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110學年度學士班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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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109.7.16.)
臺北市立大學
110學年度學士班
特殊選才入學招生簡章
網路報名
1091016()上午9時起至1091030()下午330分止
招生系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博愛校區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電話:02-23113040 分機 1151-1153
天母校區 地址: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 2101
電話:02-28718288 分機 7505
本校網址 http://www.utaipei.edu.tw/
招生組網址 http://admission.utaipei.edu.tw/
◎公布錄取名單及報到情形時,將以考生全名公告
網路線上報名專用密
(密碼只限一人報名使用)
※報名注意事項:
1.請考生詳閱簡章相關規定,並確實繳交報名審查證明文
件。
2.請依本招生簡章規定至本校首頁/招生資訊/特殊選才/
招生系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
=13
進行網路報名作業。
3.考生於登錄資料確認無誤後,列印所需報名表件及備齊
審查證件,一併寄至本校相關單位始完成報名程序,
寄地址如下:
◎報考博愛校區:請寄臺北市立大學 110 學年度招生委
員會收
(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
02-23113040 分機 1151-1153
◎報考天母校區:請寄臺北市立大學 110 學年度招生委
員會收
(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101 )
02-28718288 分機 7505
服務單位電話(週一至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5)
博愛校區:招生組 02-23113040 分機 1151-1153
母校區:招生組 02-28718288 分機 7505
網路報名系統洽詢:02-23113040 分機 1151-1153
........................................................ 1
壹、報考資格 ....................................................... 4
貳、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 ............................................. 4
參、各學系招考名額 ................................................. 5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 6
伍、應繳資格證明文件 ............................................... 9
陸、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查詢 .......................................... 10
柒、准考證 ........................................................ 10
捌、試場相關資訊公告 .............................................. 10
玖、成績計算方式 .................................................. 11
拾、錄取方式 ...................................................... 11
壹拾壹、錄取名單公告及成績單下載 .................................. 11
壹拾貳、成績複查方式 .............................................. 11
壹拾参、報到與註冊入學 ............................................ 12
壹拾肆、申訴 ...................................................... 13
壹拾伍、附註 ...................................................... 13
壹拾陸、學系分則 .................................................. 14
附錄一、考試試場規則 .............................................. 20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22
附錄三、交通資訊及位置圖 .......................................... 28
附錄四、境外學歷考生切結書 ........................................ 30
附錄五、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 31
附錄六、扶助弱勢就學補助交通費、住宿費申請表 ...................... 32
I
項目
日期
附註
簡章公告
109.09.25.(五
)前
於本校招生組網頁公告請自行下載,不另行發售。
招生組網址 http://admission.utaipei.edu.tw/
步驟
上網填
寫報名
資料並
列印表
109.10.16.(五
上午9時起至
109.10.30.(五
下午330分止
招生系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請考生上網填妥報名資料及上傳照片後,列印報名表、繳費單、報
名專用信封封面及相關表單。
步驟
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以超商管
道繳費其截止時間可至截止日晚上12時前,惟查詢繳費紀錄需3-7工作天
)詳如簡章第6
步驟
郵寄報
名資料
109.10.30.(五)
(含)前
請考生務必詳閱「報名日期及方式」。
準備B4袋,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印有條碼)黏貼其上非使用
專用信封封面者,恕不受理報名。
表、繳費證明學系規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及封面所列相關資
料依序裝入信封袋內,再檢視後彌封,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親自送件
報名資格審
查結果查詢
、上網列印
准考證
109.11.11.(三)
上午10時起
請上招生系統網頁查詢,並自行列印准考證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申請退費
日期
109.11.11.(三)
上午10時起至
109.11.20.(五)
下午5時止
考生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程序者(未寄件或逾期寄件
可申請退費其他原因概不退費退費(含溢繳)一律扣除行政
處理費新臺幣200元。考生申請退費時,請至本校招生系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填寫退
費匯款金融機構帳號等相關資訊。
試場公告
109.11.18.(三)
上午10
考生請務必至本校網頁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選「考場查詢」確認報到時間及地點。
考試日期
109.11.21()
音樂學系
數學系
水上運動學系
◎請考生務必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或註明有效期限且含有相
片之護照、健保卡等正本以便查驗。若遇特殊情形,在不影響考生
權益下得調整考試日期。
1
榜單及錄取
通知公告
109.12.04.(五)
考生可於此時間起至招生組網
http://admission.utaipei.edu.tw/查詢。
成績單列印
109.12.04.(五)
110.03.01.(一
1.考生自行至招生系統下載,本校不另寄發通知。
2.僅提供最後錄取成績單。
成績複查截
止日
109.12.04.(五)
109.12.11(五
請參閱頁10壹拾貳、成績複查方式
正取生
第一階段
網路報到
備取生
