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幼兒園設立及變更管理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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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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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幼兒園

申請設立及變更管理作業手冊











基隆市政府


1133


壹、設立許可

  1. 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直轄市縣()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以下簡稱兼辦辦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等規定辦理。

  2. 本市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本府自行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3. 本市各級公立學校申請設立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設立許可:

    1. 申請書。

    2. 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及編班方式。

    3. 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5.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6.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前項第四款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達五年以上。

公立學校於本市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附設幼兒園分班者,除免檢具第二款所定文件外,依上開規定辦理。

  1. 私人申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設立許可:

    1. 申請書。

    2. 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編班方式及收退費基準。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其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4.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5.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6.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7.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其擔保能力之認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

  2. 私人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捐助章程影本。

    2.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3. 董事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監察人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及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開具無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情形或犯罪紀錄之證明文件。

    4. 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並應檢具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5. 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3.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申請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性質法人申請設立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章程影本。

    3.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4.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紀錄。

  4. 團體申請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 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團體章程或規章影本。

    3. 理事、監事或委員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監事或委員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4.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之紀錄。

  5. 私立學校申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

  6. 醫院、商業申請設立附設私立幼兒園者,除應檢具第四點規定文件外,並應檢具醫院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7. 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第六點第八點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使用之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得免予檢具第四點第四款所定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第四點第五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得免予檢具。

第五點至第七點所定章程或規章,其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但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之章程,不在此限。

申請附設私立幼兒園為第六點社團法人之公司、有限合夥者,或第九點醫院、商業,該幼兒園應以招收其所屬及與其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者之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有餘額者,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招收其他幼兒。但本法107627日修正施行前經本府許可設立者,於10981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第七點團體為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附設私立幼兒園之招收對象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但本辦法108624日修正施行前經本府許可設立者,於10981日前招收之幼兒,不在此限。

  1. 下列幼兒園於本市同一行政區內設立分班,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點第三款所定文件:

    1.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

    2.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3. 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4. 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5. 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6. 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

    7. 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

  2.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本市同一行政區內設立分班,除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1.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2. 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3. 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4. 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3. 私立學校於本市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分班者,準用第四點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點第三款所定文件。

  4. 本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經本府審查未通過者,本府將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1.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本府許可設立者,應由本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

  1. 本市市內之幼兒園,不得同名或同音。

幼兒園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隆市立幼兒園,應冠以基隆市立字樣。

    2. 非營利幼兒園,應冠以非營利字樣,載明委託或申請之辦理方式及非營利性質法人名稱,並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國立各級學校及軍警校院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者,應冠以委託之機關(構)、事業、學校名稱。

  2. 本府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者,及本府核准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者,應冠以本市市名。

  3. 本府所屬機關(構)及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者,應冠以委託之機關(構)、事業名稱。

    1. 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應冠以校名,並載明附設或附屬字樣。

    2. 私立幼兒園應冠以「基隆市私立」字樣,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有關之名稱。

    3.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4.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應冠以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

    5. 幼兒園分班,應冠以該幼兒園名稱及分班字樣,非經核准設立之分班,不得使用分班或使人誤解為分班之名稱。















貳、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及廢止設立許可

  1. 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3.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4.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具)

  2.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3. 擬增加服務之計畫書。

    4. 人員編制。

    5.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6.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7.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

  3.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有影響教保服務或幼兒安全之情形者,應避免於學期中進行;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本府得廢止幼兒園設立許可:

    1. 申請書。

    2. 在園幼兒安置計畫。但無安置幼兒之必要者,得免予檢具。

    3. 計畫書。

    4.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5.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6.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7.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

完成前變更事項後,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提出申請,其符合本法、本辦法、建築、消防、衛生等相關規定者,始得核准營運:

    1. 申請書。

    2.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3.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4.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幼兒園或其分班因門牌整編而變更地址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及原設立許可證書,提出申請。

  1.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停辦日二個月前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

  2. 幼兒園申請恢復招生或復辦者,應於停止招生或停辦期限屆滿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復辦計畫。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4.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5.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6.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7.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附)

同時提出其他事項變更者,其設施設備應符合建築相關法規及下列規定:

  1.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遷移或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2. 縮減場地:應符合許可設立時該園或該分班之設施設備相關規定。

