得予獎勵:

一、補習班教學設施或實驗研究著有成績者。

二、補習班輔導結業學生就業,成績卓著者。

三、負責人才能卓越,領導有方,恪遵國策,推行政令,發展班務,著有成績者。

四、教師熱心教學,改進教法或從事學術研究具有創見、發明或著作者。

五、教職員對學生愛護、輔導或濟助,有特殊事蹟者。


第九章 監督

第四十五條

各類補習班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托育服務。

以升學為目的之補習班不得招收在學之國民小學學生。

第四十六條

補習班不得於在學學生就讀之學校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課程。

第四十七條

補習班暫停招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報請本府核准暫停招生。

前項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報經本府核准後,得延長一次;其延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四十八條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設質。

補習班不繼續經營時,應於學生權益事項處理妥善後,再由設立人向本府申請廢止立案,並繳回立案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之。

第 五十 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者。

二、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三、班名未照規定記載,或招牌不符規定者。

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者。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渲染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八、消防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九、學生人數超過規定者。

十、未依照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一、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十二、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者。

十三、未經本府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四、違反本規則、教育部有關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者。

第五十一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撤銷其立案:

一、有前條規定之情事,其情節重大或經本府限期整頓改善而逾期不為整頓改善者。

二、未招生逾六個月未報備者。

三、經停止招生而仍繼續招生者。

四、消防安全衛生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者。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各級學校考試或縣級以上會考之洩題或考試舞弊案。

六、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補習班經本府撤銷立案者,一年內該補習班設立人不得申請設立補習班。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規定之立案證書及圖記等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玖、桃園縣短期補習班異動申請須知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下列變動事項,應檢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報請縣政府核准。

一、設立人之更動。

二、班主任之更動。

三、班址之遷移。

四、班級及科目之增減。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申請異動有關文件格式如後附件一)

六、撤銷立案補習班應檢具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報縣政府申請撤銷:

()撤銷申請函。(如附件二)

()立案證書正本。(如有遺失應有登報聲明作廢啟事及設立代表人切結書)

()OK標誌。(如有遺失應有登報聲明作廢啟事及設立代表人切結書)

()撤銷立案切結書。(如附件三)

七、換發立案證書(如有誤繕或遺失時採用)

()換發立案證書申請函。(如附件四)

()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相片二張,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應有登報聲明作廢啟事及設立代表人切結書。(檢附原核准公文影本)


(附件一)

園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變更設立人、班址、班主任、科目、班級數、修業期限

班 名


縣政府核准年月日文號



教育廳備案年月日文號



設立人


性別


到職日期


離職日期


班主任


性別


到職日期


離職日期


科 別






班級數






教室間數






修業期限






每週教學

時數






全期教學

時數






班名


英文班名


班址


英文班址


電話


e-mail


設立人


性別


到職日期


離職日期


班主任


性別


到職日期


離職日期







班舍面積


班級數






教室間數






基金數額


修業期限






每週教學

時數






教室面積

(請將各教室分開填寫)


全期教學

時數






本案變更理由:


班主任〈設立人〉 簽章

縣審

政察

府意

上陳

桃園縣政府


承辦員 科長 處長 縣長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有左列變動事項,檢具申請函(加蓋圖記)及有關文件一式二份,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會議紀錄。(加蓋圖記)

(三)新設立人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四)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變更後設立人名冊。

(六)共同合夥契約書(設立人二人以上,須公證)。

(七)新增加設立人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


二、班主任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

(三)技藝補習班班主任另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主任非軍公教人員切結書。

三、班址(班舍)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圖記)

(二)新設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正本驗明後發還)

(四)新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新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財產目錄


四、班級及科目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新增班舍位置略圖

(三)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驗正本

() 新增班舍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第二階段變更核准公文、消防安全設備會勘合格公文(正本驗明後發還)

(五)班舍平面圖及原核准變更藍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正本驗明後發還)

(六)教師履歷冊(加蓋關防)

(七)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八)基金存款證明文件(驗正本)及不得動用切結書。


五、修業期限及課程之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加蓋關防)

