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契約與收退費規定彙整

pdf
114.57 KB
4 頁
賴映羽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及收退費相關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106 614 修正)
9條第 2規定:
9條第 1項第 4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
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03 1 3
(民國 107 02 08 日修正)
總則
1
本準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7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
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23
24
25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日修正)
11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11-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1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13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
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
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
契約書正本。
14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15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
16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17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1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2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3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4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5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6
17-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主張符合本節規定之事實者,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
56-1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1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57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 17 條第 6項、 33 條或
38 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 12 31 日修正)
定型化契約
12
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13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
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14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15
定型化契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
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