網路提交
遞補意願
109.12.21.(一)
上午10時起至
109.12.25.(五)
下午5時止
1.正取生須於本時段內至本校首頁新生園地>新生報到系統填寫就讀
意願及個人基本資料完成送出列印新生基本資料表男性並同
時列印「兵役資料表」109學年度開學需繳交「新生基本資料表
」及「畢業證書影本(正本需查驗)」。
2.備取生須於本時段內至本校首頁新生園地>新生報到系統提交遞補意
願,方具遞補資格。
3.特殊選才錄取生有以下情形者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報到
(如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報到學校先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
可再至他校報到),違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
1)同時錄取「110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多校系者。
2)同時錄取「110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二年制特殊選才
入學聯合招合招生」者。
4.網路報到完成後務必於本期間內至新生報到查詢系統再次確認報
到及備取狀態逾期未報到以自願放棄入學或遞補資格資格論
生不得異議及要求補救措施。
5.如有報到系統問題,請向教務處註冊組洽詢。
【博愛校區】(022311-30401121
【天母校區】(022871-828875037504
公告正取
生報到情形
暨缺額人數
統計
109.12.28.(一)
下午5
公告於110學年度新生報到系統查詢。
備取生
遞補報到
時間
109.12.29(二)
上午10時起至
110.3.2.()
下午5時止
考生須自行上網查詢是否獲遞補;依正取生缺額情形個別以電子郵
件、電話或簡訊擇一通知,各梯次報到期間依通知為準;逾期未報
到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補救措施。
錄取生放
棄入學資格
截止日
110.3.2()
郵戳為憑
1. 已報到之錄取生若欲放棄入學資格,應填具附錄五「錄取生放棄
入學資格聲明書」並於 110 32(星期二)(以郵戳為憑)
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
學招生個人申請入學招生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繁
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
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
記分發入學招生、本校大學部運動單獨招生。
2.逾上述放棄截止日,因其他特殊事由而欲放棄入學資格者,仍應
於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註冊
公告
新生註冊期程預定於1108月下旬公布於教務處註冊組網站>註冊須知未依規定時
完成註冊手續者,應令退學。
2
3
壹、報考資格
報考者應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含應屆畢業)或經教育部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資格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詳參附錄二
)持境外學歷者須經我國駐外單
位認證。
二、 符合各學系規定報考資格(詳見簡章第 13 17 頁「學系分則」
本計畫招生對象
不包含境外特種生
(如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及大陸地區學生等)
,前開學生應依其就學相關辦法規定辦理。
持境外學歷證件報考者須繳交:境外學歷證件原文影本、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境
外學歷證件原文影本及境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或檢附切結書(附錄四)(原文學
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非中文或英文者,需另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中文或英
文翻譯本)、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記錄(如係外國人士或僑民則免附)或護照
影本,以供查驗。
貳、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
一、 修業年限 4年,必要時得延長 2年。
二、 修業年限內依本校學則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
三、 凡經本招生方式入學之水上運動學系學生,於修業期間須參加錄取運動種類之學校
運動代表隊,並應遵守校隊相關規定與無異議參與平時練習及寒、暑假集訓。
四、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境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
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入學後應依本校相關學則
規定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4
參、各學系招考名額
組別代碼 繳費金額()
博愛校區 音樂學系 2 01 1,000
數學系 1 02 600
天母校區
水上運動學系 3 03 600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1 04 600
都會產業經營與行銷學系 2 05 600
本校擬透過此招生管道招收無法透過現行招生管道入學,或以現行招生管道申請入學
時相對不利之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如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或文化不利者、
實驗教育學生持境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等)與具有
特殊學習資歷、成就與才能之學生。
本次招生共 5學系,招收名額 9名。
本項招生缺額得流用至當年度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或學系單獨招生名額使用。
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同時錄取110 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多校
系者或同時錄取110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合招生」
者,不得重複報到(如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始可再至
他校報到),違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招
個人申請入學招大學考試入學分發招生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
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與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
入學招生、本校大學部運動單獨招生。
5
肆、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網路報名流程
建議使用中文版 Internet Explorer 7.0以上,螢幕解析度1024×768
請至招生系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
13
開始報名
(如有異動以本校
「招生資訊」
網頁之公告為準)
報名時間:
1091016(期五)
上午9時起
1091030(期五)
下午330分止
輸入報名資料
注意輸入資料如有需要造字部分請先空白不要輸入,
以空格呈現,待全部資料填寫完並確認無誤列印後再
以正楷填寫,並請加蓋私印。
上傳照片。
確認報名資料
輸入資料確認後請考生務必核對清楚後再送出資料
免權益受損。
網路填表所輸入之資料均須正確如發現報考資料不符或
證件不實,本校將取消報考資格,並由考生自行負責。
確認報名後需查詢個人報名相關資料或重印報名表者
可至招生系統查詢或列印。
1.列印報名表
2.列印繳費單
3.列印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4.列印其他審查用表件
5.