  1. 依本準則規定申請提供過夜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3. 過夜服務計畫書。

    4. 過夜服務照顧人員編制。

    5.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6. 過夜服務應提供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2. 依本法及本準則規定,申請提供臨時照顧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於附件3負責人切結書)

    3. 臨時照顧服務計畫書。

    4. 目前實際招生與編班情形及人員編制。

    5. 過去三年實際招生情形。

  3. 依兼辦辦法規定,申請提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依下列程序及審查(勘查)項目依序辦理,有未符合規定者,依兼辦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以書面駁回:

    1. 書面審查:所檢具文件應符合兼辦辦法第三條規定,如下所列: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

      4. 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

      5.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6.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2. 實地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設施設備)

      1. 符合建築、消防、衛生等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2. 符合兼辦辦法規定。

  4. 依兼辦辦法規定,申請停止提供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並轉為招收幼兒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

    1. 申請書。

    2.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3. 在園兒童之安置方式。

    4. 擬變更服務計畫書。

    5. 人員編制。

    6.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

    7. 應提供幼兒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5.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申請第一點至前點所定事項時,應併同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各該變更事項之紀錄。

  6.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本府教育處申請,經核准後本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7. 廢止設立許可:

    1. 幼兒園或其分班經廢止設立許可,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並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幼兒園為法人者,並應通知法院。

    2. 經廢止設立許可之幼兒園或其分班,本府將予公告。











附件1

幼 兒 園 設 立 申 請 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設立,請惠予辦理。

說明:

一、申請設立地址:基隆市 區 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二、幼兒園名稱:(全銜)

三、檢送各項文件15份(如附件)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1

變更負責人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 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變更負責人,請予辦理。

說明:

一、本園原任負責人,因,自日起請辭,自即日起由擔任負責人。

二、檢附資料如下(請勾選)

已附

免附

項目

原任負責人辭職書。

新任負責人聘書。

新任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新任負責人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文件影本。

經公證讓渡書。

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各該變更事項之紀錄。

法人登記證書。

上開資料一式五份。

原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新任負責人照片一張(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申請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2

幼兒園變更設立性質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變更設立性質,請惠予辦理。

說明:

一、本園原設立性質,因,故申請自○年○月○日起變更設立性質。

二、幼兒園變更後設立性質:

三、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5

已附

免附

項目

負責人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具)

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各該變更事項之紀錄。

上開資料一式五份。

原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新任負責人照片一張(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3

幼兒園變更名稱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變更名稱,請惠予辦理。

說明:

一、本園原名(名稱) 幼兒園,因,故申請自○年○月○日起變更名稱。

二、幼兒園變更後名稱:(全銜)

三、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5

已附

免附

項目

負責人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具)

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辦理各該變更事項之紀錄。

上開資料一式五份。

原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新任負責人照片一張(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4

幼兒園增加招收幼兒人數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增加招收幼兒人數,請惠予辦理。

說明:

一、本園原核定招收總人數名,申請增加招收幼兒人數名,合計名。

二、本案□有□無同時申請擴充場地。

三、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5

已附

免附

項目

負責人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擬增加服務之計畫書。

人員編制。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

上開資料一式五份。

原設立許可證書正本。

新任負責人照片一張(依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5

幼兒園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遷移,請惠予辦理(請自行勾選)

說明:

一、本園因,申請進行旨揭事宜。

二、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5

已附

免附

項目

在園幼兒安置計畫。無安置幼兒之必要者,得免予檢具。

計畫書。

負責人切結書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公立幼兒園免檢)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6

幼兒園自請停辦/歇業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教育處)

主旨:為申請(名稱) 幼兒園□停辦□歇業事宜,請惠予辦理(請自行勾選)

說明:

一、本園因(請敘明理由) ,申請進行旨揭事宜。

二、本園停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一年。

三、本園擬申請自○年○月○日起歇業並廢止設立許可。

四、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15※說明二及說明三請擇一敘明

項目

已附

免附

項目

停辦應附表件

在園幼兒及員工安置方式計畫書

應於停辦日二個月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向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提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之佐證文件(資遣人數為10人以上時應於2個月前提報)