(二)週課程表課程及教材大綱(加蓋關防)

前項第一、二、三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四、五兩款由設立人或班主任為之

各項變更皆應檢附原立案證書正本及兩張一吋相片。

補習班應備置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成績考查登記冊、課程表、教學進度表及財產目錄,並按時填載,以備查考。


~1~

注意事項:

一、各項表格請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負責人應於各項影印本上註記

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以示負責。

三、有此※號者應檢附影本,正本驗

明後發還。

(附件二)

申 請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主 旨:檢送 短期補習班註銷立案


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查辦。


說 明:

  1. 本班因 無法繼續辦理,茲


向鈞府申請註銷立案。


  1. 附相關文件如後:

()OK標誌( )

()立案証書


()切結書






申 請 人:

話: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園縣私立 短期補習班申請註銷切結書

一、補習班班名: 因故註銷。

班址:

二、立案證書及OK標誌均已繳回。

三、本補習班與教師、學生間之債務問題均已結算完畢。

四、本補習班註銷後應盡之責任義務,絕不因註銷而有任何變動

,設立(代表)人並願付一切法律責任。

五、特立此切結。


補習班






鈐記








桃園縣私立 短期補習班

設立代表人:

其他共同設立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 結 書

因個人疏失,本人遺失貴局所核發之短期補習班立案證書正本,本人已於 年 月 日登報聲明作廢在案。爾後若涉及任何申報不實之情事,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惟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茲證明。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 請 函

(附件四)

文者:桃園縣政府

主 旨:檢送私立   短期補習班換發立案證書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請查辦。

說 明:

  1. 本班經鈞府 年 月 日府教社字第    

號函,核准立案。

二、茲因

三、附相關文件如後:

  1. 立案證書

  2. 設立人代表相片二張

 



申 請 人:

電   話: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拾、桃園縣短期補習班運動科標準表

依據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十條

項目

一、申請立案以單一運動項目為原則。

二、競賽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和亞洲運動會競賽項目、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項目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承認項目為限。

三、其他有益之健身類運動。

班主任

年滿二十歲以上,學經歷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並曾從事運動指導或運動教練或體育教學二年以上者。

二、曾獲教育部國光、中正體育獎章者。

師資

年滿二十歲以上,學經歷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內外大專院校體育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習所指導運動項目八學分以上者。

二、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曾參加政府機關舉辦或政府機關委託學術機構舉辦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舉辦之運動指導(教練)研習課程,並持有及格證照者。

前項證照之專長運動項目須與所指導之運動項目相符。

場地

一、室內運動項目:面積不得小於國際規則所定選手比賽場地之面積。

二、室外運動項目:面積不得小於國際規則所定選手比賽場地之二分之ㄧ。

三、健康類運動項目: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所佔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

相關設備

與立案運動項目有關之設備器材:

一、輔助訓練設備器材。

二、安全及保護設備器材。

三、消耗性器材。

其他設備

  1. 淋浴(溫水)、更衣(含保險箱)、盥洗設備。

  2. 辦公桌椅一套以上。

  3. 書架或書櫃(應購置相關圖書,備學生自由閱覽參考)

  4. 學生準備室一間(供學生或家長休息及放置隨身物品)

  5. 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6. 設置其他安全、衛生、醫療……等設備。

指導內容

  1. 有關立案運動項目之指導內容如下:

    1. 運動訓練。

    2. 運動技術。

    3. 體能訓練。

    4. 運動安全。

    5. 運動傷害預防。

    6. 比賽。

  2. 前項指導內容應於立案時註明,並填具教學進度表。

班別

依學生程度分為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等三種,各班修業期限視所習運動項目及班別之性質,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縣政府核備。

授課時間

  1. 每日可分為上午班、下午班及晚間班(晚間班授課時間不得超過廿二時)。

  2. 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每班人數

招生名額應根據場地、設備、器材之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十名。

報名

報名後應有固定班次,定期開班授課。

修業期限

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附記

  1. 學員須穿著適合之運動服,接受指導。

  2. 班牌應署全銜。

  3. 收費應掣給收據,並建立會計制度,將收支情形列帳備查。

  4. 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退費。

  5. 本表頒布前已核准立案之運動類科短期補習班,其原登記之班主任與師資資格不受本表之規範,場地設備不符者應於二年內改善,其餘不符者應於一年內改善。

  6. 本表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壹、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舞蹈科設立標準表