貼妥相關證件影本
無印表機者可在確認存檔後再至連接有印表機之電腦
上網至網路報名系統查詢並列印。
身分證件請黏貼相關證件黏貼表。
考生務必於報名表親筆簽名。
繳交報名費 報名費:請持繳費單至台北富邦銀行、指定超商或ATM繳費。
詳簡章第6
郵寄報名資料、
學系指定審查資
準備B4信封袋,將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印有條碼)
黏貼其上。
※每一掛號一報名人次,請勿多份置於同一
信封,若造成報名表遺失,請考生自行負
報名表繳費單收據、相關證件資料及學系指定繳交
審查資料
裝入信封資料袋內並依封面所列再檢視寄送
內容後彌封,於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
期不予受理)
「網路報名同意書」
請仔細閱讀並確認
離開招生系統
不同意
6
二、報名意事項:
(一)
報名:
報名相關資料一經上傳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身分證字號、報考學
系及應考身份資格。
考生之電子信箱、聯絡電話、郵遞地址係依考生登錄報名表之資料為準,請審
慎填寫清楚無誤,輸入之資料請以1109月底前有效之聯絡方式;若因無法聯
絡或投遞退件影響權益,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上傳照片
1.照片格式依「證件照格式」最近 6月內所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
鼻、口、臉、兩耳輪廓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白色
背景之正面大頭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2.照片檔案請使用 JPG 格式。
3.重複上傳,系統只保留最後上傳的照片檔案,舊檔將被覆蓋掉不會留歷程。
4.照片檔案大小限制:500KB
5.照片建議像素為 413x485 為避免上傳後扭曲請儘量依建議像素處理照片。
三)列印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填寫完畢且完成上傳照片後列印各項表件及繳費單並檢視資料確認
無誤後,請在
考生簽名處親筆簽名
(四)繳費:
1. 報名費:音樂學系為新臺幣 1,000 元整,其餘學系為新臺幣 600 元整。
2. 未繳費(低收入戶考生除外)或逾期繳費者,一律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消參加考試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3. 不接受現場繳費,
考生請於
109
10
30
日下午
3
30
分前
,持繳費單
至台北富邦銀行臨櫃便利超商或 ATM 繳費繳費單收據正本請隨報名資料
一併寄出。
4. 繳費後約 4小時或隔日上午,請至招生系統-繳費狀況查詢,確認已完成繳
費。
5. ATM 繳費者,請確認金融卡已開通轉帳功能,並請留意繳款明細之訊息
說明欄位處是否出現交易完成字樣訊息代號欄位處有無錯誤訊息
代號出現若忘記列印繳費單據請於轉帳後 4小時或隔日上午至報名系統
查詢,如為已繳費,可不附繳費證明。
註:以超商管道繳費其截止時間可至截止日晚上12時前惟查詢繳費紀錄需3-7作天
6. 減免規定:
考生須經本校審核通過者始予優待若繳交證明文件不齊或不符者其報名
費不予優待考生應於接獲補繳通知兩天內以郵局匯票
匯票抬頭書名「臺
北市立大學」
本校全銜「臺」為正確用字「台」字無法核銷不予受理)
方式補交,並將匯票影本傳真至招生組(傳真 02-28752726),逾期未補繳
者,以報名資格不符論處。
1)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7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百分之六十報名費;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指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條所列情形之ㄧ
者),減免百分之六十報名費。
2)請檢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證明文件(非清寒
證明)影本。若證明文件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者,應加附戶口名
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本證明文件需為
109
效期內)
3符合本校扶助弱勢補助且參加本校學系面試者得申請交通或住宿補助
詳參附錄六。
(五)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印有條碼)貼於B4信封並依序打勾確認資料是否繳
交,收件截止日:1091030(星期五)止(郵戳為憑)
※每一掛號信封限一報名人次,請勿將多份報名表置於同一信封內,若造成報
名表遺失,請考生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郵寄地址如下:
報考博愛校區:請寄至「10048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1 臺北市立大學
110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收。
報考天母校區:請寄至「11153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101 臺北市立
大學110學年度招生委員會」收。
資料請以迴紋針夾妥(報名表件請勿裝訂)並依下列順序疊放整齊:
1.報名表。
2.完成繳費之收據正本﹝優待或減免者請一併附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證明影本﹞(採網路銀行繳費者,請摘錄繳費畫面;完成繳費後
可至本校招生系統查詢繳費紀錄惟超商繳費至本校招生系統查詢紀錄得3-7
天後才查得到,
已於本校招生系統查到上開完成繳費者,免附收據正本
3.相關證件黏貼表須檢附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屆畢業生須黏貼學
生證正、反面影本(須清楚蓋有109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或檢附在學證明。
4.已畢業考生須繳交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詳附錄二)。
5.學系分則所規定文件。
(六)退費