歇業應附表件

在園幼兒及員工安置方式計畫書

應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向本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提報大量解僱計畫書之佐證文件(資遣人數為10人以上時應於2個月前提報)

繳回原設立許可證書正本1(歇業後2周內報府)

將對外招牌及廣告拆除之照片1(歇業後2周內報府)

負責人(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2

○○○幼兒園(全銜)設園(增加服務)計畫書

幼兒園名稱

(全銜)

設立名稱請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申請事項

設立 □改建 □擴充場地 □縮減場地 □遷移 □增班

恢復招生 □復辦 □過夜服務 □臨時照顧服務(請勾選)

園址

基隆市路街樓(使用樓層樓至樓)

負責人

設立性質

學校附設 □法人附設 □個人(私人) □非營利

幼兒園面積

總面積:平方公尺

室內總面積:平方公尺

室內活動室總面積:間,共平方公尺

室內遊戲空間總面積:間,共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平方公尺

預定招收人數

編班方式

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班,共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共

設立宗旨


收退費基準



服務人員

配置規劃

應配置人員:

園長 (專任)

教師(專任):

教保員(專任)

助理教保員(專任),不得超過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1/3

護理人員:人,以□特約□兼任□專任方式進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廚工:人,以□兼任□專任方式進用

視需求配置:

職員:

司機:

其他(請自行增列)


附件3

○○○幼兒園收費項目基準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免附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收費項目

收費期間

全日班

小計

半日班

小計

全年教保服務共個月

學費

學期





指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教保及人事所需之費用。

雜費

學期





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教保服務機構行政、業務及基本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金;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代辦費

小計



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費用

材料費

學期





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費用。但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教學用品。

活動費

學期





辦理各項幼兒活動之用。但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學習活動費用。

午餐費

學期





午餐食材、烹調、廚()具及燃料費;廚工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點心費

學期





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烹調、廚()具、燃料費。

全學期總收費

總計




交通費

學期

單趟

雙趟





幼童專用車之燃料費、保養修繕、保險、規費及折舊費用;司機及隨車人員之人事費用得於本項勻用。

延長照顧

服務費

學期





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

臨時照顧

服務費

學期





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之費用。

本項費用應由教保服務機構提具實施計畫及收費方式,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提供服務及收取費用。

家長會費

學期





教保服務機構家長會行政、業務庶務費用。

其 他

學期





代購團服(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室內鞋、餐具及睡袋,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其他報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之收費項目。

本項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應符合基隆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但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附件4



基隆市_______幼兒園(全銜)負責人切結書

負責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茲證明基隆市___ __幼兒園(全銜)負責人

上述資料屬實,且本人未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9條第1項所定情事之一:

  1. 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或第25條第1項所列情形。

  2.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3.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5. 曾任公務人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6.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7.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8.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本證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上保證之責任。

此 致

基隆市政府

切結人: (簽名蓋章)

浮貼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 貼 處

浮貼負責人身分證反面影本



黏 貼 處



附件5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建築、消防、衛生、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等相關法規

項目

檢 核 內 容

檢核結果

備註

符合

不符合

免檢核

1

建物已取得F3類組使用執照,或樓地板面積200m2以下「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第3條及建築法相關規定)

3

2

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符合消防法規規定。

3

3

各項設施設備,符合衛生法規規定。

3

4

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4

5

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符合相關規定:

  1. 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距離加氣站達100公尺以上)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距離30公尺以上)

  3. 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距離500公尺以上)

5

6

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為樓層建築者,除第20條第1項第3款另有規定外,應先使用地面層1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2樓,2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3樓;4樓以上不得使用。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1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受第一項之規定限制者: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6

7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1. 室內活動室。

  2. 室外活動空間。

  3. 盥洗室(包括廁所)

  4. 健康中心。

  5.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6. 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7

8

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為樓層建築者,其室內活動室之設置,應先使用地面層1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2樓,2樓使用面積不足者,始得使用3樓,且不得設置於地下層。

  2.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於1樓。

  3. 應設置2處出入口,直接面向避難層或走廊。

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1樓。

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受第一項之規定限制者: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9

9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招收幼兒15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

  2. 招收幼兒16人以上30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公尺。

前項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包括室內活動室內之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2.5平方公尺。

