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年7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87934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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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工作時間以外之出勤工
資發給及補休規定規定如下:
1、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之工資發給:甲方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
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2、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之工資發給:甲方經徵得乙方同意於休假日
出勤工作時,工資應加倍發給。
3、休息日工作之工資發給:甲方使乙方於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
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
三分之二以上。上開甲方使乙方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延長工作
時間總數。
4、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日工作之補休規定:甲方經乙方同意延
長工作時間及於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乙方意願選擇補休並經甲方同
意者,應依乙方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由甲乙雙方協
商。其補休方式應依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
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依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
學年度或甲乙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之末日,作為補休期限之末
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
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其發給期限如係補休期限屆
期者,甲方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
十日內發給;如係契約終止者,甲方應結清工資給付乙方。
(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出勤工作規定:
1、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乙方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工
資由甲方按乙方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給乙方
適當之休息。
2、甲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工資由甲方