除下列原因可申請退費,其他原因概不退費。退費需扣除行政處理費新臺幣
200合於退費條件者請至本校招生系統填寫退費匯款金融機構帳號等相
關資訊;退費時間:1091111日(星期三)上午10時起至1091120
(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期不受理。
1.考生經審查報考資格不符者。
2.未完成報名程序者(已繳費未寄件或逾期寄件)
3.重複繳費、溢繳者。
(七)凡報名本考試者,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本校招生試務工作及學籍資料使用,
餘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8
伍、應繳資格證明文件
應繳證件
報名身分
應繳資格證明文件
正本
影本
繳費單
(請參
照補充
說明 1
學系分
則所需
文件
(競賽
成績或
證照請
提供影
)
身分
證正
反面
學生證
正反面
或在學
證明書
(補充說
2
歷年
成績
(補
充說
3
4
修業證
明書
(補充
說明 5
6
境外
學歷
證明
文件
(補
充說
7
境外學
歷報考
切結書
完成
實驗
教育
證明
特殊
身分
證明
文件
(補充
說明 8
本國在學
高中職學生 無則
免付
持境外學歷者 無則
免付
以同等學歷
報考者 無則
免付
實驗教育學生
無則
免付 無則
免付
補充說明:
1. 可檢附收執聯正本(加蓋銀行收款章或超商店章) ATM 繳費收據影本或網路轉帳完成之畫面列印。
2. 在學學生之學生證須有當學期註冊章(109年度1學期註冊章)且必須清晰可見;或學生證影本
經註冊組核章;註冊章不清楚或未有註冊章者,請申請在學證明。
3. 在學學生繳交 109
學期第
1
學期
(
不含該學期
)
以前歷年成績單,爾後經查不符報考資格者,雖經錄取,一
律取消,
不得
異議。歷年成績單須加蓋教務處章戳,考生自行上網列印之成績單,未加蓋學校教務處證明
章者,恕不受理。
4.
實驗教育得提供學生成績證明或學習狀況報告書替代,無則免付。
5. 未能畢業者且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繳交修業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或同等學力鑑定考試書,否
則取消錄取資格。
6. 休學學生請依各校規定,出具休學證明之文件,俾利審查,若無法提出休學證明者,請考生於歷年成
績單上註明報考資格為休學生並簽名,以茲證明。
7. 持境外學歷證件(含持國外、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學歷)報考之考生,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法規規
定,繳交證件影本或檢附切結書(附錄四)
8.
優待或減免者,請檢附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
若證明文件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字號者,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本
證明文件需為 109年效期內)
9. 證件、資料不全或資格、成績不符者,一律不予受理報名。
9
陸、報考資格審查結果查詢
本校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報考資格審查,考
109 11 11 (星期三)上午
10 時起
,可自行至本校招生報名系統中查詢報名資格是否合格,查詢網
址: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二、考生對報考資格有疑問,請電洽查詢:
博愛校區:02-23113040分機1153
柒、准考證
一、
考生可於1091111日上午10時起至招生系統網頁查詢「准考證號碼」並自行列印
,本校不再寄發准考證,網址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二、 考生應試時請攜帶身分證學生證或護照正本等證明文件應考以便於試務人員查驗
未帶身分證件者暫先准予應試惟須於當日考試結束時至教務處招生組(天母校
區請至教務處分區教務組)拍照存證並於接續的兩個上班日內親自攜帶身份證件至
本校招生組完成補驗。未完成上列手續,所有科目以零分計。
三、
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捌、試場相關資訊公告
請務必至本校相關學系網站進行最後確認面試時間及順序
10911 18 (星期三)
上午 10 時前公告。
辦理面試學系網址:
音樂學系:https://www.music.utaipei.edu.tw/
數學系網址: http://math.utaipei.edu.tw/
水上運動學系網址:http://aquatics.utaipei.edu.tw/
書面審查學系網址: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http://irsm.utaipei.edu.tw/
都會產業經營與行銷學系:http://duimm.utaipei.edu.tw/
10
玖、成績計算方式
一、各甄試項目滿分皆為100分;各項目依所佔比例加計後,總成績滿分為100分。缺考
項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本項招生之錄取名額,以本簡章所定名額為限,得列備取生。
三、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各招生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考生總成績達此錄取標
準以上,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
有名額亦不予錄取。不足額錄取時不得列備取生。
拾、錄取方式
一、本校招生委員會得於放榜前,依據考生總成績訂定各學系、各項目之最低總成績錄
取標準。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以上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在名額內者為正取
生,其餘為備取生;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錄取。
二、考試項目0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各科成績與總分計算,小數取第三位四捨五入至
二位。
壹拾壹、錄取名單公告及成績單下載
一、錄取名單公告日期:
109124日(星期五)前
