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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幼兒園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書範本
直轄市或縣(市)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甲方)為與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乙方)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成
為準公共幼兒園,經雙方議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履行期間:
年月日起至 110 年 7 月 31 日止。
第二條 甲方於契約履行期間,應遵行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
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4 點至第 9 點之
下列規定:
一、收費項目及數額。
二、教師及教保員薪資。
三、基礎評鑑。
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五、園生與教保服務人員之生師比例。
六、教保服務品質。
第三條 甲方於契約履行期間辦理招生,應遵行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
第四條 甲方於契約履行期間向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收取費用,應遵行本要點第
13 點規定。
第五條 乙方於契約履行期間撥付甲方之費用,應依本要點第 14 點規定辦理。
第六條 甲乙雙方於契約履行期間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應依本要點第 18 點至第
20 點規定辦理。
第七條 甲方經乙方通知解除契約時,如有不服,應於收受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異議;異議以一次為限。
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書面異議之日起 30 日內,重新確認解除契約事
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通知甲方,並為適當處置。
第八條 甲乙雙方擬於契約履行期間屆滿續約者,應依本要點第 21 點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契約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各執一份為憑;其他未盡事
宜,得由甲乙雙方協商增列。
第十條 甲乙雙方對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除契約有爭執時,應以協商方式
處理;訴訟時,約定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甲 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住 址:
乙 方: (簽名蓋章)
代表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