10

10

室外活動空間應設置於幼兒園基地地面層,且集中留設。

前項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或室外活動空間無法設置於基地之地面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會勘後核准者,得以下列各款方式之一或合併設置,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 使用2樓或3樓之露臺(直上方無頂蓋之平臺)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加強安全措施,所設置之欄杆,其高度不得低於110公分,欄杆間距不得超過10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其為裝飾圖案者,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

  2. 使用毗鄰街廓之土地作為室外活動空間,並符合幼兒學習環境及行徑安全,且行進至該土地之路線為100公尺以內,路徑中穿越之道路不超過12公尺。

11

11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依前條規定設置者,其個別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於基地地面層、2樓或3樓之露臺:每一面積不得小於22平方公尺。

  2. 設置於毗鄰街廓之土地:面積不得小於45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之計算,不包括1樓樓地板面積、騎樓面積、法定停車面積、道路退縮地及依法應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室外活動空間總面積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而達22平方公尺及招收幼兒人數二分之一所應具有之面積者,其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足部分,得以室內遊戲空間面積補足。

12

12

盥洗室(包括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應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

  2. 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得設置於室內活動室內;其採集中設置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3. 每層樓至少設置1處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照顧2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教保服務人員,其使用之廁所應併同幼兒盥洗室(包括廁所)設置。

  4. 設置清潔用具之清洗及儲藏空間。

  5. 注意通風、採光及防蟲,且地面應使用防滑材質,避免積水或排水不良。

  6.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盥洗室(包括廁所)之面積,不得納入室內活動室之面積計算。

13

13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招收幼兒人數達201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2. 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

14

14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2. 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3. 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

15

15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維持環境衛生。

  2. 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3. 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

16

16

走廊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連結供幼兒使用空間之走廊,若兩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240公分;單側有活動室或遊戲室者,其寬度不得小於180公分。

  2. 走廊之地板面有高低差時,應設置斜坡道,且不得設置臺階。

  3. 確保走廊之安全且順暢之動線機能,轉角處應注意照明。

  4. 使用適當之遮雨設施,避免走廊濕滑。

17

17

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樓梯之淨寬、梯級尺寸,除於中華民國10143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並於1021231日以前申請幼兒園設立許可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2. 類別

    樓梯

    寬度

    級高

    尺寸

    級深

    尺寸

    供幼兒使用之主要直通樓梯

    140cm以上

    14cm以下

    26cm以上

    設置於室內活動室或室內遊戲空間內部使用之專用樓梯

    75cm以上

    樓梯應裝設雙邊雙層扶手,一般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75公分以上,供幼兒使用之扶手高度,應距梯級鼻端52公分至68公分範圍內。
  3. 扶手之欄杆間隙,不得大於10公分,且不得設置橫條,如為裝飾圖案者,其圖案開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扶手直徑應在3公分至4公分範圍內。扶手外側間若有過大之間隙時,應裝設材質堅固之防護措施。

  4. 樓梯位置之配置,應注意整體動線之暢通、方便使用,並注意照明;其踏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18

18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

19

19

室內遊戲空間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獨立設置,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公尺。

  2. 設有固定大型遊戲器材者,其天花板淨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3. 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得作為室內遊戲空間使用。

前項第三款設置於地下一層之室內遊戲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其週邊應留設有兩側以上,寬度至少4公尺及長度至少2公尺之空間,兼顧逃生避難及通風採光。

  2. 設置2處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可逃生避難之戶外。

20

20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因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2. 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3. 平均照度至少500勒克斯(lux) ,並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4. 均能音量(leq) 大於60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5. 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6. 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7. 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8. 使用耐燃3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附有防焰標示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9. 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10. 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120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11. 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設置符合教保服務人員使用高度之食物準備區,並得設置尿片更換區;其尿片更換區,應設置簡易更換尿片之設備、尿片收納櫃及可存放髒汙物之有蓋容器。

21

21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120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

22

22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1. 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2. 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23

23

每層樓至少應設一盥洗室;盥洗室(包括廁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1. 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包括座墊)為25公分(得正負加減4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2歲以上未滿三3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2. 小便器:高度不得逾30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式小便設施。

  3. 水龍頭:間距至少40公分,並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應設置於盥洗室(包括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4公分;供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27公分。