二、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http://admission.utaipei.edu.tw/
三、考生成績單於109124日開放考生至本校招生系統
http://exam.utaipei.edu.tw/enroll/index.jsp?enrollid=13
載或查詢,本校
不另行寄發。
壹拾貳、成績複查方式
一律以通訊方式辦理
一、 申請期限請於 109 12 11 (星期五含)前以「限時掛號」提出成績複查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考生請自行至招生系統下載
成績複查申請表
()
申請複查成績每科目(項目)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整
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抬頭書名「臺北市立大學」(本校全銜「臺」為正確用字「台」字無法核銷,
不予受理)
()檢附本校「成績通知單」,否則不予受理。
()請將
成績複查申請表 連同 成績通知單
郵政匯票 回郵信封
(信封上請貼
限時專送郵票並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 109 12 4日(
11
期五)(含)前以「限時掛號」向本校「招生委員會」(10048 臺北市中正
區愛國西路 1號)申請複查,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考生複查成績以 1次為限複查成績以複查評審累計分數為限考生不得申請調閱
影印評分表。
壹拾参、報到與註冊入學
一、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不得重複報到
如已辦理報到之錄取生應於110
32()向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
詳附錄五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始可再至他校報到。
違者取消其全部校系之錄取資格,且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繁
星推薦、大學個人申請、大學考試入學分發、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
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
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四技二專技優保送入學、日
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本校大學部運動單獨招生
二、網路報到:正取生應於1091221()上午10時起至1091225()下午5
止辦理網路報到。
(一)正取生須於本時段內至本校首頁新生園地>新生報到系統填寫就讀意願及個人基
本資料,完成送出並列印新生基本資料表,男性並同時列印「兵役資料表」;110
學年度開學需繳交「新生基本資料表」及「畢業證書影本(正本需查驗)」。
(二)正確填寫各項學籍資料,注意電子郵件地址「避免填寫yahoo信箱」以免被當做
「垃圾郵件」,而無法收到郵寄通知(如常見錯誤:gmail打成gamil)
(三)網路報到完成後務必於本期間內至新生報到查詢系統確認報到狀態,逾期未報
到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補救措施。
三、
開學註冊後,繳驗資料如下
(一)核驗身分證正本。
(二)繳交新生基本資料表(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繳交兵役資料表(限男生)(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繳交畢業證書正本(或同等學力、外國學歷證件正本)
四、
考生須自行上網查詢是否獲遞補
;備取生遞補依正取生缺額情形個別以電子郵件、電
話或簡訊擇一通知,遞補作業至11032()下午5時止。
、凡考試錄取者,須經本校審定資格後方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資格經審定不符者,不
得以已報考錄取為由要求入學修讀。
六、錄取生所繳交各種學經歷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不實或
不被承認情事,未註冊前撤銷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開除學籍,已修科目及學分概不承
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已發證明除追回註銷並追究法律責任;畢業後
除依法追回註銷其證書,公告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
12
新生註冊期程預定於1108月下旬公布於教務處註冊組網站>註冊須知,未規定時間
完成註冊手續者,應令退學。
八、已完成報到程序學生如欲放棄入學,請至新生報到系統下載「放棄入學聲明書」填寫
簽章,最遲須於開學前寄回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以未註冊退學處理,學籍系統
永遠保留退學紀錄,請務必申請辦理放棄。
壹拾肆、申訴
本項考試若遇有招生糾紛或爭議,或對考試認為有違反性別平等事宜等,考生應於應試日
或成績通知書提供下載之日起二週內109 12 18 日以前),以載明下列各款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出(以郵戳為憑)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性別、報考系所組別、住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與佐證資料。
前項考試疑義,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後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
壹拾伍、附註
一、本次招生考試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況,依行政院或教育部或本校之公告辦理。
二、本簡章未盡事項依據本校招生規定與招生委員會決議或最新相關法令辦理。
13
壹拾陸、學系分則
代碼及學系 (01)音樂學系 年級別
一年級
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
1.
