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育制度簡介:學制與修業年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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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制度簡介
一、學制
我國自清末光緒 28 (西元 1902 年)頒布欽定學堂章程之後始有正式明文規定之學制其後歷
經修改演變而成現行之學制,其學制表如下:
(一)修業年限
自國小至研究所之修業年限共 20 年以上
中包括國民小學 6 年;國民中學 3 年;高級中等
學校分別為高中 3 年或職校 3 年;專科學校依入
學資格之不同,分別為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入學
之五年制專科,及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為主之二
年制專科;大學及獨立學院,除牙醫為 6 、醫
學系自 102 學年度起由 7 年改為 6 年外,一般為
4 年;自 71 學年度起增設學士後「醫學系、中
學系」各修業 5 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修業各
至少 1 2 年;特教學校、補習及進修學校之修
業年限則分別比照同等級之正規學校。
(二)學齡
一般而言幼兒園教保服務年齡為 2 6 歲;
國民小學之在學年齡為 6 12 國民中學之在
學年齡為 12 15 歲;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
年齡無限制規定。
(三)特教學校及特教班
特教學校分為綜合型特殊教育學校、啟明、
啟聰啟智及實驗學校等其程度分為幼兒部
小部國中部高職部等四階段高級中等以下
校及幼兒園設置之特殊教育班計有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提供身心障礙學生
及資賦優異學生適性特殊教育。
(四)補習及進修學校
分為國民補校(國小補校、國中補校)與進
修學校(分為高中及高職進修學校、專科進修學
進修學院)二類其程度分別相當於國小
中、高中、高職、二年制專科及大學。72 年起開
辦延教班招收 18 歲以下不升學之國中畢業生入
採彈性年段式修業84 年更名為實用技能班
94 年更名為實用技能學程。民國 75 年、86 年分
1
別設立國立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近年來各技專
校院陸續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及進修學院,提供取
得大專程度之進修機會。
(五)學年度
每年 8 1 日起至次年 7 31 日為一個學
年度,並以 8 1 日所屬之曆年為學年度之年次
國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
民國 102 學年度)每學年區分為二學期第一學
期自 8 1 日至次年 1 31 第二學期自 2
1日至7月31日
二、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是實踐以幼兒為中心及以幼兒最佳
福祉為優先考量,其教保服務應與家庭及社區密
切配合,以達成維護幼兒身心教育、養成幼兒良
好習慣豐富幼兒生活經增進幼兒倫理觀念
培養兒童合群習性、拓展幼兒美感經驗、發展幼
兒創意思維、建構幼兒文化認同、啟發幼兒關懷
環境之目標。
幼兒園階段採自由入園,予以 1 4 年之教
育及照顧服務。學前教育雖非義務教育、非強迫
教育,惟為宣示政府與家長共同負擔育兒責任之
決心,具體減輕家長經濟負擔,提升 5 歲幼兒就
學機會,教育部研訂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除以就學補助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外,亦規劃
多項配套措施,如補助供應量不足地區增設公立
幼兒園(班)或非營利幼兒園、補助經濟弱勢幼兒
免費參與公立幼兒園之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私立
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之高中職學歷教保人員進修
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專科以上學歷之部分學費等,
以確保政府補助政策得發揮最大效益,保障家長
受補助權益及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基本品質此外
積極推動幼托整合,自 101 1 1 日起幼兒教
育及照顧法施行,全國幼托園所已全數改制為幼
兒園,國內學前教育已邁入新的里程碑。
三、國民教育
我國國民之基本教育採學區分發入學 57
學年度以前僅含國小 6 年教育,其重點在培養兒
童身心健康、教導倫理觀念及重視生活教育,俾
造就人格健全之公民其後由於就學率逐年遞增
56 學年度已達 97.52%之普及境界,為提高全
民教育水準適應國家建設需要乃於 57 學年度
起,將國民教育延伸為 9 年,初中 3 年改為國中
3 連同國小 6 合稱 9 年國民教育另為落
實多元智慧與適性發展的教育理念及協助學生認
識生涯職群、養成正確職業觀念以及做好生涯規
劃,增進學生對學習的自信,達成生涯試探的目
並於 81 年起加強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同時選
習技藝教育之學生,可優先升讀高中職實用技能
學程,且享有三年免學費的優待。
國民中學學生畢業後,可依照意願進入社會
服務或經申請入學、甄選入學、登記分發等管道
分別升入高中、高職、五專或高級進修學校繼續
就學。
四、高級中等教育
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中學合稱中等教育,包
括中學(初中高中)師範學校、業學校(初
職、高職)3 類,但自 57 學年度實施九年國民教
育後初中改為國中歸國民教育範疇已如
同時初職停止招逐年結束師範學校早
49 學年度開始,分年改制為師範專科學校
,60 學年度起,已無師範學校,為提升國小教師
教學素質師範專科學校已於 76 學年度起再改制
為四年制師範學院。高級中等教育包括高中、職
業學校綜合高中及完全中學 4 茲分述如次
(一)高級中學
高級中學是介於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間之普
通教育,其教育係以陶冶青年身心,培養健全公
奠定研究學術及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為宗旨
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修業 3 年。在目前學制下,
高中畢業生可經申請、推薦或考試分發進入一般
大學校院,或一年後報考四技及二專就讀。
(二)職業學校
職業學校以教授青年職業知能,培養職業道
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招收國中
畢業生修業 3 年,其教育主旨在培養青年之生產
知識與技能,俾畢業後進入社會,從事各項實際
生產工作。在目前學制下,職校畢業生亦可選擇
就業或升入以招收職業科畢業生入學為主之四年
制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就讀或