依據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十條

班主任

年滿二十歲以上,學經歷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國內大專院校舞蹈科系或體育科系畢業,並主修或選修舞蹈學分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從事舞蹈事業或有關舞蹈工作一年以上,並曾參 加全國性或省(市)舉辦舞蹈比賽個人組決賽獲前三名者。

教師

年滿二十歲以上,學經歷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內外大專院校舞蹈科系或體育科系畢業,並主修或選修舞蹈學分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舞蹈科(組)畢業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參加全國性或省(市)舉辦舞蹈比賽個人組決賽獲前三名者。

教室

一、面積不得小於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生所占面積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除社交舞教室得鋪設一般地板外,其他各科舞蹈教室應鋪設木製地板。如有防礙安寧之虞者須有防震、隔音設備。

二、照明須全面明亮,並採用日光燈,以六平方公尺四十燭光一盞標準計,不得裝置各種彩色燈泡,或變化燈光亮度之設備。

三、教室須裝設面鏡及扶把。

四、須有音響設備(如擴大機、電唱機、錄音機等)。播放音樂有防礙安寧之虞者,須有隔音設備。

五、須有完善之採光及通風設備(電扇、抽風機或冷氣機)。

教具

一、教學用唱片或錄音帶(須依據立案時所報之教學內容購置)及保管櫃。

二、教學示範用具(如扇、連箱、花鼓、拂、槍、劍、鈴鼓、彩帶等)。

三、教室須有輔助教學設備(如黑板、銀幕等)。

四、鋼琴、電子琴及錄放影機等(得視實際需要增置)。

其他設備

一、辦公桌椅一套以上。

二、書架或書櫃(應購置各項舞蹈圖書,備學生自由閱覽參考)。

三、學生準備室一間(供學生換裝及放置隨身物品)。

四、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五、設置其他安全、衛生、醫療....等設備。

教學內容

一、民族舞蹈(土風舞)。

    1. 中國民族舞蹈。

    2. 外國民族舞蹈。

二、芭蕾舞。

三、現代舞。

四、社交舞。

五、舞蹈創作。

六、舞蹈影片或舞曲欣賞。

七、舞蹈理論。

八、公民教育。

備註:立案時應註明教學內容,並填具教學進度表。

班別

依學生程度分為初級班、中級班、高級班、研究班等四種,各班修業期限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縣政府核備。

授課時間

一、每日可分為上午班、下午班及晚間班(晚間班授課時間不得超過廿二時)。

二、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每班人數

招生名額應根據教室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過六十名。

報名

  1. 報名後應有固定班次定期開班授課。

  2. 報名社交舞應滿十六足歲以上。

修業期限

學生補習期滿成績考查及格者,由各該班發給結業證書。

附記

一、舞蹈教學時,學生須穿著適合之練習舞蹈衣。

二、舞蹈班除依規定函報有關資料外,現有教職員名冊、學生名冊、學生名冊、學生點名冊、學生學業及操行成績考查登記冊及操作成績考查登記冊及收費資料應存教室,並保持最新紀錄,課程表、教學進度表應貼在教室顯明之處。

三、舞蹈班級牌應署全銜,不得以「舞」字代表。

四、收費應掣給收據,並建立會計制度,將收支情形列帳備查。

五、學生註冊後,因故離班者,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退費。

六、各班不得設有旁聽生。

七、本表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貳、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教育部9497日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號令修正

壹、應記載事項

  1. 立約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二、契約審閱

記載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約書之日期。

三、就讀班別

  記載補習班班別名稱。

四、修業期間

記載補習班修業期間。

五、課程科目與時數

  明列課程科目內容與授課時數。

六、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七、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

上述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講師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八、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九、上課人數上限及併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與他班合併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  人。