具本系發展之主要音樂專長主修樂器為鋼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
低音提琴聲樂作曲長笛單簧管雙簧管法國號低音管、
小號、長號、低音號、打擊任一者,且高中時期符合下列 2
任一申
請資格 ,且可檢具各項證明文件者:
(1)國際知名音樂比賽獲獎。
(2)教育部舉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個人賽 A組優等前五名或個
人賽 B組優等前三名。
2.參照簡章第 3
報名應繳文件
請詳閱簡章第 8
錄取報到繳驗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11
考試方式及計分方
書面審查
1.
得獎證明資料:(下列資料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1)國際知名音樂比賽獲獎紀錄。
(2)教育部舉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個人賽 A組優等前五
名或個人賽 B組優等前三名。
2
.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身
分證明等)影本。
3
.自傳:至少 500 字(含)以上。
4
.推薦函(以 2封為原則)
5
.個人演奏(唱)或作品影音資料請上傳至 Youtube 或其他網路
空間並提供網址連結:
(1)演奏(唱)繳交至少 20 分鐘(含)以上之影音資料。
(2)
作曲主修者繳交兩首作品(含)以上之樂譜電子檔與錄音(影)
資料。
如無法提出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
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100
面試(含術
)
1.
書面審查成績達
85
分以上擇優參加複試。
2.複試曲目同繳交書面資料之影音資料(DVD)。
3.複試名單將於 109
11
11
日(星期三)
公告於本系網站。
4.複試日期:109
11
21
日(星期六)
5.複試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1號(音樂學系)
100
計分方式 書面審查(50%)+面試(含術科測驗)(50%) 總分
100
總成績同分
參比順序 1.面試。2.書面審查。
網址
https://www.music.utaipei.edu.tw/
聯絡資訊
02-23113040 6135 郭助教
傳真
02-23810833
14
附註
1.主修科目限鋼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聲樂、作曲、
笛、單管、雙管、法
號、低管、小號、長號、低號、打
請於報名時選定。
2.考生請將書面資料(應備證件請縮印為 A4 大小)裝於 B4 規格信封內(信
封外貼上本校招生系統列印之專用封面) 109 10 30
(星期五)
(含)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 考試科目若有一科為 0分或缺考,不予錄取。
4.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生
成績若未達招生委員會所定之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
備取。
5. 學生入學後如欲修讀師資培育課程,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15
代碼及學系 (02)數學系 年級別
一年級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1.高中時期符合下列 8 任一申請資格 ,且可檢具各項證明文件者:
(1)參加各類國際性競賽獲獎者。
(2)參加國際或亞太奧林匹亞選訓決賽完成結訓者。
(3)參加全國性科學展覽(競賽),獲得佳作以上成績者。
(4)參加各縣市科學展覽(比賽),獲得前三名以上成績者。
(5)高中在校數學科學業成績全校排名前 20%
(6)高中數理資優班或科學班應屆畢業生。
(7)參加各大學開設之高中科學學習優異輔導班結業者。
(8)其他特殊成就或表現並持有證明者。
2.參照簡章第 3
報名應繳文件
請詳閱簡章第 8
錄取報到繳驗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11
考試方式及計分方
書面審查
1.網路報名表。
2.自傳、申請動機及讀書計畫。
3.學歷證明(如學生證、畢業證書、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身份證明、同等學力證明…等) 影本。
4.高中()
歷年在校成績及全校排名證明正本考生如無法提
出高中(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
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5.競賽成果(或特殊表現)證明、成果作品。
6.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註:上述 E~F 項資料為選擇性繳交資料,非必備文件。
100
面試 100
計分方式 書面審查(50%)+面試*(50%) 總分
100
總成績同分參
比順序 1.面試 2.書面審查。
網址
http://math.utaipei.edu.tw/
聯絡
資訊
02-23113040 1913 劉助教
傳真
02-23112773
附註
1.
考生請將書面資料(應備證件請縮印為 A4 大小)裝於 B4 規格信封內(信封
外貼上本校招生系統列印之專用封面),於 109 10 30 日(星期五)
(含)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 面試前,將進行幾題數學問題之紙筆試寫,以利面試順利進行。
3. 考試科目若有一科為 0分或缺考,不予錄取。
4.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生成
績若未達招生委員會所定之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取。
5.