參加一般大學校院入學考試。
(三)綜合高中
85 學年度起試辦綜合高中在高級中等學校
同時設置學術學程以及專門學程,招收性向未定
的國中畢業生藉試探輔導歷程輔導學生自由
選課,以延後決定性向;同時對於性向較早確定
學生,也可提供兼跨學術與職業學程機會,以培
養通識能力,達成適性發展目標。綜合高中採學
年學分制一般科目包括語文數學社會自然
藝術生活健康與體育等領域及全民國防教育
各類須再細分出學生修習後能有明確升學預備與
就業準備進路的課程。
學術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 99 學年度「普通
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專門學程
之教學科目得參照專門學程歸群表及 99 學年度
「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各群部定專業及實習
科目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 60 學分之專精
科目,並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 26-30 學分,
核心科目之開設得參照「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各群部定必修科目畢業時至少須修滿 160
學分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 40 學分得在畢業證
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畢業後可自行選擇升學一
般大學或四技二專或習得一技之長直接就業
(四)完全中學
為紓緩國民中學學生升學高中之壓力,並均
衡城鄉高中發展,教育部依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
之決議研擬完全中學試辦計畫並自 85 學年度
起試辦,教授 12 歲至 18 歲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
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行政採單軌運作的方式進
行。國民中學階段學生之入學方式依國民教育法
之規定採學區制之方式;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高
級中學法之規定,採多元入學之方式辦理。高級
中學法自 88 7 14 日修正公布後,完全中學
正式取得設立之法源各直轄市(市)政府亦
可依法設立完全中學、成為高級中學多元類型之
一種,為擴增高中容量,均衡區域高中教育發展
奠定良好的基礎。
103 學年度起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將高級中等學校分為如下 4 種,確立我國後期中
等教育階段學校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
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
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
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
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
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
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
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五、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包括專科學校獨立學院大學(含
研究所)專科學校之教育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
養成實用專業人才為宗旨,獨立學院、大學則以
研究高深學術,培育專門人才為宗旨。
目前專科學校及大學校院入學資格不同,茲
分述如次:
(一)專科學校
1.五年制專科:招收國中畢業生入學,修業
時間 5 年,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授予副學
士學位。
2.二年制專科:招收相關類科之職校畢業生
或具該類工作經驗之高中(職)畢業生入
學,修業 2 年。
(二)大學校院
1.大學學士班: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或
具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入學,修業 4 年;
部分學校法律系及建築系為 5 年,牙醫系
6 年,醫學系 7 年(自 102 學年度起改為
6年
2.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學士班:二年制招收
專科學校相關科組畢業生入學修業 2
4 年制主要以招收高職畢業生入學為主,
並開放部分名額予普通高中畢業生就讀。
3.學士後學士班:招收有學士學位報考資格
者入學,修業年限原則為 4 年,得視其性
質延長 1 2 年。目前有部分大學招收學
士後醫學系、中醫學系、法律學系等。
4.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報考資格
為具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獨立學院
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報考者應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學程
修業年限為 1 年至 2 年,並得視學程性質
予以延長,由學校列入學則定之。本學程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由學校
授予學士學位,並加註「學士後○○○學
程」字樣。
5.碩士班:招收有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報
考資格者入學,修業 1 4 年。
6.博士班:招收有碩士學位或具同等學力報
考資格者入學者,修業年限 2 7 年;修
讀學士學位之應屆畢業生或修讀碩士學
位研究生,其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
博士學位。
此外為能達到終身教育目標,於大學校院開
辦多種推廣教育課程及在職專班供進修機會
六、特殊教育
在我國特殊教育之實施,身心障礙幼兒 2
即可接受學前特殊教育,繼續接受九年國民義務
教育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後,身心障礙
學生完成國民中學教育,其升學管道計有適性輔
導安置(含餘額安置)、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等 3
其中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有 3
管道,分別為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