  4. 洗手臺: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50公分;供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60公分。洗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5. 淋浴設備:

  1. 每樓層至少1處盥洗室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2. 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班級,每班均設盥洗室;盥洗室均設置冷、溫水淋浴設備。

  3. 2歲以上未滿3歲班級內盥洗室之淋浴設備,得計入每樓層盥洗室設置淋浴設備之數量。

  1. 隔間設計:在兼顧幼兒隱私及安全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衛生設備,其雙側應以軟簾或小隔板,及前側應以門扇或門簾隔間,且不得裝鎖。但供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使用者,其前側得不隔間。

  2. 隔間高度,不得逾120公分。但淋浴設備設置於專供教職員工使用之廁所內者,不在此限。

  1. 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1. 大便器:男生每151個;女生每101個。

  2. 小便器:男生每151個。

  3. 水龍頭:每101個。

前項第二款衛生設備數量,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1. 按同時收托男女幼兒數各占一半計算。

  2. 大便器、小便器及水龍頭之數量計算,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個。

  3. 男生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少於前項第二款所定個數二分之一。

本標準中華民國108710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盥洗室(包括廁所),其隔間高度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之二規定之限制。但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24

24

健康中心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幼兒園招收人數在100人以下者,至少設置1張床位,101人以上者,至少設置2張獨立床位。

  2. 設置清洗設備,方便處理幼兒嘔吐及清潔之用。

  3. 存放醫療設施設備、用品及藥品之櫥櫃,其高度或開啟方式應避免幼兒拿取。

25

25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應依需要設置教材教具製作器材、辦公桌椅、電腦及事務機器、業務資料櫃、行事曆板、會議桌及教保服務人員個別桌椅或置物櫃等設備,並視個別條件及需求,增加其他必要設備。

26

26

廚房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出入口設置紗門、自動門、空氣簾、塑膠簾或其他設備。

  2. 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作為臨時擺放進貨食物用。

  3. 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4. 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以不銹鋼材質製成。

  5. 爐灶上裝設排除油煙設備。

  6. 設置具洗滌、沖洗、殺菌功能之餐具清洗設施。

  7. 設置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

  8. 製備之餐飲,應有防塵、防蟲等貯放食品之衛生設備。

  9. 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應採用有蓋分類垃圾桶及廚餘桶。

  10. 設置完善之給水、淨水系統,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11. 注意排水、通風及地板防滑。

27

27

幼兒園提供過夜服務時,應提供專用寢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於1樓,幼兒每人之寢室面積不得小於2.25平方公尺,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每人不得小於3平方公尺。

  2. 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人員均應有專用床具。幼兒專用床具應符合人因工程,床面距離地面30公分以上,排列以每行列不超過2床為原則,並有足夠通道空間供幼兒夜間行動,及教保服務人員巡視照顧及管理。

  3. 幼兒寢具應一人一套不得共用,且定期清潔及消毒,注意衛生。

  4. 應安裝紗窗紗門,及配置兼顧安全與睡眠舒適之照明設備。

  5. 應提供毗鄰且具隱私之盥洗室,供幼兒清洗、更衣及沐浴。

28











附件6

基隆市幼兒園負責人辭職切結書(參考範例)

本人○○○為基隆市○○○○幼兒園負責人,因○○○○之故, 無法繼續擔任負責人職務,於 年 月 日辭卸負責人職務,經確認無誤,特此切結。


此致

基隆市○立○○幼兒園(/園名全銜)

轉陳

基隆市政府



姓名: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7

公 證 書 本(請以法院提供為準)

○○年度(地方法院字號)

請求人 ○○○

性別○ 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

住○○○

代理人 ○○○

性別○ 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

住○○○

請求人 ○○○

性別○ 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

住○○○


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前開請求人間,因動產讓渡事件,訂立如後附之契約,雙方陳明對於契約條款,已獲協議,願互相遵守,切實履行,請求予以公證。

公證之本旨:

公證人審查與契約有關之文件,及到場人之身分證明等,均屬相符,乃據當事人陳述所協議之事項,做成本公證書,並將契約附綴於後,由請求人在公證書簽名或蓋章,承認其行為。爰依公證法第貳條第壹項等相關規定予以公證。

本公證書於民國○○○年○月○○日在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作成。本證書經下列在場人承認無誤簽名或蓋章於後


