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美濃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
壹、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經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攜回審閱7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訂立契約前,應至少有五日以上供甲方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違反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甲方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甲方(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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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契約內文
立契約書人
▲幼兒:自103年9月1日入園
▲甲方(簽章): 與幼兒之關係: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之受委託人(簽章):(無則免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乙方:高雄市美濃區美濃國小附設幼兒園(加蓋圖記)
負責人(簽章):楊瑞霞
電話:07-6810651
地址:高雄市美濃區永安路190號
茲就甲方將幼兒委託乙方於該園提供教保服務事宜,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如下,以共同遵守:
年月日
第一條 契約適用範圍
甲乙雙方關於幼兒教保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 契約內容
(一)本契約。
(二)本契約附件(乙方應主動提供甲方)。
1、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公告於幼兒園公佈欄或高雄市教育局網站查詢)。
2、乙方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含備查公文)(如收繳費確認單)。
3、幼兒入園之家長須知及學期教學行事曆等構成契約內容之書面文件。
(三)乙方有關本教保服務之招生廣告或宣傳內容。
如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時,應考量幼兒之最佳利益,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第三條 服務內容
乙方提供甲方幼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成長及發展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八)其他經甲乙雙方議定之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服務時間
(一)乙方提供服務之學期起迄日期:
第一學期為9月1日至翌年1月20日;第二學期為1月21日至6月30日。
(二)乙方提供之每日服務時間:
每日入園時間:7時30分以後;每日離園時間:16時00分以前。
(三)乙方提供每日延長照顧服務時間:
如果園所有辦理,則依據「課後留園辦理辦法」時間 為準 。
第五條 收費事宜
(一)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及乙方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
(二)一次繳費:甲方應於每學期開始提供服務後繳費註冊日內繳付當學期之學費、雜費、保險費。
(三)按月繳費:甲方應於每月10日前繳付當月月繳之費用及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費用,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以次收費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次繳付。
(四)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由甲方收存,乙方亦應將存根留存備查。
(五)乙方辦理延長照顧服務:
□如果園所有辦理,則依據「課後留園辦理辦法」政府規定之每月開辦日數收費。
第六條 接送方式
(一)到園:
□由甲方或其指定之人接送幼兒。
(二)離園:
□甲方或其指定之人至幼兒園接送幼兒。
(三)甲方指定之人包括:
1、姓名:;聯絡電話;與幼兒之關係:。
2、姓名:;聯絡電話;與幼兒之關係:。
(四)甲方增減或變更指定之人時,應事先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乙方。該指定之人並應主動向乙方出示身分證明,否則乙方得予拒絕。
第七條 保護照顧
乙方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於提供服務時間內,對甲方幼兒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幼兒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第八條 資料保護
乙方對甲方及其幼兒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揭露或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
第九條 緊急事故處理
(一)甲方幼兒於幼兒園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乙方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處理或送醫,同時通知甲方,通知不到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幼兒有使用救護車送醫治療之必要時,如甲方指定之醫院並非位於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應依消防機關之規定,以救護車送至現場就近之適當醫院,以免耽誤幼兒就醫,甲方不得異議。
(二)但因幼兒疾病之需要應送至平時就醫之醫院時,甲方得與乙方特別約定,由乙方自覓救護車或其他車輛送至特定醫院就醫,除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生事故之費用外,一切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附件-幼兒健康狀況及緊急連絡人調查表)
(三)甲方幼兒未請假且逾時未到達幼兒園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通知不到甲方者,應即通知甲方指定之緊急聯絡人。甲方及緊急聯絡人均無法取得聯絡時,乙方應依個案狀況通報相關機關。
第十條 甲方應配合履行之義務
(一)依本書面契約規定繳費。
(二)參加乙方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
(三)參加乙方所舉辦之親職活動。
(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非不可抗力事由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於締約後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致損及幼兒權益,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異議,經乙方處理後,仍損及幼兒權益者。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甲方不服乙方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三十日內,向乙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乙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甲方未如期繳費,經乙方以書面限期催繳二次(限期一次之期限為7日),屆期仍未繳清者,由補助款補繳其學費,不足部分需再行繳清。
第十三條 不可歸責事由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所訂事項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退費事宜
(一)退費標準依據「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規定」相關規定辦理。
(二)乙方應於其中一方提出契約終止起30日內,將已繳交應退金額無息退還甲方。
第十五條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任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依民法第二二六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幼兒離園者,除依法令規定應退費者外,如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異議處理
(一)乙方未依契約履行服務內容時,甲方得提出異議,乙方應指派專人受理。因本契約所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處理。
(二)甲乙雙方無法達成協商時,甲方得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乙方應配合前往辦理。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訴訟事件,雙方合意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契約變更、契約分存
(一)本契約及其他相關書面約定如有任何增刪修改者,非經雙方書面認定,不生效力。
(二)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幼 附件○
幼兒姓名:血型:
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年月日
父親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母親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為使教保服務品質提高,以利乙方於契約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甲方提供下列資料:
幼兒的身體狀況
1.有無過敏體質:無有,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藥品:
動物:花粉塵蟎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 有(氣喘 癲癎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早產
腦性麻痺發展遲緩 自閉症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
乙方應注意事項:
4.特殊飲食習慣:無 有
5.曾接受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照護須注意事項:)
6.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幼兒就醫醫院
不指定就醫之醫院,直接送至園方特約醫院( _______________ )
甲方指定就醫之醫院:
1.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2.地址:
電話:主治醫師:
緊急聯絡人
優先聯絡;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第二順位;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第三順位;與幼兒關係為,電話。
其他特別的叮嚀: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委 託 書
本人因 □工作 □事忙 □
無法親自前往辦理,特委託 代為辦理。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