置於特殊教育學校、輕度智能障礙類學生適性輔
導安置於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以及非智能
障礙類學生適性輔導安置於高級中等學校;免試
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百分之 2
名額錄取。擬升學大專校院者除可參加多元入學
管道外,並可參加專為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
院甄試及大學單獨招生。現有特殊教育學生安置
型態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包括特殊教育學校、一
般學校及幼兒園之普通班、集中式特教班、分散
式資源班、巡迴輔導及床邊教學等方式提供適性
特殊教育。
(一)特殊教育學校
依據民國 76 年發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以招收單一障礙類之中、重
度學生為原則,學校名稱則依類別稱之,故有啟
啟明及啟聰等學校特殊教育法 86 年修正公
布後,新設特殊教育學校採不分障礙類別,取消
標記之方向規劃。現有特殊教育學校分為特殊教
育學校啟聰學校啟明學校啟智學校及實驗學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設置特殊教育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教育需求,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設置之特殊教育班,分為集中式
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提供身心
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適性教育。目前身心障
礙類集中式特教班分有智聽障肢障多障及
不分類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採不分類,身心障
礙巡迴輔導班分有視障巡迴輔導、自閉症巡迴輔
不分類巡迴輔導語障巡迴輔導病弱巡
輔導、情緒行為障礙巡迴輔導、床邊教學巡迴輔
導及在家教育巡迴輔導。資優類集中式特教班分
有學術性向及藝術才能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分
為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及不分類資源
班,巡迴輔導班分為一般智能及不分類巡迴輔導
班。
(三)大專校院設置特殊教育專責單位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訂定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
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學校得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
為專責單位,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有關事項。
七、社會教育
社會教育之範圍甚廣包括補習及進修教育
成人教育、高齡教育及負責推展社會教育之博物
館、圖書館、科學館及藝術館等社教機構。
(一)補習及進修教育
補習及進修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
高教育程度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
社會進步為目的。目前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
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與短期補習教育 3 ,凡
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
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者接受進修教育,修
業期滿准予畢業者取得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75 學年度設立國立空中大學一所86 學年度
增設高雄市立空中大學,以多元媒體教育方式,
輔以面授書面輔導施成人進修教育旨在
高國民教育文化水準,改進人力素質。空中大學
之學生分全修生、選修生兩種。全修生招收具有
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入學選修生為年滿 18
以登記方式入學者。
短期補習班係由各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 103 12 31 日止共計 18,849
另外延長以職業教育為主之國民教育 84
起正式更名為實用技能班,係為提供自願不升學
之國中畢(結)業生得一技之長課程以技能
實習為主,簡單理論教育為輔,採年段式之彈性
式,分段、二段、三 階,循
漸進取得高職結業資格分春秋兩季招生可供
有就學意願之失學者早日就學。94 學年度改名實
用技能學程。
(二)高齡教育
科技醫療進步及國民壽命的延長,近年來老
年人口快速增加,教育部為落實建構在地化的高
齡學習體系結合地方性的組織及團體已於 301
個鄉鎮市區設置 306 所樂齡學習中心,研習對象
55 歲以上之社區中老年人為優先另於 103
年度補助 100 所大學校院辦理「樂齡大學計畫」
以學年制之學習方式,讓老年人進入校園和學生
共同學習,促進世代交流
(三)社教機構
國內社教機構為數不少,且分布各地區,種
類包括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學館藝術館
化中心等,茲分別說明如次:
1.我國圖書館事業近年在各級政府積極推展
下,目前全國共有 522 所地方級公共圖書
即平均每一鄉鎮約有 1.42 所公共圖
(以 368 鎮市區計算)為提升圖書館
服務品質,教育部推動「閱讀植根與空間
改造:102-105 年圖書館創新服務發展計
畫」 102 度起編列相關經費實其
軟、硬體資源。
2.博物館係從事文化與自然之原標本
型、文 件、資 、保 存、培 育、研 究、
展示並對外開放以提供民眾學術研究
教育或休閒為目的之教育文化機構因此
館、藝 館、紀 館、文 館、動 園、
科學館、天文台等均可視為博物館。教育
部所屬之博物館,計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
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
博物館及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等。
3.其他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尚有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教
育廣播電臺、國家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等,提供多元化
的社教活動以豐富民眾的精神生活,進而
邁向終身教育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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