學生入學後如欲修讀師資培育課程悉依教育部
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6
代碼及學系 (03)水上運動學系 年級別
一年級
正取3名,備取若干名
1.具本系主要發展運動項目(游泳、划船、輕艇及鐵人三項)
任一專長,且符
合下列 任一申請資格 ,可檢具各項證明文件者:
(1)高中時期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青年錦標賽(亞奧運項目)
亞洲青年錦標賽(亞奧運項目)等國際賽會獲前三名。
(2)高中時期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游泳、划船、輕艇及
鐵人三項)獲前三名。
(3)高中時期於全國各單項盃賽(泳、划船、輕)
獲前三名。
2.參照簡章第 3
報名應繳文件
請詳閱簡章第 8
錄取報到繳驗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11
考試方式及計分方
書面審查
1.高中時期參加相關競賽成績:參加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
青年錦標賽(亞奧運項目)亞洲青年錦標賽(亞奧運項目)等國際
賽會、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游泳、划船、輕艇及
鐵人三項)或全國各單項盃賽(游泳、划船、輕艇及鐵人三項)
前三名獲獎證明文件等。
2.檢附個人資料表。
3.讀書計畫及申請動機。
4.自傳(含個人特色及成長歷程 500-1000 )
5.在校學業成績單,如無法提出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
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100
面試 100
計分方式
書面審查(50%)+面試(50%) 總分
100
總成績同
分參比順
1.面試。2.書面審查。
網址
http://aquatics.utaipei.edu.tw/
聯絡
資訊
02-28718288 6902 助教
傳真
02-28751595
附註
1. 考生請將書面資料(應備證件請縮印為 A4 大小)裝於 B4
規格信封內(信封
外貼上本校招生系統列印之專用封面),於 109 10 30
日(星期五)
(含)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考試科目若有一科為 0分或缺考,不予錄取。
3.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生成
績若未達招生委員會所定之最低
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且不列備取
4.
學生入學後如欲修讀師資培育課程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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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及學系 (04)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年級別
一年級
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1.具備運動舞蹈、競速滑輪、花式溜冰(含自由式輪滑)、自由車項目之
卓越表現學生且符合下列 任一申請資格
可檢具各項證明文件者:
(1)
中時期參加世界青年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等國際賽會獲前三
名。
(2)高中時期參加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獲前三名。
(3)高中時期全國各單項盃賽獲前三名。
2.參照簡章第 3
報名應繳文件
請詳閱簡章第 8
錄取報到繳驗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11
考試方式及計分方
書面審查
1.
自傳(10%)
2. 高中時期參加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60%)
3.
在校學業成績單(30%)
100
計分方式 書面審查(100%) 總分
100
總成績同分
參比順序 1.高中時期參加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2.在校學業成績單。3.自傳。
網址
http://irsm.utaipei.edu.tw/
聯絡
資訊
022871-8288 分機 6802 李助教
傳真
02-28751353
附註
1.考生請將書面資料(應備證件請縮印為A4 大小)裝於B4
規格信封內(信
封外貼上本校招生系統列印之專用封面),於 109 10 30 日(星
期五)(含)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考試科目若有一科為 0分或缺考,不予錄取。
3.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考
生成績若未達招生委員會所定之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且
不列備取。
4.學生入學後如欲修讀師資培育課程,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18
代碼及學系 (05)都會產業經營與行銷學系 年級別
一年級
正取2名,備取若干名
1.具備商管相關領域有特殊表現之學生,高中時期符合下列 3 任一申
請資格 ,且可檢具各項證明文件者:
(1)擔任社團社長並具備籌辦至少一場跨校競賽/展演/表演的經驗。
(2)高中時期曾參與校內外行銷管理相關競賽獲前三名。
(3)
曾就讀另類教育或實驗教育且有特殊體驗或有特殊表現並足資提
供證明者。
2.參照簡章第 3
報名應繳文件
請詳閱簡章第 8
錄取報到繳驗文件
請參照簡章第 11
考試方式及計分方
書面審查
1.在校學業成績單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在學成績證明者,
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30%
2.自傳與讀書計畫。 40%
3.參加相關競賽與社團經營活動之作品及得獎證明等書面資
都市經濟相關之創業歷程檔案或自我學習及涉獵各方常
識之證明文件。
30%
計分方式 書面審查(100%) 總分
100
總成績同分
參比順序
1.自傳與讀書計畫。2.參加相關競賽與社團經營活動之作品及得獎證明
等。3.在校學業成績單。
網址
http://duimm.utaipei.edu.tw/
聯絡
資訊
02-28718288 3107 黃助教
傳真
02-28718086
附註
1.考生請將書面資料(應備證件請縮印為 A4 大小)裝於 B4 規格信封內
(信封外貼上本校招生系統列印之專用封面),於 109 10 30
(星期五
(含)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郵戳為憑,逾期不予
受理)
2.考試科目若有一科為 0分或缺考,不予錄取。
3.
