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教育制度簡介
一、學制
我國自清末光緒 28 年(西元 1902 年)頒布欽定學堂章程之後,始有正式明文規定之學制,其後歷
經修改演變而成現行之學制,其學制表如下:
(一)修業年限
自國小至研究所之修業年限共 20 年以上,其
中包括國民小學 6 年;國民中學 3 年;高級中等
學校分別為高中 3 年或職校 3 年;專科學校依入
學資格之不同,分別為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入學
之五年制專科,及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為主之二
年制專科;大學及獨立學院,除牙醫為 6 年、醫
學系自 102 學年度起由 7 年改為 6 年外,一般為
4 年;自 71 學年度起增設學士後「醫學系、中醫
學系」,各修業 5 年;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修業各
至少 1 或 2 年;特教學校、補習及進修學校之修
業年限則分別比照同等級之正規學校。
(二)學齡
一般而言幼兒園教保服務年齡為 2 至 6 歲;
國民小學之在學年齡為 6 至 12 歲;國民中學之在
學年齡為 12 至 15 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
年齡無限制規定。
(三)特教學校及特教班
特教學校分為綜合型特殊教育學校、啟明、
啟聰、啟智及實驗學校等,其程度分為幼兒部、國
小部、國中部、高職部等四階段。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設置之特殊教育班計有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及資賦優異學生適性特殊教育。
(四)補習及進修學校
分為國民補校(國小補校、國中補校)與進
修學校(分為高中及高職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
校、進修學院)二類;其程度分別相當於國小、國
中、高中、高職、二年制專科及大學。72 年起開
辦延教班,招收 18 歲以下不升學之國中畢業生入
學,採彈性年段式修業,84 年更名為實用技能班,
94 年更名為實用技能學程。民國 75 年、86 年分
1

別設立國立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近年來各技專
校院陸續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提供取
得大專程度之進修機會。
(五)學年度
每年 8 月 1 日起至次年 7 月 31 日為一個學
年度,並以 8 月 1 日所屬之曆年為學年度之年次
(例如民國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為
民國 102 學年度)。每學年區分為二學期,第一學
期自 8 月 1 日至次年 1 月 31 日,第二學期自 2 月
1日至7月31日。
二、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是實踐以幼兒為中心及以幼兒最佳
福祉為優先考量,其教保服務應與家庭及社區密
切配合,以達成維護幼兒身心教育、養成幼兒良
好習慣、豐富幼兒生活經驗、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培養兒童合群習性、拓展幼兒美感經驗、發展幼
兒創意思維、建構幼兒文化認同、啟發幼兒關懷
環境之目標。
幼兒園階段採自由入園,予以 1 至 4 年之教
育及照顧服務。學前教育雖非義務教育、非強迫
教育,惟為宣示政府與家長共同負擔育兒責任之
決心,具體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提升 5 歲幼兒就
學機會,教育部研訂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除以就學補助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外,亦規劃
多項配套措施,如補助供應量不足地區增設公立
幼兒園(班)或非營利幼兒園、補助經濟弱勢幼兒
免費參與公立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私立
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高中職學歷教保人員進修
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專科以上學歷之部分學費等,
以確保政府補助政策得發揮最大效益,保障家長
受補助權益及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基本品質。此外,
積極推動幼托整合,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施行,全國幼托園所已全數改制為幼
兒園,國內學前教育已邁入新的里程碑。
三、國民教育
我國國民之基本教育採學區分發入學,在 57
學年度以前僅含國小 6 年教育,其重點在培養兒
童身心健康、教導倫理觀念及重視生活教育,俾
造就人格健全之公民。其後由於就學率逐年遞增,
至 56 學年度已達 97.52%之普及境界,為提高全
民教育水準,適應國家建設需要,乃於 57 學年度
起,將國民教育延伸為 9 年,初中 3 年改為國中
3 年,連同國小 6 年,合稱 9 年國民教育。另為落
實多元智慧與適性發展的教育理念及協助學生認
識生涯職群、養成正確職業觀念以及做好生涯規
劃,增進學生對學習的自信,達成生涯試探的目
標,並於 81 年起加強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同時選
習技藝教育之學生,可優先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
學程,且享有三年免學費的優待。
國民中學學生畢業後,可依照意願進入社會
服務或經申請入學、甄選入學、登記分發等管道
分別升入高中、高職、五專或高級進修學校繼續
就學。
四、高級中等教育
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中學合稱中等教育,包
括中學(初中、高中)、師範學校、職業學校(初
職、高職)3 類,但自 57 學年度實施九年國民教
育後,初中改為國中,劃歸國民教育範疇,已如前
述,同時初職停止招生,逐年結束,而師範學校早
自 49 學年度開始,分年改制為師範專科學校
,60 學年度起,已無師範學校,為提升國小教師
教學素質,師範專科學校已於 76 學年度起再改制
為四年制師範學院。高級中等教育包括高中、職
業學校、綜合高中及完全中學 4 類,茲分述如次:
(一)高級中學
高級中學是介於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間之普
通教育,其教育係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
民,奠定研究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修業 3 年。在目前學制下,
高中畢業生可經申請、推薦或考試分發進入一般
大學校院,或一年後報考四技及二專就讀。
(二)職業學校
職業學校以教授青年職業知能,培養職業道
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招收國中
畢業生修業 3 年,其教育主旨在培養青年之生產
知識與技能,俾畢業後進入社會,從事各項實際
生產工作。在目前學制下,職校畢業生亦可選擇
就業或升入以招收職業科畢業生入學為主之四年
制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就讀或
參加一般大學校院入學考試。
(三)綜合高中
85 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在高級中等學校
同時設置學術學程以及專門學程,招收性向未定
的國中畢業生,藉試探、輔導歷程,輔導學生自由
選課,以延後決定性向;同時對於性向較早確定
學生,也可提供兼跨學術與職業學程機會,以培
養通識能力,達成適性發展目標。綜合高中採學
年學分制,一般科目包括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等領域及全民國防教育,
各類須再細分出學生修習後能有明確升學預備與
就業準備進路的課程。
學術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 99 學年度「普通
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專門學程
之教學科目得參照專門學程歸群表及 99 學年度
「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各群部定專業及實習
科目。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 60 學分之專精
科目,並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 26-30 學分,
核心科目之開設得參照「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各群部定必修科目畢業時至少須修滿 160 個
學分。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 40 學分,得在畢業證