請求人


請求人




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正本於民國○年○月○日在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照原本作成,

交付與請求人收執

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人


本契約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依自身需求修改。

幼兒園經營權讓渡契約書


契約讓渡人(以下簡稱甲方)身分證字號:    簽名蓋章:

電話: 地址:             

契約承讓人(以下簡稱乙方)身分證字號:簽名蓋章:

電話:地址:            

契約見證人(以下簡稱丙方)身分證字號:簽名蓋章:

電話:地址:            

就坐落於       

甲乙雙方茲因幼兒園經營權讓渡事宜,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1. 幼兒園名為:        

使用範圍說明:       

(範例)↓

    1. 地點:○○縣(市)○○鄉(鎮、市、區)○○路(街)○號之土地(地號:○○區○○段○○小段○○地號)、建築物(建號:○○區○○段小段○○○○、○○○○【○○○○平方公尺】)、設施及設備。

    2. 可使用面積:○○○○平方公尺。(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平方公尺、室內○○平方公尺、室外○○平方公尺)

    3. 建物簡介:建物及場地業經整修,其硬體空間及設備設施已符合幼兒園設施設備法規(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設立許可依據法規)、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標準等相關規定。

    4. 幼兒活動室及遊戲空間○間,室外活動空間____㎡,健康中心○間、辦公室○間、教保準備室○間、教具儲藏室○間、寢室○間、備餐室(廚房、配餐室及儲藏室)○間、廁所及盥洗室(大便器○個、小便器○個、水龍頭○個、淋浴設備○個)。

  1.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    萬元將下列及幼兒園經營所有權與業務及所有目前營運中之設備讓予乙方:

    1. 請自行增列。

    2. 請自行增列。

乙方應於簽約時以

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甲方全部讓渡金共計新台幣     萬元整。

  □        支付讓渡金與甲方,甲方需開立頂讓金收據與乙方。

  1.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應提供資料臚列如下,以利乙方順利承接園所之營運:(相關清單另附之,點交時由乙方簽收)

    1. 各類財產、設備清冊。

    2. 教保服務人員名冊、幼兒資料名冊。

    3. 相關人事、行政檔案(包含員工薪資資料、評鑑資料、投保資料等)

    4. 資產負債表(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損益表)、當學年度收支編列明細表。

    5. 收費明細、幼兒繳費之相關原始憑證。

  2.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3. 於民國      日前幼兒園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      日之後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題、債權債務、稅金及借貸等全權皆由乙方負責;幼兒園○年○月份以前之員工薪資(○月○日支付)由甲方負擔,其後由乙方負責;其他水電費、瓦斯費等雙月支付支出按比例分攤。

  4.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5.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份送達基隆市政府作為變更負責人使用,另○份存檔於○○地方法院。

  6. 請自行增列

  7. 請自行增列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8

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證明文件所載土地 筆、面積計 平方公尺,及建物 筆,同意提供「 」教保服務機構使用,為期 年,屆期得經本人(機關、構)同意繼續使用。恐口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據。

土地標示

建物標示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權利範圍

建號

門牌

權利範圍

















































立同意書人1: (簽名蓋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立同意書人2: (簽名蓋章)

住址: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9



基隆市______幼兒園履行營運擔保證明文件

黏 貼 處































備註

    1. 請將履行營運擔保證明文件影本浮貼於表格內,如證明文件超出表格,請將證明文件適度摺疊並浮貼於表格內。

    2. 本案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或董事長)名義專戶儲存。

    3.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基準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附件10


○○○幼兒園(全銜)教職員工名冊

年  月  日建立

相片

基本資料


姓名


學歷


出生

日期


經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格證書字號


職稱


到職

日期



姓名


學歷


出生

日期


經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格證書字號


職稱


到職

日期



姓名


學歷


出生

日期


經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格證書字號


職稱


到職

日期


說明:

一、新進教職員工應檢附學經歷證件、合格證書(含教師證書、職業駕照等)、國民身分證影本、切結書、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新進教保服務人員、駕駛人員及隨車人員並應檢附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上之證明資料。

三、新進廚工及駕駛人員應檢附健康檢查證明。






相關法令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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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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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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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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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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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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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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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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