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美濃國小幼兒園教保服務契約審閱權說明

格式
doc
大小
110 KB
頁數
6
上傳者
moejsmpc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14-09-12,离现在 11 42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高雄市美濃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壹、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103922日經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攜回審閱7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訂立契約前,應至少有五日以上供甲方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甲方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甲方(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_

-----------------------------------------------------------------------

貳、契約內文

立契約書人

幼兒:10391日入園

甲方(簽章) 與幼兒之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之受委託人(簽章)(無則免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乙方:高雄市美濃區美濃國小附設幼兒園(加蓋圖記)

負責人(簽章)楊瑞霞

電話:07-6810651

地址:高雄市美濃區永安路190

茲就甲方將幼兒委託乙方於該園提供教保服務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如下,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適用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契約內容

(一)本契約。

(二)本契約附件(乙方應主動提供甲方)。

1、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公告於幼兒園公佈欄或高雄市教育局網站查詢)

2、乙方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含備查公文)(如收繳費確認單)

3、幼兒入園之家長須知及學期教學行事曆等構成契約內容之書面文件。

(三)乙方有關本教保服務之招生廣告或宣傳內容。

如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時,應考量幼兒之最佳利益,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成長及發展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八)其他經甲乙雙方議定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時間

(一)乙方提供服務之學期起迄日期:

第一學期為91日至翌年120日;第二學期為121日至630日。

(二)乙方提供之每日服務時間:

每日入園時間:730分以後;每日離園時間:1600分以前。

(三)乙方提供每日延長照顧服務時間:

如果園所有辦理,則依據「課後留園辦理辦法」時間 為準

第五條 收費事宜

(一)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及乙方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

(二)一次繳費:甲方應於每學期開始提供服務後繳費註冊日內繳付當學期之學費、雜費、保險費。

(三)按月繳費:甲方應於每月10日前繳付當月月繳之費用及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費用,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以次收費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次繳付。

(四)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乙方亦應將存根留存備查。

(五)乙方辦理延長照顧服務:

如果園所有辦理,則依據「課後留園辦理辦法政府規定之每月開辦日數收費。

第六條 接送方式

(一)到園:

由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接送幼兒。

(二)離園: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至幼兒園接送幼兒。

(三)甲方指定之人包括:

1、姓名:;聯絡電話;與幼兒之關係:

2、姓名:;聯絡電話;與幼兒之關係:

(四)甲方增減或變更指定之人時,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乙方。該指定之人並應主動向乙方出示身分證明,否則乙方得予拒絕。

第七條 保護照顧

乙方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於提供服務時間內,對甲方幼兒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幼兒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第八條 資料保護

乙方對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九條 緊急事故處理

(一)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處理或送醫,同時通知甲方,通知不到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幼兒有使用救護車送醫治療之必要時,如甲方指定之醫院並非位於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應依消防機關之規定,以救護車送至現場就近之適當醫院,以免耽誤幼兒就醫,甲方不得異議。

(二)但因幼兒疾病之需要應送至平時就醫之醫院時,甲方得與乙方特別約定,由乙方自覓救護車或其他車輛送至特定醫院就醫,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事故之費用外,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附件-幼兒健康狀況及緊急連絡人調查表)

(三)甲方幼兒未請假且逾時未到達幼兒園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通知不到甲方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甲方及緊急聯絡人均無法取得聯絡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通報相關機關。

第十條 甲方應配合履行之義務

(一)本書面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乙方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乙方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非不可抗力事由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於締約後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致損及幼兒權益,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異議,經乙方處理後,仍損及幼兒權益者。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甲方不服乙方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三十日內,向乙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以書面限期催繳二次(限期一次之期限為7日),屆期仍未繳清者,由補助款補繳其學費,不足部分需再行繳清。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退費事宜

(一)退費標準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於其中一方提出契約終止起30日內,將已繳交應退金額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五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任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依民法第二二六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幼兒離園者,除依法令規定應退費者外,如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

(一)乙方未依契約履行服務內容時,甲方得提出異議,乙方應指派專人受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處理。

(二)甲乙雙方無法達成協商時,甲方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訴訟事件,雙方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如有任何增刪修改者,非經雙方書面認定,不生效力。

(二)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

兒健康狀況及緊急連絡人調查表

幼兒姓名:血型:   

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

父親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母親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為使教保服務品質提高,以利乙方於契約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幼兒的身體狀況

1.有無過敏體質:有,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藥品:

動物:花粉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氣喘 癲癎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早產

腦性麻痺發展遲緩 自閉症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乙方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無 

5.曾接受外科手術:(病名:,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幼兒就醫醫院

指定就醫之醫院,直接送至園方特約醫院( _______________ )

甲方指定就醫之醫院:

1.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2.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緊急聯絡人

優先聯絡;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第二順位;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第三順位;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其他特別的叮嚀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因 □工作 □事忙 □

無法親自前往辦理,特委託  代為辦理。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