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可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不得低於10%)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併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十、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十一、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   元(繳費細目:1.學費   元;2.雜費   元;3.講義費   元;4.代辦費   元(內容與金額應明列);5.其他   元。(例:保險費等)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

(三)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十二、退費手續

本應記載事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務

乙方

提供膳宿服務。

(一)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2.宿舍房間為  人房,面積計  坪。

地址為:(請詳列門牌號碼)附□衛浴設備,□冷氣,□電話,□其他。(請註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費用計新台幣元整。

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不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二)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請打V)

  元早餐。

  元午餐。

  元晚餐。

3.膳食費用計新台幣元整。

(三)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民國○○年○月○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

(1)每期(每期間隔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整,共計期。

(2)每月(當月  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整,共計  個月。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於   日前(不得高於2星期)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於終止後   日內(不得逾7日)退還。

十四、乙方終止契約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者。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  個者。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者。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第十一點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十五、甲方終止契約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  %(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

(二)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項費用。

十六、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十七、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十八、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十九、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拾参、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

(封面)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消費者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學生簽章:

短期補習班簽章:

(內文)

立約人  學生:(以下簡稱甲方)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第 二 條  就讀班別

       班別名稱:

第 三 條  修業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 四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

       課程科目內容:

每週授課時數 小時,上課時間如課程表(附件一)。

第 五 條  保證班保證內容

       保證內容為:

       保證期間為:

第 六 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講師如下:

科目名稱

講師姓名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講師。

上述乙方更換講師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講師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講師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上課地點

       乙方應依規定編班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應詳列門牌號碼)。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各科目上課教室及時數如下:

科目名稱

上課教室

每週時數

全部時數














第 八 條  上課人數上限及併班

       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與他班合併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不得超過  人;每人上課使用面積標準,不可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規定。

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別合併開班,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不得低於10%)退還甲方。

甲方不同意併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師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提供該節課之錄音帶、錄影帶供學生補課用,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繳費總金額   元(繳費細目:1.學費   元;2.雜費   元;3.講義費   元;4.代辦費   元(內容與金額應明列);5.其他   元。(例:保險費等)

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年○月○日前繳交)

分期繳納。(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應明列,例如:第1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元;第2期應於○○年○月○日繳交    ..

       (三)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如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辦理。

第 十二 條  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務

       乙方

         □提供膳宿服務。

         □(一)住宿提供

1.住宿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

2.宿舍房間為  人房,面積計  坪。

地址為:

(請詳列門牌號碼)附□衛浴設備,□冷氣,□電話,□其他。(請註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費用計新台幣元整。

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不包括:□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其他  

         □(二)膳食提供

1.供膳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  ○○年○月○日止。

2.每餐費用及供膳餐別(請打V)

              □   元早餐。

  元午餐。

  元晚餐。

3.膳食費用計新台幣元整。

(三)膳宿費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繳清。(民國○○年○月○日前繳清)

2.分期付款:

(1)每期(每期間隔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整,共計期。

(2)每月(當月  日為繳款日)支付新台幣   元整,共計  個月。

甲方得隨時終止本膳宿提供,但應於   日前(不得高於2星期)通知乙方。甲方已繳膳宿費用金額,乙方應按未供膳宿日數比例於終止後   日內(不得逾7日)退還。


第 十三 條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分之  者。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及召開獎懲會議通過給予記過處分,記過累計達  個者。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者。

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第十一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3日內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第 十四 條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講師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  %(不得低於30%)退還甲方。

(二)補習班自行暫停招生、註銷立案,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撤銷立案之處分者,同前款辦理。

(二)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項費用。

第 十五 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六 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 十七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 十八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1. 課程表

  2. 代辦費用明細表

  3. 收據格式




立約書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

姓名:

聯絡電話:

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

       設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

       核准字號:

地址:

傳真:

電子郵件:

網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星期

短期補習班每週課程表


時間

第一節

00~00








第二節

00~00








第三節

00~00








第四節

00~00








第五節

00~00








第六節

00~00








第七節

00~00









附件二


( 班 名 全 銜 )代 辦 費 明 細 表

學生姓名:

實收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合 計





附件三

( 班 名 全 銜 ) 收 費 收 據

本收據係修業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之費用


學生姓名:

實收金額: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學雜費



講義費



實習材料費



代辦費



合 計



班主任 會計 出納 經收人

拾肆、立案後續之注意事項

一、班印印模應於收到核准立案公文之15日內送府核備,以領取OK標誌。

二、補習班服務契約書請依「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辦理。

三、廣告招牌應按核准立案之班名全銜書寫及懸掛。招生簡章應標明本府核准立案之文號,授課科別及內容應依申請核准立案之科別及內容辦理。

四、設班基金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存儲金融機構,存款期滿後應辦理續存手續,以備查考。

五、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補習班,應於核准立案後,來府辦理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以免違法。

六、立案證書每隔3年應向教育處辦理查驗。

七、各類補習班不得進行學齡前兒童及在學學生之托育服務。

八、請為教職員及學生投保意外險。

九、未經核准,不得私自增班與增設教室,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有關補習班之經營管理,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派員前往輔導,如有違反將依法撤銷立案登記。

十一、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請於下年度起每年依規定於時限內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申報、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拾伍、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問答集

教育部為維護短期補習班進修學生個人資料安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規定,會同法務部於97825日公告指定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為本法第3條第7款第3目之非公務機關,訂定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9811日起適用,本辦法施行之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Q:本辦法施行規範之短期補習班為何?

A:依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稱短期補習班,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准,且領有立案證書,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所定除語文類科外之文理短期補習班。


Q:短期補習班適用本辦法施行之各式表件為何?

A依本辦法第16條之規定,教育部業已訂定相關書表格式,業已函發至各縣市政府,另已放置於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提供下載使用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核准及變更登記?

A

一、核准登記申請: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設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補習班立案證書影本。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二、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一)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有變更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所載項目,應繳回原執照正本,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新照。其餘事項之變更,應檢附原執照影本一份,不換發新執照。

(二)申請變更登記時,僅須填報變更情形,無須逐項填報。

(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有變更,應檢具變更後計畫書一份。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終止登記?

A:應填妥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

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

四、如有個人資料移轉,請檢具移轉對象所具備之短期補習班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短期補習班應如何辦理停辦或恢復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

A:應填妥申請書,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辦之: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影本。

(三)所保有個人資料處理方式之證明文件。

(四)主管機關核准停辦或恢復營業之函件或證明文件。

二、短期補習班停辦期間,不得銷毀或移轉個人資料檔案。

以上相關申請表件可逕至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下載(http://bsb.edu.tw/)。


Q:本辦法規範對象以外之短期補習班,所受法令規範為何?

A:尚未被指定之其他類型短期補習班,目前尚無本法適用。雖不屬於上述列舉或指定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須遵守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若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與第195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屬消費爭議,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如涉及刑事犯罪(例如: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被害人得檢具相關事證向偵查犯罪機關告訴。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日起適用本法以前,該非公務機關已從事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者,如已於上開指定適用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辦理登記者,於登記程序尚未完成前,得否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的蒐集或電腦處理?

A:經法務部會同教育部依第3條第7款第3目指定之短期補習班,應於9811日起6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俾使行政管理。惟於指定適用本法之日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的個人資料,如因尚未經許可或登記,致無法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該個人的資料時,於實務運作上確有困難,但為顧及當事人的權益,若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的意思表示者,在尚未完成登記或許可前,得繼續蒐集或電腦處理,故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之意旨,經本法指定適用之日前,短期補習班已從事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而於依本法申請登記前,經告知當事人而當事人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於本法第43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繼續從事該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Q: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日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於指定適用之日後,是否仍須依本法第18條規定辦理?

A:按短期補習班經指定於9811日起適用本法以前所蒐集或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而於指定適用後有依法申請登記者,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本法第43條與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意旨觀之,應可對其在指定適用之日前所蒐集之資料,繼續電腦處理及於特定目的內利用,不受本法第18條規定之限制。惟若欲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仍須依本法第23條但書規定辦理,如有違反仍應依本法損害賠償或罰則等規定處理之。

27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