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之並依考生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生成績若未達招生委員會所定之最低錄取標準時得不足額錄取
不列備取。
4.學生入學後如欲修讀師資培育課程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19
附錄一、考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每節應試時,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附有照片、足資
證明身分之有效證件,以下簡稱身份證件),並於應試時置於桌面,以備查驗。
未帶准考證者,暫先准予應試,惟須於當日考試結束前,完成准考證補驗;未帶身分
證件者,暫先准予應試,惟須於當節考試結束時,至試務中心拍照存證,並於接續的
兩個上班日內親自攜帶身份證件至本校招生組完成補驗。未完成上列手續,所有項目
以零分計。若經發現身分與報名資料不符,則不准應試,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考生須於規定時間內入場,考試開始超過二十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未達四十分
鐘不得出場,違者當時所考項目以零分計。
視覺或上肢障礙等確實足以影響作答並於報名時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於特殊試場每
節考試得延長二十分鐘。
三、考生應詳細閱讀試題及答案卷上之「注意事項」核對試題考試項目檢查其答案卷、
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未按編定之座位應試,依下列情形分別論處,
不得要求延長作答時間:
(一)於未作答前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分數。
(二)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換用正確之答案卷作答,扣除該科總分三分。
(三)考試開始超過二十分鐘,非由監試人員發現者,不換答案卷作答,扣除該科總
分五分。
(四)考試開始超過二十分鐘或考試結束後,由試務人員發現者,該科以零分計。
共同語文科(國文、英文)未寫在相對的答案卷上者,比照前項規則。
誤入同一考區之試場應試,於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監試人員陪同換至編定
之試場座位,扣除該科總分五分,且不得要求延長作答時間;考試開始超過二十分鐘
發現者,該科以零分計。
四、考生有下列各款嚴重舞弊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其已考之各科成
績以零分計:
(一)考生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卷或冒名頂替行為者。
(二)考生自行拆閱答案卷之彌封者。
(三)考生繳卷後於試場附近逗留並於場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
答者。
(四)考生威脅監試人員或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者。
(五)考生攜帶答案卷出場者。
(六)其他違規經招生委員會認定者。
五、考生有下列各款舞弊或意圖舞弊之情事之一者,當時所考項目以零分計:
(一) 考生除必用文具及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須先報備並經檢查後方可使用)
外,攜帶書刊、紙張、通訊器材或任何與應試無關之物品入場。除於試題註明
准許者外,考生不得使用任何計算機或儀具。
(二) 考生作答時除試題卷另有規定外未使用藍色或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
上書寫,使用其他顏色或鉛筆書寫者。
(三) 考生相互交談、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自誦答案、以暗號告人,以答案卷便利他
人窺閱答案。
(四) 在答案卷、試題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其身分之文
字、符號或標記。
(五) 考生應考期間左顧右盼,意圖偷窺,經警告不聽者。
(六) 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前,攜帶試題紙出場者。
20
(七) 考生自行竄改答案卷上准考證號碼者。
(八) 其他違規經招生委員會認定者。
六、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各該科分數如下:
(一) 考試期間手機未關機,於考試期間響鈴者(含震動),影響試場安寧,扣除該
科總分五分;如為語文項目(含國文、英文,合計為語文科總分)時響鈴,英
文、國文各扣二點五分。
考試期間抽菸、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等製造影響其他考生作答之情事者亦同。
(二) 考試開始鈴響前,翻閱試題或在答案卷上書寫,經制止仍不從者,扣除該科總
分五分。
各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停止後,考生未依監試人員指示停止作答、或
未待監試人員清點答案卷數量前,即自行離場者,扣除該科總分三分。
(三)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ㄧ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除該科總
分五分。
(四) 試題中若有選擇題未寫在選擇題題號對應之答案卷欄位,或非以 ABCD
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五) 因過失毀損或汙損自己之試卷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但試卷之評分,仍依
毀損或汙損之狀態為之。
七、考生因題目印刷不清、題目有誤,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答案卷有缺漏或汙損,應於考試時間開始後十分鐘內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八、各科答案卷紙張均足敷實際需要,考生不得要求增加用紙。
九、面試、術科考試之試場規則悉依各相關系所規定辦理。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違規情事,或不可歸責於考生之事由致發生的違規情事,
均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本規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或考選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則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21
附錄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
6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1060073088B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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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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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
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
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
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
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
業證明書。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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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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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
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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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
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
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
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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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
年級: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
績單。
四、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
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
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學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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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
科學校,準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
前,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擬於轉學錄
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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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
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包括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
十八學分以上。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
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
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
定。
五、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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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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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准其以同
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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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包括論文)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
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修業證明書
或休學證明書,及檢附歷年成績單,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
準之著作。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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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提出相當於碩士論
文水準之著作: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各大學自行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
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由學校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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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
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
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
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
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件、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地區人民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
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肄)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
團體所認可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
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
歷採認辦法規定者,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
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應準用大陸地區
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
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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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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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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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
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
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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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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