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
取得 較高
學歷 改敘
適用 法規
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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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改敘情形 教師待遇條例
104年 12月27日施行
(新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
敘薪辦法 (舊法)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前
經學校同意進修
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得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改敘
(得擇優適用施行前、後改敘計算方式辦理改敘)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 前
未經 學校同意 進修
並於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而於施行後
辦理改敘 ※ 得適用施行前(本辦法)規定改敘,
惟依規定應予議處。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 後
自行前往進修
並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
補申請進修-經學校同意:
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
理改敘
嘉義縣政府請釋教育部函示 ※
補申請進修-學校不同意:
不得依本條例辦理改敘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後
經學校同意 進修
並於施行後 取得 較高學歷 適用本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改敘 ※
教師於104年12月27日條例施行 前
自行前往進修
於施行後取得較高學歷,並補申請學校
事後同意
適用本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
理改敘
(此種案例是否需議處一節,
教育部函釋請本局秉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