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畢業後可自行選擇升學一
般大學或四技、二專,或習得一技之長直接就業。
(四)完全中學
為紓緩國民中學學生升學高中之壓力,並均
衡城鄉高中發展,教育部依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
之決議,研擬完全中學試辦計畫,並自 85 學年度
起試辦,教授 12 歲至 18 歲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
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行政採單軌運作的方式進
行。國民中學階段學生之入學方式依國民教育法
之規定採學區制之方式;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高
級中學法之規定,採多元入學之方式辦理。高級
中學法自 88 年 7 月 14 日修正公布後,完全中學
正式取得設立之法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
可依法設立完全中學、成為高級中學多元類型之
一種,為擴增高中容量,均衡區域高中教育發展
奠定良好的基礎。
103 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則
將高級中等學校分為如下 4 種,確立我國後期中
等教育階段學校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
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
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
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
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
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
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
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五、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包括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大學(含
研究所)。專科學校之教育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
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獨立學院、大學則以
研究高深學術,培育專門人才為宗旨。
目前專科學校及大學校院入學資格不同,茲
分述如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設置特殊教育
班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教育需求,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設置之特殊教育班,分為集中式
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提供身心
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目前身心障
礙類集中式特教班分有智障、聽障、肢障、多障及
不分類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採不分類,身心障
礙巡迴輔導班分有視障巡迴輔導、自閉症巡迴輔
導、不分類巡迴輔導、聽語障巡迴輔導、病弱巡迴
輔導、情緒行為障礙巡迴輔導、床邊教學巡迴輔
導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資優類集中式特教班分
有學術性向及藝術才能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分
為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及不分類資源
班,巡迴輔導班分為一般智能及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
(三)大專校院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訂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學校得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
為專責單位,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有關事項。
七、社會教育
社會教育之範圍甚廣,包括補習及進修教育、
成人教育、高齡教育及負責推展社會教育之博物
館、圖書館、科學館及藝術館等社教機構。
(一)補習及進修教育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
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
社會進步為目的。目前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
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與短期補習教育 3 種,凡
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
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者接受進修教育,修
業期滿准予畢業者,取得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75 學年度設立國立空中大學一所,86 學年度
增設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以多元媒體教育方式,
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實施成人進修教育,旨在提
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空中大學
之學生分全修生、選修生兩種。全修生招收具有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入學;選修生為年滿 18 歲,
以登記方式入學者。
短期補習班係由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 18,849 家。
另外,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之國民教育,自 84 年
起正式更名為實用技能班,係為提供自願不升學
之國中畢(結)業生,學得一技之長,課程以技能
實習為主,簡單理論教育為輔,採年段式之彈性
修業方式,分一年段、二年段、三年 段三階,循序
漸進取得高職結業資格;分春、秋兩季招生,可供
有就學意願之失學者早日就學。94 學年度改名實
用技能學程。
(二)高齡教育
科技醫療進步及國民壽命的延長,近年來老
年人口快速增加,教育部為落實建構在地化的高
齡學習體系,結合地方性的組織及團體,已於 301
個鄉鎮市區設置 306 所樂齡學習中心,研習對象
以 55 歲以上之社區中老年人為優先,另於 103 學
年度補助 100 所大學校院辦理「樂齡大學計畫」,
以學年制之學習方式,讓老年人進入校園和學生
共同學習,促進世代交流。
(三)社教機構
國內社教機構為數不少,且分布各地區,種
類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文
化中心等,茲分別說明如次:
1.我國圖書館事業近年在各級政府積極推展
下,目前全國共有 522 所地方級公共圖書
館,即平均每一鄉鎮約有 1.42 所公共圖書
館(以 368 鄉鎮市區計算)。為提升圖書館

服務品質,教育部推動「閱讀植根與空間
改造:102-105 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
畫」,自 102 年度起編列相關經費,充實其
軟、硬體資源。
2.博物館係從事文化與自然之原物、標本、模
型、文 件、資 料 之 蒐 集、保 存、培 育、研 究、
展示,並對外開放,以提供民眾學術研究、
教育或休閒為目的之教育文化機構。因此,
美 術 館、藝 術 館、紀 念 館、文 物 館、動 物 園、
科學館、天文台等均可視為博物館。教育
部所屬之博物館,計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
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
博物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等。
3.其他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尚有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等,提供多元化
的社教活動以豐富民眾的精神生活,進而
邁向終身教育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